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岗位职责

2020-06-25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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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编制依据: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公安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通告。

3.事件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工作原则: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正当防卫,快速平息,由警察协助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处臵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

组长:庄** 成 员:申**、黄**、李**、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

1.1发现纠纷和“医闹”苗头,立即组织好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判断是单纯医疗纠纷还是有组织的“医闹”行为,并及时上报给分管校长。

1.2预测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形成的规模,表现的行为方式,蔓延发展及事态扩大的可能趋势,同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和处臵工作,避免医疗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

1.3负责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对医院内部处臵无效、事件有可能升级的医疗纠纷(医闹)行为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4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尸检机构、尸体保存机构的工作。

2.进一步加强同学校保卫处的联系。对有组织的“医闹”事件或危及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要立即拔打学校保卫处电话(9110),请保卫处立即派保卫人员到医院执勤。及时侦察、取证、并对蓄意闹事的各种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报警(南昌市110),由警方依法处理。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患方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掌握其动向,做到心中有数,逐级汇报。对有组织的“医闹”行为,领导小组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收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做好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奏效,事态不能平息或事态一开始就矛盾激化升级有失控趋势,出现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南 2

昌市110)。

2.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2.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2.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2.5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2.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2.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2.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至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四、应急响应

1.启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由医院各部门按规定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臵,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经初步处臵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8种非法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要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臵。

2.现场处臵:领导小组人员马上到场,按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臵工作。 3.响应措施: 3.1接到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尽快到达现场,组织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医闹”的不同行为方式和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处臵方案,争取工作主动权,使医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2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主管校长、高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瑶湖派出所,立即请保卫处工作人员到位执勤,维护医院的秩序和人身安全。

五、应急终止

医疗纠纷已经按程序解决,医闹事件已经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疗机构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医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六、预案制定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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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定义: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组织机构

(一)医疗纠纷处理领导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预防、处理预案。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法律法规和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领导组办公室(医务科)

主 任: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日常管理;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

医疗纠纷;负责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协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督促医患双方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的各种材料;总结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医院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事故防范意识,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保卫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保卫医疗纠纷现场及有关证据;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事态难以控制应及时报警,坚决制止各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医闹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其他患者及其家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后勤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五)新闻发布组

组 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摄像、录音取证,和新闻媒体沟通,对外发布信息。

三、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

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院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院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四、报告

1、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科或院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2、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院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人员及时到位。

3、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

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院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处置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汇同保卫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

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新闻发布组(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八)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科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请县卫计局医政股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级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及医政股到现场协助处理。

(九)医务人员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十)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

(十一)医务科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

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十二)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三)医疗纠纷发生后,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原则,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索赔金额未超过二万元的,可由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索赔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劝导患者及其家属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劝导,患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调节不成功的,建议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责任追究

根据客观事实及处理结果,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院《医疗纠纷奖惩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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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辅仁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3、业务部门(护理部、药剂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讨论。

4、企划部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5、后保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协助处置。

7、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七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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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卫计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2、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业务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务科应按规定建议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5、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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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第十七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九条 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0.5万元的,由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0.5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0.5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及时向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一条 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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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一)成立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医政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医务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和解决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矛盾纠纷。

2、指导、协调各科室做好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

3、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投诉接待办公室,挂靠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兼任主任。

投诉接待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协调、联系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小组成员中抽调人员参与阶段性工作,接待患者的投诉,填写《医院投诉受理登记表》,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2、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3、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4、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5、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6、及时总结医疗纠纷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意见。第七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医务科负责医院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院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保卫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应当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科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后的赔付款支付、医疗费减免以及执行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决定等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九条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5人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大于5人、10人以下的,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行为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等情形。

第四章 报告

第十条 一旦发生群体性时间,医院应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及时分级响应。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及成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发生或估计会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警),了解情况后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人民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可能存在的责任情况等,待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将事件的定性和整改处理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置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按医疗纠纷事件风险分级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一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协调沟通。 二级风险的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主管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的纠纷发生后,医务科应及时汇报主管院长并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由医院处置医疗纠纷领导小组指派人员出面与患方沟通。

第十五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尤其是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第十八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向患者或家属通报、解释。

第十九条 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讨论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专家会诊。

第二十二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患者可根据《条列》的相关规定复印病历中符合规定的病历资料部分,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务科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病历原件资料不得交由患者。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全院人员必须听从医患纠纷领导小组的指挥,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患方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四)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申请医院向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六)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在分管院长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七)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要妥善保管与病情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必要时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八)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送殡仪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预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由专业人员尸检。 第二十四条 经医院专家讨论,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损害的,经鉴定可能为医疗事故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财务科依据医务科与患方签订的理赔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向患方支付赔款。

第二十六条 医院禁止各医疗行政部门、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在未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私自了结医疗事故争端。

