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培训稿

2020-03-03 19:53: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讲稿

第一部分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 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八、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九、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十一、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个案。

十二、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三、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四、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部分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目前,板桥街道社区矫正对象25人,今年六月份,我街道在全市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当前工作形势。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欲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解决好四方面问题,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

一、注意解决认识和定位问题 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状况下,社区矫正是什么性质?工作应如何定位?工作的核心是什么?如何处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与体现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认识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针对如此性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二、注意解决队伍和力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现在将这五种罪犯统一交给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团体、组织及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矫正。由原先的“执行”改变为“矫正”显然“人性化”增强了,但是,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仅仅是《通知》显然是欠缺的,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通知》中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显然,《通知》规定了一个混合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职责由原先的主角转为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只是被组织协调参加。笔者认为这样一个职责、责任不明确的混合主体是难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矫正机构,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履行社会矫正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社区矫正真正走上正规,不致流于形式。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派出所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街道只有选择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才能形成实施和操作社区矫正工作的两支中坚队伍。

目前,虽然街道司法所正在开展规范化建设,人员配齐逐步到位,但人员数量相对于司法所所承担的任务而言,显得力量普遍不足、人手不够,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人力不足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罚执行性质,在目前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公务员行政编制十分紧张和有限情况下,司法所想要通过增加行政编制渠道解决人员力量不足、人手不够问题不太可能也很不现实。因此,必须走曲线救济路线,从聘用人员上想办法。聘请参与具体社区矫正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解除矫正等工作的,应进行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而这种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期限不能太长,更不能一劳永逸,最好半年或一年重新办理或核准一次。对聘用人员的身份授权和执法委托可以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当然,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因此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聘用人员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

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这支队伍主要由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离退休干部、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因此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由于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因此稳定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这支社会志愿人员队伍的构成不但应当吸引热心人士参与,更应当以志愿人员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或承诺为前提条件,不能徒有虚名或流于形式。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将难以得到落实和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将志愿人员分类,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三、注意解决手段和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帮助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早日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改过自新后回归社会。既然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非监狱,那么要避免矫正对象在社区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使之在社区中能够正常生活并融入社区。为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

当然,对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绝对成功,因此,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四、注意解决协调和配合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街道司法所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村(居)委会、居民等的密切合作,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最大难题是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目前下岗人数较多,农村经济相对欠发达,因此,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压力很大,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如果没有正当生活收入,矫正对象就会情绪不稳,很有可能引发重新犯罪。而劳动培训与就业并非街道司法所的自身职能,司法所也不可能违背市场化就业规律,硬性摊派矫正对象就业。必须积极与社区及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区和社会资源,推进矫正对象就业。对于那些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身体差的矫正对象,还要帮助解决生活保障。总而言之,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协调中体现矫正工作的服务性、角色的多样性、处事的配合性、视角的方位性。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人员素质、考核标准、经费保障、惩罚措施、限制程度等等。各部门应尽所能予以关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对于一项没有现成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的工作来说,创新是最好的途径。

社区矫正讲课稿提纲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社区矫正检察授课稿

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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