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核查组岗位职责

2020-09-29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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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催收技巧(2)

时下,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欠债不还或者拖欠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无归,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本刊将分两期,重点就公司货款催收事宜及相关技巧作简要评述,望能为有志商业发展的企业家们提供些许参考。

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之催讨篇

虽然企业做好了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前期防备工作,但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后,一些客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还是会发生延迟履行债务甚至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这时,企业要做的就是根据客户欠债情况、依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债务追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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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电话催讨。企业催帐员或者业务员电话催债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把客户档案放在手边,作出文字提示,并准备记录,有条件的要做录音,为今后可能的起诉做准备。电话催缴过程中,要不断提出付款的要求和欠款的数额,但语气要平和,要始终保持文雅和礼貌的态度,同时,要给客户以紧迫感,让欠款的客户产生今天就应该付款的感觉。如果对方属非恶意拖欠,要显示出对客户的理解并给客户出主意,提出为客户安排付款的建议,以树立企业在客户头脑中的印象,为今后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二是通知书催讨。针对把脸面看得重的欠款客户,可以给他们发传真或邮寄感谢信,在信中洋溢些感谢之词,并一一列举按合同给对方所供应的货物、货款、供货日期等,请对方在确定的日期前把所欠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于多次跟催仍不偿还货款的,给其专门发一封“催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载明:欠款事由、欠款数额、欠款日期、催帐经过,为加大催债力度,通知书中还应列明,“如贵方在XX期限之前不能付款,我们的法律顾问XXX将直接经办此案,并将加收滞纳金XXXX元”等等。

三是登门催讨。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向客户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他的生意或脸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欠不多,客户一般会赶快还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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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收款人员在旁边等候的时候,还可听听客户与其客人交谈的内容,并观察对方的内部情况,也可找机会从对方员工口中了解对方经营现状,对讨债也会有所帮助。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应直截了当、干净利落并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你登门的目的就是专程收款,要让客户感到内疚,且找不出理由要求延期还款。对于一见面就开始讨好你但却只字不提还款的客户,一定要揭穿对方的“把戏”,根据情况,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迫其还款。

四、发出律师函。如果上述几个方案都行不通的,企业该考虑进入法律程序了。但启动这个法律程序不是为了诉讼,只是为了促使客户尽快还款,因此,吓唬的成份要大于实际意义。因为不是正式的起诉,所以,花点小钱,借助律师事务所向客户发出一个律师函,列名主要事项即可搞定,一般能达到收债效果。

五、诉讼讨债。对于前述努力都失败的欠款客户,最后只能采取起诉的办法了。可以聘请律师或自己直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中院起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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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默认。

【以案说法】

两年催债无果一周实现债权

案情:2017年,某家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装饰家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家装公司完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室内装修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家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2017年底,某家装公司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家装公司多次催讨,但直至2017年底,仍然没有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某家装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该案再过5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将诉讼时效有效延长。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研判,律师准备采取非诉手段实现家装公司债权。通过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履行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调查后,律师发现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且其主管人员对该项债务予以认可,但有推脱付款的意思表示。有鉴于此,律师约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表明该案债权债务明晰,其必须立即付款,否则律师将采取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届时,其公司在经济上会有更大损失,同时,在商誉上也要承受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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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在律师晓以利害的压力下,经过慎重考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于一周后全部清偿了所欠债款。

点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和加强债权管理,尤其要加大应收账款管理力度。调查显示,国外很多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超过半年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3个月内由公司内部进行催收,超过3个月则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追收,超过6个月则会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我国有些公司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超过1年、2年,甚至3年也不做坏账处理。这样,就降低了资金周转利用率,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必定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所以,在穷尽自身力量仍无法按期实现债权利益时,公司应当借助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诉讼程序,尽早实现账款回笼。

