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学校工作总结

2020-04-18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工作总结专题

巴伦台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2009年

工作总结

2009年,全县农牧民培训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我们认真落实上级下发的关于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工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开展工作,有力推动了当我镇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稳步向前发展.下面就我镇2009年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镇高度重视农牧民培训工作,为了更好地组织协调培训活动。一是及时调整了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领导,副镇长担任校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常务副校长,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学校领导机构。为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为确保我场培训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真正使农牧民群众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致富技能,确实做到培训活动不走过场,学校领导专门召开了动员大会,对培训活动进行了详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对培训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今年共培训农牧民1100人次,培训面达到34.90%。

二、注重实效、实用原则,丰富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灵活多样

我们以提高广大农牧民素质为目标,根据乡镇农牧民群

众的经济发展实际,结合乡镇经济结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紧紧围绕畜牧业、特色养殖业这一中心,着力在牲畜常见病防治,养殖技术,品种改良,胚胎移植、饲草种植等方面开展培训。农机人员重点培训了新型农机具的维护、使用等技术。培训中我们采取了讲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邀请专家小组现场讲解,改变了过去只给农牧民传授理论的方法。科技人员亲自到牛棚、羊圈、田间地头,边操作、边示范、边授课,由浅入深,农牧民群众乐于接受,深受农牧民群众的好评。

三、优选科技示范户,树立榜样带头作用。

在各类养殖专业户中选择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养殖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积极参与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的做为科技示范户,同时确定一个包村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指导的同时培养核心示范户,科技培训示范推广体系更加完善,达到培训一项、使用一项、见效一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行短期实用技术引导性培训,牧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接受能力不强,学员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2.培训资金投入单一,县财政对牧民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不够,培训设施场地条件较差,影响了培训效果.

3.全县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须进一步完善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培训资源整合带动培训效益

提升.

4.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是加强同县级专家组对村队指导组的培训指导,把常规实用、实际、实效技术通过面对面的培训、手把手的指导能真正用到生产实践中,每一个科技示范户中有一个懂技术、会经营的农牧民,使培训工程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总之,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参与下,我们较好的完成了培训任务。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牧民文化素质,为我镇农牧民增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巴伦台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五日

推荐第2篇:农牧民增收论文

关于提高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问题的思考

——以阿勒泰地区农牧民增收为例

能否实现农牧民增收,不仅事关边疆地区最广大农牧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边疆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2010年,新疆实施一揽子强农惠农政策,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42.67元,增长19.6%,比全国平均增速快4.7个百分点,增速首次位居全国第一。虽然新疆近年在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民生方面成绩斐然,但由于历史、自然等多方面的原因,制约农牧民增加收入的因素很多,新疆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民增收仍面临许多问题。本文以阿勒泰地区农牧民增收为例,就边疆地区如何提高农牧民收人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提高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意义

新疆占全国陆地面积约六分之一,区内聚居着47个民族,周边与8个国家接壤,边境线总长5600多公里,是我国面积最大、陆地边境线最长、交界邻国最多的一个省区。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农牧业是新疆的优势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推动农牧业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对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确保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牧民增收是稳定边疆的根本基础

从新疆的发展历程来看,新疆地处多民族、多宗教、多种文化融汇的西部边疆地区,如果没有社会政治的安全稳定,新疆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同时,也只有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强综合国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提高新疆农牧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缩小新疆和祖国内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使新疆各族人民和全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1 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果,从而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对祖国的认同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从而构筑保持新疆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新疆有30 个扶贫重点县,贫困农牧民有 180 多万人。其中 35 个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占全区农业人口的 46% ,占全区贫困人口的 80% ,均属少数民族集聚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 93% ,占全区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47% 。在民族问题上,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民族稳定至关重要。只有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是保持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之一。只有解决好各族群众的民生问题,才能更好地凝聚民心、民力,形成新疆发展的强大动力;才能形成对周边国家的相对优势,打牢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抵御民族分裂主义的根基。因此,在新疆,农牧民增收是稳定边疆的根本基础。

(二)农牧民增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外国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注重把“和谐”理念融进发展之中,借鉴和吸收了世界文明进步的最新成果。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文GDP、环保GDP,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

在新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总体战略和自治区确立的具体战略选择,始终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制约农牧民增收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新疆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要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重点,加快构建新疆特色的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推进新疆由农牧业大区向农牧业强区转变。因此,农牧民增收是新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新疆阿勒泰地区是传统的农牧业地区,农牧业是支柱产业之一。提高农牧民收入始终是阿勒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妥善解决“三农”问题与全国全疆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现状

1、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

近年来,围绕农牧民增收,地委、行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克服金融危机和各类自然灾害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努力在牧民定居、农业产业化、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方面实现突破,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较快增长,确保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收。“十一五”期间,农牧民人均收入越过4000元大关,由2006年的3805元增加到2009年的4772元,年均递增7.72%。2011年,全地区农户76163户,其中农业户41244户,占总户数的54.15%,牧业户34883户,占总户数的45.8%;农牧业人口327240人,其中农民181793人,占总人口的55.55%,牧业人口145000人,占总人口的44.31%。2009年全地区总播面积198.5万亩,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6.07亩。

2、农牧民增收呈现新的特点

阿勒泰地区农牧民增收呈现的新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非农收入比例提高。2011年,阿勒泰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种植业贡献1231.16元,占25.8%,畜牧业贡献2025.78元,占42.43%,林业贡献12.3元,占0.26%,渔业贡献8.2元,占0.17%,

二、三产业贡献694.46元,占14.55%,农村劳动力转移收入贡献801.1元,占16.79%,非农收入贡献1495.56元,占人均收入的31.34%。在农牧民增收构成中,种植业贡献109元,占36.33%,畜牧业贡献44.03元,占14.34%,林业贡献2元,占0.67%,渔业贡献0.52元,占0.17%,

二、三产业贡献20元,占6.67%,农村劳动力转移增收贡献124.72元,占41.57%。非农增收合计贡献144.72元,占人均增收的48.24%,基本占到 3 一半。

二是农牧民人均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内差距明显,贫困县与其他县(市)差距逐年扩大,最高的福海县为5386元,最低的为吉木乃县2865元,相差2561元,两县的差距逐年拉大,已经由2006年的1241元扩大到2009年的2561元,差距扩大了一倍。县域间收入差距呈继续扩大趋势,说明一部分农牧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而另一部分农牧民收入仍然相对偏低。

(二)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地区农牧业稳步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呈现出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也应该看到,农牧民增收仍然受到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资料匮乏,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不高等诸多因素制约,增收困难的基本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

1、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农牧民生产资料严重不足

本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连续多年发生的旱、雪灾,已给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由于缺少控制性水利工程,水资源利用率低,导致土地开发受到限制。据农业局统计,全地区每年种植面积仅200万亩左右,人均占有不足3.5亩,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6.27亩,加之土地贫瘠(盐碱化土地和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70%),均为单季耕作,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低。

2、自然条件恶劣,大部分牧民仍沿袭着落后的生产方式

作为新疆传统的畜牧业地区,阿勒泰地区长期以来因牲畜数量不断增加,牲畜数量严重超出草原承载能力,草原植被覆盖率、产草量下降,草场逐渐退化,草畜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全地区可利用草场10859万亩,理论载畜量964万只标准羊单位,实际载畜量1688万只标准羊单位,超载725万只标准羊单位,平均超载率75%。另外,占牧民总户数、总人口的81.6%和80.7%的牧民未实现标准化定居,仍基本沿袭着逐水草而居、靠天养畜的落后生产方式,抵御自然灾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十分脆弱。

3、农牧民收入结构单一,增收路子不广

近年来,地区农牧民收入构成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依然不尽合理,农牧民收入主要来源仍然过分依赖第一产业,农业整体效益较低。农牧民收入主要局 4 限于土地承包经营和牲畜出售,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束缚在有限的土地和牲畜牧放上。以2009年为例,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来自大农业的收入为3277.44元,比重达68.66%,其中,种植业占25.8%,畜牧业占42.43%,可见,对第一产业过分依赖,必然导致农牧民人均收入会随着自然条件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发生而起伏。2009年,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来自

二、三产业为占14.55%。这主要是因为农牧民科学文化水平偏低,掌握市场信息和先进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少,与外界沟通交流渠道不畅,致富能力缺乏,农牧民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增加非农收入的比例较小。

4、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低

全地区有地区级龙头企业30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4家,仅占全疆的2%,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18家,仅占全疆的3.6%。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速度还不够快,绝大多数农牧民仍沿袭着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传统方式。同时,农牧产品认证、品牌工作滞后,影响了特色农副产品的加工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无论是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还是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还远远不够。另外,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低,2009年地区新建改造专业合作社40个,发展各类专业协会208个,培训农村经纪人200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内部运作不规范、市场竞争力不强。

5、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生产费用居高不下

近几年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生产费用居高不下。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呈上涨态势,亩费用成本增加,虽然农产品价格不断提高,但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随之上涨,这样,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及国家直接补贴、免征农业税等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好处,都被增幅更猛的农业生产成本所抵销或削减,国家“减、免、补”等惠农政策的作用和效果得不到完全发挥。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连年上升,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受到限制,部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连年下跌,造成了农民“增投不增收”、“增产不增收”。畜牧业方面也存在饲料价格涨幅大,提高了牲畜饲养成本,减少了牧民收入。这些都使农牧民增收受到很大制约。

三、提高边疆地区农牧民增收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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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阿勒泰地区农牧民增收存在问题的剖析,提高农牧民收人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发展体系

调整优化畜群结构,加快良种畜繁育,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畜牧业由大区向强区跨越。一是发展畜牧业标准化养殖。以牧民定居和舍饲圈养为着力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育肥专业户,突出发展牛羊肉、牛奶、禽肉禽蛋等产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公司,对上规模标准化养殖的大户扩大再生产,给予贷款贴息。二是围绕推进牲畜良种化进程,加大畜禽品种改良力度。对全地区二代以上冷配优质母犊进行补助,并根据冷配推广率和畜牧业良种化程度进行补助,提高群体质量、增加个体产出效益。三是加强动物防疫保障体系建设。围绕牲畜重大疫病及常见疾病防治等工作,对牲畜驱虫、药浴等防控工作进行补助。四是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依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引导牧民积极适应划区轮牧和舍饲圈养相结合的牧区生产方式,在农区大力推行舍饲圈养等设施化畜牧业,促进农畜家禽养殖。同时,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大力扶持饲草料加工业,提高养殖效益。

(二)实施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

科学有序地推进重大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构建流域内完整的水利控制体系,加快水土开发步伐,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一是继续加快推进控制性水利工程和灌区工程的前期立项,具体抓好 “三渠、五库、六灌区”前期工作。用3一5年时间实现建设目标。二是加大重点工程建设力度。力争实施喀克灌区引水干渠工程,克孜加尔水利枢纽、黄花沟灌区供水、阿苇灌区引水工程建设。三是加快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加强与额河建管局的沟通对接,加快“西水东引”工程建设步伐,为补水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创造条件。

(三)建立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实施公共财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使农牧民走向富裕。把中央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坚持住,落实好,把政策的实惠落实到农牧民。同时,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与培育、设施农业、特色种 6 植、节水灌溉、良种推广、农牧业保险等方面,分县(市)、分产业出台长期优惠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发展,提高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民增收;二是完善农牧业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地、县财政对农牧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农牧业补贴政策,制订和完善地、县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补贴政策,确保农牧民利益。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围绕地区优势特色农牧资源,引进和培育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要借黑龙江、吉林两省对口帮扶阿勒泰地区的大好时机,加强与他们在农牧业产业化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提高产业升级速度。大力发展以大果沙棘为主的特色林果业、以阿魏菇为主的食用菌种植加工业。依托新疆戈宝红麻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大罗布红麻的保护与开发力度,扩大生产规模。扶持光明乳业、旺源驼奶等企业,大力发展乳制品加工业。通过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地区产业化经营,高起点、高水平、大规模发展现代农副产品加工业,打造出一批有影响、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提高农牧民的文化素质

首先,通过加快发展牧区教育事业,实实在在提高定居牧民义务教育的水平,使他们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人力资本。其次,抓好定居牧民增收致富培训工作,培养“技能型新型牧民”。 依托职业培训,加大定居牧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使定居牧民尽快掌握种植技术和致富技能。第三,启动技能培训工程。围绕地区矿业、旅游等优势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快制定劳动力转移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技能培训。按照市场就业需求,大力实施“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转移就业和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加大就业技能和“双语”培训力度,特别要把“双语”培训作为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就地转移,增加非农收入。

