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告知函

2020-03-03 00:45: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信用卡欠款催收告知函

被告知人:

(女士/先生)身份证号:

告知事由:

你因使用

银行信用卡(卡号:

)进行透支消费,未按规定时间偿还,至今已逾期

个月,累计欠款达人民币

(¥ )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国家两高院最新解释,你务必于五日内到

银行任一网点还清以上欠款,才能避免刑事处罚。

特此告知!

受托告知人:**银行信用卡中心

20 年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悉,确实属实,本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所欠款项。

持卡人(签字):

20 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12月16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后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催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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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催收函

货款催收函

欠款催收函

工程款催收函

借款催收函

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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