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2020-03-03 00:05: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章程(草案)

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 发布时间:2009/6/12 10:51:03 浏览量:37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英文名称 :Liaoning ProvincePublic nutrition Aociation简称LPPA)

第二条 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是全省性的群众性团体,是全省公共营养师和临床营养医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和团结我省公共营养师职业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政府支持营养、健康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水平为目的,调动社会各界,促进我省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全省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大局服务,为振兴辽宁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暂定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号(辽宁先锋大厦11楼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面向省内托幼机构、小学、中学、高中、大专院校、医院、机关、企事业集体用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型餐饮酒店行业、健身美容会馆、保健品营 1

销行业、社区开展营养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与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大力进行营养、健康宣传;引导居民养成合理的生活方式、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意识,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第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性指导工作:

第八条 配合各级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开展幼儿、小学、中学、高中、营养调查,健康评价,制定膳食方案,跟进服务,提高青少年健康指数,开展网上和电话营养专家咨询服务。

第九条 在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下,设立社区营养工作室,开展营养咨询 宣教和服务工作,开展营养调查,健康评价,制定膳食方案,进行健康管理,跟进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指数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的杂志与刊物。 第十一条 组织学员和专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公共营养师业务培训、就业和创业指导,进行公共营养师注册和营养咨询专业性服务。

第十三条 培训和开发营养健康产业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健康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对集体供餐行业、美容健身行业、高端人群等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对重点人群(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肥胖、老年人、婴幼儿、孕产妇等)开展营养咨询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市场流通的食品、保健品进行营养评价、分析,对评价结果定期进行社会公告发布;

第十七条 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食品、保健品生产经销单位联合开发和推广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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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类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

第十八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表彰推荐杰出人才和优秀单位,组织参加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1、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各类会员

一、个人会员:

热爱公共营养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1、具有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四级/中级以上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者;

2、对发展我省营养健康事业作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和营养专业工作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与协会业务有关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营养健康相关的各行各业(如食品生产企业、社区、美容院、健身俱乐部、酒店餐饮、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托幼机构、康复机构、大型超市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符合会员条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颁发《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会员证》。

2、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协会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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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按规定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一切有关活动的权利;

4、免费取得本协会的相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按规定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一切有关活动的权利;

4、免费取得本协会的相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为团体会员提供公共营养师人才支持、专家资源、科技服务;

6、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企事业合法经营的条件下,团体会员单位可与协会网站进行链接。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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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6、不得以公共营养师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本协会名誉,如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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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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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协会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由常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推荐名誉会长、副会长和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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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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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凡属本协会购置的固定和大宗资产(办公用品等),必须登入财务帐。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按属地化和市场化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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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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