(六)积极推进牧民定居工程

阿勒泰现在有牧民2.77万户,14.7万人,实现定居的有七千多户,还有近2万户牧民需要实现定居。一是按照“三通四有五配套”的标准,继续加强以人 7 工草料地建设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牧区经济,增加牧民收入。 同时,围绕新农村建设规划,搞好村庄建设和产业结构布局,促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的形成。二是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结构,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定居水平。按照“定居先定畜、定畜先定草”的原则,把饲草料基地建设作为牧民定居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在牧区要加强草畜平衡等天然草场保护工作,在农区要加大饲草料地种植力度,大力推行暖季放牧、冷季舍饲圈养。 三是把牧民定居与实施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加快发展牧区各项社会事业,通过整合退牧还草、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防病改水、扶贫开发、抗震安居、乡村公路、通讯网改造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牧民定居整体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新牧区。四是强化牧民培训,增强牧民科技增收致富的本领,推进牧民向农区、城镇和第三产业转移,促进增收致富和下山安居。

推荐第3篇:发展农牧民党员

XX县关于发展农牧民党员情况汇报

农牧民党员队伍建设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成效和未来。因此,把农牧区最优秀的青年、有一技之长、退伍军人和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农牧民吸收到党内来,不仅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地位、增强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但是,当前农牧区发展党员不规范、乱发展,致使农牧民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党员队伍在群众心中威信不高,信服力不强,直接导致了许多优秀的、年青的、有一技之长的农牧民群众不愿入党,给组织发展工作带来了消极和不利的影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为农牧区优秀青年加入党组织扫清障碍和创造条件,现就我县加强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作出如下总结。

一、主要做法

(一)在工作机制上,始终坚持“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制定党建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每年年初,把与县委组织部签订的《XX县党建目标责任书》作为全年党组织建设的发展蓝本,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符合全镇基层组织发展建设的《党建目标责任书》,并翻译成藏文后与各村党支部进行签订,同时,下发的党员发展规划,严格明确当年党员发展名额,从而确保农牧民党员发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二是严格入党审批程序。把好入党审批关,对不符合党员发展要求、突击入党的人员坚决不给予审批。以严格的审批制度,实现了确定对象民主化、培养教育经常化、发展结果公开化,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规范有序。三是严格督查党员发展工作。各乡镇党委每年都对各村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纠正各村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多发展、乱发展或不发展的现象。

(二)在质量把关上,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明确发展农牧民入党程序和权限,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确保在发展党员质量把关工作中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入党动机不纯、在群众中间威信不高、信服力不强的坚决不予审批。同时,应规范入党程序,避免入党成为“口头入党”,党员无入党各项资料和档案。

(三)抓党员队伍,提升党员形象,做到“三个改善”。并通过“三个改善”逐步改变群众对待党员队伍的不良观念,不断提升农牧民群众想入党、要求入党、积极入党的思想,从而破解发展农牧民党员难的问题。一是改善村党支部领导班子。通过村(居)两委换届工作,把群众心中有威信、有信服力的最佳人选选任为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让被选同志充分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同时,还将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和致富能力强的党员选任到村委会中,真正做到选好配强班子,确保组织发展工作得到有力保障。二是改善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改变党员队伍形象。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组织农牧民党员参加各种文化知识学习,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等,提升改善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农牧民党员参加学习培训要长期坚持,形成长效机制,避免出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现象。积极引导党员带动群众参与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到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生产技能,帮助牧民群众脱贫致富,逐渐在牧民群众中树立新时期党员的良好新形象。三是抓源头,改善党员队伍结构。针对现今绝大多数农牧民党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的现象,乡镇党委应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组织专项工作,以村党支部书记为主体,强抓入党源头工作。主要为认真抓好各项宣传工作,做好优秀农牧民群众和退伍返乡军人的思想工作,并组织其经常参加党组织学习和各项组织活动,增强对党的认识和理解,促使其从不愿入党到积极要求入党的思想转变,不断为党员队伍带来新鲜血液,从而有效改变我县现有的农牧民党员队伍结构。

二、启示

党员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在农牧区的执政地位和威信。能不能有效地、科学的抓好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事关我们党的事业建设好坏。为此,我们因从中得到几点启示。一是抓组织工作,应先从自身抓起。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抓党员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周而复始的工作,容易让抓党建工作人员滋生厌战情绪,产生党建工作大同小异和应付工作的思想,为此,我们应积极做好抓党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理论学习,促使其认识到党建工作无大小,才能从本质上转变其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二是抓党员队伍建设,宜早不宜迟。能不能将农牧民群众发展为党员,是事关农牧区经济社会是否稳定的大事。当前,维稳工作任务重,虽面上平静,但暗流不息。我们应常有一颗居安思危的“心”,要以抓好、发展好农牧民党员为重点,把农牧民群众争取到党的身边来,才能有效确保农牧民党员队伍心向党、跟党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局势稳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四、思考题

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如何破冰前行,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如何能确保农牧民群众要求入党的动机不是为利所驱;二是如何有效改变当前农牧民党员队伍的文化结构;三是如何确保农牧民群众在入党后能积极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作用。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2012年5月2日

推荐第4篇: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XX乡2012年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2012年,按照上级有关决策和部署,在资金整合渠道不变,补助标准不变的原则下,我乡将有71户群众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为切实抓好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继续改善农牧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实现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地委、行署以及县委、县府、县安居办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包乡县级领导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落实各项惠农政策,采取政府主导、民办公助的方式,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农牧民居住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设会建设。

二、农牧民安居工程的实施内容及目标要求

根据县2012年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具体实际,2012年计划完成71户,其中:农房改造90户,改扩建7户,游牧民定居60户,扶贫搬迁4户(均为一般贫困户)。乡要在县委、县府的坚强领导和及县安居办的大力支持下,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为整体推进拿出模式、作

1 出样板、树立典型。

三、安居工程实施时间(2012年1月15日——2012年11月1日)

按照县安居办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具体情况,计划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为:

(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分类排序等前期工作(3月中旬完成)。

(二)以自然村为单位,初步完成建设规划、筹备建房材料等工作(4月初完成)。

(三)实施阶段

1.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以片区为单位组成四个工作组,深入农牧区做好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群众的政策解释、思想动员和引导工作,让群众真正理解和明白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群众积极投入和参与安居工程建设(3月上旬完成)。

2.开工建设(3月25日全面启动)。对建设中出现的建材等相关问题,乡里不能解决的,由乡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征求解决办法。

3.总结验收(10月底进行自查,11月初上报工作总结)。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未达标的及时整改,迎接地、县两级验收。

四、工作中要采取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包乡县级干部、县直单位的指导和关心支持下,我乡有信心、有决心做好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在总结往年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驻村工作工作队队长

各村“两委”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办公室,王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电话号码为:XXXXXXX 2.强化机制,明确责任。

将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村划分为四个片区,各片区责任人员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摸底调查、思想动员、政策宣传、协调服务、安全生产检查和蹲点等工作。同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农牧民安居工程的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将工作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结合各村、各户实际,充分利用材料,加强资源有效整合使用。并根据地势,能集中建房的集中建房,地理环境不

3 允许的分散建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集中力量、争取各方面支持,将整村推进建设抓出成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安居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实施难度大、进度慢、未按时完成的地方病搬迁工作,指派专人进行蹲点指导全方面工作。

5.合理安排,有效组织

根据各村各户实际组织乡里木工、打墙工人、画师等开展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瓦约村每户抽出一个劳力组成施工队,随时到有需要的建房户家中义务帮工。

6.加强资金管理。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交由会计全权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

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建设的突破口和重点工作,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做到六个结合,即: (1)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目标和总体要求相结合;(2)与小城乡建设、小康示范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相结合;(3)将有计划组织农牧民劳务输出与农房改造相结合;(4)与民族特色、地域特色、时代特色相结合。(5)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使用、安全、舒适、彻底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

4 现象相结合;(6)与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和适度集中的发展战略相结合。

XX乡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5篇:百佳文明农牧民

百佳文明农牧民

——记棋盘井镇阿如其日嘎村牧民王继先先进事迹

王继先是棋盘井镇阿如其日嘎村牧民,家庭承包草牧场1000多亩,家中有5口人,两个子女都在上学。王继先有一位70多岁高龄的老母亲。2010年家庭纯收入为24万多元,人均纯收入4.8万多元,在全村排名前列,可谓是村致富带头人。

王继先有一个聪明贤惠的妻子,夫妇勤劳勇敢,吃苦耐劳,将种植业的辛勤劳作态度和如今的畜牧业相结合,凭着先进的观念和敏锐的思想以及不畏辛苦的意志,他不断探索转变畜牧业经营方式,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王继先引进育肥羊技术,在技术引进初期,王继先因资金和技术不成熟等方面原因,并没有大规模养殖。但是,成功不完全在于数量多少,而在于他是否用心。与他同时引进育肥羊技术的牧民,有些因为饲养方式懒惰,出现饲养难题,以失败而告终。而王继先却耐心、详细、不怕苦、不怕累将为数不多的育肥羊,打理的膘肥体壮。使他大有信心,之后又陆续增加了育肥羊养殖数量,现在已逐步形成规模,使其发展成为他创收新途径,取得不菲的收入。

在发展畜牧业方面他始终坚持生态环境与畜牧经济的双赢思路,采用保护草原与发展畜牧业双结合的发展模式。为了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他严格按照旗草畜平衡

和禁休牧的相关政策,逐步实现了草场自行恢复的良性机制。

近几年经过不断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起砖瓦结构住房180平米砖房,一间360平米棚圈,一眼机井,两个青贮窖。同时他还不断努力精心照料自家的牲畜,使得牲畜头数不断增长,取得了总头数高达1000多头(只)的佳绩。由于加强了暖棚的取暖设备的构建,因此顺利的、毫无损失的度过了灾害季节。在从全村的总体水平来衡量,生活条件和水平都走在了全村的前列。

在生活和经济条件不断上升的同时,王继先夫妻也十分注重子女的教育问题,他说:“希望子女都认真学习,考上大学,现在一个已经上了大学,老二也上了高中,希望他们走出草原,成为有知识有文化、对国家有用的人。”当然,子女都不负重望,学业成绩非常优秀。他们除了对子女注重教育之外,非常注重对老人的赡养,一家人十分尊敬老人,年迈的老母亲常年与他们生活在一起,谈到老母亲,他说:“赡养老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种种突出表现成为家喻户晓的典型牧户,值得周边牧民的学习。

王继先井井有条的经营着自己的生活,在全村树立了良好的模范带头形象。同时,他爱护集体,关心他人,乐于助人,村子里的牧民谁有困难都可以向他求助,他也时常主动热情的帮助别人,在他眼里,村子里的牧民就是自己的亲人。很多牧民因为家庭贫困,在供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方面遇

到很大困难,王继先并没有置之不管,而是主动伸出了援手,帮助这些牧民渡过难关,很多牧民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所以他在全村牧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口碑。

与他的交谈中了解到,他准备加大牧业生产投入,购进与养殖相关的农机设备,并打算在机井周边开辟一块草地,继续种植青贮植物,补充饲草缺口,减少草料投入,看似简单的想法背后却蕴含着他的生活敏感性和主动性,他时刻为生活做着长足规划和打算,这种生活智慧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学习和效仿的。

推荐第6篇:农牧民培训制度

农民工培训制度

培训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是防止生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一、目的

1、让农民工了解项目部概况、规章制度、组织结构,使其更快适应工作环境。

2、让农民工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项目部对他的期望。

3、让农民工了解与工作相关的应具备的行业基本素质,培训农民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提供寻求帮助的方法。

二、培训程序

对于新进人员的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分为三阶段:

1、项目部统一培训。

2、部门的专业培训。

3、岗位传帮带培训

三、培训课程体系

(一)项目部培训

1、项目部概况,了解项目部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项目。

2、介绍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

3、介绍职能岗位特征。

4、介绍相关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知识。

推荐第7篇:第一次全乡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总结

2011年度第一次全乡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总结

为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乡于2011年1月初,下达了农民健康体检的工作目标和当年度的工作任务,要求结合实际,重视和抓好此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之后,我乡于6--7月份起掀起了农民健康体检的新高潮,整个体检工作始终严格按照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展开。

一、基本情况

通过我院及各村卫生室的共同努力,目前,我乡农牧民健康体检电子档已基本结束,截止2011年7月底,为我乡10700农牧民进行了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本次下乡体检为65岁以上农民654人免费体检,为202个0-36个月儿童免费体检,累计体检率达90%以上。同时,为所有的参检者建立了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档案,农民健康体检任务的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本次体检共1732人从受检群众的健康状况看,全乡65岁以上总计查出患病人数有323人,总患病率为50%,发现高血压831例, 糖尿病10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5例,心脑血管182例,重性精神病25例。