第二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签定。

医院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之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严重侵犯患者知情选择权。

2、未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服务,或违反条列和卫生部规定,擅自扩大复印对象和复印内容。

4、未在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规定履行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手续,或未按照规定向患方权利人申明尸检权利和依法保存、处理尸体。

6、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科室主任和医院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争议的

7、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举证责任或由于认为因素导致举证不力。

8、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导致医疗事故争议恶化,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医院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9、未按规定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10、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有意扩大争议事态或跳动患方闹事,增加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难度,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第三十条 因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产生的经济赔偿,按医院目标管理方案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设备、材料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按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医院对积极履行证据收集、会议答辩、出庭作证等义务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领导小组制订、解释,医务科负责具体执行,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医院相关制度与本预案有抵触的,依本预案为准。

另建议:凡经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的存在过错、过失的或经鉴定负一定责任的医疗纠纷(争议)、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全过程参与下一起医疗纠纷(争议),以示警戒。

推荐第5篇: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坡头区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

第五条 医院后勤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等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坡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黄玉君(院长)

副组长:麦小青(书记、副院长)

1 梁亚杰(副院长、医务科科长) 莫美婷(副院长) 邓瑞雄(副院长)

成 员:陈少勇 陈卫华 许 富 陈小明

郑其安 万贵章 吴丽英 柳孔军 陈观炎 王 喜 林卫东 王炳春 吴学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梁亚杰副院长兼任。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院务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和报告。 后勤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所有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2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 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并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110报警,同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掌握基本情况后,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偿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应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患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协助联系)。

(六)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医院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情允许送其他医院救治),并保留相应证据。

(七)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后勤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应由院长出面协调,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5 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医院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经医院专家讨论院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少于1万元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向医调会书面报案。医调会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调解等事宜,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医院可请求医调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医调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

6 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协助医调会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会与患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医院证明由指定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告知医调会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和医调会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医院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实施。本预案报区公安局备案。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 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

推荐第6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工作总结

某某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

工作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病人生命安危、关系卫生院生存发展。我院近年来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总结我院在防范医患纠纷等医疗安全工作方面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等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为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卫生院每月召开会议,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带领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

一、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卫生院成立了由院领导、科室组长和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三、由各科室组长定期召开科室周会,督促科室成员定期检查各服务环节,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防范各种医疗矛盾和纠纷。形成了院长—科组长—科室成员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四、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认真遵守无菌技术、消毒隔离等操作常规。

3、认真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不单独执业,一律在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带教下工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交接、交接有记录,对疑难重危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做到“口头、书面、床旁”三交接。

5、制定了医务人员考核评分细则及奖惩制度,并成立了考核小组,每月抽查考核所有临床医生的处方及病历,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并兑现奖惩。

6、每月由科组长牵头,进行各科组的业务学习培训,更新诊治方面的新知识和新进展。

五、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在所有与患者及家属接触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和理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同时要求各科室:增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及时处臵上报;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科组间严禁互相在服务对象面前推拖指责等。

六、在化验室的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做到:

(1)制定完善院内标本采集管理制度、化验室质控规定、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一次性用品使用登记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2)检验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处臵,定期安排接受上级培训、学习;

(3)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 (4)定期对检验场所进行消毒,请县级医院专业人员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对,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等;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臵。

虽然从全院的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和业务收入全面增长这些成绩充分说明群众对我院服务的信任度有所提高。但是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不到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及与患者沟通不当和态度冷漠导致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我院的医疗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医务人员工作量大,工作压力也很大,容易发生医疗安全事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产还应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三基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总结经验教训,确保方方面面医疗安全,做到:

1、进一步强化环节管理。要针对医疗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减少疏忽,防止纠纷的发生。

2、加强门急诊管理和生命救护绿色通道建设,做到人员、技术、设备、服务和管理五到位。

3、加强高危科室的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查,落实消毒制度,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

4、加强高危人群的管理,对病人投诉多,意见大,发生过医疗纠纷的职工,医院要加大教育力度,提高技术水平,改进服务态度,做到重点培训,重点管理。

5、不断提高医疗护理人员诊疗技术水平,优化人员结构,巩固“三基三严”大练兵取得成果,提高服务能力。

某某中心卫生院 2012年8月5日

推荐第7篇: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机制

医疗纠纷防范与化解机制

当前,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医务人员在抢救病人时再不愿冒99%的危险去争取1%的希望,医疗纠纷猛于虎。

