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0-03-03 13:53: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QFFD—2010—017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通告。

二、布局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零售点总量,并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坚持科学布点原则。根据年度零售点总量,科学布点,间距适当,确保消费者就近方便购买到烟草制品,保障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逐步规范原则。本通告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依法取缔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划标准。

三、布局标准

(一)城区区域(东办、西办、朝办、西外镇)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250人,乡镇(莲管委、北外镇、罗江镇、魏兴镇、蒲家镇、双龙镇、复兴镇、东岳乡、新村乡、盘石乡)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300人。

(二)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建筑工地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四)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在适当间距的前提下按每500人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五)农贸、商贸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个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床位在100个以上的星级宾馆、酒店或招待所;

2、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3、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4、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七)下列场所或区域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大门100米距离内;

2、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综合市场、名胜古迹、图书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场所;

3、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亭等;

4、主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

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经营的场所;

6、在民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场所。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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