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条例(试 行)

2020-03-03 20:06: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学院决定推行专职辅导员工作制度。为扎实推进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建设进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专职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着培养人、教育人、服务人的重要职责,是学院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院教育、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道德水平高”的要求,关心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树立良好形象,具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积极开展“三生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行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

1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应用各种新的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按照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

(二) 入住学生园区,做到对学生的了解、知情、关心和引导;建立与学生家长的联络沟通机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的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四)以“三生教育”为载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三进”工作,(进公寓、进网络、进社团);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的安全稳定。

(五)密切联系学生,经常深入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自习、考勤以及体育锻炼的情况,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及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努力避免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考察、培养和发展党、团员的工作;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班级成为积极向上、遵守纪律、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

(七)掌握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完成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统计、上报和档案建立工作,落实好国家

3 政策,积极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八)指导学生和班集体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推进班风、学风建设;原则上每月必须开展一次以上班级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会,并做好活动记录和会议记录;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宣传、动员、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九)做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及各项奖励的推荐工作;指导学生的学年小结、综合素质测评、宿舍达标、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等工作;做好学生军训、奖学金评定、毕业鉴定、违纪学生的处理以及善后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做到及时准确地将院、系通知、工作安排及信息传达到学生并做好检查落实工作;做好学生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实时更新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收集和发布途径的高效畅通。

(十一)服从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学生的人生规划、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活动、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十二)完成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保证每个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和学生人数相适应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专业班主任。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学士及以上学位,德才兼备,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科学专业背景,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及书写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计算机运用操作能力,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强化专职辅导员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着主阵地教书育人的职责,又承担着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双重身份,学院将按照双重身份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培养和管理;具备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可以承担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开展专职辅导员的“双重培训”。学院把专职辅导员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的同等待遇;学院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做到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职业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对在岗专职辅导员定期组织专题培训,组织和选送骨干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和外出考察、社会实践;学院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科建设,鼓励和选拔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高一级学位或双学位,推进专职辅导员骨干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面发展。

5 第十条 加强对专职辅导员的“双重领导”。学院实行院、系双重领导,即由各系负责专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管条件、管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部是管理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各系共同做好专职辅导员的管理工作,对分布在各系的专职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与管理,管政策、管方向、管宏观;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年度学院学生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院学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导各系开展具体学生工作,定期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培训,会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落实专职辅导员的“双重待遇”。学院积极落实辅导员的教师、干部“双重待遇”,专职辅导员可按照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待遇;学院鼓励专职辅导员提高学历,达到专业教师要求的可转教师岗;学院把专职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管理岗、教学岗输送。

第十二条 各系要建立专职辅导员学习、例会和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专职辅导员日常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根据各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的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专职辅导员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以提高各系专职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召开专职辅导员工作会议,听取专职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检查、布置工作;学期结束,学院要组织专职辅导员

6 进行小结,交流并向学院提交专职辅导员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院将对专职辅导员的德、能、勤、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由学院、系部、学生、专职辅导员本人共同进行。考核坚持德才标准,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系部考核与学院考核相结合,按照公正、客观、实效的原则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一)、考核目标:帮助专职辅导员正确评价自己工作,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明确工作目标,促进专职辅导员队伍整体健康发展。

(二)、考核程序: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按照自我评定、学生评价、系部考核和职能部门考核四个环节进行。

1、专职辅导员自我评价:由本人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学院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进行自我评分。自评成绩占总成绩的10%。

2、学生评价:由学院随机抽取被考评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10%—20%,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评分表(学生)》,对其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

3、系、部考核:由各系根据专职辅导员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学生、任课教师、相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本人的自评情况,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评分表(系)》,对其进

7 行考核评分,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

4、职能部门考核。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本人自评、学生考评和各系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评分表(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十五条

(一)专职辅导员考核最终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罚或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应强烈的;

4、所带班级因管理疏忽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

5、在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无故一周不在岗位,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正的;

6、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不能完成任务的,经教育不能改正的;

7、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包庇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职务晋升、津贴发放、推荐评先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学院规定将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办法、制度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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