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摸索出了一套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在医疗纠纷的防范上狠抓医护质量管理,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等,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我们因事制宜,采取依法处理、协调解决和说服解决等多种形式的解决途径,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几年来,我们在防范纠纷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2、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3、把脉诚信,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我们一是对职工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教育,在全院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问)负责、出院相送”的服务模式,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送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消费权。二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与病人“五谈话”制度,即入院时;手术前;发生危、重急症时或创伤性损伤时;使用毒、副作用较大或贵重药品前;出院时。规范了谈话签字内容、完善病情同意书、医患道德责任书,同时教育医务人员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4、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我们推出了“宾馆式服务”的创建活动。一是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整建,病房全部安装空调,配置电视机,让病人就医尤如在家的感觉;二是各科室根据自身特点,提供4~5项便民措施,满足病人的不同需求。

二、以防为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虽然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我 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原则是: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1、依法处理 对那些当事人比较理智,提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我们及时进入程序,深入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公正处理,取信于民;属医疗缺陷造成的,该赔偿的赔偿,对责任人该经济追偿的追偿,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讨论,从中吸取教训。

2、协调处理 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理取闹或患者不按正当程序解决的,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一是对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确有过错,患者及家属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谋略通过取闹解决的,我们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请他们出面帮助协调,并处理好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请他们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做好患者单位或村组领导的工作,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合理解决,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问题,给患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矛盾扩大化,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对那些责任一时难以分清,但患者及其家属拒不申请或拒不接受鉴定结果,仍采取闹、上访等办法试图达到个人目的的,我们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不急

3 于立即解决,而是通过“拖”一段时间,让他们冷静下来后再商议解决措施;三是对纯粹无理取闹的,即病人出现的后果完全是病情发展的正常过程,医疗诊断治疗无任何过失,患者家属完全是无理取闹,这种情况我们请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对给单位或人员造成损害的,要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3、说服解决 对那些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医学常识,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我们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讲解一些诊疗的科学性、风险性及其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防处并举,效果显著

几年来,我们坚持按照“防处并举,以防为主”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原则,狠抓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逐渐减少,医疗纠纷的处理日臻成熟规范。

推荐第8篇: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医疗纠纷,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

(3)工作原则

根据医疗纠纷弓I发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解决,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同济医院的重大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弓I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2)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3)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

4)聚众闹事5人(含)以上。

5)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2.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医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

办公室挂靠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安全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修订并及时完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2)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 3)统一指挥重大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 (3)办公室成员职责:

1)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2)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及早发现医患纠纷苗头,排除医患纠纷矛盾,了解并尽力解决患者及其家属的困难和需求,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3)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4)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积极主动与患方保持沟通,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妥善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5)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 3.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分级和响应

(1)重大医疗纠纷的分级:重大医疗纠纷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I级)

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②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③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较重大医疗纠纷事件(II级)

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 ②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③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④聚众闹事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播谣言、静坐、下跪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

③限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等行为。

④聚众闹事2O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4)次重大医疗纠纷事件(IV级)

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次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①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

②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④聚众闹事5人以上。 (2)重大医疗纠纷的响应:

1)IV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调解、疏导。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现场指挥,其他成员按职责要求妥善处置纠纷。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情况适宜于现场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协调现场调解,办公室成员积极配合。请公安机关应及时有效控制局面,驱散无关人员,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2)Ⅲ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秩序的控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创造条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力配备,及时有效控制局面,依法移尸,驱散无关人员,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处理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办公室负责承担纠纷现场处理工作,保卫处负责联系公安机关。 3)II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消除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事态平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别有用心的个别人员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疏导、驱散无关人员,强制清理现场,加强局面控制。 4)I级响应:处置工作在于迅速控制现场局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平息事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办公室主任现场指挥,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现场控制或现场缉捕违法犯罪分子,迅速平息事态。办公室成员负责同患者家属协调。

4.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弓I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控制,医院正常诊断序恢复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了结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评估总结

重大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分管院领导。

6.实施时间一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流程图

五、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方案

为加强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目的

前移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重心,重在预防,坚持重点科室、重点人员和重点环节的防范,提前发现、处置可能诱发医疗纠纷的风险要素,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医疗活动,包括对各种医疗风险的预警、处置、评价及结果反馈等。

3.医疗风险点的认定、信息来源与采集。3.1风险点的认定

3.1.1告病危患者、疑难患者、住院时间超过30天患者、高额住院费及欠费患者等特殊患者;

3.1.2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正常二次手术及重大手术(事项)报备的住院患者;

3.1.3申请全院大会诊的住院患者;

3.1.4开展高风险的医疗技术项目或者新技术新业务的科室,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明显增多的科室;

3.1.5容易发生医疗差错、纠纷的重点诊疗流程和环节。3.2信息来源与采集

3.2.1利用电子病历系统每日采集告病危、疑难、住院超过30天、高额住院费用、欠费和申请全院大会诊的住院患者信息;

3.2.2临床科室主动上报的各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正常二次手术及重大手术(事项)报备,每日收集报告信息;

3.3.3每月末总结当月医疗纠纷投诉情况,投诉量排名前5位的科室和医疗组作为下月重点监控对象;