二、主要做法

在具体工作中,我乡着重抓住以下环节。

(一)是抓住宣传发动环节。为把农民健康体检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做实,造福于广大农民,积极发挥职能管理作用。我乡多次召开村分管领导、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农民健康工作会议,提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努力, 迅速行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了体检人数。

(二)是抓住体检质量环节。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往往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医院的医务人员力量有限。为提高参检率,我院体检组成员不畏艰辛,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开展体检,在比较大的或比较偏僻的村设点体检。广大村干部和卫生室负责人积极努力、全程参与,保证了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存在困难

虽然本次下乡体检得到政府及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体检中取得的成效却是不太满意,本次参与体检的人群虽然以重点人群为主但是在体检人次上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数量,难度与辛苦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疗力量有待加强。为了健康体检,一般我院抽出多名医务人员,他们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所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卫生院的正常业务开展。

(二)是体检质量有待提高。虽然抽调了一部分业务骨干参加体检,。但是,由于短时间内有大量人员需要体检,体检组人手显得紧张,为了能抓紧时间体检,可能影响体检质量。而且由于多方面原因参加体检人员可能临床业务有待提高,接受医疗咨询水平,业务水平不够。

(三)是群众健康意识有待增强,现有体检项目难以适应。我乡属于贫困乡农牧民健康意识差保健意识差,对本次统一组织的农民健康体检他们缺乏信任和重视,难以接受,从而影响体检率。

(四)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需要增加一些体检项目,目前尚存在诸多困难。增加一个体检项目势必对仪器设备、人员安排、经费落实等方面进行配套安排,但就目前来看,尚存在许许多多的困难。

四、下一步打算

继续抓好我乡的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和探索农民健康体检的新方法,新措施,新路子,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完成目标任务,并尽可能超额完成,力争达到更高的受检率。

新开地乡中心卫生院

2011年7月20日

推荐第8篇: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总结.9.25

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

作总结

策勒县计划生育协会

1 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总结

策勒县基本人口情况:截止2014年9月30日,全县总人口15968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35859人,新出生4527人;人口出生率28.66‰ ,自然增长率为19.31‰;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上报准确率分别为99.73%和99.89%。综合节育率达77.63%,长效节育率73.78%。少数民族聚居,维吾尔族人口占98.5%以上。

自我县开展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以来,各项工作井然有序进行,目前我县已完成该项目(策勒乡、策勒镇、固拉哈玛乡、达玛沟乡4乡镇8村)的方案制定、基线调研、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妇科病检查、中期调查、终期自查评估、新一轮项目的宣传教育、基线调查、妇科检查等工作,现就项目完成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项目整体运作情况

1)“南疆三地州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第一批项目):

2012年该项目实施覆盖4乡镇8村、项目家庭3235(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154人、男性672人、未婚女性409人、妇科病检查对象2154,参与妇科病普查技术人员42人)。对300户农牧民群众进行项目基线调查,其中女性240户、男性60户,对130户农牧民群众进行中期调查,其中女性100人、男性30人。对395人群进行项目终期调查,其中女性251户、男性67户、宗教人士38人、技术人员39人。接受第一次妇科病检查妇女达589人,检查率达27.3%,其中查出患病妇女人数达478人,患病率达81.15%,第二次妇科病检查妇女达2154人,检查率达100%,其中查出患病妇女人数达1515人,患病率达70.3%,给予生殖健康咨询人数1200人次,已引导治疗人数442人。对妇女开展妇科病诊治,实行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以来妇科病发病率比第一次降低了11%。第三次妇科病检查对象1515人、妇科病检查妇女达1432人、检查率达94.5%,其中查出患病妇女人数达325人,患病率达22.69%。妇科病发病率比第一次降低了58.46%,妇科病发病率比第二次降低了47.61%。34名宗教人士体检。

2)“2014年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第二批项目):

根据自治区计生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今年我县已实施了努尔和达玛沟两个乡7个村(其曼巴格村,亚勒古

2 孜巴格村,琼库勒村,喀克夏里克村,普那克林业站村,硝尔哈纳村,古勒铁日干村) “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工作;

2014年实行项目家庭1900户、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614人、男性1310人、未婚女性362人、妇科病检查对象1614,参与妇科病普查技术人员30人,宗教人士16人。对259户农牧民群众2014年6月3日-7日进行项目基线调查,其中女性215户、男性44户。“2014年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2014年6月24日-7月5日县计生指导站和各项目乡指导站对7个项目村1614名已婚育龄妇女及16名宗教人士、部分项目村男性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及诊治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经接受第一次妇科病检查妇女达928人,检查率达57.49%,其中查出患病妇女人数达464人,患病率达52.37%。

目前开展育龄妇女培训班20次,培训人数达18031人/次;项目乡镇宗教人士51人,宗教人士下村宣讲57次以上,群众参与数量达93764人/次,发放各类宣传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40700册。

二、主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实施。

策勒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我县议事日程,列入县民生工程,纳入财政预算给予配套资金,纳入绩效考核。及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负责项目总体工作,根据策勒县实际情况制定《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召开“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启动会议”。各项目乡(镇)党委、政府同时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项目工作会议、派专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负责本县具体项目工作。

截止目前,自治区2012年拨付专项经费27万元,2013年拨付专项经费27万元,共拨付专项经费54万元,我县配套资金20万元(2012年10万、2013年10万)已全部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目前我县已支出2012年开展项目74万元。2014年新开项目后自治区拨付专项经费16万元、我县配套资金10万元、总项目经费26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2014年新开展项目支出39905元其中27840元体检费、9065元的卫生品、3000元的宣传单、结余220095元。

(二)做好项目培训指导工作。

在自治区召开全疆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启动会议后,我县于2012年5月10

3 日由策勒县人口计生委牵头召集项目乡计生办、站40名干部举办第一次项目前期管理人员工作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农牧民生殖健康知识,让参会人员深入了解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性;6月6日对项目乡镇参加基线调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做好基线调查的准备工作;2012年6月18日、9月4日、12月、2013年1月31日、2014年3月

28、

29、31日召集项目乡镇计生干部等举办大型项目知识培训、座谈会等,将项目健康知识传授与会人员,使参会人员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性。2013年5月宗教人士对8个项目村宣传员及广大农牧民群众,农牧民家庭开展2次项目知识宣讲。2013年6月20日召开策勒县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管理人员网络版培训,培训利用投影仪培训讲课,策勒县计生协会、宣传股干部、规统股干部,各乡计生办项目管理人员3名。2013年11月2日在对达玛沟乡的35名宗教人士,11月8日在策勒乡各项目村宗教人士召开“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知识培训,县计生委主任图尔洪·买赛迪,计生协会秘书长古丽买合土木·巴拉提,各项目乡镇计生办主任,宗教干事等同志们培训上,爱国宗教人士就保健康,珍惜生命、伊斯兰教与生殖健康的关系、培养出良好的卫生习惯等方面进行讲解。此次培训的举办极大地改善了农牧民群众建良习有重大意义。培训结束后免费体检宗教人士和洗尸女。 2013年7月15日对有关项目乡(镇)、村有关项目材料开始信息系统录入,到现在2012年实施项目点数据已录入达到90%以上。

我县接到自治区实施2014年“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的通知后,于2014年5月26日由策勒县人口计生委牵头召集会员单位和项目乡计生办、站40多名干部举办“2014年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启动会议,会议结束举办第一次项目前期管理人员工作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农牧民生殖健康知识,让参会人员深入了解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性;6月3日对项目乡镇参加基线调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做好基线调查的准备工作;2014年7月11日召集两个项目乡计生干部等举办大型项目知识培训、座谈会等,将项目健康知识传授与会人员,使参会人员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性。

(三)部门协作。

自项目与开展以来,各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完成好项目的所有工作。如卫生(县妇幼保健站)、统战宗教、宣传、妇联等部门,协作效果明显。妇幼保健站积极参与项目村农牧民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病检查、引导治疗工作第一批“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2012年7月5日-8月10日和2012年12月份、2014年2

4 月24日-3月6日三次妇幼计生联合对4175名(次)已婚育龄妇女及35名宗教人士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及诊治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统战(民宗委) 积极协调、部署宗教人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策勒县统战部发文策统宗组{2013}4号文“关于做好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宗教人士宣讲的通知”);宣传、妇联选派干部与项目工作人员共同深入项目村开展农牧民生殖健康知识宣传。

(四)宣传倡导、营造浓厚氛围。

通过培训,各项目乡镇认真组织宗教人士、村级宣传员按照计划进村开展项目知识宣讲。利用广播电视媒体、村民大会、巴扎天、居玛日“台比力克”等进行广泛宣传,利用农牧民空闲时间深入项目村到农户家庭进行面对面宣传,同时发放知识读本、宣传单/册、宣传品等。通过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倡导,使广大农牧民群众深入的了解了此项目的益处,同时在对一些生活习惯上有了基本的转变。截至目前,我县共发放各类宣传知识读本、手册等宣传资料40700册、玻璃杯2145个、一次性纸杯24950个、卫生巾17480包、洗衣粉12940袋,2012年实施项目的8个项目村共制作24块宣传板面、制作宣传横幅8条、项目村制作石头标语400块。2013年10月20日到23日县计生协会秘书长带头下8个项目村开展在《农牧民人口文化大院》项目工作座谈会、宣教活动及发放3000套105000.00元的牙膏,牙刷,香皂,高效热性沐浴露,衣钩,卫生品套装包等卫生品;2014年8月项目终期评估已制作发放5万元的1000套洗衣粉、牙膏、牙刷、衣钩、沐浴露等卫生品和价值73518.00元的乳块消胶囊,消糜栓,甲硝唑氯已啶洗液等药品。

(五)基线调查。

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我县于2012年6月7日-12日对所辖8村300户农牧民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此次调查男性60名,女性240名;由于基线调查培训工作与实地入户调查尚有差距,我县采取分散形式分为8个小组对各项目村进行入户调查,每组3-4人,为确保调查质量,避免相互交叉调查,又不浪费时间,采取每小组入驻一村开展调查。

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群众对现有的生活习惯、生殖健康知识等在思想上比较封闭,部分群众你不愿意谈及相关知识,感觉害羞、难以启齿,并对自身健康状况了解甚微。2012年6月15日-7月4日我县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查找出核心问题,便于今后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六)中期评估调查。

5 2013年4月12日组织对所辖8村130户农牧民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男性30名,女性100名;此次中期评估调查中我县依旧采取分散形式分为8个小组对各项目村进行入户调查,由参加过基线调查的人来担任本次调查的调查员和督导员。

2013年5月7日-14日对开展项目的8个村163户农牧民群众和没开展的4个村61户农牧民群众进行调查对比并录入。通过调查及统计汇总可以看出开展项目的8个村农牧民育龄妇女群众对保健知识的知晓情况、健康意识、主动就医人员,在日常生活上对一些不科学的卫生习惯比没开展的4个村的农牧民育龄妇女群众对保健知识的知晓情况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健康意识增强,主动就医人员在日常生活上对一些不科学的卫生习惯有了一定的改观。

(七)终期评估。

根据自治区计生协会终期评估的要求我县与2014年8月11日-8月22日对2012年实施项目的8各村进行了终期入户调查、此次调查对395人群进行项目终期调查,其中女性251户、男性67户、宗教人士38人、技术人员39人,通过终期调查及统计汇总可以看出开展项目的8个村农牧民育龄妇女群众对保健知识的知晓情况、健康意识、主动就医人员,在日常生活上对一些不科学的卫生习惯比中期调查的育龄妇女群众对保健知识的知晓情况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健康意识增强,主动就医人员在日常生活上对一些不科学的卫生习惯有了一定的改观。

三、工作实绩。

策勒县自2012年5月开展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以来,在这两年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宣教、培训、调查(基线调查共300户农牧民群众,其中女性240人、男性60人/中期调查共130户农牧民群众,其中女性100人、男性30人)、妇科病/生殖道疾病普查及诊治等工作。通过项目初期和中期比较,目前项目村农牧民健康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比如项目开始初期,策勒县4个项目乡镇育龄人群对妇科病的知晓率为29.69%,项目中期调查结束后,4个项目乡镇的知晓率上升为68.46%,提高了38.77个百分点,提高幅度较大,很明显这是项目起的效果。

在项目初期,答用卫生纸/卫生巾的妇女比例为35.41%、将内衣裤放在外边晾晒的为 37.08%,在终期调查结束后,用卫生纸/卫生巾的妇女比例为86.85%、将内衣裤放在外边晾晒的为96.81%,分别提高了51.44%和59.73%。

