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培训心得体会

2020-03-02 20:16: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事故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 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

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篇二:《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

《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

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案例,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

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运行部引导中心 芦鹤声 2012年6月18日篇三:—《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作者:铜川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井中龙

在2014年伊始,公司为我们送来了一批流动书籍,目的是为了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我在闲余时间看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书,它与我们职工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个行出现意外伤害的频率相对来说较大,在你不经意间伤害降临在你的头上,所以必须了解《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学习,我基本了解《工伤条例》的核心内容。2010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常务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工伤条列》修改决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条例》。

新《工伤条例》的实施,促使我国社会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促进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 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涉及所有的合法行业。

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的维权角度。

五.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 大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让因工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当事双方的争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我们登高、坠落脱落物等不明伤害与我们的身体接触

有关,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正确有效地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维护合法权利。这次通过学习,我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提升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和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用哇维护自身的权益。篇四: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培训内容总结

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下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

一、201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条例几乎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旧条例只覆盖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1 、工亡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注: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三)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1、三项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3) 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具体调整对比如下:(绿色表示新旧有调整;红色表示由单位支付)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几项赔付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①停工留薪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②停薪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薪留薪期待遇。

③ 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伤待遇。(这一条在操作上要有记录证据)

停工留薪期:发生工伤----鉴定结论出来(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注意: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

④护理费主要有两种形式:家属护理费(家属的工资证明)和护工护理费(护工的工资证明);

若没有发生纠纷护理费可以相互协商,若发生纠纷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 建议:若伤情需要护理,请护工 (2) 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 支付标准:5级 = 本人工资×70%/月; 6级 = 本人工资×60%/月。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需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支付时间期限:支付到劳动者离职或退休。 (3) 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浙江省) 支付时间:工伤职工离职时。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1、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1)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

(2)变化:车辆因素、通行因素,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但责任因素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即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工伤。

(3 )企业要做的

做好宣传工作:①遵守交通规则(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 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认定工伤必须要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按责支付误工费。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故意犯罪”缩小了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类型,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的类型。

注意:按照新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受伤者可按工伤认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按工伤认定。

(五)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新条例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工伤人员判刑收监后不影响工伤待遇,体现了对犯罪人员的关怀和社会的进步。

注意:拒绝鉴定、拒绝治疗的,企业要举证。

(六)不能上报工伤的就业人群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明确了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相应地实习生、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返聘人员、劳务承揽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

注意:对以上人员企业可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要以员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以降低企业风

险。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企业,可以税前抵扣,员工也不需要多交税。

二、企业需注意的情况

(一)工伤赔偿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目前各个省市的口径不一,浙江省采取的是以民事赔偿优先,差额互补原则(以工伤为基础)。 若民事侵权实际获得相应赔偿低于工伤赔偿金额,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4、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5、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

(三)企业需注意事项

1、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2、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非常重要)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发生工伤,经查发现使用的是假身份证,社保基金不予承担,最后还是需要企业全部承担。

3、有效利用商业保险

对于实习生、退休人员等非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篇五:工伤保险培训小结(2012年9月) 工伤保险培训小结 2012年9月20日至21日,参加了省公司人力部组织的工伤保险培训,对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其中对涉及工伤认定申报需要重新规范,工伤待遇申报工作流程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学习。在此将具体工伤认定情况以及操作流程总结如下:

一、认定工伤:

1、工作致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

2、预备收尾性工作致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不一定是本职工作才可以)

3、履行职责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内;b、工作场所内;c、由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下班时间后,与工作相关的受伤不算。)

4、患职业病的。构成要件: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由最后一家入职单位承担,一般2次认定为终极认定,职业病跟踪期为2年,特殊职业病为4年。)

5、因工外出致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构成要件: a、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倒塌;b、加班至深夜睡在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c、本单位食堂中毒;d、参加单位组织的展览活动。e、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受伤。(包括旅游、展览、体育竞赛等。)

二、视同工伤:

1、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发生; b、工作岗位上发生;c、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从事公益活动致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构成要件: 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三、工伤认定申报规范和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各单位要派人调查工伤事故具体情况,对重伤及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包括视同工伤,下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生工亡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分人力资源部。

2、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⑴ 由单位提出申请的因工负伤、因工死亡,市分公司(或省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撰写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以电子公文及书面形式报送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遇有特殊情况(主要指交通伤亡事故等)可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如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报送主要工伤资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报告等),其他资料(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证明等文件)报送最长时限不超过事故发生后90日内。

3、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申报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整理成册。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⑴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单位申请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公章,注意填表说明;

⑵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⑶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照片); ⑸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有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⑹工伤事故报告; ⑺证人证言(要固定格式并加手印);表中签名“申请人”是工伤本人签字,非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⑻其他相关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人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上下班途中工伤需提供路线证明。 (9)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

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规范及流程

1、工伤医疗待遇申报

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各单位应告知其住院期间保存相关医疗资料,获得相关工伤认定通知后,应通知工伤员工进行医疗待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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