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2020-03-03 18:49: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二、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九年来,这一改革,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的实现了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加以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导致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没有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权划分体系在运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

(三)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

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有均等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由于我国分税制实行\"基数返还(以 1993年为基数),超收分成\"的政策,而1993年各地财政收入人为超常规的增长,致使以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大打折扣,从而使得税收返还数额占转移支付的比例非常高;尽管在1995年采取补救措施,推出\"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无奈资金有限(1995年约为20亿元,1996年约为34亿元,但也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0.5%左右,占转移支付支出总额的1.8%),与实际转移支付需求相差悬殊,结果作用甚微。纵向转移支付的目标落空,横向财政资金的转移制度没有建立,这就大大弱化了财政应有的缩小地区间差距的功能。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

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

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问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四)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在收入上,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下;在支出上,资金上拨后即失去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的方向、结构失去了控制,大量的重复投入与无效投入并存,浪费严重。另外资金下拔环节较多,资金被截流、挤占、挪用现象严重,也极易滋生腐败。

(一)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完善地方税权。

这一方面总的原则是首先确定事权,根据事权定支出,根据支出确定各级政府应得的收入。显然,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相适应,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而事权的划分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联。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

1、通过法律制度来规定地方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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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税制

《分税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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