6 (1)由于传统习惯,部分妇女从来不接受妇科病的检查和治疗或者即使知道自己患有妇科疾病也不去就诊,导致了病情严重或恶化。项目开展初期,自愿检查率为38.33%,项目实施后,自愿检查率为92%,自觉或主动进行健康检查、咨询人数不断增多。

(2)关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知识题,中期调查中涉及了3道题。在项目实施前,3道题整体的正确率为39.11%,中期调查结束后3道题整体的正确率为90.25%。在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中,宗教人士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3)通过三次免费妇科病检查中查出患病发了两次1344人乳块消胶囊,消糜栓,甲硝唑氯已啶洗液等药治疗了598名患病妇女,治病率30%。

四、取得经验。

1、领导重视。实施项目,各级党政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共同促成项目顺利开展;

2、县直各兼职委员单位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特别是统战部、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妇幼保站、乡级卫生院、疾控中心)、妇联等,多方配合共同联手完成宣教教育、妇科病普查诊治等工作;

3、开展贴近群众的民俗文化活动,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融会贯通,将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殖健康知识传遍每个农牧民群众心中;

4、发展人口文化阵地作用,定期不定期将育龄群众集中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县乡级技术人员经常开展健康知识教育讲座、全面解答农牧民群众提出的各类疑难问题。

五、今后努力方向。

1、继续加强领导重视,做好各级党政部门与项目办的配合、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县乡村级项目培训,继续做好宗教人士、村干部宣传工作;

3、发挥阵地作用,加大群众项目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4、发挥兼职成员单位作用。

今后,我县将一如既往的开展此项目工作,以“睡前洗、晒内衣、保经期、建良习”12字箴言为重点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做足大量宣传倡导工作,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意识,改变不利于健康的观念、行为和生活习惯,降低生殖道疾病、性病、艾滋病的复发等。为我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推荐第9篇:农牧民运动会开幕式主持词

曙光村“民族团结杯”农牧民运动会开幕式

主持辞

(2016年5月27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广大的农牧民朋友们:

大家好!正值民族团结进步年,今天的XX镇XX村生机盎然,在这播撒希望的春季,我们迎来了XX村“民族团结杯”农牧民运动会,这次运动会的举办旨在进一步推动我村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调动农牧民朋友参与全民健身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村掀起全民健身的新热潮。

今天的开幕式共有九项议程。下面进行开幕式第一项,请裁判员、各乡镇运动员入场。 (各队入场解说词)

第二项:奏唱国歌。全体起立!......请坐。

第三项:由我向大家介绍参加今天开幕式的市、园区领导及各位嘉宾,他们是:

参加今天开幕式的还有各村以及全镇站所的领导,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

第四项: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XXX宣布XX村“民族团结杯”农牧民运动会开幕。

第五项:请昌XXXX工作组组长XXX为曙光村“民族团结杯”农牧民运动会致开幕词。 第六项:请运动员代表宣誓。

第七项:第八项: 第九项:

请裁判员代表宣誓。 裁判员、运动员退场。

XX村“民族团结杯”农牧民运动会各项比赛开始。

推荐第10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工作计划

巴伦台镇2009年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

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二00九年,巴伦台镇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将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县“十一五”总体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始终坚持为巴伦台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努力开创巴伦台镇职业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步伐,大力实施“科教兴农”、“科教兴牧”、“科教兴县”战略,强化“三个统筹”、“农科教”结合,加强乡、村农牧民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农、为牧服务的工作质量,加快农牧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发挥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功能和作用,切实把我乡农村经济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认真做好历年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积极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乡的职业和成人教育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

1、根据《巴州示范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评估标准》积极加快乡、村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步伐,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

资源,统筹兼顾,成立以教育、农业、科技、文化、林业等为一体的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中心,全面负责本乡的各类培训和丰富农牧民业余文化生活等工作。

2、紧紧围绕我乡农牧业生产的实际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培训原则,以乡、村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中心为阵地,结合“科技之冬”活动,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3、乡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中心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村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农业“丰收计划”、科技“星火计划”、教育“燎原计划”,建立和完善我乡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工作,加速其在农牧区的推广和转化;各村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中心要充分利用实验基地,抓住时机,在实验品种上下功夫,选择适合本村村情、农牧民乐意接受、能创较大经济效益的种植养殖项目,要明确实验的目的是为农牧民传授技术、扶持、帮助、引导农牧民科学种植和养殖,发挥实验基地的示范作用。

4、继续做好历年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和剩余文盲的文化技术培训工作。各村要严格按照自治县《扫盲规划》,充分利用农闲季节,采取多种形式,狠抓历年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

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改革,拓宽工作思路,加大成人职业教育招生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开展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工作要本着自治县经济建设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突出培训专业的针对性和应对性,逐步形成优势、办出特色,不断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分化、变化的需要,使培训工作上档次。

6、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依法执教能力,全面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文明守纪,争创文明科室。

加大对乡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专业化培训力度,努力建设有职教特色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请进来送出去等办法加快对在职教师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真正成为重点专业学科的带头人。逐步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第11篇:11、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必修课十一: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目录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哪年颁布的?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4、什么是公民?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6、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14、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督权?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21、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分别是什么?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就像空气和水,是生活必需品。法无处不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拥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它已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从而实现由普及法律知识向培育公民法治精神转变,由注重法治宣传向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实现这一转变,不仅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全力抓好普法教育,让“法治”观念落地生根。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的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与法律接触和打交道越来越频繁,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知晓自己的义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安排生产、生活;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用法、护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纠纷,形成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社会关系,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近30年持续不断的普法教育,使我区农牧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普法活动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之间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没有农村牧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牧区的法治,也就没有法治中国。为了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牧区”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的普法力度,我们组织普法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编写了《农牧民法律知识问答》一书。该书选取了与农村牧区日常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介绍,内容涵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族与宗教事务、教育、医药卫生、食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救助、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贴近农牧民日常生活,通俗易懂。该书为广大农牧民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提供帮助;为农村牧区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合理调处民间矛盾与纠纷提供指引。

总之,加强农牧民学法用法工作,有利于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参与农村牧区基层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内蒙古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7月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哪年颁布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后又经过四次修改补充。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什么是公民?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称为禁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指国家不得因人的自然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的(财产、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其他方面(党派或其他见解、其他身份)等任何情况,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区分而给以差别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或者受到特别有利的或不利的待遇。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6、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用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和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使用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由的意愿进行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只有在国家安全需要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否则都是违法行为。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根据《宪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依法经营和继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4、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在劳动就业时,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平等就业权、择业自主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公民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享有身体健康权,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休息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制; (2) 对于工作休假日的规定; (3) 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4) 带薪年休假制度;

(5)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成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1、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二、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哪几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序言、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则。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什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4、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立了多少个民族自治地方?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哪几个行政级别?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6、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三种类型:(1)单一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2)联合型,即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3)包孕型,即以一个人口较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内有鄂伦春、鄂温克、达翰尔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是怎样确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8、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合并和撤销以及区域界线变动是如何规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合并和撤销以及区域界线变动是这样规定的:(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2)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变动的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其区域界线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3)民族自治地方的撤销和合并的原则同其区域界线一样,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9、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有哪些职能?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作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同级国家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下述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1、什么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就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解决当地少数民族某一方面的特殊利益而制定,并报请法定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备案的地方性自治法规。

12、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权有哪些规定?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13、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作了哪些规定?

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了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在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之后,作了“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办案的人员”的新的补充规定。

14、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有哪些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5、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毀草毁林开垦耕地”;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第45条规定:“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6、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全国统一财政体制,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这在法律上允许享受国家照顾政策,属于自治权范围。

17、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55条规定了国家帮助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以及引进投资等规定。

18、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关于金融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组织。

20、关于民族贸易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给予照顾。规定了对上述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的内容。

21、在外贸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补充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1条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22、在对口支援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4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第65条规定: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什么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24、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时使用语言和文字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什么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5、在扶贫工作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9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26、在教育和文化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证就读学习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进行双语教学,各级政府在这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出版物的编辑和出版工作。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国家要加大教育投入,采取特殊措施,帮助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给予优厚待遇。

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三、村民自治

1、什么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范围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范围的主要事项有: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2)村民小组长的推选;

(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需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6)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7)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制度。

2、村民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村民自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②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贯穿民主原则。③村民自治中的组织及其成员一律按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搞终身制。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3、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和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和条件设立:

第一,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具体标准。 第三,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目的要求。 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和原则外,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还应当考虑历史状况和村民习惯。

4、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范围调整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①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③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一级政权?它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根据《宪法》第111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

第二,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8、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并不是指人事上的领导,也不是指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领导。换句话说,村党支部不能包办或代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党支部的领导主要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等方面,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不是对人事、财务等具体事务的领导;村民应独立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独立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遇到村内重大事项时,应当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村党支部行使所谓的“领导”权,越位决策。

9、村民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中为什么要有妇女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这一规定指的是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增加妇女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机会,对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0、村民委员会一般设立哪些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这里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根据本村实际工作需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广大群众的意愿等方面的情况。

1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践中各地的主要做法,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省、市、县、乡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3)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村民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 (5)选举日的投票工作。 (6)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

12、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支部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13、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村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属于本村村民。

第二,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

第三,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村民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他是哪个民族、是男是女,信仰什么宗教,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如何。

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14、村民可否参加两个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就是说,任何村民都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包括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和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15、外出人员如何进行委托投票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一,委托投票只适用于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情形,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尽量自己投票,只有在整个投票期间距离村太远,无法自行投票的,才能委托投票。如果人在本村范围内,只是农活太忙,不能适用委托投票。第二,委托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等非书面形式不符合委托投票的要求,委托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让没有取得书面委托书的村民代他人投票。第三,委托对象,也就是受托人限于在本村也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第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有效防止滥用委托的行为发生。

16、为什么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不论在选举大会的中心会场,还是在投票站,都应设立秘密写票处。设立秘密写票处是为了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地、自由地填写选票,真正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设立秘密写票处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利用现有的房间,也可临时搭建一些写票间。

17、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8、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9、什么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0、村民会议由谁来召集?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①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③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④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⑤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⑥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和可以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来看,只要涉及上述事项和特殊情况需要全体村民共同讨论决定时,村民会议应当及时召开,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21、村民会议的召开方式有几种?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22、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有以下九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3、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件是什么?村民代表会议有哪些职权?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还要考虑到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职业习惯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24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但是村民会议不能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下列事项:①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④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24、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村民代表如何产生?任期多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不必经过类似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复杂程序,而是采用推选的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25、村民代表会议由谁召集?在什么条件下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人数不足村民代表会议的2/3,会议不得召开,强行召开的无效。与村民会议一样,村民代表会议也遵从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即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这一程序下通过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

26、村民小组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之间起着上传下达的纽带作用的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利于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来设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3款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小组。

第二,设立村民小组应当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27、村民小组会议由哪些人参加?会议由谁召集、主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主持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主持,小组长因故出缺,可以由副组长召集、主持,也可以由小组长委托某个村民临时代为召集、主持。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由村民小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的时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28、村民小组组长如何产生?其任期多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9、村民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工作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尊重多数人意见,形成集体决策。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都要全面公开,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30、什么是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哪些事项? 村务公开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把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一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告知全体村民,由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并实施监督的制度。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①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④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⑤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31、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2、什么是村务监督机构?为什么需要建立村务监督机构?

村务监督机构是村民在实行自治过程中依法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实践中,村务监督机构有多种形式,主要有: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③村务监督委员会。④村务监督小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33、村务档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规定,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34、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成员作出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受害村民有什么救济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1、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总则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民法总则的适用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民法总则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如何确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8、公民的住所如何确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9、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0、如何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1、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2、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3、如何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14、如何终止监护关系?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5、宣告失踪需要什么条件?如何起算下落不明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6、公民被宣告失踪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7、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了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8、宣告死亡需要什么条件?如何起算宣告死亡的日期?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9、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了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民法总则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1、什么是法人?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2、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体现?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行使哪些权利?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5、如何进行法人登记?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法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 法人解散;(二) 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7、法人在什么情况下解散?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法人解散的怎样进行清算?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9、什么是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0、营利法人怎样成立?

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1、营利法人应当设立哪些机构?

民法总则第八十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规定,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3、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4、如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5、如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6、如何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7、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8、特别法人包括哪些?如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9、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如何设立?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0、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41、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2、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43、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4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5、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6、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7、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8、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9、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0、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1、委托代理在法律上有哪些要求?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2、如何转委托代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54、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55、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56、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怎样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5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9、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61、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

2、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

3、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6

4、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6

5、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期间如何计算?