3.3.4上一年度发生医疗纠纷量排名前5位的科室及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骨科、产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新生儿病区列为本年度重点监控对象;

3.3.5定期及不定期总结分析医疗纠纷情况,分析查找容易发生医疗差错、纠纷的诊疗流程和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4.风险预警及处置流程

4.1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对收集到的医疗风险点信息进行筛查评估,确定需重点关注的医疗风险点。

4.2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应采取病区走访、查看病历、参加全院大会诊或者个别约谈等方式与患者、主管医师、医疗组长、科主任或医疗副主任沟通,妥善处置预警风险,并做好记录和签字。

4.3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应对预警风险的处置结果进行持续追踪,对可能涉及多个科室和职能部门的医疗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4.4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在处置预警风险的过程中,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及时与当事科室科主任及医疗副主任沟通。

4.5患者出院或者风险解除,视为本次风险预警处置结束,医务处医疗安全科负责人在应在处置记录上签字、存档。

5.管理责任

5.1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应在科主任和医疗副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住院患者医疗风险预防、评估、处置、缺陷整改等工作。科主任及医疗副主任是本科室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工作情况将纳入科主任及医疗副主任的绩效考核。

5.2临床科室应积极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医疗事件的,不扣科室每月绩效考核分;对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且能够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的,可予以奖励;对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且虽经努力仍未能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可申请减少或免除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绩效考核、文明优质服务、晋升考核等扣分及医疗责任赔偿扣款。

5.3医务处医疗安全科全面负责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工作,应切实做好医疗风险认定、信息采集,并及时作出反应;对医疗风险预警处置情况定期总结及评价,结果向医院领导报告,并反馈至相关科室。

附件:1.同济医院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流程

2.同济医院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情况反馈表 附件1:同济医院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流程

附件2:同济医院医疗风险预警与处置情况反馈表

推荐第9篇: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黎溪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次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清远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伤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成立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办公室、医务科、门诊部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真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例;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

1 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患方对卫生院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次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投诉的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理纠纷。

第八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第九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同时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

2 医务人员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理要求及 时赶赴现场。

(二) 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 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 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 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尸检。

(五)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办公室应按医 务科工作人员请求,负责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3 解或者向患方所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协助联系)。

(六) 保安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 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三级风险医疗纠纷时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证据。

(七) 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 纠纷的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 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 接待,介绍情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以上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违法行为。

4 第十四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即可使应当积极配合,事实就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的的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如患方仍有异议,告知其他相关处理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患方依法提出的各种要求,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在医院接待场所与患方协商处理(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于超越医院处理权限的医疗纠纷应立即报告医调委。根据患方意愿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评估、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院内会诊意见、医调委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如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

5 责,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英德市黎溪镇卫生院

二0 一四年五月九日

推荐第10篇: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好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维护好医患双方权益,和谐医患关系,制订本方案。

一、严格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或出现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后,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所在科室主任,科主任(护士长)应按《重大医疗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上报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管院长,必要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厅。

二、采取应急措施

属于医疗过失、错误的,接报后相关科室应立即派人到现场,积极采取救治等补救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病人的损害发生。

对设计收费、价格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纠纷,能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三、保存相关证据

发生医疗过失致医患纠纷时,应在患者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由医教科封存相关药品、器械、病历资料等证据,封存后由医教科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启封。

四、核实事件情况

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要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进行核实,明确责任。必要时根据情况如实写出调查报告,报主管院长。

五、做好善后工作

纠纷发生后,主动、耐心、细致的向患者或家属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思想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维持好现场医疗工作秩序。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纠纷,需调查核实,应在5日内,对涉及各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11篇: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工作总结33

福清市中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

工作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病人生命安危、关系我院生存发展。我院近年来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总结我院在防范医患纠纷等医疗安全工作方面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等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为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带领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

一、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我院成立了由院领导、科室组长和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三、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认真遵守无菌技术、消毒隔离等操作常规。

3、认真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不单独执业,一律在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带教下工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交接、交接有记录,对疑难重危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做到“口头、书面、床旁”三交接。

5、每年由医务科牵头,进行各科的业务学习培训,更新诊治方面的新知识和新进展。

四、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在所有与患者及家属接触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和理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同时要求各科室:增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及时处臵上报;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科组间严禁互相在服务对象面前推拖指责等。

五、在化验室的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做到:

(1)制定完善院内标本采集管理制度、化验室质控规定、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一次性用品使用登记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2)检验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处臵,定期安排接受上级培训、学习;

(3)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4)定期对检验场所进行消毒。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臵。

虽然从全院的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和业务收入充分说明群众对我院服务的信任度有所提高。但是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不到位、盲目

2 追求经济效益以及与患者沟通不当和态度冷漠导致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我院的医疗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还应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三基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总结经验教训,确保方方面面医疗安全,做到:

