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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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2006-09-20

王英华

日前,为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配合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区司法局组织力量对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19各镇都设有法律服务所,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67人。2005全年代理民事诉讼452件,代写法律文书1770份,解答法律咨询5106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564.2万元,业务收入4.99万元。在律师普遍集中在城区和服务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基层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为农民提供着便捷和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实践表明,以低成本投入的农村法律工作者来满足我区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以较低水平的法律专业人员来适应对专业性要求不特别高的案件类型,是一种适销对路、成本与收益对等的制度安排。

二、我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法律服务主体量少质弱,不适应我区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全区现有镇法律服务所19家,法律服务工作者67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6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多数是兼职,严格地讲是指持证人数,而不是专职从业人数。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真正在农村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全区而言只有12人,依据2005年底我区农业人口35.2万人计算,实际从业的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我区农村人口的比例不足万分之0.4。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最高为大专学历。多数没有受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能承担的法律服务业务十分有限。有许多从业多年的人员从未接受过专业培训。近年来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转行从事律师职业,离开了乡镇,加之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人员流动性大,所以难以补充新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难以巩固。

(二)政事不分,法律服务所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大部分法律服务所

与乡镇司法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又是政府公务员。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受制于司法所,司法所必须服从镇党委政府繁多的日常工作,真正从事法律服务的时间十分有限,不仅如此,在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方面相当一部分是听命于行政领导,并且收费标准普遍偏低。由于法律服务受制于行政管理,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所收费用大部分用于司法所的业务支出,不能按市场规律运行。这种政事不分的体制,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直接影响着农村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这是造成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徘徊不前的根本原因。

(三)基础不好,效益不佳,普遍缺乏应有的保障。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一直不理想,普遍缺乏电脑、传真机、车子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室还要依靠当地政府的划拨或者向社会租借,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仅能维持低水平运转。现实中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短期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形象。

三、加强和拓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一)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彻底分离,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合伙性质中介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第2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在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农村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法律服务所应该完全走向市场,按市场规律动作。在法律服务所的设置和布局上,打破目前一镇一所的限制,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人口、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当地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二) 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素质

一是把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关,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统一考试,集中培训,从中择优聘任 ,支持、鼓励和扶持农村法律服务所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不断提升我区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的同时,巩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二是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对农村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和帮助,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

(三)挖掘法律服务所工作潜能,政府适当加以扶持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摆脱目前经济上的困难局面,要通过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工作形象等活动,大力开展诚信服务,加快自身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挖掘工作潜能,要规范落实内部规章制度,纠正收费不入帐、少入帐等问题,理顺分配关系;二是拓展市场,要把法律服务向基层企、事业单位延伸,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群众中的形象。三是适度扶持。各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对于部分自收困难、自支不足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镇政府应该提供适度政策、资金扶持,确保其正常运转,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就地享受低价、方便的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规范管理,增强基层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

为保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好的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不断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力度。

①加强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力度。主要是不断更新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业务培训和思想提高相结合;二是全面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三是定期培训和突击培训相结合。从而全面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其次要着重抓好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损害法律服务队伍形象等各种不良行为的查处工作,不断优化队伍建设。 ②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对农村法律服务所请示汇报事项,责任范围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确保办案效果和服务质量。

③成立法律服务稽查队伍,要求公、检、法、司四部门密切配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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