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讲话稿

2020-09-21 来源:发言稿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车船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4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 长

金人庆

局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第

(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

(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第

(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条例第三条第

(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

(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条例第三条第

(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

(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2篇:车船税练习题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不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

A.车辆的所有人 B.船舶的所有人

C.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D.车船的驾驶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机动车辆和船舶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额。

1、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2、商用车 (客车、货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摩托车

6、船舶: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

算) 游 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2)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 整备质量数×适用单位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4)游艇的应纳税额=游艇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下列车船中,以自重每吨作为车船税计税标准的是( )。

A.载客汽车 B.三轮汽车 C.船舶 D.拖船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载客汽车以辆为计税标准;船舶(包括拖船)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

1.下列车船中,以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有( )。

A.商用客车

B.商用货车

C.挂车

D.三轮汽车

『正确答案』BCD 2012年某货运公司拥有运输船5艘,每艘净吨位849.6吨,拥有小型船20艘,每艘净吨位0.6吨。其所在省车船税每吨4元;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 )元。

A.17080

B.17040

C.1707

2D.17048

『正确答案』A 应纳车船税=5*850*4+20*4=1708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下列车船法定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非机动车船

(六)拖拉机

二、特定减免

(一)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三)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6.下列车船税法定免税的有( )。 A.非机动驳船 B.警用车船 C.拖拉机

D.养殖渔船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征收管理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4.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车船税的有关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B、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C、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中记载日期的次月

D、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次月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车船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B.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C.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D.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属于免税车船范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A.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B.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D.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属于免税车船范围。

推荐第3篇: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2012-07-06 10:06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车辆、船舶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船为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以上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一)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的分类标准和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所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三)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四条车船税减征、免征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对我区境内河流、湖泊行驶的机动船舶,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

(九)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按照本办法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车船,除第四条第

(二)、

(三)、

(四)项外,需要办理减免税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开具减免税证明。

第六条车船税征收主体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分设地方税务机构的市、县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二)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纳税相关信息。

(四)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五)按照规定享受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的,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六)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明细报告表。

(七)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地点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车船税的纳税年度和申报纳税期限

(一)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

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三)新购置的车船,纳税期限为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航运)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一条车船税税额计算方法

(一)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二)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二条车船税退税、补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车船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十三条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审验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点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二)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先税后验”的工作制度,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或审验手续。对未执行“先税后验”制度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财政、税务和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应定期对车船税征收和代收代缴以及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先税后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宁政发〔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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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征收车船税国外经验

征收车船税国外经验:

与燃油税压缩或合并

备受关注的车船税征收工作成为近期舆论关注的焦点。车船税会不会调整?调整方向又会是怎样的呢?目前,税务部门尚未就此事进行官方表态。

机动车车船税的最近一次改革是在2007年,根据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税目分类、税额标准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交强险征缴。以北京为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北京小轿车的车船税开始分两档征收: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由过去的每年200元涨到每年48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则按照每年300元征收。这意味着小排量汽车在上一轮征收改革中得到实惠,但是1.1升的夏利(配置 图库 口碑论坛undefined)和大排量的奔驰、宝马则平起平坐,每年都是480元,这是否科学受到一些车主的质疑。

记者认为,车船税到底该怎么征确实是关系到千万有车家庭的大问题,需要在民主、科学的氛围中充分吸纳民意。

首先,记者认为,车船税选择以排量为切口进行征收金额划分本身就不是很科学。因为对于传统内燃机汽车来说,目前,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已经在汽车发动机上广泛运用。也就是说,汽车的节能减排与排量之间的必然关联性大大降低。一辆1.6升排量的使用自然进气技术的发动机,未必比使用涡轮增压技术的1.8T或2.0T车型节能。此外,对于混合动力汽车而言,按照排量征收更是与其节能减排的特性不符。

其次,车船税归根到底是一种年度征收的“车头税”。虽然媒体报道的未经官方确认的草案分出了更详细的档次,体现了节能减排、引导消费的方向,但是“车头税”的本质决定了其在科学引导消费方面的潜力不是很大。

