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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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刘楠 安技中心

2017-05-25 10:26 (点击率:265)

一、重大危险源一词的来源

“重大危险源”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11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2014年已经修订),其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评估法律依据的历史变化

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该《意见》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其中涉及到煤矿(井工开采)的包括4种,分别为: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自2003年我国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以来,其是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紧接着到2005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规

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该《通知》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时间间隔(至少每3年一次),并将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级(四个级别),但如何分级、量化却没有明确。

同年,2005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此《办法》认定了共计15种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2009年12月1日,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颁布,明确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此标准中涉及到煤矿的一般只包括炸药库。

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此《规定》比较全面的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评估时间、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及划分等级等都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重大危险源评估法律依据的历史转折点。但此《规定》更偏向于危险化学品行业,对于煤矿行业来讲,量化数据较难确定,等级难以划分。

2014年9月1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都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矿井。而且对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时间间隔要求的更为严格(每年1次),但此《规定》的有效期只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

2015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明确了煤矿15种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016年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

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将2004年的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05年的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都予以了废止,如此以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两个主要法律依据均被废止。

2016年10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对被评价煤矿涉及的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分析,明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价,划分危险等级。”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

综上所述,目前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而且量化数据、等级划分都很难确定。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也主要有3个:一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二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三是《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至此,在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时,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

(1)依据《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煤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都被认为是重大危险源。此项结合矿井实际,逐项进行辨识。

(2)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煤矿上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一般只包括炸药库,且雷管和火药的临界量均为10t,以此为依据结合矿井实际,辨识其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2、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85号令)中的15种情形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3、其他内容

可参考2014年《陕西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评估。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

重大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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