民法总则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6、附则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农村牧区物权

1、在农村,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3)集体财产还包括村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农村敬老院等动产和不动产。

2、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哪些事项须集体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农民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什么是集体财产权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什么是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1)相邻通行关系;(2)相邻管线安设关系;(3)相邻防险、排污关系;(4)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2)提供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3)公平合理。坚持权利义务平等。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避免或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6、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具体处理相邻关系?

在土地通行和占用关系中,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用水与排水关系中,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在开挖土地时,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时,应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因此而影响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种植林木时,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应当注意不影响他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如果一方种植的林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林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房屋滴水关系中,相邻一方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他方造成的损害。

在采光与通风关系中,相邻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7、什么是共有?共有分哪些种类?

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例如,合伙、夫妻家庭财产、未分配的遗产等,都是共有。共有又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有:(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3)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特征有:(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8、共有财产怎么管理和分割?

共有财产的管理:(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财产的分割:(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3种方式分割:(1)实物分割。在共有财产可以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前提下,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2)变价分割。对于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分割减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拍卖、变卖将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由各共有人对货币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9、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此处所说的“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时的关系。共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含义是指,如果某一部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就适用该部法律的规定。在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各共有人也不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此处所说的“内部关系”,就是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意思指共有人之间除有事先约定情形外,须按各自份额承担比例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9、什么是善意取得?哪些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包括:(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标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1)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2)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毒品、爆炸物、枪支弹药、珍稀动植物等物品系法律规定禁止流通和转让的物,如果进行交易,其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交易无效。(3)赃款赃物。所谓赃款赃物,是指以盗窃、抢夺、抢劫、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取得的物品或金钱。(4)遗失物。遗失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的物。

11、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如何?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拾得遗失物者不拥有该物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0、什么是悬赏广告?有什么效力?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使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寻找遗失物、寻找失踪人、鼓励发明创造、有奖征集产品标志或广告词、有奖竞猜、访求车祸目击者等。

悬赏广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广告人须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意思表示。(2)广告人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或奖金的意思表示。(3)广告中须明确要求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

悬赏广告属于行为人做出的单方承诺,一经发布对广告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广告人不能随意撤销悬赏广告。

11、什么是地役权?地役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在于:(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是需役地的便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

根据《物权法》第157条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1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下面几点:

(1)主债权。主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2)利息。利息指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但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只限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包括利息。

13、在设立抵押时,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上述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合同

1、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另外,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口头协议效力如何?

口头协议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更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视为有效。

3、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怎么补救?

根据《合同法》第6

1、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第12篇:农牧民学法计划1

萨尔胡松乡领导干部2011年度学法计划

为切实提高广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引导领导干部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着力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2011年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落实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使全乡广大领导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管理、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努力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好形势,为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和建设“和谐萨尔胡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学习内容

结合“法治进农村”工作的开展,农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村民都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领导干部群众学法要不少于20小时。

主要内容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资料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四、方法措施

(一)举办农村法律宣传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三次以上法律宣传,由普法办牵头,抽调与农村、领导干部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举办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赠发法制宣传资料。二是开展法律咨询。三是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派出所和司法所要选择涉农典型案件,向领导干部进行法制宣传。

(二)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由普法办和劳保所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宣传与领导干部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务工人员出村前或节假日回乡时,集中学习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遇到问题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学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

盖范围。每个村要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

五、组织领导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站所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将“法治进乡村”作为“法治六进”普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宣传的责任机制,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教材、有阵地、有措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效果。

第13篇: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报告

XX县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情况

2009至2012年来,我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xx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X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着眼于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方针,狠抓源头,进一步把握党员发展中的年龄、文化等结构,严把入口关,拓宽发展党员工作路子,完善推优入党工作载体,全县农牧民党员发展工作稳步推进。

一、基本情况

三年来,全县共发展农牧民党员 名,其中少数民族党员 名,占党员总数的 %;妇女党员 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 %;35岁以下的 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 %;农牧民党员 名,占党员总数的 %;先进模范人物 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 %。

二、主要做法

(一)制定规划,指导农牧民党员发展工作。

“党员要发展,规划须先行”,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县委组织部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xx地区2009-2013年发展党员规划》和区、地党委对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认真制定了《xx县2009—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细化了全县各年度党员发展数量,以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委党员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同时,县委组织部还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党委、机关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在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中,各乡镇党委、机关单位组织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作重点,认真抓好了落实,使发展党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得到切实增强,确保了全县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扎实开展。

(二)在工作机制上,始终坚持“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制定党建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每年年初,把与县委组织部签订的《xx县党建目标责任书》作为全年党组织建设的发展蓝本,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符合全镇基层组织发展建设的《党建目标责任书》,并翻译成藏文后与各村党支部进行签订,同时,下发的党员发展规划,严格明确当年党员发展名额,从而确保农牧民党员发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二是严格入党审批程序。把好入党审批关,对不符合党员发展要求、突击入党的人员坚决不给予审批。以严格的审批制度,实现了确定对象民主化、培养教育经常化、发展结果公开化,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规范有序。三是严格督查党员发展工作。各乡镇党委每年都对各村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纠正各村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多发展、乱发展或不发展的现象。

(四)注重“三个培养”工作,不断夯实基层党组织

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方面。我县重点采取了教育培训和结对帮扶两项措施。依托县职业学校和乡(镇)、行政村党员活动室等现有教育阵地,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农牧民党员培训机制,为农牧民党员提供政策咨询、科技知识辅导,并结合其自身特点、年龄、文化基础等情况,切实做到因人施教、分类培训。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农牧民党员参加各类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班,并给予报销部分路费、学费和生活费。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方面。通过对致富能手进行走访调查,确定综合素质好、政治素质过关、群众公认度高的致富能手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季度对其考察一次,并视考察情况随时调整。为提高致富能手的综合素质,县(中)各单位、乡(镇)党委、村党支部还组织专人对其进行了党的基本理论、政策法规、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使致富能手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提高了认同感。在发展致富能手入党上坚持做到不搞“一刀切”,始终坚持党性强是前提、致富能力高是基础、热心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是关键、群众公认是根本的原则,力争发展一个、成熟一个。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干部方面。鼓励党员致富能手在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不断提高他们在农牧民群众中的威信。有意识地安排党员致富能手参与一定的村级事务管理、外出学习等,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由此来作为提拔为村干部的考核标准。

五)依托党建示范点,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群众富不富,关键就看村干部,班子强不强,关键就看带头羊。始终注重基层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和 委X届X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科学发展观,出色地完成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真正做到班子成员团结有力,领导核心作用强。二是加强了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加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使广大党员不断坚定信念、提高素质、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认真做好了发展党员和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培养党员,让政治立场坚定、致富头脑灵活、执行党的政策有力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通过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把好党员入口关,使之成为党的后备力量支柱,为优化党员结构,焕发党的生机,注入新鲜血液。四是加强党员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倡导激励机制,使目标责任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的权利,根据党员不同情况,落实目标责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每个党员干部做到“五带头”。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头勤劳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带头学科技、用科技,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强化管理,落实发展农牧民党员责任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一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责任制。各基层党委和支部,都落实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联系培养工作制度,交任务、压担子,让入党积极分子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担负社会工作、群众工作的实践中锻炼成长。二是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考察,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并根据考察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三是落实《党建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机关单位各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将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党建目标责任书》中发展农牧民党员的任务细化分解,落实每项任务的具体责任人,确保各乡(镇)、机关单位的发展党员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县委组织部定期检查各乡镇、机关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符的,严格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

(六)发挥驻村工作队的驻村优势,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我县各驻村工作队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和“三个培养”要求,高度重视培养和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积极把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初(高)中毕业生发展成入党积极份子,坚持把优秀分子吸纳到党员队伍中来,切实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和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实现他们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目标。在此过程中,各工作队通过“主动发现”和“精心培养”双管齐下的方式,开创了培养和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的新局面。通过开展各样活动、联系带动等多种途径,引导群众和党员发现和推荐其中优秀分子作为培养对象,主动地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同时,各工作队以开展群众宣讲教育、节日联欢、文娱活动为契机,营造入党光荣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优秀分子积极向上、团结奋进、热爱党、热爱祖国的精神。再在普遍教育的基础上,经严格政审,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加大教育培养力度,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对进一步建强建好我县基层党组织、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工作亮点

一是发展妇女党员有新突破。在坚持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妇女发展对象,及时把那些有生产技术本领、有奉献精神、政治上要求进步、能积极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妇女吸收到党组织中来,提高女性党员的比例和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2011年该县共发展妇女党员 名,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 %。

二是新发展党员年龄梯次更加合理。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各乡镇,我县新发展的党员年龄结构都进一步优化,青年党员比例加大。在新发展的 名党员中,35岁以下党员 名,占 %;45岁以下党员 名,占 %。多年来全县党员队伍年龄偏大的现象有所缓解。

三是新发展党员文化结构不断改善。全县新发展党员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 人,占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 人,占 %。这批新党员的加入犹如源头活水,为基层党组织注入了新鲜“血液”,党员队伍的文化素质和能力素质得到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增强。

四新发展党员带富致富能力明显提高。3年来,我县认真落实“三个培养”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牧民党员培训,注重牧民群众培养成致富能手,把牧民中的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取得了较大成效。在新发展党员中有致富能手 名,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 %,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在2011年的村“两委”换届中,有 名新入党的党员致富能手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委员。这些党员致富能手中,有养殖大户、种植示范户、畜产品加工户和服务业能人,他们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第14篇:农牧民培训工作计划(推荐)

***2009年农牧民培训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地区农牧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地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际特制订2009年农牧民科技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在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上要以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农业厅及地区有关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面向、四个服务”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地委、行署及各县(市)农业工作的实际,结合我地区实际,大力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运用农业先进技术的能力,加大新成果转化率,加速农民知识化进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多形式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结合国务院32号文件要求,抓好农牧民科技培训工作。

1、实用技术培训

通过科技之冬、科技之夏、进村入户、测土配方施肥、科技书屋、电台(电视台)播放科技节目等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即计划培训2.5万人。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009年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培训0.3万人。主要培训广大农村劳动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初高中毕业的回乡青年、农村复员军人、农民经纪人、村组干部等.培训内容为:家政服务、物业保安、宾馆服务员、烹饪、机械修理、计算机、汽车驾驶、装饰工、建筑、打苇技术、捕捞、制砖、旅游服务、公路建设等专业。

3、阳光工程培训

积极争取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计划争取培训任务500人。重点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20-180天。职业技能培训以“订单培训”为主,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和寻找就业岗位知识为培训重点。

4、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的双语培训工作。

2009计划培训1400人。利用农广校体系分布广,贴近基层,贴近农牧民的优势,开展农村少数民族就业常用汉语和上岗常用会话培训,提高农牧村民族劳动力汉语水平,提高就业语言交流能力

5、做好农广校与当地电台、电视台联办科技培训工作。

三、主要措施

1、督促各县(市)校早计划、早安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为做好全年的培训工作打下基础。

2、督促各县(市)校积极做好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通过项目建设,提升体系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

3、督促各县(市)农广校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已开播栏目的要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办好专题栏目,还没有开播栏目的县(市)分校要力争年内开播,积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络、文字教材、音像教材、报刊、杂志等多种远程教育传播渠道开展培训,并作为评估条件之一,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4、督促县(市)农广校在音像资料库、农民科技书屋等媒体资源建设及利用上下功夫。

5、督促县(市)农广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重视和做好农民培训管理,提高质量。不断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师素质过硬,让参训农民真正学到科技知识。

第15篇:农牧民转移的思考

\"三农\"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始终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三农\"问题可以概括为农业落后,农民贫困,农村不稳,其核心是农民问题,最直接的表象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实质是农民的就业问题,根源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这在决策层和经济理论界已取得了共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有的还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个战略性产业来抓,这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绵阳市2003年已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到

二、三产业和城镇就达92万人,占全市农村总劳动力245.5万人的37.5%,创劳务收入37.8亿元,农民人均实现劳务收入89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4.9%。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出现了加快转移步伐,提前进入非农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做法,另一方面,大量的就业岗位又找不到人员,出现\"民工荒\"的现象。殊不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因素,要健康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需要我们认真进行思考。

一、转移主体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成为制约转移程度的瓶颈。一是我国多数农民思想观念保守,法律意识淡薄,小农意识强烈,重土厌迁,小富则安,缺乏风险意识和投资创业精神。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必不可少的保障,不愿意离开土地,忽视或者没有意识到土地是一种可以增值的资源,是一种可以流转的商品。这些落后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践证明,思想观念改变与否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程度构成直接制约和影响。二是转移主体的文化素质较低。据我们对2003年绵阳市农村劳动力素质调查显示,农村劳动力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人才仅15.7万人,占6.96%。影响着转移的程度和步伐。(1)农村剩余劳动力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要求。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在减少,而质量要求却又在不断提高,这样,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的门槛有所提高,要转移出去相对来说比较困难。(2)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影响了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开发,妨碍了农业内部吸收和容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只能实现低层次、不稳定的转移。近年来,外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在增加,但他们转入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不敢完全摆脱农业,放弃土地承包权,仍然利用闲暇时间或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经营农业。绝大多数已转移的劳动力,属于亦工亦农型,就业岗位并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低层次转移,一旦受到国家大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就很容易形成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回流的现象。可见,劳动者素质低下已构成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瓶颈因素。

