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

2020-03-02 11:01: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 律师制度产生须具备的条件:

⑴有相关的立法;

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 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 4.律师制度的改革

(1)完善律师的管理体制。

(2)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和发展。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应对挑战,推动律师机构的发展。 (5)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的加强。

一、律师性质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明确律师性质的意义

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属性,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这涉及到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责任等重大的问题。 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律师执业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一种身份性条件。 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基本前提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考试取得: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合格

考核取得: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申请者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积极性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良好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消极性(禁止报考)条件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律师执业的概念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行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名律师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 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任职期间的执业限制(为了避免特殊职务与律师职业混淆或者产生的冲突,有必要进行特殊任职期间的暂停执业) 律师执业的权利

(一)知情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对相关事项或者案件的相关问题(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了解的权利。 二)会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规定的手续。

(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

(四)出庭权

律师在执业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或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有权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七)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文书副本的权利

(八)当事人特别授权行使的权利

诸如申诉、控告、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和解、调解、申请取保候审等等相关的权利。 律师执业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避免利益冲突

(三)遵章守纪

(四)保守秘密

(五)正当竞争

(六)依法收费和纳税

(七)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政治和道德素质

(一)政治素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思想素质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

(三)职业素质

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诚实守信,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能力:就是律师执业的根本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语言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 书面表达能力

(三)职业掌控能力

坚持原则、深明大义,明风险、拒腐蚀 具有过硬的心理素质 从容应对繁琐、棘手的情形

良好的交际能力,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 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从思想到行为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硬约束”,它具有职业性、自律性和外在的强约束性 客观性、普适性、纪律性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维护“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精神利益” 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建立良好的个人口碑和信誉

律师在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不得擅自转委托 不得擅自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的执业竞争纪律

尊重与合作;公平、有序竞争;合法推广业务。 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得进行违规广告宣传 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统一对外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或者相应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的费用。

(二)依法收费原则 种类限定

在哪些领域可以收费,有明确之界定。 标准明确

按照什么标准收费,也有明确规定。 退费有据

特殊情况下,应当退费

(三)特殊减免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免其律师服务费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法律援助的概念 通常指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法律援助的对象

1、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

1.司法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省级、地市级、县级) 2.各类社团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学校等) 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三)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人员指派程序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2.一般法律援助人员选任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选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就是指律师执行职务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就是一种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人数

3、设立人符合条件

4、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及审查

3、审核及决定

4、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简称合伙所,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普通合伙,就是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 特殊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简称个人所,是由一名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单独投资设立,以自己或家庭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承担风险和享受利润 三)国办律师事务所

国办律师事务所,简称国办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业务开展权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进行立案登2.决定内部分配制度权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里执业,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其薪酬待遇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加以确定。 3收费权

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约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4.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权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内设相应的机构,也可以依照规定设立分所、海外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接受监管

2.按时参加年检和缴费 3.依法纳税 4.提供法律援助 5.公平竞争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律师事务所因故需要进行名称、住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变更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审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事项与理由,申报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1.终止的事由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被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记,指派律师承办。 2.终止的程序

出现法定的终止事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并在清算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监管与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内容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宏观方面,管理内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从制定规范的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 微观方面,管理内容主要是指对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管理、年检和奖惩等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业管理

律师协会,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我管理的社团性法人组织,是行业自律的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一)劳动人事管理

在律师事务所全员纳入社保体系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挂靠档案管理和组织关系的确定,薪酬支付等等问题都与劳动人事管理有关。

(二)执业流程管理 1.统一收案制度

任何案件都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绝对不允许律师以个人的名义等收案。 2.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案件之前,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3.案件讨论制度 4.请示汇报制度

第一,律师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 第二,执业律师经办案件外出时,应当报备,

第三,对于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改革或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以便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争取得到指导和监督。 5.档案管理 对律师管理的形式 1.行政管理

对律师的行政管理,是指有关律师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的法律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务进行的管理。

2.行业管理

对律师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律师协会对加入协会的律师,从行业的方面加以监督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培训、律师执业年审注册、律师的惩戒等。 3.事务所管理

对律师的事务所管理,包括对律师的劳动人事、薪酬、执业规范等方面的管理。 对合伙人的管理

(一)真正的合伙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创设人,也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和主心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仅仅是他们所推举出来的一个代表而已。 律师刑事辩护概述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辩护的概念

