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须知

2020-03-02 22:53: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理户口须知

一、户口登记

(一)出生婴儿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必须由婴儿的父(母)亲或其近亲属持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婚前出生的子女,凭母亲户口簿)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由收养人持本人户口簿和《收养证》(事实收养,凭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相关的调查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移

由本人或父(母)亲持居民户口簿和学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必须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本校是省政府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院校”字样,如是中等专科学校录取需加盖有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五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须加盖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二)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以合法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由申请人持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户口注销

(一)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上缴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户口注销

由其家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如果在家中死亡需提供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上缴居民身份证。

注:16周岁以上人员办理户口登记、迁移、落户需同时带两张一寸照片。

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办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核对收费

1、凭申办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申、补领人员除外)、《居民户口簿》对其 人口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差错的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办理更正.有身份证项目差错

的的申办人到户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纠错之后到办证处)

2、打印《人像采集单》:

3、收取工本费、发放《工本费统一收据》照相。

(二)照相

凭《人像采集单》和《工本费统一收据》照相。

(三)确认签名

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1、申办人确认领证方式:

2、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记表》,申办人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名。

三、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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