二、转移载体的承受能力不足,制约着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进度和规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遵循比较利益原则,即它的流动由工资收入高低导向,而工资收入的高低又取决于吸纳劳动力的载体的发展情况。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一般来说有三大去向:乡镇企业、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一是乡镇企业数量较多,但层次偏低,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大部分经营状态不佳,自身职工的解决尚且困难,更遑论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二是小城镇建设质量不高,一些地方为了\"政绩\",用行政手段\"造城\",结果是无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作支撑,基础设施建设也严重滞后,实际上是\"有城无市\",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极其有限。三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得不到有效的发挥,表现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建设提供不足,就目前的水平尚且无法覆盖到已在城市就业和即将来城市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再加之现在有的地方搞城市建设,却没有适当的产业支持,没有产业支撑的城市,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城市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就很困难,更无法给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有效的就业供给。

三、农民工没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工数量截止目前已有一亿之众,数量虽然巨大,但是,却长期处于弱势群体。比如,不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平等的生活权利、就业存在着身份歧视、生活存在着户籍歧视。在就业条件、就业范围、工作报酬、劳

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不到公民的平等待遇,如就业户口限制、就业职业限制、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保障等,甚至连一点廉价的工资还经常拖欠无法按时兑现。

四、农民就业培训体系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与农村教育程度高度相关,在农村,传统思想的禁锢与经济发展的落后造成了其教育质量的低下进而人力资本存量不高。一方面层次较高的劳动力大量输出,另一方面留守农业的劳动力素质得不到提升,前景堪忧。现行的教育体制落后的农村要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广大农民显得力不从心。现在实施的各项杯水车薪的培训项目又存在各自为战,投入重复,多头培训的不良现象。第三是已经进城务工的农民劳动技能的提高和职业几能的鉴定缺乏完善的服务。

五、农村劳动力资本流动的负作用日益明显。从供给角度看,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非农村中真正剩余的无效劳动力,而是身体素质较好,知识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中坚力量,促使他们转移出来的动力与其说是农村就业的饱和,不如说是城乡预期比较收入差异的扩大。受此影响,一方面加剧了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竞争程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农村中宝贵而有价值的人力资本存量不断减少。据绵阳市的资料显示,2003年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0%,20-40岁的劳动力占90%左右。从需求角度看,现代化的非农产业就业能力的增强需要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结构的不断调整,而工资水平的上涨刚性使得在资本、劳动双重过剩的情况下,资本的边际成本相对较小,从而雇主们不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更愿意追加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这使劳动力需求处于萎缩状态。结果是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影响经济安全,又造成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力资本逐渐贬值的局面,这样的负面效应是盲目转移所必须重新审视的。

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的选择。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发现,要有效地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遵循稳健原则:一是转移应以不构成对农业产业人力资本的掠夺为限;二是转移改变了经济社会结构,配套改革必须跟上;三是对待转移问题应该积极,但不能着急;四是转移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就业载体的承受能力;五是转移的同时应当巩固、防止回流。本着这样的原则,我们应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平稳转移开辟一条供给有方、制度跟上、内部消化,外部吸纳,国际转移的通道。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离不开非农产业的拉力,农业内部组织的改造及技术进步的推力共同作用。但在目前条件下,与其在城镇拉力不足的情况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的高层次转移,不如树立大农业的观念,立足农村、农业,积极在农村创造条件,就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浅层次转移。即农业内部转移(它是指种植业的剩余劳动力向养殖业等方面转移)和农村内部转移(它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农村

二、三产业的转移)。

(一)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1)农村教育思想现实化。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接受新鲜事物的动力不足,单靠宣传先进教育理念是很难转变的,强制转变更不是办法,唯一的途径是通过正确的引导、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实惠。(2)农村教育投资多元化。随着农村教育的发展,教育规模在进一步扩大,需要不断改善教学设施和引进高素质的师资,为学生提供有利的学习环境,这仅凭政府财政的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应发掘社会组织、机构、企业及个人的教育投资渠道,充实教育资金来源。(3)农村教育方法多样化。根据我国国情,农村大部分学生今后的出路不是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而是务工务农。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农村的教育应当是基础教育、大众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兼带动发展成人教育,在保证基础较好的学生能顺利升学的同时,更要满足无法升学的学生学习技术技能的需要,以使之在农业和非农产业岗位上能胜任工作。(4)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体系。(5)调整不合理的制度设置和政策规定,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公民应有的平等权利。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拓宽农业内部就业领域。农业是以动植物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领域全部内容的总和,但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农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业,而仅仅是一个生产部

门,农业再生产各个环节--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在联系被截断,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相脱节,这种农业发展模式不仅造成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仅限于生产部门,大大降低了农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所以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形成一种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新局面。

(三)顺应历史潮流,调整制度、政策,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有效转移铺平道路。当前,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很多制度已成为影响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桎梏,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制度的合理变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铺平道路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1)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减小阻力。(2)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解决农民转移的后顾之忧。(3)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提供制度保障。主要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

(4)推进农村教育和农民培训体系改革,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和素质。

(四)鼓励和支撑乡镇企业二次创业,以优势产业支撑小城镇建设,进一步开拓大中城市就业门路,有层次地引导非农产业载体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很大部分要靠非农产业载体的吸纳。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初级农产品加工产业,以产业带动农村小城镇建设,促进非农产业发展,扩大农村剩余劳动的初级转移,有效地锻炼劳动力素质,为高层次转移、彻底转移创造条件。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当前,农村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力想转移出去,但由于信息不灵,要么无奈地困守在土地上,要么盲目流动。因此,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及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务信息,帮助他们实现有效转移。要在规范现有的各种信息、培训、咨询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中介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系列服务,使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在着力抓好地区性、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同时,大力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并逐步开拓国际劳务合作市场,全方位为转移劳动力提供各类法律保障服务。

第16篇:农牧民运动会演讲稿开场白

农牧民运动会演讲稿开场白怎么说呢?下面有一篇可参考的范文,大家敬请关注。

同志们:

金秋十月,秋高气爽。我市农牧区各族人民满怀丰收的喜悦迎来了第×届“丰收杯”农牧民运动会的胜利召开,本届运动会是我市农牧区各族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展现我市农牧区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推动我市农牧区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本届农牧民运动会的胜利召开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对组织和参加本届运动会的各乡镇、办事处,特别是承办单位三工镇表示衷心感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市农牧区各族人民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依托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经济,使广大农牧民的经济收入连年增长,富裕起来的农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市党委、政府对农牧区广大人民的文化体育生活非常重视和关心,每逢重大的节假日,举办文艺汇演、运动会等活动丰富和活跃我市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活动。

本届农牧民运动会设有蓝球、拔河、中国象棋等9个运动项目,都是大家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运动项目,我希望各参赛代表队本着友谊第

一、比赛第二的比赛原则,在比赛中以高昂的斗志,最佳的精神状态赛出风格,赛出成绩,赛出水平,赛出友谊。

最后,祝本届运动会圆满成功,祝与会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演讲稿开场白的作用幽默的演讲稿开场白匠心独运的演讲稿开场白

第17篇:县农广校一季农牧民培训工作总结

**县农广校2014年度一季农牧民培训工作总结

科技技能培训是我校的基本职能之一,为了提高广大农牧民的科技和技能素质,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进展,加快农牧民快速融入城市生活,我们认真履行部门职能,以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为载体,积极主动,开拓创新,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工作重点突出,方法措施有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一季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培训规模及形式。在上级部门和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下,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集中与进村办班的形式举办,引导性培训5期,培训农牧民434人次;实用技术培训3期,培训农牧民232人次;技能培训8期,培训农牧民248人次;累计培训农民914人次,发放资料500多份。

二、强化监管,规范培训档案。培训期间安排专职工作人员监督指导培训工作,从培训班学员的确定、培训内容设置、培训时间、学员饮食、住宿、安全等进行全程监督,保证了各期培训班的顺利开展。每期培训结束我校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组织各班主任就教学水平、培训效果、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培训的意见、建议展开广泛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培训情况,改进培训方式。

三、加强师资队伍。对于专业性强的培训科目,我校特聘请了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为参训学员授课;对于个别科目我校甚至还安排了一对一,一对三的集中培训。

四、培训取得的成效。通过冬闲培训,各培训班学员对培训的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所学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也得到了广大学员的肯定各培训班学员反应,通过培训使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不论从品种选用、栽培技术、田间管理、收获储藏等方面都有新的提高并决心将所学的知识充分应用于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从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总之,通过把握培训重点,拓展培训内容,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培养造就了一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牧民,涌现出一批科技致富带头人,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生产、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基础。

第18篇:为主题的农牧民运动会

以喜迎奥运

为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90周青

7月28日,我乡县政府、县文化局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以“喜迎奥运”为主题的农牧民运动会,极大的丰富了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上午9点左右运动会正式开始。运动会上设有丰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拉巴牛、摔交等运动项目。在运动场上运动员们奋力拼搏场外的观众为他们呐喊助威。经过一天激烈的角逐,运动员们凭自己的实力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他们的汗水换来了应有的成功。

下午17时,在一片热烈的欢呼声中运动会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第19篇:农牧区能人带动农牧民增收

农牧区能人带动农牧民增收

巴拉贡镇大学生“村官”:马伟伟

首先,请允许我作自我介绍:

我们都知道:增加农牧民收入是农牧区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为农牧民增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仅靠政策、资金的“输血式”扶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增收的问题。农牧区的主人是农牧民,农牧民增收必须发挥农牧民的主体能动性,充分激发农牧民自身脱贫致富的活力来建设新农村新牧区。

现在从事农牧业的农牧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人均受教育程度仅为初中,据调查: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到45%,初中文化程度占到52%,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很差。而且,农牧民长期以来奉行简单、实用、有效的学习方法,在没有眼见为实的成功经验和收获把握之前,轻易不会投入资源(人、土地和资金)。农牧区能人是种养殖业生产、加工、营销、科技服务和劳务输出等方面的佼佼者,是农牧区的高收入群体,是广大农牧民学习并实践新知识的示范者,对周边农牧民发挥着显著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农牧民增收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一、农牧区能人的界定和特点

按照资料显示: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教授符钢战将农牧区能人的标准归为“四者”:一是新知识与新技术的农牧区“先行者”,他们必须成为农牧民致富的“标杆”;二是农牧区就业机会的“提供者”,他们能够为农牧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更多机会;三是新生活方式的“示范者”,他们能率先接受并消费新产品;四是饮水思源的“乐施者”,他们致富同时不忘为农牧民提供公共服务,资助贫困家庭、修路等。只有兼具四者,才是真正的农牧区能人。

农牧区能人同时有着显著区别于传统农牧民的五个特点:一是文化素质较高,思想意识超前。农牧区能人肯学习、爱动脑,对市场的把握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强,能够抓住时机获得经济利益;二是创新能力较强。农牧区能人具有洞察市场的能力,

能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发展壮大自己经营的事业;三是领导和组织才能比较出色。农牧区能人在经营自己事业的同时,也逐步培养了自己的领导和组织才能,较一般农牧民,他们的社交能力更胜一筹;四是群众威信较高。农牧区能人由于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农牧民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在农牧民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五是社会责任感较强。农牧区能力经济条件较好,大部分在税费上缴、帮助贫困农牧民等社会性事业方面比较积极主动,是一个稳定而富于进取,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社会阶层。

二、农牧区能人对农牧民增收的作用

据了解: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的立项课题“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对陕西、贵州、四川、湖北、浙江重庆等六个省市,300多个村的调查报告显示:中西部省份98.7%的村民认为农村能人对于农民致富有明显带动作用,浙江省更是100%的村民都认为有带动作用。报告同时显示农村能人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村域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结合我对农村的一些认识和思考,我认为农村能人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能人带动了农民脱贫致富

一方面土生土长的农村能人在市场摔打中形成的致富经验,农民信得过、看得见、易效仿,发挥了“领头雁”的作用,强烈的示范效应引导农民解放思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另一方面农村能人是采用农业适用新技术、新成果的探路人,是传播农业新技术的火炬手,而缺乏科学技术一直是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通过农村能人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够带动农民尽快掌握农村适用的科学技术,走科技致富道路,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增收。