【热点评析】

摘要:在4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公益诉讼有望成为《消法》的新增内容。

原文: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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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提交审议。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除打破原有赔偿“两倍上限”外,提交审议的《消法草案》还拟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此之前,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能被圈定在消费指导和消费预警方面,如果包含此内容的《消法草案》得以审议通过,各级消协组织将随消法修订而变向得以“扩权”。

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额度、大件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购物“反悔权”等内容,也等待本次消法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这部事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修订,在更大程度上,将对中国的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

解读:2017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中未做明确规定。

本次《消法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是对《民诉修正案》的一个正式回应。可以说,通过民诉法“变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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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的修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资格,是保护消费权益的一大进步。由于我国未实施集团诉讼制度,使得消费者维权诉讼成本很高。如果此条款能获得通过,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其胜诉,对于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就一样有法律效力。这不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规速递】

2017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网络发票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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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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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如何追讨

公司债务追讨问题越来越得到公司的重视,因为公司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究其原因,公司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不想公司欠款成为负担?

公司债务追讨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账款的数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账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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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上就作为坏账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账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公司的催债意识。一些公司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公司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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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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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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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处理。

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新颁布的《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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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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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不可少的。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司债务如何追讨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赢了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赢了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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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公司债务转让三方协议

债权转让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人民币元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 元。 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丙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自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三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

签订日期:



年月

2(盖章)日

推荐第4篇:公司债务转移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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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转移协议书范本

公司之间的债务,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也是可以进行转移的。通常情况下,为了明确转移各方的权利义务,也为了日后产生纠纷不至于无据可依,最好还是签订一份债务转移协议。下面是赢了网带来的公司债务转移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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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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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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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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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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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间的债务转移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进行转移的,其中债务公司必须在转移债务之间先得到债权公司的同意,否则的话转移是不对债权公司发生效力的,也可以说这个债务转移是无效的。要是你遇到了类似纠纷无法解决的话,可以向赢了网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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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管理 从1998 年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

现的新问题和与国际会计环境的接轨而出台

债务重组准则开始,到积累一定市场经验后,

颁布实施了针对我国国情的2001 年债务重组

准则。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应对新的经

济问题,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

财政部于2006 年发布了新的债务重组准则。

概括来说,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主要是围

绕公允价值的使用和重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

展开的,例如从最早的使用公允价值和重组收

益计入当期损益,到2001 年准则的不使用公

允价值和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再到最新的

2006 年准则的重新使用公允价值和重组收益

重新计入当期损益。

不可否认的是,从新准则实施以来的经验

来看,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交易仍然存在着很

多问题。显而易见的是,与以往债务重组准则

“服务”的对象相同,从准则中受益的大多是带

ST 和PT 的“T 族”,这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在 年末调节利润,完成扭亏为盈的目标,以达到

保牌的目的。通过分析2008 年的年报,利用上

市公司年报的财务数据揭示在重组收益的确

认和计量上对上市公司所能产生的“重大作

用”,即ST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了扭亏为

盈,避免了因连年亏损而产生的停退市的危

险。由此可见,新债务重组准则在针对上市公

司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需加

以改进。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应用中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难以合理运用。新准则中公

允价值的使用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

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如何准确确定公允

价值,是新准则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规模,但目

前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仍然制约着对先进

会计工具的运用。在东部沿海地区,活跃的要

素市场的完善为公允价值的使用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然而,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公允价值

的确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的并不充分,更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

获得准确和恰当的公允价值制造了相当的难

度。

为了保证公允价值不被滥用,新准则对公

允价值的应用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是, 对于关联方交易中的使用并没有特别说明。因 为在债务重组中,帮助上市公司摆脱债务危 机,进行单方面利益输送的大都是控股股东, 这种有关联方参与的交易对公允价值的使用 并没有加以约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方就可以 利用这个政策上的疏忽进行债务重组,随意确 定公允价值,实现盈余管理。

