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需谨慎出事也担责

2020-03-01 23:05: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借车需谨慎出事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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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李雨姚晓磊)许昌县的王某把车借给了朋友张某,不料却出了意外,张某和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赵某的父亲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月,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王某的越野车,车上载有乘车人赵某。车辆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新兴路时,车辆冲进新兴路南侧河道内,张某、赵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而王某是这辆越野车的实际车主。2014年4月,赵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王某。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自己不是该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事故发生时是张某未经自己的同意私自偷开走了自己的汽车,最终才导致这次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庭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张某驾驶车辆时系无证且醉酒,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张某系本次事故的责任人,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然辩称其车系张某偷开,但被告王某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车辆被人偷开走,且王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偷开他的汽车,所以法院认定王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张某驾驶,其对张某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时应当知道赵某系醉酒驾驶,所以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8.1万元。法官提醒:该案表面上看被告王某和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责任,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其大意借车的过错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告诫我们广大车主将自己的爱车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谨慎,不要以为车辆投有保险而大意,否则一旦出事仍难逃法律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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