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2020-03-04 01:45: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音乐学院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和有效监控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检查的结果是评价各教学工作环节的依据,是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教学检查采取常规检查与阶段检查相结合,以常规检查为主的办法。常规检查主要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教师评学以及各级人员听课等;阶段检查主要包括期初、期中、期末检查。

二、常规检查

第四条 学生评教

1.每学期授课结束前,由教务处组织,由学生通过表格形式,对授课教师教学效果做出评价。详见《中国音乐学院教师集体课教学质量评价表》。 2.学生评教实施于课堂教学。

第五条 教师自评

每位教师每学期授课期间均要对本学期本人授课情况进行自检。详见《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自评表》。

第六条 各级人员听课

1.各级人员听课包括:院领导、系(处)领导、教研室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三级听课。

(1)院系领导听课详见《关于院系领导听课制度的规定》。

(2)教研室主任的听课:深入课堂听课为教研室主任的常规工作之一。每学期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4节,原则上不少于2位教师。所听课程由教研室主任自行确定。遇有特殊需要,包括新开课程、年轻教师的课程和学生有意见反映的课程等,教研室主任应该及时通过听课了解情况。每次听课以后,须将听课结果及时向系主任、任课教师当面反馈。 (3)辅导员、班主任的听课是学生管理的手段之一。辅导员、班主任每周至少听课一次。在寒暑假及国庆、五一等国家法定三天(含)以上假期结束后第一节课,辅导员及班主任须进课堂听课,及时了解学生到位及上课情况。辅导员及班主任要注意学生的出勤情况、上课纪律、听讲态度、有无课堂笔记等情况,善于倾听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意见。辅导员及班主任要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向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反映,以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不良的上课风气。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核实教务处每月汇总的考勤记录,对于缺勤较多学生,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关心教育,督促其改正。辅导员及班主任应了解学生的考试情况,对于不及格同学除进行关心教育外,还要对其重修、重考及时提醒和监督。

2.各级人员每学期应听课最低学时数按教务处规定执行。

3.院系听课记录按学院教务处要求收取、备案。教研室、辅导员、班主任的听课记录由各系制定并备案留查。

第七条 每次听课后,听课人员需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对授课教师作出客观评价。

第八条 听课中发现急需解决的教学问题,需及时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人员听课,也不得要求更改听查课评价结果。

第十条 教师评学

每学期授课期间,教师均需对本人所授课程的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及时将结果反馈。详见《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课堂评价表》。

三、阶段检查

第十一条 期初检查

1.时间:开学前三天至开学第一周。

2.主要内容:各教研室教师的到位和开课情况;学生返校到课情况;教材准备情况;教学设备的准备情况;教室的完善情况;解决影响正常开课的急迫问题;有关开课运行的情况,于开学后一周内检查。

3.检查方式:开学前检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的方式,开课运行情况采取三级人员听课方式。

4.参加人员:主管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

1.时间:依据每学期校历,一般为第八或九周。

2.内容:检查各教研室执行教学规定的情况;检查教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抽查主要课程的教学质量。 3.方式:三级人员听课形式。

4.参加人员: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

第十三条 期末检查

1.时间:学期最后一周至放假后三天内。

2.内容:考试情况、阅卷情况、各教研室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及考试成绩分析、下学期课程落实情况。 3.方式:巡查考场现场等。

4.参加人员: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

中国音乐学院教务处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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