(二)重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诱发盈余管

理。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是利用新债 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目的型”债务重组。 上市对于我国的公司无疑是极其诱人的,一旦 成功就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上市的要求又十 分苛刻,大多数公司在无法达到上市标准的情 况下,通过盈余管理操纵利润,以达到上市发 行股票的目的;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扩大 经营规模,又避免巨额的贷款成本,向股票市 场增发就是一个好办法,然而我国对上市公司 的增发也有非常严格的条件,所以通过盈余管 理来调节就会使公司业绩轻而易举地达到原 本很难达到的标准。监管的压力来自各个方 面,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亏损,被戴上ST 和PT 的帽子,企业将面临停退市的危险,为了不退 出股市,上市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必须”要 盈利,于是盈余管理就被作为保牌的工具抬了 出来。仅就2008 年来说,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 组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其目的大都是面临 保牌的压力。

二、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管理的对 策建议

(一)完善债务重组准则。鉴于新债务重组 准则的实施在上市公司中的影响,准则的完善 应将重点着眼于防止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进 行盈余管理,其中在公允价值的运用上,应有 更多的政策限制,特别在涉及关联方的债务重 组交易中,建议参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关 联方交易中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加以限制。如 非货币交易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必须具有 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强调关联方关系的存在 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

业实质。有了这些前提限制条件,将有效制约 在债务重组中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单方面的 利益输出。

在重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上,对关系到关 联方的交易也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在涉及ST 企业的时候,加强强制性的政策限制,对实施 后有明显效果的应用指南类规定加以强化,提 高到具体准则的高度,如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 关联方的单方面利益输入,应认定为其经济实 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 者权益,这样就避免了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利 润,也就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准则漏洞进行盈 余管理。准则的完善势在必行,根据债务重组 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的经验,从实际问题出 发对准则进行查缺补漏,才能有效防止上市公 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 的行为,使财务报表反映上市公司真实准确的 财务信息。

(二)健全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从我国 目前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来看,还存在很多不 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如利润指标的计算受主观 判断的影响、对亏损的程度缺乏明确的量化标 准、防范机制不够健全,等等。我国上市公司只 是简单地把连续三年亏损作为退市的基本标 准,本文认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绝不主要取决 于这一简单标准,应该全面地分析上市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果只是将不亏损作为标准,上市 公司只要通过粉饰财务报表,使得公司当年盈 利,就可以继续留在股票市场,而篡改报表中 的盈利数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债务重组无 疑是最简单的。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将股票价值

(即未来各期股息收益的折现值) 作为退市的 基本标准之一。通过股票价值的计算,量化判 断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有市场,是否还有继 续留在证券市场的价值。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 股票不一定完全丧失了股东权益,其股票仍有 可能存在盈利和发展空间,这种情况下,不应 该武断地责令其退市。但是,对于资不抵债的 亏损上市公司,可能遭受破产清算,股票已经 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此时必须下定决心终止 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另外,我们还应该对上 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股权分散程度、股权 结构和资产规模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多

项指标数据的综合判断,可以得出上市公司的 市场价值,用以判定这家公司是否继续留在股 票市场。

(三)加强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就债务重 组中的关联方交易,特别是面临停退市的上市 公司,具有盈余管理动机的债务重组,更要关 注其有关关联方的交易,不仅要认定清晰,更 要在会计处理上加以限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2009 年2 月23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 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 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 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解答 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 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地、单方面地从中获 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 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虽 然有明确的指示规定,但由于这是作为应用指 南颁布,并不具有强制性。

加强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债务重组的会计

处理的限制是一方面,要强化对其限制的强制 性,不仅是作为应用指南,而是要提高到基本 准则的高度,使其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为服 务广大的专业知识不强的中小股民,仍要完善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让上市公司在关联 方交易方面,能够最大化地将信息在年报中披 露,使广大中小股民了解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以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否则,债务重组中 涉及关联交易的部分,被上市公司做了复杂的 交易设计,一般的中小股民很难察觉,这就需 要在披露这部分信息时,要更简单明了地强调 交易的方式和对象,使广大中小股民能够透过 交易的现象看出本质。因此,应完善目前的关 联交易披露制度。

