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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安监发[2010]33号
各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关于印发灵石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 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省、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
定的要求,特制定灵石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若
干规定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通知报:市安监局,政府办,何发荣副县长。
抄送:本局领导及有关股室,留存。灵石县安监局办公室2010年8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
灵石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一、合理布点严控数量
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总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销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安监站要根据乡镇区域规模、区划分布、人口总数、市场需求及烟花爆竹销售周边安全条件要求等情况,合理布局,从严控制。尤其注意50米范围内不能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二、严格条件规范程序
零售和临时销售单位办证的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零售单位须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销售地点符合当地安监站的规划布点,并且符合如下安全防护距离: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煤气调压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50米范围内,没有相邻销售单位;
3、具备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存储设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实行专营或专柜销售,并由专人管理。
(2)专营店经营场所与备用库房相隔离;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场所销售。
(3)经营场所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4、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市安监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临时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由县安监局组织培训)。
三、零售和临时销售单位办证的程序
(一)零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准备零售的经营者对照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应填写申请书由各县安监局统一报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受理。申请书中需县安监局签署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即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整治要求、是否符合定点规划),并提交下列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申请单位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书(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县局审核并加注“与原件无异”等字样)。
(3)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经市安监局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合格的,由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发给省安监
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二年。
(二)临时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准备临时销售的经营者对照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应填写申请书由县安监局统一报县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受理,申请书中需安监站签署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即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整治要求,是否符合定点规划)并提交下列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申请单位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临时经营许可申请书按照文件附后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书右上方注明“临时”字样。
(1)申请书(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安监站审核并加注“与原件无异”等字样)。
(3)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经县安监局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由安监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合格的,由县安监局发放统一印制和编号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2个月。
四、合法进货遵守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只能从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证》的零售单位(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只能从本县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向消费者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对零售和临时销售单位一次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数量设限,要实行“少量、多次”的原则,要实行统一配送。临时销售许可证到期后,批发企业对临时销售单位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继续实行召回制,即临时销售单位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未开箱,包装完好无损,经原批发企业认可的,应原价召回。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产品不得超过安全评价报告限定的药量和品种;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零售场所的面积为10至20平方米时,不得超过20标箱,零售场所的面积大于20平方米时相应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40标箱。
4、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配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和临时销售单位不得销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零售和临时销售场所应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县安监局监制的统一规格、字样的横幅标识。
6、经营场所严禁使用煤气灶、煤炉、电炉等明火设施,销售人员和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助燃或危险物品混放;严禁人员在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内居住。
五、强化措施各司其职
1、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又要规范程序,加快进度。要紧紧抓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契机,督促零售单位规范专店或专柜,完善管理制度,配齐消防器材。同时还要通过签订承诺书等督促批发企业认
真执行好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及流向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从管理制度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2、各安监站要与零售、临时销售企业签订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健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建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档案”,建立起守法经营优先审批的激励机制和劣迹经营者的淘汰机制。
3、为防止临时销售网点发生事故, “两节”期间,我县将在临时销售网点推行防爆阻燃帐蓬,凡在县城区布设的临时销售网点原则上必须使用防爆阻燃帐蓬。否则不予发证。
4、县供销系统要积极配合安监站做好销售布点核定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认真履行好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指导和日常的安全检查职责,同时要落实好产品召回制度,积极开展并进一步完善统一配送制度。
5、县安委办要积极协调、督促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和市县烟花爆竹联席会议精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要牵头,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安监站发现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坚决依法取缔,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和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非法产品的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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