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十一)

2020-03-03 14:22: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

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厅党委书记杨司同志关于“带好队伍、严守纪律”的重要批示,保障全局民警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保证分局党委的各项决策、指令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体民警的行为养成,作风养成,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忧患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对工作拖拉推诿,敷衍应付,认真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问题的发生,推动和促进分局各项工作上档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过错责任倒查的原则

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治安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执法过错,在日常工作和完成本职业务工作过程中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不高,造成工作上的过错。过错责任倒查,是指执法办案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终结后,对案件侦办、查处、民警履职等工作中所发现的偏差和错误,进行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应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倒查的范围

(一)执法办案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案中不能依法受理登记,对有关人员不做询(讯)问笔录,不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查,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勘验检查等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超时限办理问题的;

2、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法医鉴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导致侦查方向、范围不明确,鉴定结论错误,延误破案时机的;

3、办理刑事案件、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及治安案件过程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或犯罪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违法事实不能认定,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处理结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押、审讯中,未实行严格的看押责任制,未尽到自身责任,致使发生看押对象脱逃、吞食异物、自伤自残、串供等事故的;

5、未按规定接处警,有警不出或出警不及时,使案件现场破坏、证据灭失、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案件侦破、查处受到影响的;

6、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保存、移交相关材料、涉案物品,导致遗失的;

7、弄虚作假,虚构事实,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循私枉法,泄露警务机密,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二)日常管理和工作方面

1、对街面、公共娱乐场所、机关单位、商业门店、金融部门等需要安装监控的场所部位未按规定督促安装;对已有监控设备监管不力,致使监控探头出现覆盖面不到位、严重损坏、断电等情况,影响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影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和抓获的;

2、对网吧、歌舞业、洗浴业、棋牌室、旅馆业等公共娱乐、治安复杂场所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有案不查,不了了之,打击不力,重大治安、火灾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发生可防性案件,不能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

3、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及高危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登记、发证、录入、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未履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控制职责,致使上述人员脱管失控,上述场所人员中涉黑涉恶犯罪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较长时间内未被发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情况抓捕归案的;

4、工作中发生需要进行过错责任倒查的其它情形。

三、过错责任倒查追究的种类和运用

对发生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应区分情况,分别追究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以及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对多次发生过错引发倒查且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对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责任,惩戒的类型有:

1、教育类: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2、处理类: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延期晋升警衔、辞退或者调出公安机关等;

3、处分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警衔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处罚类:对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

2、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3、执行上级命令的;

4、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使案件定性、处理有异议的;

5、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

6、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过错责任倒查的执行

纪检监督部门是实施过错责任倒查规定的责任单位,各执法办案单位对在案件侦破查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检查中发现的民警执法和重要工作过错情况要及时如实地向分局监督室汇报,纪检监督部门每月要会同政工、法制、信访部门对各单位执法办案和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并根据有关反映或举报及时调查,认真核实。对民警执法和重要工作过错,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分局《加强队伍建设的几条规定》、省市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党委会或局务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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