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03-02 01:44: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成立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学校教学工作咨询的专门机构,它有权咨询、讨论、评价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为规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

第五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

第七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6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八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十条 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调整与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负责制定我校专业设置评估条例及组织实施专业设置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

第十八条 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聘请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促进行政与学术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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