第一,完善关联交易披露会计准则:(1)关 联交易的核心在于交易定价政策,准则对交易 价格的定价方法及其适当性应制定更详细的

“交易条件准则”,这便于非常规交易的认定, 也便于披露的实施监督;(2) 准则应加强经济 实质的披露,对影响重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缘 由和合理性、对交易各方生产经营以及当期业 绩的影响程度,以引起投资者对不正常关联交 易的充分重视。

第二,应加强关联交易的即时披露:(1)不 仅要在交易谈判期间即时披露,而且对关联交 易履行状况即时披露也非常重要;(2) 由于当 前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在季度报告中增加关联 交易的披露,可使投资者及时获知企业持续关 联交易的近况。

第三,应加强披露制度的实施力度:(1)对 没有遵守准则进行的披露应进行惩罚,对已造 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2) 切实加强对关联 交易披露的审计力度,以提高披露的透明度和 可信度。

(四)健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建 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各国的经验,站 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独立董

事,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具有制衡作用。同时,通 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独立董事可以发现公司 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 出警告。要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命制度, 通过股东大会让那些具有专业知识、良好社会 品德和社会知名度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剔除 那些不负责任和利欲熏心的人,让独立董事能 够真正站在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以维护公司的 利益,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中小股民的利 益;其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挂钩,使股 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 益障碍,使他们毫无顾忌地为企业发展出谋划 策。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不能因为 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通过 粉饰企业的经营业绩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 化。要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使得管理者不 能为所欲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再次, 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公司内 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结构的优化,有赖于 机构投资者的壮大,通过机构投资者,将广大 中小股东集合起来,加大在整个公司的股份份 额的比重,才能在股东大会上争得发言权,参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而不只是作为听众, 任由控股股东的摆布,只有机构投资者队伍壮 大起来,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现 象才能得到缓解。

(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审计

1、证券监管部门在制定与健全相关政策

的同时要加大执行力度。只有对违法乱纪者的

严惩,才能使心怀鬼胎之人望而却步。与此同 时,要加大对巨额亏损企业和濒临停退市上市 公司的监督,巨大的停退市压力往往使管理者 铤而走险,因此,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透明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债务重组对利润的 影响程度和在债务重组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 对象与方式。对于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债务重组 行为要特别加以关注,注意其债务重组的会计 处理是否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对于严重 违反有关法规而操纵利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 查处,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整个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

2、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

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审计,提高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注 册会计师的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因此,注册 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实施 审计工作,对濒临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以及 亏损上市公司发生异常利润波动,予以特别的 职业关注。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完 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单位,对违反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加强刑 事处罚和后续教育的力度,强化注册会计师在 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增加审计过程的透明 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荐第6篇:城投公司债务隐形调查

城投公司隐性债务调查

城投债:偿债能力堪忧

城投债“井喷”的结果,就是去年仅城投债发行规模已然超过2000亿元。但偏低的发债评级,正让两会代表纷纷担心其潜在的巨额偿债风险。

“现在城投债基本都很难放行,主要是银监会方面卡得紧。”一家券商投行部门人士对记者透露,去年一度“井喷”的城投债发行热潮,现在已不复存在。

“现在城投公司找我们讨论能否发行城投债,我们多半选择婉拒,即使有些城投资质还不错。”前述投行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券商根据去年下半年城投债发行状况做了统计,发现发行成功的城投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城投类企业发债募集资金所投向的基建项目,最好签订应收账款等比较安全的担保协议;二是发债主体评级必须达到AA-,债项评级AA+以上;三是不涉及互保、连环保。

城投债“井喷”的结果,就是去年仅城投债发行规模已然超过2000亿元。但偏低的发债评级,正让两会代表纷纷担心其潜在的巨额偿债风险。李金华表示:“我在审计署工作的时候,曾经调查过,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财政风险。”

