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2020-03-03 12:1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工业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车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车间、班组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成立以厂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各车间、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车间、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所有人员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足额配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车间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安全运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为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程,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管理。

2、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半年对其下属各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5、机关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

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②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情况; ③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落实情况; ④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效果; ⑤专业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 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⑦年度伤亡事故控制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⑧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及群防群治情况;

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⑩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管理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③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情况; ④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⑤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⑦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情况;

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⑨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⑩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7、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制定,实行百分制,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包括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包括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保证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得分,总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8、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纳入及所属各单位的目标管理中,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机关各部门、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兑现,奖优罚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

1、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6、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8、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区域(专业)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 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等专业性或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人力资源部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级安全教育由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施工队(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0、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安全技术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工厂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厂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厂,应

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措施,以搞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工厂开工前,项目主管工厂师应将工厂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厂负责人及施工员进行交底。

②每个分项工厂施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 ③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备查。

④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

5、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报监、报表:

1、应在其所工厂开工前,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开工项目的安全监督手续,并及时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应严格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估(安全核验)工作,做好对安全达标及文明创建的工作。

3、应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第二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

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4、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5、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6、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第二十九条 工伤事故管理:

1、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

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工厂部或领导进行报告。 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同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7、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8、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四章

奖 罚

第三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将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部门、各车间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签字,五日内到财务科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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