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1:53: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二、公告异议期
三、调查登记
四、确定补偿标准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房屋
六、强制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市国土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位置、范围、面积、补偿安置方案等。
二、公告异议期
被征收人对征地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三、调查登记(此步骤置于此处是否合适,请明确)《征收公告书》发布后,受委托的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范围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
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所在的村、组公布。
四、确定补偿标准
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吕政办发
[2013]101号文件执行,101号文件未予明确的,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房屋
被征收人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的各项费用应当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被征收人你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房屋等附着物。
六、强制执行
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而无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房屋征收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区县政府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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