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文明、纪律教育讲座

2020-03-02 09:42: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道德、文明、纪律教育讲座

主讲人:赵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

人们生活在社会上,由于处境和利益的不同以及思想和行为的多样性,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或联系,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碰撞或冲突,也就是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为了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碰撞和冲突,即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就需要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用什么来规范呢?由于社会生活中人们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文艺规范等等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而法律和道德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今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法治和德治也仍然是我们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承、互相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

在2001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深刻地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承。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我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这个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1、法律和道德的特点及作用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内涵)?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所制定和由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社会性规范)。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基于人们内心评价机制的行为准则,它既不是由国家制定的,也不是由社会组织制定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首先,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

由于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法律把社会成员的权利界限和义务责任用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明确性和逻辑性,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手段要有效用,当然要仰仗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法律主要靠“他律”,是靠外在的强制力来发挥作用,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惧怕心理来起作用的。法律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直至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及至消灭肉体等极其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的约束功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然而,道德规范却不具有以国家权力作后盾的强制性。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教育、舆论、习惯和传统对人们发生作用的,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社会规范的。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至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在关系到人们之间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人们是按照社会所公认的、所提倡的,自己内心所认同的标准进行选择和评判的。也就是说,道德的效用完全要建筑在社会成员遵守德意识的基础上,即完全靠“自律”,或者蠊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和“羞耻之心”。

其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程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对那些私人性较强的社会关系,还有那些涉及思想意识领域的问题,如认识、观念、信仰、情操等法律是不宜干预的,是鞭长莫及的。

道德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宽泛得多。一般说来,凡法律能够调整的领域,道德都可以调整,即使法律不能涉及调整的领域,道德也可以调整。道德不仅对人的行为有要求,而且,也对人的思想、观念、情操、信仰等意识有要求,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或者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道德的,而违反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当然,由于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和内在性特征,对于那些不顾道德,肆意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道德则无能为力,只能诉诸法律。

2、法律和道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法律和道德虽然具有各自的特点,但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具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是相互联系、互相影响、相互补充的,它们也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

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自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不能互相替换。如果互相替换,不但起不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有可能使原有的社会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

第二、法律一方面要受道德的制约,但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中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此,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法律也不例外。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一些道德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使之法定化,变成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其次,道德也是执法的基础。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为了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条款,使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执法者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执法者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自由权,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这种权力就会被滥用,就会出现处罚轻重的失误,甚至会出现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贪脏枉法等情况,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当然,法律也有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治,全体人民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律已自觉性的提高,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能力的增长,都有助于形成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道德风尚。

三、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性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互相配合的。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有效用的基础,即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社会成员形不成相应的道德良心的时候,法律便成为保障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行为规范,成为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

另一方面,道德也是法律有效用的基础,即道德是社会成员守法的基础。没有道德觉悟和道德良心,就不可能很好地遵守法律。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一般而言,能遵守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法律的人,而能遵守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道德的人。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就更加牢固了。此外,还必须强调的是,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 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守法的意识,本质上已升华为道德意识。

综上可见,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德治建设。抓德治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相互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因此,现在强调加强道德建设,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恰恰相反,而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极重要的措施。

三、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1、什么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中的德,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基本内容,即以爱祖国、受人民、受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新型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不是中国古代儒家宣扬的那一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

第二、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中的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道德。是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

第三、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 是与“法治”相辅相承的“德治”,重视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德治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四、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而决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的德治,决不是“人治”。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所倡导的“德治”,还是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因为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都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的,都摆脱不了皇帝的一人之治,因而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没有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必然会导致“人治”。而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建立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之上,是在法制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因而与“人治”有着根本的区别。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现实意义

(1)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条目标,其中的第一条是建设物质文明,要基本实现工业化,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加,人民过上更富足的生活。第二条是建设政治文明,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第三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要使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四条是建设生态文明,要使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四条标准,缺一不可。可见,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对于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关系我国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 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一目标中所包含的内容都不是仅仅依靠法治所能实现的,必须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把把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特别是在公民素质的提高方面,思想道德建设更起着主要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思想道德在素质的构成因素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人的素质的发展方向,对素质的其他构成因素起着统率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去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第二,人的素质的养成和提高,主要依靠个人自觉自励的学习和修养、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思想教育,以及潜移默化的熏陶,而不是靠外在的强制。

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来衡量,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不少人其中包括一些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理想淡漠、信念动摇,价值观念混乱,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哲学;一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不修家庭美德,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社会上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年龄趋小;许多青少年在各种思想文化的激烈碰撞下,分不清方向,而受到西方腐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的影响,心灵被毒害;一些干部甚至是党的高级干部以权谋私、大搞钱权交易,贪污受贿、贪脏枉法、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买官卖官、渎职误事、祸国殃民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能奏效的,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而且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才能奏效。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律是治标,而道德是治本。因而道德比法律更具根本性。就拿治理腐败来说,党中央提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因为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所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依法惩治腐败,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对干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如果说依法惩治腐败是治标,那么,加强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就是治本。可以认为,如果党内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预防,将极大地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但市场经济也是德治经济。必须看到,当前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收入差距呈现拉大的趋势,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利益关系的趋动,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这就迫切需要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而这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运用道德的特殊调整手段,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可以解决市场经济的各种消极因素对人们思想造成的不良影响,将各种利益矛盾调整到社会可控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矛盾的激化和对抗,并逐渐缓和或化解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益矛盾。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德治经济,必须用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与法治相结合,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诚信是人类道德文明的果实,也是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已有专门的机构对经济行为的诚信程度进行监督、评估,确定资信等级,它往往对一个市场主体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

3、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承。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所谓基本行为准则,就是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上规定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即:

爱国──是对一个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爱国实际上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不爱国的人是最大的不道德,背叛祖国的人,是最大的缺德。

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守法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守法往往与遵纪连在一起,人们常说,要遵纪守法。那么,什么是纪律呢?纪律与法律是什么关系呢?纪律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组织,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特点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制度。纪律只对本单位的成员具有强制性,如果违反了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有一些纪律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如果严重破坏纪律,构成犯罪,就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明理(讲文明、讲礼貌)──这是做人的起点,文明礼貌不仅给他人、给社会带来愉快、和谐,也给自己带来快乐。文明礼貌已成为国家投资环境、国家形象的一个组成部分。

诚信──是道德建设的根本,是一切道德得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将会给个人、企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团结──是做人处事的一种基本的和高尚的道德品格,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

友善──是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以友善的态度与同事、与家人、与朋友相处不仅可以使我们心情愉快,而且可以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可以化解矛盾。

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对社会财富的爱护,对劳动的尊重,对劳动者的尊重。物质上的克勤克俭意味着自律,同时体现了奋斗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自强──是永无止境的道德追求,是努力向上、奋发进取,奋斗拼搏,是对美好未来的不懈追求。

新河中学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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