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制度

2020-03-03 09:37: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杭卫发〔2014〕74 号

各区、县( 市) 委宣传部、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人口计生委、城管执法局、工商局、食药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各种非法行为,净化人民群众就医环境,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就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协作,持续有效地维护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深化“平安杭州” 建设,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体系。健全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形成联合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推动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在本地区滋生蔓延,防范发生非法行医致人伤残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各地要通过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协调联络、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溯源截流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系,凝聚整治合力,形成“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联动、属地管理” 的综合整治工作格局。

(一)协调联络机制

各地要建立由宣传、卫生、综治、公安、检察、城管、计生、工商、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各地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和落实各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职责,研究商定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组织交流工作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配合情况,分析研究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的,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公安部门驻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络室要充分发挥作用,公安部门指派的联络员应随时与卫生部门保持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协调规范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等工作。

(二) 信息互通机制

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卫生协管员、计生联络员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日常注重收集、整理可疑非法行医窝点地址和非法行医人员姓名等信息,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将查处非法行医人的姓名、违法地点、查处结果以及可能涉及违反房屋出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等信息汇总通报给公安部门。

公安、工商、药监部门在执法排查中发现可疑的非法行医人员,应即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同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将本季度掌握的信息汇总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三) 联合执法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的集中整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通报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无证行医者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其第3 次无证行医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查处,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查处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暴力抗法、逃避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取缔的决定等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出警,维护执法秩序,并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药监、计生、工商、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四) 溯源截流机制

对卫生、计生部门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件,药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向非法行医者违法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实行案件查处溯源截流。

卫生部门查实房屋为非法行医窝点后,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对存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而不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过程中,公安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对房东信息进行查证。

(五) 案件移送机制

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卫生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应当一案一送。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案卷材料应当包括:( 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 包括非法行医人相关身份信息材料) ;( 四) 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罚没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等) 。( 五) 如造成后果的,附鉴定结论( 此材料可在公安部门受理案件后再提供) 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非法行医与死残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部门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三、有关工作要求

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是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有利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大局出发,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起各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平安浙江” 建设考核体系,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并落实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奖惩措施,确保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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