从长远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车头税”应当压缩或者被合并到燃油税中。例如,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美英等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私车使用环节的税收,但都不是固定税额,而主要通过燃油税来实现“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的调节功能。这种做法将直接导致百姓的钱包与汽车的节能特性和用车频度、里程挂钩,会比“车头税”发挥出更大、更科学的作用。

再有,从保护汽车消费信心,体现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国家有关部门在一些环保政策、汽车税费政策上应当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实施。因为近些年,主管部门对于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2009年在购置税优惠政策实施时明确了1.6升这个技术节点。而此前,百姓购买家轿的排量选择范围多在2.4升以下。如果车船税真要分级“涨价”,对于此前购车的消费者有欠公平。

推荐第5篇:车船税调查通知

车船税调查通知

为全面了解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完善征管措施,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结合目前税源清查活动,按照豫地税发〔2012〕16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2012年

5、6月在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进行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征收车船税的情况等。

(二)依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机构是否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应代收车船税税款,实际代缴车船税税款。税款缴纳在哪个税务机关。

2、是否查验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以及加收滞纳金。

应代收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实际代缴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缴纳(分年度统计)在哪个税务机关。

3、是否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按要求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分情况统计应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和实际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如: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已代收代缴过车船税的、开具免税证明的、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的等。

4、是否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

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未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

5、是否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未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次数、车辆数、车船税税款金额。

6、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保险机构争议的处理情况等。

由保险机构根据1—6项进行自查,根据1—6项写出自查报告并与6月10号前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报送到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进行核实调查,写出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落实车船税法的情况。

二、调查的范围和时间

对2012年1-4月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自行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科室于6月20号前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调查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税政科。

豫地税函〔2012〕165号.doc

推荐第6篇:车船税纳税须知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车船税纳税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编印

(注意:文字以正式折页册为准)

 车船税法何时开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 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 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 艇 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 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车船税可以在哪些地方缴纳?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为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计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 根据哪些信息确定应缴纳的车船税税额?

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新购置车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购买已缴税车辆还需缴纳当年的车船税吗?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税还能退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又拒绝保险机构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为什么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船税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为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严格依法治税。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推荐第7篇:关于车船税调研情况汇报

我市对车船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议进行深层次的调研,为了做好此次的调研工作,市局会同各县(市)区局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的研究小组。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车船税的调研情况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XX年年开始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我省从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近一年多的时间,在地税机关与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车船税征收工作的平稳操作和运行。各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非常重视,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及时申报,按期缴税。本次调研,没有发现对已保险车辆不征税和少征税的问题。也不存在为拉保户而随意降低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问题,完成了代收代缴主体的平稳过渡,实现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车船税开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对纳税人12月28日购置的新车,没有征收当月车船税。我局以责令保险公司对12月的税款进行补征。给纳税人造成抵触情绪,不利征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便于纳税人接受,有利于征收。对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应按发票购置的时间征收车船税。即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天当月不纳税。

(二)为了鼓励节能环保,应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按排量进行细分。排量在1.6升以下的汽车可满足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购买1.6升以下的车,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因此,对排量1.0升以下小汽车可以微型汽车征税;对排量1.0升以上小汽车的税额可以根据汽车的排气量再细划出几个档次。比如,1.0-1.6为一个档次,1.6-2.0为一个档次,2.0-3.0为一个档次,3.0以上为一个档次。这样划分有利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而不是因为车船税的提高增加工薪阶层车主的负担。

(三)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辆却有运营功能。目前的征收标准,没有明确分开自用与运营的区别。应划出几个档次。对个人自用的两轮摩托车可按交警部门核发的牌照既黄色牌子(120元)和兰色牌子(60元)征收车船税。对三轮摩托车可按一个档次征税。(120元)

(四)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假如某营运的车辆当年某个月份报废,车船税能否在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征收到车辆报废截止的月份。以便简化退税手续。

(五)系统设置存在缺陷。保险机构只收纳税人的保费,而未收车船税,同样可以出单。而不是将收取车船税款或录入纳税人已纳税或减免税信息,作为“交强险”保费单出单的前置条件。因为现阶段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与保险机构的收费系统是分割的,,没有联网,信息不能共享,征缴信息无法及时沟通、互换。为尽快完善征缴信息系统。目前地税机关的车船征管信息与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及代征车船税的信息只能依靠人工传递来实现,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为了给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优质服务,建议省地税局、省保监局应尽快对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信息系统加以完善,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以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

