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2020-03-02 03:25: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 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 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 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 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 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 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 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 的督查事项。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一2一

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查督办。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 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 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 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比。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完成 督查任务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各单位应当确定 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进行指 导协调和跟踪落实;确定一名人员为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 配合本单位承办人及督查部门落实督查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由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工 作作风实、纪律观念严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一般 应当具有审判职称。

第三章督查内容和方式

秦八条督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文件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 需要督查的事项;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本院党组会议以及院领 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开展重要专项工作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批

示交办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

查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九条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发函督办、网上督办、召开 协调会、电话督办等方式进行。

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督查部门 可以派员实地督查,或者视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研究,必要 时细成专门督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十条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登记、拟办送审、交办、办

一4一理、反馈、催办、报告、结项归档等程序。

第十一条立项登记

对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 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应当报经本院领导批准后由 督查部门立项登记;对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直接送督查部门 立项登记;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 督查,可以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 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内容提要、批示领导、批示时间、批示内容、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 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拟办送审

督查部门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送 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交办

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用督办函的形式。督办函应当明确交办 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 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 录,事后及时补发督办函。

督查部门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函及有关材料转送 承办单位;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

办人。。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单位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 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督查部门应当视 情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 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 极配合。

第十五条反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

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反馈进展情况,并说明 原因,视情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对于会办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 况,由主办单位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应当加盖院印,本院 各单位向督查部门反馈情况应当经单位领导签批或加盖单位印 章。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行电话反馈,事后补充书面材料。督查部门对于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必要 时可转请本院有关单位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 单位重新查报。

第十六条催办

督查部门应当适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 未能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

一6一已盔督查部门催办的,承办单位应当于1周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十七条报告

督查部门应当及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转本院有关单t 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 报送有关机关或领导。报告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 用语规范。

有关机关或领导要求听取专题汇报的,由督查部门联系雍 实。

第十八条结项归档

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项登记;需要督促其他单位射 续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

督查任务结项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 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各高级 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 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 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1996]8 g-)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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