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2020-03-02 11:57: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收付及保管,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及完整,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3.2规定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配合本规定的实施。

4.现金管理

单位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清查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及其他要求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4.1钱账分管制度

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该适当分离,出纳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4.2 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批准;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现金支出应该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出纳办理收付款后应该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付讫”戳记;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应该开出收款收据。

4.3日清月结制度

按日清理,是指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

4.3.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即: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4.3.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该序时逐笔登记,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每月应该编制现金收支明细表。

4.3.3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4.3.4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4 现金保管制度

4.4.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4.4.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4.4.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4.4.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4.4.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是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轧,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存放整齐。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卷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

4.5 现金清查制度

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每月清查盘点,并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

4.6 其他要求:

4.6.1公司内单位和个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本公司的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4.6.2现金出纳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须有人陪同前往办理。

4.6.3公司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采取现金结算。

4.6.4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库存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日常需要为限度,超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4.6.5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财务部予以支付现金。

4.6.6严禁用大额现金支付往来和货款,特殊情况需经批准。

5.银行存款管理

5.1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

5.2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多立户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特殊情况必须取得财务中心分管领导的批准或授权)。

5.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5.5职责区分、钱账分管,内部牵制。以下岗位必须相分离。具体包括:

a.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授权与经办相分离;

b.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经办与审查相分离;

c.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经办与记账相分离;

d.银行存款票据保管与银行存款记账人员相分离;

e.银行存款票据保管与印章保管相分离;

f.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的登记相分离;

g.银行存款登账与审核相分离;

h.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保管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账相分离。

5.6出纳人员复核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办理银行的结算业务,并对结算凭证和原始凭证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会计人员根据会计主管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会计可以编制银行收付款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须经会计主管或授权稽核人员就其内容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逐一审核后,并签字盖章才可据以登记入账。

5.7非出纳人员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由或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检查,同时定期进行账账核对,以保证银行存款安全,未达账款不得超过2个月。

5.8 次日早上9点前出纳根据银行余额,库存现金,银行票据使用情况等填写《资金日报表》。

6.银行票据

6.1支票

6.1.1银行支票是指由经办银行统一印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经办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6.1.2支票管理(包括收票管理和出票管理)

6.1.2.1收票管理

a.收票:是指本单位因回收资金而收到的支票。

b.收款经办人收到支票后,需认真审核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在可能引起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的情况下,还需审核相对记载事项。

c.出纳员应及时将收到的支票交存银行,并落实资金确实到账。发生退票或按正常时间应到账而未到账的支票,需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6.1.2.2出票管理

a.出票:是指本单位因支付资金而开出的支票。

b.购买空白支票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购买的空白支票应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即:是指支票与印鉴的分开和不同印鉴保管人的分开)

c.签发支票时应要素填写齐全,严禁开出无期支票、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不得擅自开具远期支票,支票日期为签发的当天。

d.支票记载事项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或收据等收款人合法收款凭证上的印鉴单位名称保持绝对一致。收款凭证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

e.支票购买后和支票出票前登记《银行凭证出票登记簿》,详细记载支票的购买时间、购买数量、支票起止编号、购买人签字、核销人签字,支票的支付时间、编号、支付单位名称、支付金额、用途、核销日期、凭证号、领票人签字等要素。

f.发生退票时应凭退回的支票换票,旧票回收后先注明作废,再开出新票,同时要注意做好票据更换的登记工作。

g.支票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断号签发。

h.空白支票、已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发生遗失,需上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在分析风险后决定风险控制措施,影响重大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上报公司领导。

i.支票存根遗失的,需经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在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认资金去向和金额属实后,经过财务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核销。

j.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超过两年,经确认银行不再回收的,可以销毁处理。销毁时需要彻底粉碎。对未使用完的空白支票,经确定以后不再使用、银行不再回收的,超过两年视同作废支票处理。

k.空白支票原则上不准借出,确实需要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经财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开出。借出的空白支票必须填写限额,需在借出之日起10日内归还。

l.以现金支票支付外部收款人。转账支票收款人不填列必须在取得对方的收据情况下才允许支付,禁止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m.每一笔提现必须经过部门经理确认后才能进行。

n.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使支票遗失、透支等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2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银票、商票)

6.2.1汇票的管理

6.2.1.1一般要求:参照支票管理的规定执行。

6.2.1.2专项规定: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汇票应按付款流程审批。

b.未经公司总裁批准,任何人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及公司领导批准。

c.到期无法贴现的汇票应及时纳入债权管理。提前贴现的汇票需报财务负责人批准。贴现息由用款单位承担。

d.收到汇票应及时与银行核对,鉴别真伪。对于伪造、变造的虚假汇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6.3 有价证券

6.3.1有价证券:是指有经济价值或金融价值的凭证、债券。包括股票、债券、信用证、房产证、保函、担保等。

6.3.2有价证券管理

6.3.2.1收取管理

a.有价证券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必须由公司财务部保管。

b.收到有价证券应首先鉴定其真伪性,经过确认的有价证券,须开出收据。存根联留存,收据联交对方,记账联粘贴会计凭证记账或作为重要资料保管。

c.有价证券属重要资料,须专人上锁保存。

d.收到有价证券后,登记《有价证券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收到时间、种类、数量、单价、金额、交出人、接收人、批准接收人(或文件)、退回条件、退回时间。

6.3.2.2交付管理

a.交付时应仔细评估有价证券价值、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是否符合支付流程。

b.支付时应当面点清,双方确认无误。

c.交接后应收取对方开具的收据。收据应包含主要要素,包括证券种类、数量、单价、金额、接收单位名称、交出单位名称、交接时间,有必要的还需要写明质量等。

d.交接后根据收据登记《有价证券管理登记簿》,登记要素同收到有价证券。

e.需要退回的,到期日应由《有价证券管理登记簿》保管人提示有关经办人回收。

7.附则

7.1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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