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2020-03-03 15:43: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为实现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行政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

教学事故按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因非自然因素迟到10分钟以下; 2.擅自提前下课达5分钟以上(除学院规定外); 3.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调课、请人代课4课时以下;

4.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进入教学场所除外); 5.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地不备课现象; 6.上课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7.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学生作业本按时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教师未作一次认真批改; 8.出错考题、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9.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

10.未执行学院规定的课堂教学规范,上课使用手机;

11.教师上课时间无正当原因离开教室,去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12.考试或补考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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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随意缺课、旷课;

2.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但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3.未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整授课计划,删减(或拖进度)学期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

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学生成绩登记册上有多位学生成绩与考试卷成绩、平时作业成绩不相符;

5.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改卷后归档交卷数与领取试卷不符; 6.主考和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

7.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混乱,或对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内容; 2.学期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上;

3.考试前不负责任使试卷泄密或故意泄题,造成重大影响;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 5.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或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按期进行; 6.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五、发生上述三类以外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均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六、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登记表应存放于教务处立案备查。受行政处分的,要将教学事故登记表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七、凡出现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38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视后果轻重和本人认识态度扣除年(月)奖金和课时津贴。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应作出行政处理,并相应扣除奖金,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九、对于坚持错误、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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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界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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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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