1、进一步强化环节管理。要针对医疗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减少疏忽,防止纠纷的发生。

2、加强门急诊管理和生命救护绿色通道建设,做到人员、技术、设备、服务和管理五到位。

3、加强高危科室的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查,落实消毒制度,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

4、加强高危人群的管理,对病人投诉多,意见大,发生过医疗纠纷的职工,医院要加大教育力度,提高技术水平,改进服务态度,做到重点培训,重点管理。

5、不断提高医疗护理人员诊疗技术水平,优化人员结构,巩固“三基三严”取得成果,提高服务能力。

福清市中医院 2013年9月4日

第12篇: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鼓励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并加强对医调委业务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保险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情况,并正确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七条 患者的健康生命权、公平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服务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求偿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不得扰乱、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市和县(市)、区应当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机制,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作为评级基础。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隐瞒、谎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医调委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并为设立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对病施治,合理医疗,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隐瞒、误导、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四)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五)篡改、隐匿、伪造、损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

(七)收受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窃取或抢夺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妨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回答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

未按规定逾期未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且索赔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超过3名;

(七)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八)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及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书面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愿;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

(四)总结、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六)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核,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三)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而引发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由1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应当予以回避;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医务人员职业责任、公众责任等各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第三十一条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及时理赔并足额支付赔款。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报案,并如实向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五条 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分或处罚、刑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患方或其他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诊疗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人民调解员以及医调委工作人员违反人民调解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调解意见,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损害一方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收受或者索取保险费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以及其他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3篇: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河南建设,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我省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置应当遵循知情告知、处置规范、风险投保、及时处置的原则,做到患方明白、医方尽职、理赔恰当。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建立由卫生、司法行政、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困难、问题。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其它医疗机构比照参加。 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商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履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全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群众性组织。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县级以上行政辖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由司法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纠纷处置过程中由当事人随机抽选。

第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第十一条

省辖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发生重大、复杂医疗纠纷,可由咨询委员会专家分别出具医学和法学方面的分析意见,供医疗纠纷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参考。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社会捐助、公益赞助等共同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全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五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第三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设立专人负责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医疗纠纷分析讲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处置医疗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医疗纠纷排查,加强法制宣传,防止纠纷激化。 第二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纠纷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可以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三)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进行尸检。

(五)索赔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方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审核,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调解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当事人各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必须是单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三)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

(五)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医患发生纠纷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内寻衅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主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文件材料、档案资料,不听劝阻的;

(六)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有关资料及实物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管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依照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14篇: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7号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春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准确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诊疗和办公秩序,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市和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置,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工作。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辖区政府。同时告知调委会;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立即依法移放尸体。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患方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选择调委会调解或诉讼渠道解决;索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鉴定结果出具后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调委会应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理赔。

第二十七条 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经济补偿、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经济补偿、赔偿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封门、堵路、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经劝说无效的;

(二)停尸闹丧,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烧纸、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劝说无效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 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办公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应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并及时依法处置。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驻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无为县中医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无为县中医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1.预案制定目的: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有效控制和打击“医闹”,维护患者的合理诉求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2.预案制定依据: 制订本方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卫生部、公安部通告。

3.预案制定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家属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的最终医疗结果不能接受,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医闹”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或社会其他无关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医疗纠纷和当事人的过激情绪,人为制造群体事件,激化医患矛盾,扩大事态,用极端手段要挟医院,以图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本预案涉及医疗纠纷(包含医闹)是指患方拒不依照正常程序、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以各种非正常行为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患者亲属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各种非法行为。 非法行医与利用医疗犯罪等非医疗纠纷不在此列。

4.预案制定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为利用医疗纠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极端手段自发或被无关人员有预谋利用和煽动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导致纠纷矛盾升级,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医闹”行为。

5.预案制定原则:有效预防,分级负责,妥善处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快速平息,打击主要闹事人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成立医院处置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作为负责处置医疗纠纷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投诉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保卫科、当事科室负责人。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投诉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应急小组处置原则:

(1)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总支各科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各有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

3 ,应急小组职责分工:

(1) 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投诉办,医务科: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3)保卫科,医院安保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保卫科及时联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护院领导、医护人员和医院财产安全。

4,应急小组主要职责:

(1)发现纠纷和“医闹”苗头,立即组织好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判断是单纯医疗纠纷还是有组织的“医闹”行为,并及时组织专门讨论,形成相应结论上报医院领导。

(2)预测事件的紧迫程度,可能形成的规模,表现的行为方式,蔓延发展及事态扩大的可能趋势,同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和处置工作,避免医疗纠纷事态进一步扩大。

(3)负责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对医院内部处置无效、事件有可能升级的医疗纠纷(医闹)行为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向县卫生局报告。

