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2020-03-02 05:56: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金融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1.0目的

2.0

3.0

3.1

3.2

4.0

4.1

4.1.

14.1.

24.2

4.2.1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职责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融资及担保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下属子公司负责提出金融融资及对外担保申请并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完成金融融资及对外担保相关工作。 工作程序 术语与定义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含本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票据融资、开票保函、信托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为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诚信原则。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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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4.2.2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执行本办法。

4.2.3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

4.2.4

4.3

4.3.1

4.3.2

a)

b)

c)

d)

e)

f)

g)

4.3.3

4.4

4.4.1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中净资产的50%。 公司融资的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单位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权责手册规定的权限报经审批。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公司权责手册审议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等进行认真审核,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

合下列要求: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4.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不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4.4.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4.5

4.5.1

a)

b)

c)

d)

4.5.2

4.5.3

4.5.4

a)

b)

c)

d)

e)

f)

g)

4.5.5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

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

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5.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a)

b)

c)

d)

e)

f)

4.5.7

4.6

4.6.1

4.6.2

a)

b)

c)

d)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权责手册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各单位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e)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f)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g)其他相关资料。

4.7

4.7.1

4.7.2

4.7.3

4.7.4

4.7.5

4.7.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4.8有关人员的责任

4.8.1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

责任人,公司视情节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8.2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给公司

4.8.3

4.9

4.9.1

4.9.2

5.0

6.0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相关奖惩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本办法自生 效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支持文件记录

《公司法》《担保法》《昊昇三农组织权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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