1、2)。由代收代缴机构收到以后,《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保险机构留存)》(附件1)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件2)交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10日内上交《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

1、2)及明细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签收。对拒缴纳税人是企业的,抄报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对拒缴纳税人是个人的,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七)退税程序。可采取税务机关直接退税和保险机构代理退税两种方式。

1.直接退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50日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办理:(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企业需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或银行存折,(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

2.保险机构代理退税。由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退税并填写委托书,保险机构为申请单位汇总退税。保险公司定期将相关电子和纸质材料初审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报送材料:(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纳税人的委托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税款直接退还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由保险公司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退税需在委托书后签名存档。保险公司对通知下达30日后仍未领取的退税额重新缴入国库。

(八)对代收代缴机构管理

1.在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应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各代收代缴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应开设车船税专户,向代收代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准确解缴税款。

3.从事交强险的各保险公司应具备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软硬件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扣缴事务。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政策宣传,扣缴申报、税款解缴、涉税统计等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服务,及时为各类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做好政策辅导,指定专人做好与各代收代缴机构的日常涉税事务的管理,帮助解难答疑。

4.各类代收代缴机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扣缴工作,依法办事,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声誉。如发现代收代缴机构(点)有违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从事交强险的各保险公司对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保险单规定项目逐个填写,信息项包括:整备质量(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其他车辆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5位码,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当年应缴税款、往年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如无补交的则可填写0)。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推荐第8篇:车船税退税告知(个人)

申请退车船税报送资料清单如下:

1、涉税报送资料清单(原件,一式2份)

2、退税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需列明申请退税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5、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完税证明及代收代缴明细表(复印件,一式3份);

6、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7、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8、经办人非车主本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9、涉及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需提供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10、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企业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推荐第9篇: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10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办法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

(一)《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六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七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八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我省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何时恢复征税,由省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车船,需要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减免税证明。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五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其中,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

第十九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对于不需购买和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其中新购置车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船舶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申报纳税。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在次月15日内解缴入库,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四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及《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27日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1]

推荐第10篇:车船税将启用新标准

车船税2012年将启用新标准

新疆:车船税2012年将启用新标准

伴随着新车船税法的尘埃落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2011年年底将成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下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仍按现行办法计征车船税。

现行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的座位数和车型大小来征,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每辆车(包括私家车)每年缴税360元,20座及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每辆车每年缴税480元,10座至19座的中型客车每辆车每年缴税420元。在目前的现行标准下,不管你开的是1.0升的奇瑞QQ,还是开4.0升的奔驰、宝马,每年缴纳的车船税都是360元。新的车船税法将改变现行征税方式,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其中2.0升排量以下车型,将降低或保持原来税负,4.0升以上的大排量汽车的税负则陡增了十几倍,为3600元至5400元。

我国现在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据统计,2010年乌市地税局实现全口径税收收入120.26亿元,其中车船税实现收入0.57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0.47

新车船税:

1.0升(含)以下:最低60元,最高360元。

1.0升-1.6升(含):最低300元,最高540元。

1.6升-2.0升(含):最低360元,最高660元。

2.0升-2.5升(含):最低660元,最高1200元。

2.5升-3.0升(含):最低1200元,最高2400元。

3.0升-4.0升(含):最低2400元,最高3600元。

4.0升以上:最低3600元,最高5400元。

国家定了一个范围,具体征收地方gov-ern-ment自定,但是不能超出范围。

第11篇: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海事管理机构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政策变化情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批准减免车船税的船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

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月5日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海事管理机构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政策变化情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批准减免车船税的船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第13篇:报废车辆车船税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书

地税局:

本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缴纳税款属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车船税并取得发票,实缴税款金额为 元整。后于 年 月 日将该车辆交于 有限公司并取得报废回收证明,该报废车辆型号为

、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排量 L。

现向贵局申请退回多缴纳的车船税,望批准!

