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保制度(版)

2020-03-02 08:14: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沟煤矿环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矿的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我矿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职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除污染,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充分利用“4.22”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借助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环境,倡导文明新风”的活动。

第五条 我矿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环保事项;环保科为本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污染环境

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七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每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须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环保设施必须达到“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人力、物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并确保备件备药的储存量。

第十一条 在下达各项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要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完善目标管理办法,做到管理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确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污染环

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在职工内部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环保意识。

第三章 污水管理

第十五条 环保科要做好矿井污水净化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与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工要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矿井水的排放与净化工作,在确保矿井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矿井废水不外排。

第十七条 环保科要加强水处理站管理工作,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回用标准,实现零排放。

第十八条 环保科派一名队干具体负责水处理站管理工作,并有专职的污水净化操作员。

第十九条 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迟到早退,脱岗窜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及时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杜绝违章操作。

第二十条 机电队要定期及时地抽排各水池中的污泥,及时冲洗钢制重力无阀过滤罐,确保处理后水质达到回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机电队要制定严格的水处理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对设备定期及时地检查维护,确保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机电队水源井沉淀池中的污泥要及时清掏、定点堆放,并及时清理,以防雨天污水乱流。

第二十三条 选运队、生产服务队要对运煤路面及场区内的浮煤及时洒水降尘清扫,降低雨天随雨水流入河道的煤尘。

第二十四条 矿区内由于新建、扩建、改建增加排污管道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井主管环保的部门(机电科)报告,以便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归口排放。禁止随意安设排污管道,开设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用水冲洗路面、场区、建筑物等,使污水直接流向河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选运队打扫沫煤水平走廊卫生时,应先洒水降尘后再清扫,严禁用水冲洗,致使污水到处流淌。

第四章 废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锅炉工要对炉渣定点堆放,严禁到处乱倒,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产品管理科要对场区内原煤中捡出的矸石定点堆放,并及时运往矸石山,严禁在场区内乱扔乱倒或向河道倾倒。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实施定点集中堆放,统一运往指定的堆放场所,禁止乱扔或向河道倾倒,确保河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河滩、岸坡堆放、存贮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运输队负责矸石山废渣的堆放工作,要合理规划,降低综合治理过程中人力、物力、材力等的消耗。

第三十三条 调度室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矿区所辖的河道内杂物进行清理,确保雨季河道的畅通。

第五章 噪声及废气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安装锅炉必须配套除尘设施,并与锅炉同时投入运行,烟尘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锅炉废气烟尘排放浓度要小于200mg/m,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黑度Ⅰ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选煤楼各转载点噪声控制在75dB(A)以下。 第三十七条 具有配套消声装置的设备,使用维护单位要定期检修,确保消声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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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区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矿区环境卫生要求各单位各负其责,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卫生认真清扫,在清扫环境卫生时,先洒水降尘再清扫,严禁用水冲洗,以防产生二次污染,确保矿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整齐。

第七章 奖罚条例

第三十九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凡本企业职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费”,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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