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戒毒(版)

2020-03-01 22:40: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试论强制隔离戒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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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它是将吸毒人员强制隔离,由相关机构进行戒毒管理的一种戒毒模式。本文通过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实施的优势与影响其有效发展的制约因素,较客观地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优势制约因素对策

受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已禁绝30多年的毒品犯罪在我国又死灰复燃。贩毒吸毒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给我国的社会治安与社会和谐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我国政府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十分关注戒毒工作,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综合戒毒模式,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一、提倡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几点理由

强制隔离戒毒不同于其他戒毒方式,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定位、要求和优势。唯有充分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各方面的优势,围绕彻底戒除吸毒人员毒瘾这一核心积极探索,才能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理念上的进步

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创新,是把戒毒对象法律定性为吸毒成瘾人员,并赋予“病患者、受害者、违法者”三重身份,实现由惩罚为主向以治疗为主的职能转变。《禁毒法》这一立法思路上的调整和戒毒管理体制的转型,传递出来的立法意义与法律内在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是强制戒治的合法性。《禁毒法》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反毒品方面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也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合法的灵魂与外衣。二是专业戒治的科学性。强制隔离戒毒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戒毒管理的“惩罚性”,增强了戒毒治疗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三是开放戒治的社会性。《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

(二)注重强戒人员的权利保障

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有毒瘾的公民而言,无论毒瘾是因为故意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都有义务接受戒毒措施。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强制隔离戒毒并非只是通过简单的、强制性方法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它是强制性方法与戒毒执法人员的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戒毒措施。长期的实践经验使强戒工作人员更加注重对戒毒人员的人文关怀、法律保障、权利维护,以此增进强制隔离戒毒的实际效果。

(三)三大主要工作优势

1.以医疗保护为基础

强制隔离戒毒将强戒人员的治疗、保护当作一项基础工作来认真强化,进而达到场所的安全与和谐。首先是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入所体检、常规体检和离所体检。其次是设置专门的戒毒医疗室,引用先进仪器、药物、先进的科学方法等进行治疗。最后是进行毒性检测和毒品依赖性测试,依据测试结果进行针对性的心理、行为、教育等矫治措施。

2.以心理康复为中心

大部分吸毒人员毒瘾之所以难戒就是心瘾难除。吸毒人员在 15 天至 30 天是可以生理脱毒的,但生理上脱毒并不等于戒毒,要促使强戒人员完全戒毒必须戒除其“心瘾”。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中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不同期限的不同特点,充分利用好心理矫治这个有利手段,积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从根本上来戒除毒瘾。

3.以科学评估为标准

对工作的科学评估,既能形成经验,又能找到不足,通过扬长避短,改进方法,推动发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按照“简便、可行”的原则,制定出科学评估的体系。一是既评估短期成效,也评估长期成效。二是将实际戒断情况与回归复吸风险评估结合起来。三是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四是重视社会调查机构的评估作用。

二、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的制约因素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具有初生事物的特殊性,一些工作内容只有在探索中前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今后如何开展地更加顺利、有效,能否走上迅速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还要了解一下制约它长效发展的各种因素。

(一) 制度衔接上的因素

1.《禁毒法》配套政策法规滞后

一是执行主体尚不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主体隐晦地确定为二个主体——公安机关和劳教场所,两者均处于被动尴尬境地。二是管理制度亟待法规支撑。司法行政、公安、戒毒矫治场所共同承担的执行模式只能是一种约定,各个部门根据其强势弱势程度和工作能力状况在博弈,遇到有利益的时候揽过来没有利益的时候推过去,缺少法规依据。三是具体标准的认定执行上需要细化。绝大多数新型毒品具有极强的心理依赖而生理依赖不是很显著,导致目前对于吸食新型毒品的吸毒人员是否已经吸毒成瘾很难认定。《禁毒法》实施至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没有出台“吸毒成瘾标准”。

2.执法过程不统一

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整体工作在许多省市仍被分为两块,即吸毒人员被抓到以后,在公安系统先执行三到六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然后再到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余期。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堵源截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也严重制约强制隔离戒毒治疗与康复工作,影响到后续的社区康复工作的效果。

3.其他戒毒机构各自为政

戒毒工作不能仅依靠强制隔离戒毒一种手段,否则不利于工作本身的创新发展,也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运营成本和负担。一些与戒毒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自的劣势暴露无遗,各自的优势无法互补,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二)具体工作中的因素

首先是场所从业警察认知和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面对不断涌现的教育改造理论、新的法治理念、专业技术技能,很多人会感到吸纳困难,运用吃力。创新意识和科学发展观念难以发挥,这已成为新形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创新与发展的障碍与瓶颈。其次是专项编制不足,强制隔离戒毒专业技术人才奇缺。再次是民警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存在不足。最后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推行时间短,相关配套培训体系和工作制度尚不健全。

(三)其他方面的因素

1.外界环境负面影响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集心理生理康复、社会功能恢复、防范复吸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但是大墙之内并不与世隔绝,强戒人员同样受社会性因素、心理性因素、生理性因素等多种因素的调控,其中社会性因素中的不良社会环境因素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需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