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透露,台风险在于,去年出现了一批新的地方融资平台,地市、区县甚至乡镇都设立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越是基层,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越大。

然而,为了顺利发行城投债,一些地方城投公司依旧想方设法“提高”信用评级与偿债能力。记者调查发现,比较常见的增信方式有五种,即以BT协议做质押担保、与当地其他城投企业互相担保、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及第三方担保与应收账款做担保。

然而,上述增信方式未必真正提升城投公司的偿债能力,只是起到美化财务报表的作用。

据前述券商投行部人士透露,他曾碰到一家城投公司要求以一两条省市级高速公路若干年收费作为应收账款担保物,要求发行城投债。“但我们看到的预期评估收入,却看不到测算这个收入数据的合理性计算公式。”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的城投债发行模式。一家城投公司给予土地很高的估值,但是情况介绍中却找不到具体位置与面积。谁能保证这些土地的真实价值?谁又能保证若干年后这些土地还值多少?

“后来,我们看到一些城投公司要求以BT协议作为城投债发行担保时,基本不会看BT协议内容,就直接询问地方政府能否用足够的财政收入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源,然后判断信用评级高低。”他直言,无论城投公司以哪种增信方式发行城投债,最终还是考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两会期间,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此强调说,若地方融资平台以土地为抵押产生的借款,因为在土地价值的上升阶段,有可能会出现高估,而未来当土地价值下降的话,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

“城投债信用评级的计算方式其实是固定的。城投公司提供的财政收入与担保物估值数据,往往左右着城投债最终的信用评级与偿债能力。”汉华评值(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毅强告诉记者,“但选择怎么样的数据,却是一门学问。”

这些内含“学问”的数据,放大着地方融资平台的城投债偿还风险。一位城投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有些地方融资平台就是依靠发行城投债募集资金,作为基建项目自有资金,再套取银行贷款,等于城投公司不花一分钱就能投产基建项目,将来再还本付息。

但是,还本付息的资金从何而来?据上海国泰君安证券提供的抽样统计数据发现,2009年前4个月发行的城投类债券,地方补贴收入总额为81亿元,而同期发债主体城投公司净利润总额只有83.7亿元,这意味着地方补贴收入占城投公司净利润的比重高达96.7%,这笔利润绝大多数将用于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这类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同样值得关注,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就是说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蕴含着城市政府以及财政性的风险。

城投类信托:门槛低成本高

低发行门槛意味着更高的融资成本,通常城投类信托产品期限在3-5年,比城投债更短,但利息在7%-9%,比城投债略高。

同样的举步维艰,相比城投债“发行无门”,城投类信托产品依旧艰难地维系着城投公司融资需求。

“和去年鼎盛期相比,现在城投公司靠发行信托产品募资的规模的确小了,以前一个月能发行50亿-60亿元,现在只有城投类的集合理财信托产品还在发行,一个月大概能发出20款类似产品,规模在约20亿元。”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透露。

记者调查发现,以往替城投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信托公司自有渠道发行集合理财类信托产品,但这类信托产品规模基本不超过2亿元,且最

低认购额度在100万以上;二是银信类城投产品,规模通常超过10亿元,通过银行渠道发行,最低认购额度只有1万-5万以上。

目前基本处于停发阶段的,是银信类城投信托产品。“以前发一个信托产品,只要总行批复同意就基本能发行,但现在都要先到银监会备案报批,不过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过高已被广泛关注,基本都很难被批准。”一位银行投行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去年信托公司与城投公司合作发行基建项目信托产品非常多,甚至有些信托公司都深入到某些二三线城市区县级城投公司。”

信托公司之所以受到城投公司青睐,一是相比城投债发行主体需要很高的信用评级,而信托公司往往只看城投公司能否替产品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是城投债有额度限制,但信托产品计划不受此限,很多银信的城投类信托产品发行规模甚至超过10亿元,比某些城投债还高。当然,低发行门槛意味着更高的融资成本,通常城投类信托产品期限在3-5年,比城投债更短,但利息在7%-9%,比城投债略高。

