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习题解答

2020-03-03 04:46: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1、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 双方找丙公司商议, 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 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

(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 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 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 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 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 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 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 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属于受托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

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

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 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 牛3已交付于乙, 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 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

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 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 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6000元违约金, 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 甲可以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 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 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4、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 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

存放于当地仓库, 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 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

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 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 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 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 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 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 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问题]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2) 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因为兴都公司和纺织厂的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所以在纺织厂未能交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之前,兴都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拒绝纺织厂的履行要求。

(3) 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兴都公司曾致

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而伏牛公司违反了这一约定,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了纺织厂, 所以构成了对该委托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5、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 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 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 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 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 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 根据 《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

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

6、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

餐厅, 租赁期限为两年, 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 租金2000元/月, 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 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 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 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10月, 朱某扩大经营规模,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 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

(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

(4)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5) 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 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1)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孙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孙某和唐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朱某和牛某的转租赁关系。

(2)孙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226条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 若租赁期间一年以上, 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2000年6月1日, 租赁期限已满一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能。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合同在唐某、朱某间继续有效。

(4)朱某、牛某所签合同有效。

(5)能。因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朱某擅自转租显然已构成违约。唐某得请求朱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并得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唐某解除合同后, 有权收回房屋, 牛某不得以其债权对抗唐某的所有权。但牛某得以其与朱某间的转租合同,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7、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

遇到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 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 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 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 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 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 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 丁找已, 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正确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甲、乙、丙的共有关系;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丁与戊的买卖关系;戊与已的买卖关系;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三人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 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丁与戊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戊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尚未成就时,戊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 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因为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 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 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

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18、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 3人没有买票,

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

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

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 把丙赶下车。 当日下午1点, 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 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

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 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根据 《合同法》 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

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

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

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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