工伤培训讲义

2020-03-03 07:48: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释义:

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联系业务或参加会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因公出差期间如是会友、旅游、游览、娱乐、购物等不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如能证明确实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如单位组织的马拉松赛、篮球比赛等。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属工作范畴之内,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期间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登山、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因为以上活动不涉及工作,它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非工作范畴,因此不属于工伤。但从事导游工作者应属例外。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 工作期间干私活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 应当说明的是,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释义: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例如,甲职工在开始工作前来到单位,按照惯例对其工作时使用的机器进行调试,甲职工调试机器的行为,就属于预备性工作。如果甲职工在调试机器过程中不慎将手指搅断,其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收拾工具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 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原因”的条件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释义: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

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某大型商场内,两窃贼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商场的保安人员看到这种情形,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

怒,拔出刀子猛刺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该保安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

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例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 “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释义:

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

“外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跨本市范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

害。

如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凡属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并不是个人因素造成的伤亡,应认定工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员工虽然是在出差地点受伤害,但受伤害的原因如果是会友、旅游、娱乐、购物等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不能成为申请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 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遭歹徒侵害、地震。

 对以上关于“因工外出”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均应以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为准(各地区或审核人员不同均有不同的认

定标准)。

(六)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释义:

 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修订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非机动车\"定义:按《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

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 条例在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用了适当限制:

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

道路定义:公路;城市道路;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广场、公共停车场。

不属于“道路”定义: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 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 限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为了引导职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比如,无证驾

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就需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书”。

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当事人疏忽大意等原因,自己不慎受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均不认定为工伤。

 三是“上下班途中”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 “合理时间”包括提前上班途中,提前下班途中、加班回家途中。工作时间内中途外出办私事不认定工伤。

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合理路线”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 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

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上下班途中”是这样理解的:“在劳动者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 对以上关于“上下班途中”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均应以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核为准(各地区或审核人员不同均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释义:

 这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

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八)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释义: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

“48小时”指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脑死亡不算死亡。

(九)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释义: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十)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 故意犯罪的;

释义:职工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如果职工自己也同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因其属于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仍可认 3 《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定为工伤。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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