(二)农村能人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的分散使得农民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是非常脆弱的。农村能人由于对市场把握能力较强,能够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提高农业组

织化程度。农村能人通过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把一般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为广大村民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并实现与市场的对接。农民通过入股分红,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增收。例如榆社县养蜂大户王景堂吸纳37户养蜂户组成然晶蜂业合作社,实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生产包装,统一销售运作机制,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带动每户农民增收500元。

(三)农村能人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一方面通过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委托发包协议,土地向种粮、养殖的农村能人转移,其他劳动力得以从农业解放出来,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外出务工收入。另一方面农村能人创办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就地转移,在很大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加快发展农牧区能人的几点建议

农牧区能人在帮助农牧民致富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农牧区能人群体规模偏小,组织程度不高,经济总量偏低;二是农牧区能人与外地联系手段单一,获得的信息量少面窄,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不利于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三是带动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农牧区能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本身的实力有限,与农牧户的联系不紧密,还没有真正形成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四是基层政府对农牧区能人的扶持力度不够。农牧区能人需要培养和精心呵护,需要迅速扩大群体规模和加强经济实力。因而,建议如下:

(一)探索农村能人选拔新方法,构建农村能人的档案信息库

一是要开展农村能人普查,充分挖掘蕴藏在农村的大量人才。二是变“伯乐相马”为“赛场赛马”,建立正常性的农村能人选拔制度。通过各类技术比武、市场经济知识竞赛、农产品成果展示、科技项目招标等形式来发掘人才。三是建立健全组织。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村能人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

建立各类行业组织或协会。四是建立农村能人档案信息库。对农村能人进行登记造册,为大力培养和使用他们奠定基础。

(二)加大对农村能人的扶持力度,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

农民是市场的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在信息、资金、政策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扶持,加大培训力度。一是政府要转变职能,做好培训、科技、政策和法规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村能人的科技水平和致富能力,带动更多的农民致富。二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发挥县农村信用社的融资主渠道作用,改进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对合乎要求的能人大户应从贷款额度、还款时间上放宽资金扶持限制。各级政府要适当调整财政资金投向,加大对农民创业带头人资金支持,促进他们创业发展。三是服务要跟上,各项政策要落实好。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农村创业带头人的科技、培训、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提供市场、科技、政策等方面信息和交流合作平台,运用现代手段加速发展。

(三)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引进农村能人,充实农村基层组织

村干部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参与者,又是最基层的领导者,更是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头羊”。农民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增收必须由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农村能人担任村干部,才能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是对政治素质高,科技致富能力强的农村能人委以重任,充实进村班子,提高其主动带动乡邻致富的积极性,带领农民增加收入,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二是对本村在外成功的能人实行异地任职或者返聘本村退休的老干部,利用他们的资源和关系,带动农民增收。三是做好大学生村官制度,目前我省的大学生村官大多流于形式,必须选派对农村有感情的大学生而且尽量回本村任职,才能真正将大学生村官落到实处。

第20篇:农牧民增收调研报告 论文

XXX地区农牧民增收工作调研报告

一、地区农牧民收入概述

近年来,围绕农牧民增收,XX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克服金融危机和各类自然灾害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努力在牧民定居、农业产业化、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方面实现突破,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较快增长,确保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收。“十五”期间,我区农牧民人均收入越过3000元大关,由2001年的2355元增加到2005年的3544元,年均递增10.37%。“十一五”期间,农牧民人均收入越过4000元大关,“十一五”末接近5000元大关,由2006年的3805元增加到2009年的4772元,年均递增7.72%,预计2010年人均收入将会突破5000元大关。从年均增长率来看,“十一五”期间农牧民人均收入增速较“十五”期间有所放缓,这主要是受到各类自然灾害及金融危机等的影响,特别是受告别短缺后地区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等因素影响。

从近五年农牧民收入构成来看,第一产业比重有所下降,

二、三产业比重上升。种植业收入比较稳定,占农牧民

1 收入的比重由2006年的25.24%上升到2009年25.80%;畜牧业收入比重下降,占农牧民收入的比重由2006年的47.96%下降到2009年的42.45%;非农收入比重增大,由2006年的26.49%增长到2009年的31.34%,外出劳务收入增长较快,由2006年的9.47%上升到2009年的16.79%,外出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牧民的重要增收来源之一。从地区农牧民收入增长的趋势看,一方面说明自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也说明注重农业生产中的科技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来源逐步趋向多元化。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在全疆来说仍在低位徘徊,形势不容乐观。如2010年,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与疆内其他地州相比,仅高于南疆三地州,比最高的克拉玛依市低3104元,人均收入排名全疆倒数第四,增幅排名全疆倒数第三,均处全疆下游。

二、农牧民收入现状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全地区农户76163户,其中农业户41244户,占总户数的54.15%,牧业户34883户,占总户数的45.8%;

2 农牧业人口327240人,其中农民181793人,占总人口的55.55%,牧业人口145000人,占总人口的44.31%。2009年全地区总播面积198.5万亩,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6.07亩。2009年全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4772元,较上年增加300元,增长6.71%,其中农民人均收入4878元,较上年增加390元,增长8.69%;牧民人均收入4614元,较上年增加253元,增长5.80%。转移农村劳动力6.7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2.53亿元。

(二)收入特点。

一是非农收入比例提高。2011年,我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种植业贡献1231.16元,占25.8%,畜牧业贡献2025.78元,占42.43%,林业贡献12.3元,占0.26%,渔业贡献8.2元,占0.17%,

二、三产业贡献694.46元,占14.55%,农村劳动力转移收入贡献801.1元,占16.79%,非农收入贡献1495.56元,占人均收入的31.34%。在农牧民增收构成中,种植业贡献109元,占36.33%,畜牧业贡献44.03元,占14.34%,林业贡献2元,占0.67%,渔业贡献0.52元,占0.17%,

二、三产业贡献20元,占6.67%,农村劳动力转移增收贡献124.72元,占41.57%。非农增收合计贡献144.72元,占人均增收的48.24%,基本占到一半。由此可见,我区农牧民收入结构呈现多样化,家庭种养收入仍是收入重要来源,务工和

二、三产业经营已成为增收的主要途径。

3 二是农牧民人均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内差距明显,贫困县与其他县(市)差距逐年扩大,最高的XX县为5386元,最低的为XX县2865元,相差2561元,两县的差距逐年拉大,已经由2006年的1241元扩大到2009年的2561元,差距扩大了一倍。县域间收入差距呈继续扩大趋势,说明一部分农牧民收入有了较大增长,而另一部分农牧民收入仍然相对偏低

三、制约农牧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通过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全地区农牧业稳步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经济呈现出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看到,地区农牧民增收仍然受到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资料匮乏,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农牧民收入来源单

一、就业门路不多等诸多因素制约,增收困难的基本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

一是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农牧民生产资料严重不足。本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连续多年发生的旱、雪灾,已给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由于缺少控制性水利工程,水资源利用率低,导致土地开发受到限制。全地区地表水水资源量为123.44亿m,已建成的65座水库,库容9.75亿m,所占比例不足水资源量的8%,2008年全地区农业用水24.93亿m,也仅占水资源量的20.2%,近80%的水得不

4 3

33到有效利用。工程性缺水问题已导致地区无法实施大规模的水土开发,农牧民生产资料严重不足。据农业局统计,全地区每年种植面积仅200万亩左右,人均占有不足3.5亩,农牧民人均占有耕地6.27亩,加之土地贫瘠(盐碱化土地和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70%),均为单季耕作,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低。

二是自然条件恶劣,大部分牧民仍沿袭着落后的生产方式。我区冬季灾害频繁,对牲畜安全越冬影响极大,对第二年牲畜的繁育生长不利,且牧民所居环境大多地处偏远,环境恶劣。作为传统的畜牧业地区,长期以来因牲畜数量不断增加,牲畜数量严重超出草原承载能力,草原植被覆盖率、产草量下降,草场逐渐退化,草畜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全地区可利用草场10859万亩,理论载畜量964万只标准羊单位,实际载畜量1688万只标准羊单位,超载725万只标准羊单位,平均超载率75%。可利用草场中7934万亩已退化,占73%,严重退化面积占40%,其中夏牧场退化52%、春秋牧场退化89%、冬牧场退化78%,牧民打草场户均不足20亩,产草量下降率为35%—50%。同时,牧业人口不断增多,目前已达到34883户,人口14.5万人,但牧民所拥有的土地、草场等生产资料并没有增加。虽然经过多年努力,已有6421户、2.8万人,分别占牧民总户数、总人口的18.4%和19.3%的牧民已实现标准化定居,但仍有28462户、11.7万人,分别占牧民总户数、总人口的81.6%和80.7%66%的牧民未实现

5 标准化定居,仍基本沿袭着逐水草而居、靠天养畜的落后生产方式,抵御自然灾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十分脆弱。同时,无论是已定居牧民或未定居牧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务工技能和生产技术的问题,家庭收入仍然过多依赖于传统畜牧业,特别是由于受生活环境制约和语言障碍,他们自身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与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仍有较大差距,接受新生事物较慢,市场意识不强,不了解市场经济知识,不掌握市场经济规律,而且我们调研还发现,牧民定居点的富余劳动力受语言、文化水平、生产技术技能的限制,无论是在工矿企业务工,还是在城市就业都存在一定的障碍,转移出来的人不多,稳定就业的机会也较低,外出务工增收方面的能力显得不足,成为牧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人均收入的因素之一。

三是农牧民收入结构单一,增收路子不广。近年来,地区农牧民收入构成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依然不尽合理,农牧民收入主要来源仍然过分依赖第一产业,农业整体效益较低。农牧民收入主要局限于土地承包经营和牲畜出售,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束缚在有限的土地和牲畜牧放上。以2009年为例,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来自大农业的收入为3277.44元,比重达68.66%,其中,种植业占25.8%,畜牧业占42.43%,可见,对第一产业过分依赖,必然导致农牧民人均收入会随着自然条件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发生而起伏。在此次调研中,各县(市)已反映出,由于去冬今春的严寒暴

6 雪和持续低温天气,种植业特别是小麦推迟播种减产减收、畜牧业母畜流产和小畜死亡等因素都将对农牧民增收产生不利影响。地区农民收入偏低主要在于非农收入较少,虽然非农收入增长较快,但所占收入比重却明显偏低。以2009年为例,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构成中,来自

二、三产业为占14.55%,农村劳动力转移收入占16.79%,非农收入为1495.56元,占人均收入的31.34%,这主要是因为在农牧区“跳出农门,务工致富”的氛围尚未形成,农牧民科学文化水平偏低,掌握市场信息和先进种植养殖等实用技术少,与外界沟通交流渠道不畅,致富能力缺乏,农牧民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增加非农收入的比例较小。

四是农牧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资源产出率还比较低。在告别短缺之后,地区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产品质量不高,大路货多,名优产品比例低;一般性品种多,专用品种少;初级产品多,加工产品少,精深加工产品更少;虽然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分工有了很大进展,但区域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区域性结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尽合理的情况,农牧民盲目种植、跟风调整结构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由于结构调整滞后,农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脱节,从而导致部分农产品“卖难”和价格下跌,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同时,畜牧业生产结构也不尽合理,经营粗放,还无法达到舍饲圈养,四季出栏,规模化养殖,产业化经营

7 的现代畜牧业标准,畜牧业资源产出率还比较低,畜群畜种结构调整、畜牧业科技服务、畜牧业机械化等工作还较为薄弱,都一定程度制约了牧民的持续增收。

五是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低。从调研情况看,全地区有地区级龙头企业30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4家,仅占全疆的2%,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18家,仅占全疆的3.6%。总的来看,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速度还不够快,绝大多数农牧民仍沿袭着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传统方式。农牧业产业化起步晚,农牧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融资难,辐射带动能力不强,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能力不强,特色农副产品加工转化率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且企业加工经营范围窄,主要是粮油加工,肉类及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没有形成规模,农牧产品带动农牧民增收的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农牧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农牧产品认证、品牌工作滞后,影响了特色农副产品的加工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无论是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还是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还远远不够。在推进农牧民组织化方面,2009年地区新建改造专业合作社40个,发展各类专业协会208个,培训农村经纪人200人。存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规模小、服务层次低、内部运作不规范、农产品加工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

8 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农牧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六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生产费用居高不下。近几年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生产费用居高不下。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呈上涨态势,亩费用成本增加,虽然农产品价格不断提高,但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随之上涨,这样,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及国家直接补贴、免征农业税等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好处,都被增幅更猛的农业生产成本所抵销或削减,国家“减、免、补”等惠农政策的作用和效果得不到完全发挥。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连年上升,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受到限制,部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连年下跌,造成了农民“增投不增收”、“增产不增收”。畜牧业方面也存在饲料价格涨幅大,提高了牲畜饲养成本,减少了牧民收入。这些都使农牧民增收受到很大制约。

