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政策

2020-03-01 23:04: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受理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结婚时间满三年;

3.夫妻一方为深圳市常住人口时间满三年;

4.子女随迁,深户一方调令上必须显示子女数为“1”

5.子女随迁无以上2,3要求。

二﹑所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2.非深户一方《户口本》原件;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配偶随迁可不提供)

4.省/市外一方为“非农业” 户口,需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若无《失业证》或《无业证》,必需由当地街道办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具, “农业”户口,不需要提供;(子女随迁可不提供)

5.龙华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联系电话:0755-27700265/28143248,流程及材料见《附件一》);

6.填写《集团常住人员子女/夫妻入户申请表》。

7.深圳市公安局指定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必须由被投靠人亲笔按表格要求填写并签名,表格清楚整洁,不能有涂改见《样本一》;

注意事项:

1.深户一方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本、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及损坏的,要求当事人先行补发结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

3.非深户一方户口本首页必须要有承办人签章或签字,住址与身份证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需换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配偶随迁时,户口本内页上记载有“服务处所”或“职业身份”,请回当地派出所变更为“无”。户口本为脱页(纸张没有联在一起),每一页都必须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为集体户,无集体户户口卡及户主页,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见(样本二),如有集体户户口卡,户口卡上必须要盖户口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登记内容与户口本内容不一致的,为补发及损坏,需复印医学档案并每页加盖医院章及写上“与原件相符”,在1996年之前出生的,非全国统一版本的必须同时提供由当地县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未按国家规定启用新版证件、请认可此证”的证明;

5.《失业证》上必须有钢印及县以上劳动就业局盖公章,《失业证》和《失业证明》有效期壹年,开具失业证明见《样本三》。

6.以上所有材料公章必须清楚,开具相关证明,不能有涂改﹑字迹清楚足供辨认,手写必须 黑色水性笔或黑色钢笔填写,填写所有内容必须与身份证及户口本一致。

深圳户口随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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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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