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利与弊

2020-03-03 18:46: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税务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专业)

班级:09财管8班姓名:谢含露学号:091360836

指导教师:姜伟军

二○一二 年 四 月

分税制的利与弊

摘要: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关键词:分税制原则利与弊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

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二、分税制的利处

(一)从动态上看,这种安排,客观上鼓励地方保护行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销本地企业产品、排斥外来企业产品的行为倾向,甚至

导致一些行业中中央属企业在一些地区面临不利的竞争局面,全国市场一体化进程遇到妨碍。它有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同样,隶属与中央的企业的所有税收由中央收取,也造成地方财政税收的不公平和紧张。隶属与中央的企业,总是或者主要是在地方运行,哪怕是污染,也是具体的地方承担,具体地方应该有部分权利享受相应的税收。况且,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央企业的归属主要有中央决定,部分地方、特别是贫穷的山区县城等地方几乎没有什么企业,农业地方没有工业,没有企业,又不征收农业税,导致贫困的农业地区税收收入很低。而富裕的地区或者是地理优势比较明显的地方的税收收入增加明显。这种格局有进一步升级的迹象,造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局面。实际情况怎么样?具体数据支持呢?

(三)分税制是需要部分分权制度的背景支持的。没有适当的、法定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界限,则无法形成有效的预期激发二者行政的积极性。中国传统是集权制国家,但集权中还是有分权,各个地方政府有明确的权力行使领域,但是,这种比较稳定的地方权力行使领域似乎在目前的中国没有出现。中央和地方分权不落实,又处于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则形成上下不断博弈的过程。上面不断地收权、放权,下面不断地要权,另想突破限制的思路,不断地破坏规则。

三、分税制的弊处

(一)如果实行比较完全的集权制度,其不利效果也是明显的。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上要求统一和稳定,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按西方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实行地方分权制。另外,中国又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人文地理状况不一样,甚至差距很大,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不能像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一样实行税权集中在中央的中央集权型制度。如果实行完全的集权制度国家,首先表现在几乎无法制定适合全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经济调节规则,距离遥远,经过多级分解后再传下去的制度规则会完全变样或者时滞太长,无法比较顺利地贯彻和发生预期作用。

(二)而中国现行分税制的税权划分不清晰,不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公共财政学论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提供由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工制度确

定,是一种经济机制设计,有必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各级财政支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大体与本级政府辖区界限相一致。所以,中央和地方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应地,中央和地方应拥有各自的税权。只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权,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支出的基本需要,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

(三)即地方政权机构没有拒绝接受国家税权配置的权力和理由,同样要给予地方权力机构和政府行使税权相应的支持。具体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征税权限、收费收入界限和支出责任范围。根据地方政府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责任,适当地划分地方政府的税或费的收取权。规范地方政府的税费收取权,宪政设计中权力适度划分,还要求地方政府把这笔钱切实地用于服务之中去。

四、面对现实问题,如何完善分税制

(一)适应加入WTO需要,中国跟进发展中国税权国际化的相关规则。国家是居民(公民)通过纳税而维持公共保护的机构,没有国家个体的私有利益,同时,公民(居民)怎么承担、承担多少国家义务主要通过税收来体现。税法规则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体现的是居民(公民)和国家之间的财产分割规则。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制观念去检测、对照、衡量现有的税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税权规则不完善、税权规则之间不和谐之处比较多。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税权规则应该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对内法制化分割国家和居民(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夺民之利,同时,积极有效地协调促进居民(公民、法人)发展经济、安定生活的积极性,给居民一个法定、稳定、合理的预期。宪法、行政法律、法规、税权基本法、单行税法、刑法、公民财产记录基本制度、税法规则的解释和补充制度等需要对税权规则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三)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征信制度是税权分配、行使的基础。改革和完善权力机关权力运行机制,提高税权行使效率,监督地方税权行使。完善司法权对国家税权分配及其使用中的制约,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贾康,傅志华,阎坤,李明。关于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若干认识[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23).

[3]楼继伟。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中国财政,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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