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2020-03-03 14:33: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有效召回已交付给顾客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产品,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的已经交付给顾客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包括:

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3职责

3.1质管科

3.1.1负责收集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的信息来源包括: A)各个与质量有关的部门通过内部的控制程序,自己发现; B)顾客的信息反馈及投诉; C)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 D)政府部门发布的召回要求。

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的召回产品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传到质管科。

3.1.2质管科负责制定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负责协助召回计划的实施,并负责产品召回后的跟踪监督。

3.2总经理批准召回计划的实施。 3.3供销科负责实施召回计划。

3.4生产车间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 4定义描述

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5 召回

5.1获知本厂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质量管理科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5.2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科应当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5.3.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4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车间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销售科不到继续销售不安全食品。

5.5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5公司需要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质量管理科写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批准,通过媒体发出警示公告,并在《产品召回计划》表头注明“紧急召回”。

5.6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质检科制定《产品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5.6.1召回产品

——拟召回产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及代码; ——拟召回产品的数量; ——产品召回的原因; ——召回的等级;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产品召回的起始日期及预计产品召回的结束日期 ----召回实施组织、联系方式 5.6.2召回措施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的预期效果; 5.7总经理批准后,将《产品召回计划》立即转交供销科,并要求马上实施。

5.8产品召回计划的实施

5.8.1供销科接到《产品召回计划》后,立即通过已有的联络方式(如电话、传真、E-mail等),通知所有相关的销售商和消费者,并告知关于产品召回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5.8.2 执行召回计划时应确保:

——每一个有可能被同种危害影响的顾客都能得到产品召回的具体信息;

——从计划开始实施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相关销售商和消费者的通知工作; ——产品召回要彻底。

5.8.3供销科将召回计划执行的情况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通过内部沟通使所有与召回产品有关的员工可以得到相关信息。

5.9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向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6召回评估与监督

6.1公司总经理召集供销、质管、生产、办公室有关人员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继续组织进行召回。

6.2 质量管理科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7召回产品的处理

生产科根据召回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生产科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8召回记录

供销科负责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接受监督要求

9.1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9.2经总经理批准,质量管理科负责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9.3公司各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9.4本厂开展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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