(4)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尸检机构、尸体保存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组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应急预案。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收集:患方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掌握其动向,做到心中有数,逐级汇报。对有组织的“医闹”行为,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收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做好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2.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奏效,事态不能平息或事态一开始就矛盾激化升级有失控趋势,出现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9)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 (10)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应急响应

1、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科室要立即向投诉办和应急小组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投诉办、医务科和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到达现场,在应急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3.现场处置:各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按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组织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医闹”的不同行为方式和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争取工作主动权,使医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启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由医院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县医调委协调、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5、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10种非法行为之一的,应急小组要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城南派出所,要求立即出警,维护医院的秩序和人身安全。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6、必要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患方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通过他们做好患方的疏导、劝止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7、社会反响大的医闹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由医院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在请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后,决定以何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终止

医疗纠纷已经按程序解决,医闹事件已经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疗机构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医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六、预案制定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医疗纠纷防范工作及发生后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防范工作:

1、医务科定期组织全员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行医的医疗安全意识。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全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效果;适时组织各临床科室对既往发生的不合格服务进行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预防/纠正措施,加强质量意识,杜绝医疗隐患。

3、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定期组织临床工作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考试,确保临床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适宜性。

4、科主任应随时注意提醒工作人员加强敬业精神,提高安全意识,正确面对医疗纠纷。科主任组织科内人员在本预案启动之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处置程序实施补救作业,使医疗纠纷、事故的影响减低到最低限度。

5、临床工作人员发现不合格服务,或患者和/或家属提出疑问,但尚未引发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药物干预、解释等,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量避免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注意事项

1、每遇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科室和职能部门应立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快速做出初步定性或定量的倾向性意见,净化矛盾环境,杜绝流言蜚语。

2、临床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引发医疗纠纷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科室内其他工作人员应提供协助;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做好记录,有可能的话,请第三方签字认可,尽可能的留下患方和第三方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擅自隐瞒、涂改、销毁各种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向科主任或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并由科主任签署相关意见。医疗纠纷当事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应急小组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处置的全过程。

3、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如实反映医疗情况,不隐瞒、不拖延,并由科室负责人逐级报告分管院领导和院长。

4、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证物应立即主动提出当面封存,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如患方不愿签字,须做附加说明,并由在场之第三者证明(最好为非本医院工作人员,例如公安人员),有关证物由医中心保管,不得交由患方或第三方带走;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5、科室负责人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实施补救措施,在24小时内以最快捷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科室内定性,统一认识。

6、出现医疗纠纷后以科室内部解决为主,科室内定性,并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如情节轻微且未引发后果,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科室负责人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私人名义协商解决),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做处罚,但必须完善相关记录,送医务科备案。如为重大差错或事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向医院相关领导报告,且不排除在内部解决的过程中事态发展恶化,须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的变种处置。

7、一经上报,当事工作人员必须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当事科主任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协调与处理,进行医疗解释和安抚工作。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专家对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向委员会如实报告医疗纠纷发生的全过程及原因。一旦司法部门介入,则转入司法程序。

8、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应注意保护当事科室工作人员,尽量不让当事工作人员直接面对患者或患者家属;不得在纠纷没有最终认定之前,随意给对方书写字据;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发表意见(包括媒体传播、网络传播等)或超越本人权限的任何承诺。

9、应对处理技巧

(1) 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必须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间应该充分、及时,接待人员不能催促来访者,如果接待人员急于有其他事情要办,可向来访者说明,不要引起其误会。接待来访者时,谈话切忌简单,不但要告诉其处理程序,还要讲清处理程序产生的过程和政策依据,使之能够理解。

(2) 接待家属的技巧:坚持“人进我退,人躁我静,人急我慎,人热我冷”的方针,要冷静头脑,理清思路,多记多听,少言慎言,切忌急躁;弄清纠纷根源出自何方,性质为何,病家想些什么,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要主动、及时地不断加强法制观念,言行之中,不仅要合理、合情、更主要的是要合法,而且更要带头守法、执法;在接待记录中写明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切记在会谈结束时,力争让病家签字认可,使之具有合法性。

(3) 病友与群众舆论方面:在接待纠纷的初期,应在人力上做充分的准备,以便及时、快速、有效地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变“众人说”为“病家说”,切勿使高潮形成,使医院陷于被动境地、事态失控。

(4) 新闻媒介方面:在获悉病家投诉于某新闻媒介之后,应及时派出有权威性的代表主动上门介绍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中心方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助于新闻记者对纠纷全面、客观的了解。

(5) 医院内部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内部沟通工作,不能上推下卸,以免激化矛盾。禁止任何内部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加以传播,如已在医院引起较大议论,应急小组应加以澄清,以利于事件顺利处理,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禁止利用医院内部的矛盾,有意将内部不成熟的医疗方案、讨论内容传到患方耳中。