2.医疗及戒毒科学研究水平落后

目前国家对于戒毒方面的医疗资金投入不够,专门的戒毒医疗机构在萎缩,且在卫生部门地位低、不受重视,还缺乏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经验和心理矫治技术,无力也无心开展各种研究性的项目。而戒毒科研工作也存在一些缺陷,几乎所有研究项目都集中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缺少跨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项目;在研究组织上,没有形成整合、系统的研究机制,没有制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计划与体系;在科研资源共享方面,也受到条块管理体制的制约。

三、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划分职责权限,支持司法行政履行职能

1.明确劳教场所的工作主体地位

目前国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主要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阶段负责,但这一规定的效力还不够高,没有法律制度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应让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场所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与社区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肩负戒毒以及后续安置照管、接茬帮教职责,同时充分发挥地方司法所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社区之间的重要枢纽作用,赋予司法所指导和监督社区戒毒与康复等工作的职权。

2.强化公安禁毒职权的同时规范审批职权

公安部门应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工作重心,建议原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一律取消,不再收容戒毒人员,现有的强制戒毒场所一般可依据其规模大小,将其改建为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或拘役所等。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要内容的国家强制性戒毒措施,这种强制隔离手段必然要以严密的适用程序来加以规范和监督,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

3.整合其他行政部门职能资源

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戒毒工作协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工作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协作机制,邀请他们关心、支持、介入戒毒工作难点问题攻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拓展工作思路,健全创新工作机制

1.迅速完成角色转换和观念更新

强制隔离戒毒职能部门和辅助部门要迅速做好角色转换,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领导班子和一线民警要提醒自身,面前的吸毒者不再是“管教对象”,而是“帮教对象”、“矫治对象”和“病人”。在加大打击、强化预防的基础上,注重对吸毒人员的矫治工作和康复工作,把降低复吸率作为新的工作重点。

2.针对心理毒瘾大力倡导场所戒治文化

心理矫治工作在戒毒工作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健康,促进毒品戒断,预防所内犯罪,实现禁毒教育改造质量全面提升,是提高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科学性、教育改造的针对性的有益补充。针对心理毒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大力倡导场所戒治文化。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病态的人是被病态的文化造就的,健康的人能够由健康的文化造就成。①通过发展场所文化,发挥文化的引导、凝聚、约束、激励、辐射作用,逐步塑造民警和强戒人员的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发展场所戒治文化,不仅要挖掘本地区文化资源,而且要以大开放的姿态,兼收并蓄,,并且要善于理解、沟通协调和创新场所文化,形成有竞争力的社会思维方式。

3.优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方式方法

确保强制隔离戒毒积极促进戒毒工作的成效,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机制,这里建议一些具体工作的方式方法:

1、以准军事化的管理抓好前期的入所训练。一定要从细节抓起进行入所训练,从衣被叠放、个人卫生、队列动作、行为规范等方面学习训练,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标准的队列动作、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并把这种良好的规律保持在日常生活中。

2、充分保障时间,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有益的各类竞赛活动,营造积极的竞争氛围。通过这些活动及竞赛的开展,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不让他们感到空虚无聊,更就不会“无事生非”。

3、充分利用一些重大节日的契机,围绕“禁毒戒毒”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例如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围绕“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主题,开展禁毒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接受一次禁毒教育。

(三)加强场所外禁毒的宣传、协作、研究等工作

1.通过深层次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要以文化、宣传、教育部门为主,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配合,共同肩①马斯洛著:《存在心理学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76 页。

负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预防毒品违法犯罪的职责。一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持久地宣传毒品危害和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通过传媒努力向公众传播和强化“强戒人员其实也是受害者、需要社会给予更多关爱”的信息,让公众自愿参与到强制隔离戒毒的帮教志愿者队伍中来。三要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在学校开设禁毒教育课程,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毒品危害,学会理智拒绝毒品。

2.广泛动员,加强社会各方联合协作

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联合协作,动员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及家庭的力量,将戒毒机构的康复矫治、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与家庭重建、就业扶持、行为干预等后续工作整合起来。一是广泛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为戒毒工作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二是建立由戒毒机构、司法所、社区等、家庭共同协作的帮教网络,组织帮教人员业务培训。切实从生活出路、社会交往、家庭和谐等方面着手,帮助戒毒回归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既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家庭的温暖;三是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现状、行踪、有无复吸诱因或迹象等情况,通过综合治理,长期(3—5 年)跟踪帮教,增强戒毒康复工作的后效应。

3.开展康复医学等新兴领域的戒毒研究

要建立戒毒机构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开展康复医学、中医药戒毒等新兴戒毒方式的科学研究。康复医学是功能的医学,以功能恢复、功能代偿/补偿、功能替代等作为目标,学术领域包括生理康复、心理康复、社会康复等,目标是回归社会。必须有社会力量的介入,必须有康复医学、医学心理学、各类治疗师等人员的参与,才能取得成果。我国中医学以整体观念为基本特点,在对人体进行总体调控的基础上增强人的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修复能力。这显示出中医药在戒毒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弥补了现代医学的缺陷。中医药技术有望成为预防复吸的主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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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戒毒规定[版]

戒毒演讲稿

戒毒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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