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2020-03-01 18:46: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病历管理制度

1、科室及病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医院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3、病案科制定科学的病历编号系统,对患者的病历实行科学规范的病历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4、医师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护理部要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运行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5、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省卫生厅修订的《住院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24 至48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由医院病案科保管。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当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和身份证,经医务科核准,可以复印或摘录病史。

7、病案科应当制定并执行病历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病案存档和办公设施。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病案科按规定负责对持合法身份资格的当事人提供病案病历复印、查询、摘录相关病历的服务。

医院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患者的病历交由他人查阅、复印、复制或借阅。

8、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9、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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