(6) 发生纠纷的科室和职能部门的配合问题:纠纷发生以后,所在科室应主动向医院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职能部门接到报告以后,要深入科室了解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政策、法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调查取证、统一认识以后,由当事科主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答复患方提出的问题。

(7) 病历资料、有关证物和现场的保留问题: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完善病历,妥善保存并防止被抢夺;除非特殊情况(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讨论会、会诊抢救、检察中心和法院中心已正式立案者调用),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对有价值的实物,如药物容器、输血或输液的残留液体、空安瓶等应及时封存并送检;对于在住医院期间自杀的病员,如已死亡,暂时不应移开现场,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移动。

10、医疗纠纷处理后,在持续改进过程中应急处理小组应组织全科工作人员事后进行分析、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必要时应组织全医院职工大会进行警示教育。

11、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定性结论,根据影响后果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须直接承担相应的医疗后果(包括处罚)。 无为县中医医院投诉办 2012-9-19

第16篇: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医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处臵重大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建立重大医疗纠纷各部门、各科室联合处臵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臵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二、重大医疗纠纷的定义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停尸闹丧,如在医院内外悬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或聚众占据医院诊疗区域、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

2.故意损坏或窃取医院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3.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

4.聚众闹事5人(含)以上。 5.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三、应急处臵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的组织领导,成立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臵相关小组,负责处臵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一)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组 员:院领导、医教科、护理部、院感科、院办、党办、防保科、总务科、门诊办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职 责:

1.及时修订并完善重大医疗纠纷处臵应急预案。 2.统一协调应急处臵相关小组工作。 3.统一指挥重大医疗纠纷现场处臵工作。

(二)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相关小组及职责:

1.接待处理组:由分管副院长、医教科负责。医教科做好家属方的接待、记录工作,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必要时,分管副院长经院长同意后及时代表院方出面接待,其它副院长做好接替工作的准备。

2.调查分析组:由分管副院长、医教科负责,其它副院长协助负责。医教科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院长审核后上报县卫计局。

3.后勤保障组:由分管副院长、总务科负责,党办协助负责。负责与公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联系,驱散无关群众;了解外围情况及时汇报;负责安排人员轮岗及后勤保障;负责各应急处臵小组间的沟通协调。

4.宣传报道组:由分管副院长、院办负责。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接待、对外媒体采访、宣传等。形成新闻通讯稿,经院长审核后及时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的新闻发言由医院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经院长授权委托的分管副院长发布。

5.医疗安全保障组:由分管副院长、医教科、护理部负责,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参与配合。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期间,组织抢救力量对医疗纠纷涉及的患者及可能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积极补救。除维持日常医疗工作外,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安全。

四、应急处臵预案

(一)组织纪律性原则

各相关人员一切以大局为重,严格服从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保持通讯畅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及不作为,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紧急处理原则

重大医疗纠纷的现场处臵工作侧重于现场秩序的控制,以迅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为核心,尽可能减少损失,避免不良影响扩散,调动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力量。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创造条件。配合医调会积极采取教育疏导,制止医患双方过激行为,阐明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途径,引导纠纷事件向平稳解决方向发展。

(三)补救措施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的医师和护士应立即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立即采取弥补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必要时由医教科组织会诊或外请专家会诊协助诊治。

(四)报告形式

紧急情况下主动电话报告。护士->医师->科主任->医教科(总值班) ->院领导 ->县卫计局。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当事科室、医务人员须在12小时内就事件经过递交书面报告,科室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教科。

(五)纠纷处臵

1.当事科室或医教科负责接待,听取患方意见,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臵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妥善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患方要求协商的,医院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3.医教科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同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医教科与科室主任共同决定接待患者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4.医教科通知医院法律顾问到场,参与医疗纠纷的处臵。 5.医教科工作人员在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历、实物由医院保管。

6.患者在院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中记录。

五、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预案的响应与终止

(一)响应

医院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处臵预案。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负责承担纠纷现场的处臵指挥、协调工作,各应急处臵小组按职责要求妥善处臵纠纷,同时报告武原派出所、县卫计局医政科、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

(二)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恢复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进入调解、诉讼等途径,应急预案响应终止,转入一般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在医疗纠纷处臵结束后,医教科应及时向县卫计局医政科提交医疗纠纷处臵总结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17篇: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工作极不满意,强烈要求追究我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较大赔偿损失的医患纠纷。

二、启动预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动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出现患方在医院内寻衅滋事。

2、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非法占据医院办公、诊疗场所。

5、在医院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

6、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7、纠集5人以上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患纠纷事件。

8、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到其他患者(家属)人身安全。

三、处置原则

(一)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各相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

四、应急机制

(一)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由院长或院长指派主持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院办、党办、门诊、投诉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指挥: 总督导: 成