申请人:

日期:2017年 月 日

第14篇:税收宣传车船税情景剧剧本

车船税

主持人:

今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时间和往年有些不太一样,今天咱们就来给您说说税务机关对其的征收政策。

解说:

李先生的家在城里,而上班的地点却在郊区,每天的上班下班都要在公交车上逛荡个两三个钟头,不过,他的这种苦日子终于就要结束了,因为前两天,他买了一辆车。(画面:办公室里李先生办公等。)

王经理(全景,李办公,王入画倒水。):哎,小李,听说你买了辆新车,怎么样,开着费油吗?

小李:哦,王经理呀,那车刚提回来,还没怎么开呢,这不这两天正办手续呢吗,哎,对了,一会吃完中午饭,要是没有什么事儿,我想请一个小时的假,我想下午抽空把我那车的车船税给缴了。

王经理:哦,行啊,反正下午本来也没啥事儿,你把手头的材料弄完就去呗。不过,我估计你请一个小时的假恐怕不够吧?

小李:隔壁那条街上就有一个地税所,走过去也就十来分钟。

王经理:不是距离远近的事儿,你看这不是三月底了吗。这会儿是车船税征期最后几天了,那税务局里,等着缴车船税的人肯定都排了大队了,前几年就是大约这会儿去的,那次光排队就排了将近一个多小时呢。

小李:啊,是嘛?

王经理:哼,不信你就去瞧瞧。我看呀,你也别请一个小时的假了,你呀踏踏实实的去办,啥时候办完啥时候回来吧。

小李:哦,那样也好,谢谢经理。

王经理端水准备离开。

小李:对了,经理,您那车的车船税缴了吗,要是没缴,我下午去给您一块儿缴了呗!

王经理:那太好了,我那辆车还没顾得上缴呢,我刚才还琢磨着,这两天事儿多,不一定有时间去呢,你不知道,要是过了征期再缴,会被罚滞纳金呢?你等会儿啊,我这就去拿行驶证和去年的车船税单。

解说:

其实呀,王经理说的是前几年的情况,今年个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而且,为了方便纳税人,个人车辆征收车船税将继续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征为主、地税机关自征为辅的方式进行,纳税人可以选取到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营业网点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缴纳税款。因此,李先生在纳税服务大厅里并没有遇到排大队的情况。(李先生走进地税大厅,在一个服务窗口前坐下。)

税务干部: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

小李:您好,我来缴车船税。是在这缴吗?

税务人员:是的,请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

小李:我这有两辆车,一辆是我新买的,没有完税凭证

税务人员:如果是新车,请出示您的车辆行驶证。

(税务干部办理业务,李先生提问。以下为小李问题的提要,税务干部的回答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回答,括号中为参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干部的回答内容应当尽量口语化,通俗,可以适当多举些例子。)

小李:我以为今天来缴车船税的人会挺多的,我们同事说,他前几年这会儿来,要排一个多小时的队呢,怎么今天人挺少的呀?

(今年个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所以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就比较分散了,而且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营业网点也可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就近缴纳。)

小李:今年这车船税的税额是多少?

(税务干部办理业务,并向李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小型客车每年需要缴纳税款480元;排气量在1.0以下的微型客车每年需要缴纳税款300元;另外,像您这是新车,第一次交税应当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持行驶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像您的这辆车是1.0排量以上的小型客车,每年税额480元,您这辆车的登记日期是2008年3月10日,您只需要缴纳3月至12月的税款,税额是400元。而这辆车就要按全年缴了,是480。这两辆车的车船税一共是880元。)

小李:给您钱。对了,我有个朋友,他有一辆车已经办理了停驶手续,不再上路了,像他这种情况,今年要缴车船税么?

(税务干部:介绍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并解释为什么——根据车船税新政策规定,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同原车船使用税财产行为税性质不同,已经停驶车辆由于财产未发生变更,仍需缴纳税款。

另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税务干部:这是您这两辆车的完税证明,请您收好。

小李:谢谢!再见!

税务干部:再见!

