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七奖惩管理制度农业公司

2020-03-02 13:05: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奖惩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制定的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功必奖,奖惩严明,公平公正。员工奖惩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由人力资源部监管,人力资源专员具体实施。具体奖惩情况在员工工资中体现,并记录在员工档案当中,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通报表扬、嘉奖等)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处罚

惩罚包括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劝退、辞退)和经济处罚。其中经济处罚直接在员工当月工资当中扣除,不足部分需员工自行补足。

第四条

奖惩报告与执行

对于员工因人事考勤方面的奖惩,由人力资源专员按制度执行;对于店面员工因本职工作而产生的奖惩,由直接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提出,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审定执行。

第五条

奖励条款

1、月度全勤奖 要求: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或请假者。 评选范围:全体正式员工。 奖励方式:奖金300元。 评选频度:每月评选。

2、年终奖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误较少、无严重违规行为,工作成绩较好。 评选范围:全体正式员工。

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年度发展状况,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 评选频度:每年评选。

3、员工出现人力资源部认为应当奖励的其它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实际情况经行政总监审核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处罚条款

1、考勤处罚

1)考勤制度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500元,扣发当月全勤奖,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严禁打卡后脱岗、不上班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3)上、下班遗忘打卡或签到按迟到1小时处理。 4)迟到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30—60分钟扣罚20元。 5)早退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30—60分钟扣罚20元。 6)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主管及经理级别迟到、早退、矿工,处罚翻倍。

7)员工出现旷工情况取消其当月的对应津贴、补助;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6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不支付任何工资、奖金。

8)脱岗参照早退标准执行。

2、信息通报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处罚;对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给予开除处分,并给予1000-5000元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漏报发现的异常事件的;

2)异常事件发生后,对于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置工作未予以积极配合,甚至阻碍调查取证与善后处置工作的。

3、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密、竞业禁止、知识产权等相关条款者,按照国家、地方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经济补偿,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0-100元。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6)故意损坏公物者;

7)检查、监督、巡场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未尽监管责任者; 8)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配备指定器具上岗,经主管纠正拒不配合者;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3)工作时间未经主管同意私自玩游乐设备的; 4)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者;

5)工作疏忽造成物资无故丢失和损坏者,还需根据实际价格赔偿;

6)疏忽造成安全隐患、经营环境恶劣者;

7)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舞弊行为没有及时揭发、制止,导致不良事件发生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并罚款200-1000元。 1)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2)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财务和经营报告者。 3)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5)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6)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7)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8)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者,违规者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工作时间粗心大意,态度散漫或不严格按照维修流程操作造成设施被盗、重大机损或营业损失,责任人员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10)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含)以下损失者;

7、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酌情处以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1)因触犯法律而被司法机关处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责任人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者。 4)恶意撕毁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账单,利用职权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5)未经公司授权或书面批准,查阅、借阅、复印、摄影非公开的公司资料、图片等。

6)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7)殴打他人或聚众闹事,不服从管理或怠工。

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9)造成机械设备、物资无故丢失、损坏,除接受罚款外,还要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者。

10)煽动怠工或罢工、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

11)未经许可兼任其它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2)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8、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岗前、在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品质低劣或严重违纪,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3)事假超过15日或病假超过一个月的; 4)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门要求的。

9、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10、员工受到处罚,主管及直接上级根据实际情况,负连带责任,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适当处罚。

12、对于受过处罚的员工,在任用与提拔时,不予以考虑或暂缓执行。

13、员工出现公司认为应当处罚的其它情况,由人力行政后勤部按照实际情况报行政总监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罚。 第七条

附则

1、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做出说明。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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