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青团制度

2020-03-04 01:44: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团的整体建设,进一步规范团组织工作,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优秀的青年人才。团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围绕公司各项中心工作,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第三条

团组织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2、加强团员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抓好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与组织发展工作;及时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做好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团籍的管理工作、团费的收缴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对象的考核、监督工作。

3、丰富团的组织生活,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文体和公益活动。

4、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学习,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团员履行义务。对表现突出的团员、团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有悖团的规定的团员、团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团内纪律处分。

5、教育并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公司形象、有损共青团荣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围绕公司党、政中心工作,开展爱岗敬业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争当岗位能手,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

团组织的建设

第五条

团组织设置原则:

1、团员在三名以上的,可建立团支部。

2、团员在2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团总支部。

第六条

团员在七人以上的团组织,应设委员会。委员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团员不足七人的团组织,一般不设委员,只设书记一人,或书记、副书记各一人。

第七条

团组织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团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团组织委员会成员。团组织委员会对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团组织委员会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团组织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团的工作计划、选举新的团组织委员会和出席上

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等,都应由团员大会讨论决定。团组织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团组织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组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实现团的任务的基本途径,是对团员进行教育与管理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形式。

第十一条

团的组织生活一般是指团员大会、团小组会,以及团组织开展的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是团员起码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团组织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团员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团组织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团组织生活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

1、集中和比较容易集中的团组织,除团员大会组织全体团员集中参加外,团课教育等其他活动可以分批或分组进行。

2、流动分散的团组织,除需要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团员大会

外,其他组织活动可以分批或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

团课教育制度:

1、团组织应定期对团员进行团课教育。

2、团课内容应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安排和团员的实际需要自行安排,要求思想性强,趣味性浓,知识面广。可以安排如下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讨论国内外大事。

(2)学习团章和团的基础知识,进行团的传统教育,学习团内文件。

(3)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4)讨论团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团员的思想愿望、意见和要求。

(5)上级团组织布置的阶段性学习任务等。

3、团组织要根据上级精神,在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丰富明确、学习方法灵活多样、学习时间充分保障。团员要根据团组织的学习计划,认真参加学习,做好笔记,踊跃发言,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提高个人素质上下功夫。

4、团课教育应做到有计划、有准备、有讨论、有记录、有检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5、团员要做到团课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

病因故要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

团员的奖惩制度:

1、每年对团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团干部进行表彰,对评出的不合格团员,视其情节轻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团内的纪律处分。

2、团员的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两种形式。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员,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干部,可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3、团员的处分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勘、开除团籍五种形式。

第十七条

团组织应结合团员的特点,根据实际安排适当的团员活动。团员活动在内容上要注重思想性、知识性和教育性,要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可以采取理论学习、参观访问、交流讨论、社会实践、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四章

团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发展新团员制度:

1、认真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团员发展方针,根据实际制订发展计划,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按规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壮大团员队伍,严格执行发展团员的工作程序,杜绝突击发展。

2、被发展入团者必须是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

3、凡要求入团的青年必须向团组织提出书面入团申请,必须填写入团积极分子考察表,在经过团的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经过团组织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已符合团员条件的方可发展入团。

4、团组织应对已经提出申请、主动靠近团组织的青年做到心中有数,并指定两名团员做其入团介绍人,对其进行经常性地帮助教育。

5、发展团员必须召开团员大会,经到会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团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团员出席方能召开。

6、团支部大会讨论吸收新团员的程序:

(1)申请人宣读志愿书;

(2)介绍人(2名)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

(3)宣读支委会意见;

(4)团员讨论;

(5)大会表决;

(6)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7)申请人表态;

7、团员大会讨论通过接受青年入团后,团组织应及时将大

会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8、经上级团组织批准之后,申请入团的青年才能取得团员资格,其团籍从团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从上级团组织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第十九条 办理团员超龄离团工作制度:

1、凡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团员(在团内担任职务的团员除外)应及时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并填写《团员超龄离团登记表》,一式一份报所在团组织审批。

2、团组织应及时对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须在团员证上注明“XXX同志于X年X月X日超龄离团”,并加盖团组织章。

第二十条 团员入党后的团籍处理:

1、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仍然保留团籍,再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团籍自然取消。此时,团组织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X年X月X日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并盖团组织章。同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其入党离团即可。如果在团内担任工作,转为正式党员后,仍然保留团籍。

2、团员入党后,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取消。如果是因为犯错误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给与团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

1、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对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应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经核实确定后,提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若团员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通知本人。

2、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日期。

第二十二条 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处理:

团组织对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要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团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教育帮助后,若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得到允许和鼓励;若其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团组织的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团员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通过),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写明退团日期。

第二十三条 团员团籍注册管理制度:

1、团组织以团员证为媒介,依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对团员进行管理工作。

2、团组织每年年底严格做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并根据团籍注册情况修订《团员登记册》。

3、做好团员证颁发、补发、收回、注销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1、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都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组织为止。

2、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组织也可以接收。

3、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4、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5、外出流动团员,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活动的,可向该团组织交纳团费。所到地区应将团员交纳团费情况在其团员证“团费收缴卡”内注明。团员因外出流动不能按时交纳团费的,可将其交纳团费的时间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6、团组织每月10号前应将收缴的团费按时向上级团组织交纳。

7、对于个别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8、团组织在收到下一级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要及时开出团费收据,加盖公章,并将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一年向各基层团组织公布一次,同时报上级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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