员: 下设四个小组

1、医疗救护组

长: 组

员:

主要职责:对病例进行会诊同时对医疗纠纷或事故进行初步预判,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协调上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救治方案,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2、接待处理组:

长:

员:分管副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了解患方诉求,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对现场的病历、药品等物证进行封存保留;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明确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医院责任大小,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请求帮助。

3、通讯报道组

长: 组

员:

主要职责:负责防治工作情况资料管理,掌握相关信息,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上报。

4、后勤保障组

长: 组

员:

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保证物资供应,负责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质的储备和调度。

5、预防控制组

长: 成

员:

主要职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专门教育,向群众宣传防治相关知识。

6、安全保卫组

长:

员:柳河县公安局驻县医院警务室巡特警、保卫科全体队员 主要职责:制定并落实医院安全保卫措施、值班制度;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好全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积极督促门卫、巡逻、联防等制度的具体落实,加强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管理,发现漏洞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科室迅速整改,及时发现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具体应急事宜。

五、应急处置预案

1、疑似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纠纷当事科室负责人须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2、医务科根据情况建议应急领导小组是否启动预案。

3、医院院长统筹指挥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分管院领导具体安排纠纷处理,协调各科室工作联动。

4、医务科、护理部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了解患方诉求,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对现场的病历、药品等物证进行存留;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明确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医院责任大小,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请求帮助。

5、党办负责就医患双方言行摄像取证,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6、保卫科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保安布置位置,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事态难以控制应及时拨打110,必要时请求县公安局出动防暴警力。全力保护院领导、医护人员、其他患者及其家属和医院财产的安全。

7、院感科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8、全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行动起来戮力同心、众志成城阻止患方违法行为,保护其他患者不受伤害。

9、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凡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必须由本院指定新闻发言人贾操副院长统一向外发布信息,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图片、录像、录音信息及相关的一切信息,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纠集的人员撤离现场,医疗、工作秩序恢复正常,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第18篇: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联合发布

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第七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 1 与和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努力实现把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工作规章,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或工作过错发生。

第十一条 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依法遵守医疗秩序的管理规定。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指导和内保队伍业务培训,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加强群众的医疗卫生工作常识教育。

第三章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一) 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相应机构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介入,认真倾听患方投诉及咨询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5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方协商解决纠纷。

(二) 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

2 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

(三) 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 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不进行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 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程序和协调联动措施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积极疏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处理,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稳控、调处纠纷等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维护医疗公共场所秩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一)控制事态。对医患双方的过激行为,要依法进行教育疏导、耐心劝阻,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正常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防止事态扩大。

(二)维持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标语、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三)依法处置。对发生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调查取证。依法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中,相关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

3 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章调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县(市、区)以下重点城镇,根据调解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市(州)所在地中心城区,可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整合市、县两级资源,可建立市(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调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依法组建;依照法定调解程序,受理、调处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调会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原则上专职调解员不得少于3人。聘请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应当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特邀调解员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可特邀参与调解。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与医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及特邀调解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划的医调会工作,将医调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保障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接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应当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医调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受理调解的医调会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医调会应当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约定义务。

经医调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

4 第二十八条 全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并择优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参保的医疗机构及承保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应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可根据以往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三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及理赔工作的监管,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调会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患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不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以及为医疗服务提供管理、辅助与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第19篇: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置规范、及时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 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物品和资料。

第十二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并按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七)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行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追偿。

第四章 调解与理赔

第二十条 医调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调委的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六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在医调委调解员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调解员,并共同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组成医疗纠纷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未指定调解员或者无法共同指定首席调解员的,由医调委代为指定;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的,委托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医调委提供病历、诊疗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二十九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期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可以参加医疗纠纷调解,并协助医调委做好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评估及理赔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申请理赔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赔偿金后,可依法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医疗机构随意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三)在政府机关或医疗机构实施拉条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摆花圈、烧钱纸、封堵大门等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故意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疾控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滁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滁府规备字„20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与结果及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宣传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舆情的引导和监控。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对医疗纠纷、医疗机构的宣传报道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应分别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调委会的组成和工作办法依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主要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不足部分鼓励调委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

第九条 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变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陈述病情,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所需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调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或故意损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财产及医疗设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四)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委会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申请;

(四)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低保等经济确有困难的患方申请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可以实行部分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讨论意见告知患方,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督促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指导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委会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纠纷现场,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对难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尽快引导至调委会办公场所进行调解。

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逾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对违反规定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宜;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调委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经济补偿、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调委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金,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机构索赔。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患方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以及调委会工作人员违反人民调解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不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不公正调解意见,或者循私舞弊,收受财物,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原推选或聘任单位撤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足额赔付的,由保险监督部门责成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新闻媒体对真相不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者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驻滁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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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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