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2020-03-02 16:51: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了便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使其工作能够调理化、规范化,同时也为了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更加完善,特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预定的质量、工程、造价和安全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参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华银地产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各施工承包单位的管理,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管理方面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做到人员配备齐全、分工明确,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周至少到岗5天,其他技术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离岗。项目经理离岗要向业主管理人员请假,施工技术人员离岗要告知现场工程师。否则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未按现场工程师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五条、施工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业主单位有效配合开展现场管理工作,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

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未及时解决给业主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或终止合同。对个人在现场内外打架斗殴,给业主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六条、业主景观工程部签发的工作联系单及业主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的,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对现场其他单位的产成品、半成品损坏,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同时承担受损单位的相应损失。

质量控制方面

第八条、在施工准备阶段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内容,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他必须报审批准的技术资料,经多次口头或书面催促仍无效者,处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第九条、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违反正常的监理控制程序,除通知停工外并处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第十条、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未同时提交“三证一单”,并多次出现此类情况而无正当理由者,除通知限时补齐外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进场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现场工程师,不及时通知,罚款300—500元;不及时送检(进场四小时内),导致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3000元;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不及时退场(1天内),处责任

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对于明知不合格的材料,还在使用的,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二条、项目部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证就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500元。

第十三条、对于合同中所列工程及工程变更的项目,承包商未提交有效的批准手续和未经现场工程师同意就开始施工的,责令限时上报审批并处经济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未按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和未经现场工程师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而造成损失的,责令重新复核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五条、实施阶段未建立质量自控体系、三检制度的,或现场工程师在报验检查时发现名不副实,除通知立即整改建立自检系统外并处经济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六条、对于主要工序作业,质量控制点和隐蔽作业,不能按有关规范要求,向现场工程师提交“质量报验、验收通知单”,未经现场工程师检查确认就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除经济罚款1000—5000元外,并按现场工程师要求返工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对于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未能及时向现场工程师报告,并按照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的,经济处罚500元;未按要求处理,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八条、拒绝执行或签收规定现场工程师行使的质量控制权

的,除通知停工整顿外并处经济罚款300—500元。

第十九条、材料未报业主景观工程部见证取样,试验结果视为无效,并罚款1000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发现查实,罚款不低于50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变更,材料的代换未经设计者及业主同意就施工,除责令更正外,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签发停工通知: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继续施工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

2、隐蔽作业未经检验,自行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未能按要求进行处理的。

4、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图纸进行施工的。

5、擅自使用再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6、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停工后在未经现场工程师检查认可擅自复工,除通知限时报批外并经济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不积极配合现场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经业主景观工程部通知仍不整改者,每次经济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过程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除通知整改外并处经济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不贯彻落实现场工程师签发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等经济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工程例会,无书面文字请假,经济处罚200元;迟到、早退,每人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七条、检测仪器、仪表、计量仪器具备合格证,满足质量工作要求并定期检验,否则,经济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要基本稳定,有所更换时,需要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否者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九条、重要工序的重点部位,雨季和冬季施工要制定施工方案,报现场工程师审核,蛮干者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控制方面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延误其审核上报时间,经济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真实数量上报、弄虚作假,造成现场工程师和业主工作量增加,经济罚款1000元。

进度控制方面

第三十二条、不按合同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和进行各层次(月、周、日)的进度计划分解经济处罚500元。

第三十三条、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影响工程进度时,经济处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齐全或前后计划不符,经济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工程例会检查工程进度时,两次以上出现进度滞后而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经济处罚500—1000元。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第三十六条、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分项工程安全措施不得力,遵守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发现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三十七条、人员习惯性违规(如穿拖鞋、光膀子等)、每(人)次经济处罚50元,随地大小便,每(人)次经济处罚50元,第二次罚款加倍,第三次责任单位当清退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业主景观工程部负责认真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中对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经现场工程师提醒而不能有效采取防范措施擅自施工者,罚款10000元。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发生辱骂、打架、人身攻击等有损人格尊严的事情,一经发生,除赔偿损失外,另外给予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处罚金额在通知后的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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