第15篇:车船税减免证明及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

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

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

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16篇:第十三章 车船税习题答案

《国家税收》习题答案——第十三章 车船税

一、填空题答案

1、车船税实行_定额________税率。

2、乘用车_排气量_______依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___20__人以下和___20__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_免征或者减半__征收车船税。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_5_年内免征车船税。

6、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__2____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7、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5_____年内免征车船税。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__当月____。

9、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___5__年内免征车船税。

10、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_出厂合格证明_____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二、单选题答案

1、答案:D

解析:非机动驳船是按船舶净吨位为计税单位,且以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答案:D

解析:对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答案:B 解析:以整备质量作为车船税计税标准的是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4、答案:B 解析: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5、答案:B 解析: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6、答案:A 解析: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7、答案:A 解析:BD选项属于免征车船税的范围;C选项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8、答案:A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多选题答案

1、答案:ABC

解析: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2、答案:ACD 解析:《车船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3、答案:ABC

解析: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4、答案:ABD

解析: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免税项目。

5、答案:BCD

解析: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6、答案:ABCD 解析: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7、答案:ACD 解析:半挂牵引车按照载货汽车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照船舶税额的50%计税;人力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8、答案:BCDE 解析: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9、答案:BDE 解析:半挂牵引车以“整备质量”为计税依据;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10、答案:ABCE 解析: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2

11、答案:ABC 解析: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拥有车船的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判断题答案

1、× 正确的是: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2、× 正确的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3、× 正确的是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4、√

5、√

6、× 正确的是: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7、×正确的是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8、√

9、× 正确的是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10、× 正确的是: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五、术语解释答案

1、车船税:对车辆、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性质的一种税种。

六、简答题答案

答案: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

七、计算题答案

1、答案:450元 解析: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应缴纳的车船税=4.5×100=450(元)。

2、答案:2440元

解析: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4×7×80+480/12×5=2440(元)。

3、答案:4090元

解析:载货卡车应纳税额=5×10×50=2500(元);小型客车应纳税额=3×530=1590(元);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2500+1590=4090(元)。

4、答案:48412元

解析: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应缴纳车船税=320×4×5+3000×50%×4×50%×2+1201×3×4+12×900×2=48412(元)

5、答案:2800元

解析:载货汽车、低速货车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缴纳车船税。应纳车船税=5×20×20+4×10×20×50%+2.5×8×20=2800(元)

6、答案:130元

解析: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l吨计算。则3.4吨要按照3.5吨计算,2.6吨要按照3吨计算,应纳车船税=(3.5+3)× 20=130(元)。

4、

第17篇:船舶车船税代征签字仪式讲话提纲

船舶车船税代征签字仪式讲话提纲

(======) 201=年=月=日

尊敬的*局长、*局长:

上午好,首先热烈欢迎*局长一行莅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非常感谢市地税局一直以来对我局的关心、关爱和支持。##海事局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是**海事局分支机构,主要履行##辖区“三保一维护”(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和维护国家海上主权)职责。##海事局设有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海事局高度重视我局的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的公告》后,**海事局采取文件发布、调研指导等多种形式对代征工作做出部署,并多次就我局代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此次签字仪式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海事局规费征稽处**处长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我们的签字仪式,体现出了**海事局对我局代征工作的重和关心,在此我代表##海事局对陈处长的莅临指导表示感谢。

依据**省地方税务局、**海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前期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市地税局和我局共同起草了《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款协议》,并将在双方共同见证下签署生效,在此我首先代表##海事局对市地税局的信任表示感谢,也为海事部门加强船舶管理再添渠道和载体表示高兴。##辖区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难度较大,委托我局代征可以通过发挥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监督管理优势,实现对船舶车船税的源头控管,同时也能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委托代征对于我局加强船舶管理,一定程度解决水上运输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税务海事携手合作,实现了税务与海事部门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做好今后的代征工作,我局提前做了大量精心细致的准备工作,合理划定代征点征稽范围,认真组织代征软件培训,科学配备适合软硬件设施、明确代征具体工作流程,为代征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海事局将在**海事局的正确领导下,与市地税局一道严格履行合作协议议定事项,并加强相互沟通和交流,强化信息互通互联,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努力实现“应征尽征”,为促进辖区水上运输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谢谢。

