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20-03-02 15:56: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科教学督导体系,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加有效发挥督导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建立校与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

第三条、教学督导组是由学校或各院设立的常设组织。它的任务是:在校或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重视寓育人于教学工作之中。

二、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又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以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三、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要力求客观、全面、深入,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

四、对教学和对教师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五、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学校和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组对院教学督导组有着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员11~15名,组成校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

各院聘任本院教学督导员3~7名, 分别组成各院的教学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1~2人。

第七条、校教学督导组在教学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挂靠教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院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院长、教学副院长的指导下,在本院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遵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学校、院教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重点为全校共同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针对

一、

二、三年级的本科学生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重点为本院学生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高年级学生的限选课程及专业教学环节。

第十条、校教学督导组应主动与各院保持经常的联系,开辟教务处与各院行政管理工作联系之外的另一条业务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校、院教学督导组都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他们在正常开展的督导工作中,各级教学组织及其他有关校内组织,应该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我校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第十二条、校教学督导组的职责如下:

一、了解情况。了解、掌握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我校的本科教学状况;了解、掌握我校师生执行学校的教学规章制度的状况,并定期作出分析评价。

二、课程督导。深入教学第一线,重点对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导。

三、教风建设。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投入、教学态度、教改力度、教学效果等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评价,着力帮助提高广大教师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注重推动广大教师重视对教学工作和教学法的研究;重视对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的工作。

五、青年教师培养。开展对青年教师的“听、评、帮”活动,采取措施促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效果,加速青年教师队伍的成长壮大。

六、教学评价。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

七、学风和考风建设。注重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配合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加强学风和考风的建设。

八、经验总结与交流。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编辑出版《西北工业大学教书育人文集》(每年一集)。

九、就有关教学的评优、教改立项、奖励、表彰,受校、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提供资料和建议;针对问题较多的课程和教师,提供情况,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十、就学校教学资源的管理利用,就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承担主管校、处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院教学督导组的职责,由各院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与精神,根据本院情况制订。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员在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

一、进入教室、实验室、毕业设计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

四、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学院、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

第十六条、校和院的教学督导员主要从退休人员中聘任,并聘请适量的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

四、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8岁以下。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对受聘者中的离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校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校统一支付;院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院从教学经常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将院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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