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刑事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 (2)指定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分为两种:

第一种,申请法律援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种,通知法律援助,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律师非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依法独立执业权

2.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3.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4.同自己承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出席庭审、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 6.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时,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其他诉讼权利

(1)代行上诉权。经被告同意,可以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 (2)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律师可以代理其申诉案件。

(二)诉讼义务

1.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正当执业 3.提供辩护

4.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 5.保密

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工作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与公诉机关联系 2.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3.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一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担任辩护人 2.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3)会见、通信并提供法律帮助;(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5)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6)庭前会议程序;(7)出庭准备。 3.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的工作

(1)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与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准备修改辩护思路; (2)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 (3)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工作 4.休庭后的律师工作 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四)二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为上诉人代书上诉状,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2.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3.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

(五)自诉案件中的律师工作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律师代理。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律师代理。 (4)刑事申诉人的律师代理。 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案件的诉讼结局与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律师代理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代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1.诉讼代理人经被害人授权代理行使的诉讼权利 (1)申请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的权利。 (2)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3)对一审判决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 2.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

(1)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权利 (2)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

(3)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鉴定或者勘验权 (4)发表意见及辩论权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前提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约定。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包括:

⑴委托代理事项;⑵委托代理权限;⑶双方权利义务;⑷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⑸委托代理期限;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⑺违约责任;⑻争议的解决;⑼合同的生效;⑽通知和送达及其他约定等。 授权委托书

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授权范围以外,律师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属于一般授权范围。 2.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起诉前的分析 1.法律关系的分析 2.管辖和时效的分析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4)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5)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综合利弊的分析 起诉所需要的资料 (1)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3)被告身份证明资料。 (4)证据清单。 (5)授权委托书。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民事案件代理的所函。 (7)案件的全套证据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第二,对于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某个立案法官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向其他立案窗口提交立案材料或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第三,遇到需补充材料的情况,应按照要求及时予以补充提交。2.预交案件受理费 案件通过法官立案审查后,应按照交费通知的期限和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收费窗口换取预收案件受理费收据。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1)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应当代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参与诉讼

(一)出庭前的准备

1.熟悉案情;

2.归纳争议焦点 3.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

4.准备自由辩论

(二)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出庭礼仪

2.突出争议焦点中对己有利的案情陈述 3.重视举证与质证

4.突出自由辩论中的重点

(三)庭后工作

1.补充举证

2.提交代理词

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函。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7)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条款的审查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

1、书面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律师的行政案件代理 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

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特点 1.委托人权限的不一致性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涉及法律知识的广泛性 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委托人诉讼主体资格 3.诉讼时效

4.是否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二)签订授权委托合同 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 调查取证和全面提供证据 2.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3.确定诉讼请求或者应诉的基本意见 4.确定受诉的人民法院 5.撰写起诉状、答辩状

(四)参加庭审活动

行政纠纷案件中律师代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委托人请求代理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1.审查被告是不是行政主体

2.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不是行政主体的终局行政决定

3.审查委托人所不服的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 4.审查行政行为何时作出,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5.纠纷是否可以接受委托

(二)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 请求依法改判

(三)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非诉讼法律服务概念、范围 1.非诉讼法律服务概念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诉讼法律服务的对称,通常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虽然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内容

(一)律师咨询服务

指律师受托口头解答委托人的法律问题,并收取咨询费的一种非讼诉法律服务。

(二)项目谈判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而进行的商谈活动。 项目谈判的原则 (1)双赢原则 (2)协助原则 (3)及时原则

(三) 商业合同起草、审查、修改

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草合同,或是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合同草稿进行审查,修改并据以收取律师费的非讼诉法律服务活动。 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特点

(一)门槛低

(二)收费不高

(三) 客户不稳定

(四) 受互联网技术冲击

传统非诉讼法律服务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政治意义

(二)解决律师初成长的经济意义

(三) 向高端非诉讼法律服务发展的战略意义

新兴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私幕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服务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二、产业政策创造的新兴法律服务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产业政策的特点 前詹性 预测性

三、涉外法律服务

指律师提供的具有涉外因素内容的法律服务,这种涉外因素可以对应为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即只要服务的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项具有涉外因素,就属涉外法律服务

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实务》考试卷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练习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论文评分标准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doc》
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