但城投公司依旧对信托产品发行模式乐此不疲。前述城投公司负责人承认,一些依靠BT协议或第三方担保、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基建类信托产品,城投公司未必需要将它计入负债表。“这等于把部分由城投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到表外”,但它们依旧在“创造”巨额违约风险。

对信托公司而言,发行城投类信托产品无疑是新的“创收源”。据悉,信托公司替一家城投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一般会收取1%-2%的财务顾问佣金与1%-2%的信托产品发行佣金,规模若超过10亿元,也能收到3%的综合费用。

“因为信托公司相信地方融资平台不大会出现违约风险。”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至今没听说过一家城投公司的信托产品有违约事件。”

他的自信,源于信托产品中的一项条款:县市财政局必须出具承诺函,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建设资金预算,并报经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当信托贷款资金归还出现缺口,市县财政局给予足额的专项补贴,将专项补贴款用于本项目信托贷款本息的偿还。

不过,一旦地方财政收入“意外”出现资金缺口,最后的保障条款会不会形同虚设?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对此选择了沉默。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梅兴保强调说:“我最担心的是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之下,参与的项目贷款可能隐含着较大的风险。”

的确,这又是一笔被隐没的城投公司隐性债务。“去年这类城投类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至少达到500亿-600亿元。”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透露。

中期票据:资金流向不明

不排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融资平台信贷被收紧的情况下,先依托偿债能力强的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再将所募资金转移给偿债能力偏差的融资平台。

城投债与城投类信托产品发行“渐行渐难”,中期票据融资,已成为城投公司最后的“融资天堂”。

“目前,城投类中期票据市场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收紧的影响并不高。因为能发得出中期票据的,都是偿债能力最强的一批城投公司。他们嫌发行城投债要支付太高的利息,才选择发行中期票据。”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通常这些城投公司在中期票据利率谈判时,都相当强势,至少票据发行成本绝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然而,“强势”的城投公司,现在同样面临种种挑战。“中期票据基本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以前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只要这些中票能卖得掉,地方投融资平台评级能达到AA级,总行就基本同意放行,但现在我们设计的城投类中期票据都得先去银监会报批,有时也得考量这家城投公司的综合资质。”前述银行内部人士透露,资质考量的内容相当多样化,主要是城投公司现金流是否长期稳定,应收账款的违约率是否上升、地方政府给予“实质性”的支持等等。

所谓的“实质性”,就是地方政府是否已在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投公司中期票据还本付息,这笔专项资金是否已到位。如兴蓉投资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还款来源,已在成都市财政开支有了专项安排,甚至2009年成都市的7.6亿元用于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价补贴、融资抵押的相关补贴经费已经全部到位。“这对中期票据成功发行,有着实在帮助。”前述银行内部人士表示。

然而,随着城投公司信贷风险过高被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警示,这些城投公司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流向问题,同样受到关注,因为它隐藏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转移隐患。前述城投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排除有些地方政府在地方融资平台信贷被收紧的情况下,先依托偿债能力强的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再将所募资金转移给偿债能力偏差的融资平台,或用于其他贷款项目还本付息,或后续开发建设某些项目。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此担心说:“地方政府借的钱究竟哪里去了?我建议对银行的这部分贷款也进行调查,很多贷款是以政府的名义借的,将来到底要怎么样?”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指出:“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对商业银行提出三个底线。一是不要再任意参与大学园区、科技园区等建设;二是只能与拥有具体项目的平台公司签订贷款,不能再与地方政府签订无特定项目和用途的贷款

协议;三是注意防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能力低、资本金不足甚至可能改变资金用途等风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期间表示,接下来可能要从几个方面去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要更好地体现量力而行、优化结构、保持适度规模的要求;对于目前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进一步清理、核实,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地方财政的偿债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管理,加强资本约束,控制集中度,对贷款对象要严格进行审核。