第18篇:第十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习题答案

第10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是( )。 A.自产自用行为 B.获奖使用行为 C.购买使用走私车辆的行为 D.馈赠车辆的 行为 2.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车辆置税的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的是( )。 A.二轮摩托车 B.三轮摩托车 C.电动自行车 D.农用运输车

3.某县工商局2009年3月从汽车贸易公司购进一辆轿车自用,取得汽车销售行业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50000元;另外支付购买工具和零配件价款8100元;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35000元,并取得控购部门的收款收据;汽车贸易公司提供系列服务,代办各种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该单位支付代收费用9500元,并取得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该工商局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 )元。 A.22894.21 B.26504.27 C.27240 D.30260 4.某经营进口汽车的汽车销售公司2009年1月直接从韩国进口10辆小轿车,其中一辆自用。经报关地口岸

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审查确定,关税计税价格为184000元(人民币),海关征收关税36800元,并按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分别缴纳进口增值税40800元、消费税19200元。该企业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

A.3680 B.36800 C.2400 D.24000 5.A国驻我国大使馆1997年1月购买我国生产的一辆汽车作后勤餐厅自用,支付价款30万元、支付保险费

4800元;2008年3月大使馆将该轿车转让给我国某公民,成交价15万元,该型号车最新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24万元。对上述业务正确的税务处理是( )。

A.1997年购买汽车时应纳车辆购置税2.03万元,2008年转让汽车时不缴纳车辆购置税 B.1997年购买汽车车时免于缴纳车辆购置税,2008年转让汽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 C.1997年购买汽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2008年转让汽车时应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 D.1997年购买汽车时免于缴纳车辆购置税,2008年转让汽车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6.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车辆中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是( )。

A.国家机关购买的小汽车 B.留学人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 C.有突出贡献专家购买的小汽车 D.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购买的自用小汽车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 )。 A.销售和使用环节 B.生产环节 C.销售环节 D.使用环节 8.下列表述符合车船税征税现行规定的有( )。

A.电车不需缴纳车船税 B.半挂牵引车不需缴纳车船税 C.挂车不需缴纳车船税 D.拖船按照船舶税额的50%计税

9.某公司拥有船舶2艘,净吨位分别为200.5吨,180.7吨。100马力的拖船1艘;该地船舶车船税税额为:

净吨位每吨年税额5元,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船税为( )元。 A.2155元 B.2030元 C.2500元 D.2250元

10.外商进出口公司有载客汽车4辆,载货汽车4辆,自重吨位分别为20吨、15.4吨、15.6吨、30.5吨,当

地省政府规定,载客汽车年税额为250元/辆,载货汽车为60元/吨,则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船税为( )元。

A.5890 B.5920 C.5950 D.5980 11.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车船税的有( )。 A.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 B.在国外已纳船舶吨税的我国远洋运输船 C.警用车辆 D.处于还贷期间的国有交通部门贷款购买的车船 第10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2 12.下列车船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 B.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天 C.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D.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户口所在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车辆购置税特点的有( )。 A.征收环节单一 B.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C.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D.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 金

2.下列属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的有(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国家机关 D.外国公民 3.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进口自用的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不包括消费税 B.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依据为同类新型新车最低计税依据的70%计算 C.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除排气量为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外,税率为10% D.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4.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车辆中可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有( )。 A.武警部队购买的列入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B.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C.在外留学人员购买1辆自用进口小汽车

D.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5.下列车辆购置税的涉税管理政策,陈述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及委托银行代收、银行划转等方式

B.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C.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D.代征、代扣、代收也是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6.车船税征税过程中,以“辆”为计税依据的有( )。

A.电车 B.载货汽车 C.专项作业车 D.中型客车 7.下列对车辆税额的特殊规定中不正确的是( )。

A.对车辆自重尾数未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B.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C.对车辆自重吨位尾数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D.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 8.下列表述符合车船税征税现行规定的有( )。 A.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车船税

B.对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车辆的税额 C.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D.依法不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9.下列关于车船税表述正确的有( )。

A.属于行为税类 B.实行从量定额 征收

C.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拥有或管理车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D.按年申报缴纳 10.下列车辆中应纳车船税的是( )。

