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0-03-03 09:02: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管理办法财务行为,完善财务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安徽**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委员会(下称“财委会”)是本行财务审批和决策机构,负责对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分析和监督,审议、审批重要财务开支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财委会行长委员由董事长或行长担任,副行长委员由分管财务的本行副行长担任。财委会成员由本行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财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行长由财委会副行长委员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财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本行财务年度决算;

(二)审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

(三)审议并决定本行及辖内支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服务和采购计划;

(四)讨论和分析各检查监督部门对财务检查后做出的处理结论,并对改进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本行财务收支情况;

(六)审议其他需要财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财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上报财委会审议、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提报、处理及监督等事宜。具体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查各支行上报财委会审议、审批事项的报告,准备会议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及时将会议决议通知相关申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承办部门,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统一整理和妥善保管财委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财委会实行例会制,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财委会行长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或由行长委员委托副行长委员召集会议。

第八条财委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经行长委员同意,可委派代

表出席。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具有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

第九条凡报请财委会审议的事项,各支行及各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在财委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

(一)审批申请表;

(二)上报审议、审批事项的详细说明,相关项目预算报告投资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条财委会办公室对报批事项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财委会审议,并在例会召开1个工作日前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一条财委会审议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委会办公室报告到会委员数和议程安排;

(二)财委会办公室向委员介绍提请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初审意见;

(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并书面表决;

(四)形成审议结果。

第十二条财委会实行书面表决制,每一审议事项必须经过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财委会审议事项,可采取场外书面表决方式;事情紧急需要立即办理的,可由董事长或行长和主管财务的副行长共同签批同意后执行,事后由财委会予以补议。本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财委会无需补议。

第十四条经财委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财委会决定的承办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财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参会委员审阅、签字,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行长委员签发。

第五章责任和纪律

第十六条财委会委员的责任

(一)按时出席财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事先向行长委员请假;

(二)参与审议重大财务事项,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 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表决情况等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对财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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