四、“十二五”期间地区农牧民增收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开发战略,以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以农牧民持续快速增收为核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推动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化进程,提升农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加工转化能力,加快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扩大外向型农业、设施农业

9 规模,努力在农业产业化、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方面实现突破,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牧民培训和转移工作,推动农牧民由依靠单一种植业和传统畜牧业增收向依靠现代农牧业及农牧结合、二三产业和劳务为主增收转变。拓展农牧民特别是实现了标准化定居的牧民增收途径、领域和空间,促进全地区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发展目标。通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地区农牧民人均收入和增收幅度在全疆进入中游。从2010年起,按照人均年增收350元算,到2015年,农牧民收入达到6972元,力争达到7000元以上。到2020年,争取与全疆全国同步进入小康。

五、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途径和措施

(一)努力实现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突破,推进地区牧民定居建设、提高农牧民人均生产资料占有量。科学有序地推进重大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构建流域内完整的水利控制体系,加快水土开发步伐,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一是继续加快推进控制性水利工程和灌区工程的前期立项,即具体抓好 “三渠、五库、六灌区”前期工作。力促加纳尕什水库、喀腊吉迭灌区扬水、恰库尔图水库、阿克达拉水库扩建、乌拉斯特水库等5个控制性水利工程和克孜加尔灌区、喀克灌区、阿苇灌区、黄花沟灌区、喀腊吉迭灌区、加纳尕什灌区等6个灌区完成可研,用3一5年时间实现建设目标,新开

10 发饲草料地95万亩,为推进牧民大规模定居创造条件。二是加大重点工程建设力度。萨尔托海水利枢纽工程在完成可研的基础上,力争实施 \"三通一平\"建设;喀克灌区引水干渠工程要实现开工;克孜加尔水利枢纽、黄花沟灌区供水、阿苇灌区引水工程要完成建设任务。加大黄泥滩灌区开发力度,进一步提高流域水资源人工调配能效。三是加快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加强与额河建管局的沟通对接,加快 \"西水东引\"工程建设步伐,为补水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创造条件。5年内,依托水利建设开发土地120万亩,推进地区牧民定居建设、提高农牧民生产资料占有量。“十二五”末,农民人均耕地占有量达到15亩。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100元以上。

(二)全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快速有效增加农牧民收入。一是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围绕地区优势特色农牧资源,引进和培育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要借助对口援疆的大好时机,加强与他们在农牧业产业化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提高产业升级速度。对已落户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抓紧落实与北京绿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积极发展以农作物、天然植物提取加工和低等水生物养殖为主的高附加值生物产业;依托恩利德、七仙菇等现有企业,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份额大的果汁、药品等深加工企

11 业,大力发展以大果沙棘为主的特色林果业、以阿魏菇为主的食用菌种植加工业;依托新疆戈宝红麻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大罗布红麻的保护与开发力度,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大湖水殖整合开发布伦托海水产资源,发展以福海冷水鱼、额尔齐斯河特种鱼为主的水产养殖加工业;扶持光明乳业、旺源驼奶等企业,大力发展乳制品加工业;通过采取加强与甘肃定西市合作、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驻等措施,对三家淀粉加工企业进行整合,推动这县(市)区域内的马铃薯种植,加快发展淀粉加工业。同时,争取引进以牛羊育肥屠宰加工为主的企业,整合开发地区牛羊肉、皮革等畜产品资源。通过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地区产业化经营,高起点、高水平、大规模发展现代农副产品加工业,打造出一批有影响、有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力争到2015年,培育2一3家国家级和15家以上自治区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契约,积极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模式,以东西两片或以县为单位,支持发展一县一品或一个主导优势特色农产品,扩大“订单”农业规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三是加快培育和建立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加强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做好产销衔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

12 矛盾。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对农村的种养大户、种田能手、经纪人、创收能人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增收致富能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积极为低收入农牧民创造发展条件,消除制约增收的不利因素,帮助他们早日增收致富奔小康。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100元以上。

(三)推进牧民定居,拓宽增收渠道,保障定居牧民“定得下来、富得起来”。抓住国家、自治区大力推进开发式牧民定居的机遇,全面推进牧民定居工作。一是全力以赴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发挥各方面力量,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反映地区牧民定居工作的特殊实际,争取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国家补助范围。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和财政投入力度,加快饲草料地开发,为推进牧民定居创造条件。2010年,要完成牧民标准化定居实现牧民定居3560户,力争完成4000户;今后3——5年要实现标准化定居1.6万户。到2015年,85%以上未定居牧民实现标准定居,户均配套50亩以上草料地,增强发展能力。二是通过多种途径使定居牧民实现增收。第一,围绕地区新型工业化、旅游业和新区建设,利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财富增加和就业岗位增多等有利条件,加快定居牧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非农非牧产业和城镇转移,增加非农收入;第二,以“新区建设”等城市及中心小城镇建设特别是中心镇的建设为契机,

13 降低门槛,鼓励定居牧民新生代在城市上学从业,逐步减少定居牧民人口,并使他们尽快富起来;第三,加快定居牧民后续产业发展,充分利用配套的草料地发展草料种植,如苜蓿、青贮玉米及籽实玉米等,发展农牧民结合型畜牧业,并且利用定居点区位优势,发展奶业、骆驼养殖、育肥业等特色产业,促进定居牧民生产经营模式多样化,提高生产率,增加收入;第四,通过加快发展牧区教育事业,实实在在提高定居牧民义务教育的水平,使他们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人力资本。同时创造条件,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加快在牧区普及高中教育,为定居牧民增收提供技能和技术支持;第五,抓好定居牧民增收致富培训工作,培养“技能型新型牧民”。 依托职业培训,加大定居牧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使定居牧民尽快掌握种植技术和致富技能,发展特色种养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现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第六,建立健全定居牧民社会救助体系,关注定居牧民中的弱势群体,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各种救助服务,让他们也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30元。

(四)加大农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挖掘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种植业方面,在抓好小麦种植,控制住种植面积不少于30万亩,收购任务不少于8万吨,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一是针对地区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把打瓜、

14 食葵、豆类、油料、阿魏菇等大宗特色农产品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如,今年地区已引进优质大豆品种进行试种,待条件成熟,通过引进中小大豆加工企业带动种植规模的扩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罗布红麻、小浆果、马铃薯、中药材、加工辣椒等一批新兴特色产业的引导和扶持,促其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通过结构优化增收。如,推动XXX三县(市)区域内的马铃薯种植,2010年种植2.5万亩,经过一段时期努力,争取达到种植25万亩,生产50万吨的目标;二是把设施农业建设作为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重点,突出抓好财政扶持、项目拉动、信贷支持、技术服务等工作。扶持农民新建与改建高效日光节能温室,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提高生产性能,使设施农业建设成为农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内容、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三是发展加快外向型农业。充分利用我地区口岸相对较多、周边国家市场潜力巨大的优势,做好发展规划,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加快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备案步伐,强化出口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政府搭台,推动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户走出去开展营销活动,进一步把农产品出口做大、做优、做强,推动外向型农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力争在3-5年内使全地区蔬菜大棚达到1.5万座,大田蔬菜种植4万亩以上,年出口蔬菜2万吨以上;四是大力发展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且节

15 水的“三高一节” 高效节水型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加快构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大对科技示范户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到户率和到田率。推广“绿色植保”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向设施农业重点转移,提高生产效益。大力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新节水技术,全面普及常规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今后,每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20万亩以上,到2015年达到185万亩,实现高效节水面积占耕地面积80%的目标。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150元。畜牧业方面,一是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牧区突出草原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行暖季放牧、冷季舍饲;农区大搞设施化畜牧业,推进“舍饲圈养”和“小畜换大畜、劣畜换优畜”,发展冬羔、早春羔生产。二是调整畜种结构,以农区、定居点为突破口,借助我区旅游资源优势来发展特色养殖业,加快建设地区绿色奶业、驼骆养殖与科研开发、优质牛羊育肥业和猪禽特色产业区,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到2015年累计改造与新建奶牛、骆驼、生猪、肉牛肉羊、绒山羊和禽类标准化养殖小区100个,扶壮养殖大户、专业大户4000个。三是依法加强天然草原保护,大力发展优质饲草料种植,发展饲草饲料加工业,促进牲畜机械化转场。四是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以自繁自育为主,加快畜禽繁育基地建设步伐和提升牲畜个体生产效益,提高畜禽品种改良技术

16 服务能力。五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做好以上工作,进一步挖掘畜牧业内部的增收潜力,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75元。

(五)大力实施特色品牌战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带动农牧民增收。建立品牌创建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地区特色农产品开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努力在提高产品质量、创名牌、创品牌上下大功夫,充分利用自治区编制《新疆特色农副产品指导目录》时机,加大地区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地区农产品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尽快把地区的特色优势农业做成特色优势产业,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到2015年,争取创建中国名牌产品3——4个。同时,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农产品物流业,重视抓好农村市场建设,培育营销主体,加快建设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增强农产品市场功能,逐步形成地、县、乡三级自销体系和农产品集散中心。利用各类展会,创新营销模式,建立销售网络,突出抓好区内、区外、国外三个市场拓展,积极搭建乌市、区外、国外三个销售平台,推动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进入国内外大市场,带动农牧民增收,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5元。

(六)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

17 牧民的非农收入水平。围绕地区矿业、旅游等优势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快制定劳动力转移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启动技能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就地转移,增加非农收入。健全地、县、乡、村四级培训体系,抓好常规培训。按照市场就业需求,大力实施“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转移就业和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加大就业技能和“双语”培训力度,特别要把“双语”培训作为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的重中之重,提高农牧民劳动技能和外出务工能力,实现由体力型劳动向技能型劳动的转变,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提高农牧民致富创收能力。同时,建立技能培训基金,实施“农转工”培训工程,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困难群体,采取“送出去”培训和职能部门与用工企业、中介组织、培训机构联合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的中高级技工,推动劳动力由短期转移向长期转移转变,使农牧民形成稳定的非农收入。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105元。

(七)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加快农牧业科学技术普及推广,为农牧民增收提供有效支撑。按照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不断增加农牧业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节本增效,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一是加快牲畜品种改良,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增加牧民收入;二是大力实

18 施“沃土工程”、“种子工程”,推广地膜栽培、种子包衣、设施农业、精准农业、测土配方施肥、大棚蔬菜种植技术等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围绕农牧业结构调整布局,创新农机发展体制机制,发展畜牧业机械、林果和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保护性耕作机械,提高配套比,促进农机装备结构的优化,促进农机发展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和专业综合型转变,推广标准化和高效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实现农牧民增收;四是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明确公益性职能,理顺地、县、乡三级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科学定编定岗定责,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实行人员准入,加强人员培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为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提供有效地技术服务支撑。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10元。

(八)进一步搞好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国家新的扶贫战略明确把工作重点放在贫困程度较深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发展扶持力度。因此,新疆扶贫工作,特别是地区扶贫工作要更加突出高寒山区、边境贫困农村等重点区域,按照:“划分区域、分类扶持、整村推进、巩固提高、完善机制”的方针,坚持开发式扶贫不动摇,按照新的贫困标准,以连片开发、边境高寒山区扶贫搬迁、互

19 助资金等试点成效为基础,结合实施重点帮扶、定点帮扶和定向帮扶等措施,推进贫困县、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着力改善贫困村、户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解决一家一户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加大科教扶贫力度,把扶贫同智力开发相结合,通过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达到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农牧民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整体素质,使他们早日脱贫解困、致富奔小康。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预计每年可使农牧民人均增收5元。

(九)完善政策保障,强化财政支持,建立健全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实施公共财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使农牧民走向富裕。把中央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坚持住,落实好,把政策的实惠落实到农牧民。同时,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与培育、设施农业、特色种植、节水灌溉、良种推广、农牧业保险等方面,分县(市)、分产业出台长期优惠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发展,提高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民增收;二是完善农牧业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地、县财政对农牧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农牧业补贴政策,制订和完善地、县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补贴政策,确保农牧民利益。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20 双层经营体制,同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引导和规范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特别要规范新定居牧民土地、草场的流转,依法保障牧民的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健全水土开发制度,坚决打击和杜绝非法开垦土地。四是健全城乡统筹机制。城乡统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方略,促进农民增收尤其要进行城乡统筹。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缩小城乡差距,加强农村技术、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事业,降低农民生产生活成本,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切实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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