A.出租汽车 B.行政单位办公车辆 C.自行车 D.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用车 11.下列车辆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

A.电车 B.事业单位班车 C.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D.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

12.下列关于船舶的车船税的陈述正确的是( )。

A.非机动车船全部免税 B.捕捞、养殖渔船,免税

C.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 D.拖船以马力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船税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解析] 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有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及其他使用行为;对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如走私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对于馈赠车辆应由受赠使用的一方缴纳。 2[答案] C [解析]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并不包括自行车。 3[答案] B [解析] 控购费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车辆购置税=[250000+(8100+9500)÷(1+17%)]×10%=26504.27( 元) 4[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车辆购置税=(184000+36800+19200)×10%×1/10=2400(元) 5[答案] D [解析]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6[答案] D [解析] 选项A,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选项B,车辆购置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再销售时不再征收;选项C,无免税规定;选项D,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7[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使用环节,也就是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是纳税人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缴纳的。 8[答案] D [解析]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船舶税额的50%计税。 9[答案] B [解析] 200×5+181×5+100÷2×5×50%=2030(元)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10[答案] B[解析]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按1吨计算。应纳税额=4×250+20×60+15.5×60+16×60+30.5×60=5920(元)。 11[答案] C [解析] 警用车辆免税。 12[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C [解析] 选项D属于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2[答案] ABCD 3[答案] BC [解析] 进口自用的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及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4[答案] ABD [解析] 回国服务留学人员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5[答案] ABCD 6[答案] AD [解析]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7[答案] AB [解析]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8[答案] BCD [解析] 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的纳税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9[答案] BD [解析] 选项A,车船税为财产税,选项C,境内拥有或管理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也缴纳车船税。 10[答案] ABD [解析] 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免征车船税。 11[答案] AB [解析] 警用车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养殖渔船均属于免税车船。 12[答案] BC [解析] 选项A中,非机动车船中的非机动驳船,不免征车船税;拖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在计算时需要将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19篇:车船税代收代缴自查提纲

XXX地税局稽查局

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辅导自查提纲

1.是否按照法定义务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所自查的保单要包括手工票和机开票。

2.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起算点及新购车辆扣缴时间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保险公司是否“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否出现未及时代收代缴的情形,对新购置机动车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是否查验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完税情况,并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及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险公司应自查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纳税人上年度完税情况,并代收代缴上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4.是否将纳税人拒绝缴税的情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拒绝缴税的情形,是否在纳税人办理交强险业务之前履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职责。

5.是否按规定对已完税车船和减免车船的资料进行收集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保险机构在向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得代收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1 保险公司在认定完税车船和免税车船时,是否把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单之后,以备查询;是否对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进行审核,查看是否是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是否存在用其他收据作为完税凭证的情形;是否存在纳税人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用其他车辆的完税证明冒充应缴税车辆的情形;是否对纳税人提供的免税证明进行审核,查看免税证明是否由税务机关开具,是否存在提供假冒证明材料,但保险公司也未进行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形。

6.对应征收车船税的车船是否出现不按规定代收代缴。

保险机构是否存在因各种原因对本应征收车辆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的情形。如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除规定以外所有单位(包括公务用车)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缴纳车船税。

7.代收代缴车船税税目税额是否混用。

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我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项目,对不同类别车辆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否存在税目税额混用、错用的情形。

8.是否存在少收税款或录入虚假信息、故意遗漏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便利少收取税款,或者录入虚假信息、故意遗漏信息等情形存在。

9.是否按法定的车船税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代收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10.是否按规定分别建账分类核算。

第二十五条法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20篇: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的区别

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的区别

大家买了新车和新船是一件及其值得高兴的事情,不仅出门方便了,也同时在个人的身份上也似乎有了提升,但是买车船之后还有一大堆的手续要办。尤其重要的是要缴纳车税,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看一看吧!

简单的说,买车时候交的是购置税,用车的时候交的是使用税即车船税。两者的具体概念与区别如下:

两者具体概念: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两者区别: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收范围单一(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参考资料:

《车船税 讲话稿.doc》
车船税 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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