推荐第7篇:公司债务清偿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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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协议怎么写

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叫做债务清偿。债务清偿一般情况下都要写份协议,这份协议该怎么写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债务清偿协议怎么写的相关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债务清偿协议

债务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现甲方为清偿之前所欠债务与乙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1条 债务总额

1.1 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亿元(大写: 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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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利息: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各期股权转让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1.3 截至 年 月 日,甲方应支付的利息补偿款约为 万元;本金、利息合计约为 亿元(大写: 圆整)。

第2条 债务清偿

2.1 以转让****股权款清偿债务

乙方同意甲方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以**** %股权转让款用以足额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a.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其持有之******股权 质押至乙方名下,且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b.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就前述a项所述股权办妥强制执行公证(担保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 )。 c.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所属之**** 价款补缴至 万吨,且该资源价款已补缴的证明经乙方认可; d.向乙方出具有关****的所有债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债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债务),并出具保证函承诺****的所有债务(无论债务清单是否披露)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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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与乙方签署 年 月 日生效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为零元、乙方为受让方)、提供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所有法律文件。

2.2 若甲方满足2.1条所述各项条件,且于 年 月 日前与****

股权受让方(非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若股权转让价款低于第1条所约定之债务总额的,则甲方须以现金补足差额),并将不低于1.2亿元诚意金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则甲方转让****股权以清偿债务的期限届满日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90日;否则按2.3款执行。

2.3 若甲方未满足2.1或2.2之任一条件的,则甲方应于 年 月日前,协助乙方办妥******股权工商登记过户手续、法人变更及公司章程变更等。

2.4 若甲方满足2.1项下所有条件、且根据2.2或2.3款履行完 毕,则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相应责任,并自2.1项下所有 条件满足之日尽最大努力协调公安局、检察院不再追求甲方因 涉嫌诈骗之刑事责任,但非因乙方检举的情形除外。 第3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3.1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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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不得用于抵偿乙方的债务;

b.根据甲、乙签署之有关******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应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办妥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但乙方无需实际该支付股权款;该《股权转让协议》之价格条款仅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便利而设,并非为乙方设定任何实际付款义务。

c.若甲方未满足本协议第2.1之条件或未足额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正矿业股权、房产等)继续进行追偿。

d.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按照乙方或公证处要求提供、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还款协议、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相关文件等。

3.2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若甲方将本协议第1条所述债务足额清偿或******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且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则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之相应责任。

第4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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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股权进行质押、公证和/或转让过

户,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债权的,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的1%承担违约责任;

4.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补缴资源价款或未承担****之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按补缴资源价款或债务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4.3乙方违反承诺追究甲方合同诈骗刑事责任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第5条 其它约定

5.1本协议系《股权转让合同》、《承诺及保证函》及《补充协议》之补充约定;如本协议与上述合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上述合同、协议执行。 5.2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应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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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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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1221省法治核查组检查指导工作(新闻稿)

广东省 “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核查组

莅临我司参观指导工作

12月21日上午,由广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吴金卫(女)带领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核查组”一行在清城区副区长欧建文、清城区司法局长罗延安等领导的陪同下莅临我司参观指导工作。远光电缆党支部书记兼行政副总李壮烈、工会主席张东帅等公司领导在四楼会议室热情地接待了评估检查组一行。

座谈会上,行政部副经理黎继斌从“法治文化建设机构机制”、“普法教育、培训及考试”、“依法维权依法治企情况”、“深入法治文化宣传”、“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创建成效及获得荣誉”等六方面对我司法治文化建设进行了全面的工作汇报。核查组组长吴金卫、成员陈科(省民政厅主任科员)、邹洁明(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主任科员)在认真听取了汇报后,对我司扎实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随后,核查组现场参观了我司的党支部办公室、工会活动室、厂区法治宣传栏、员工食堂法治宣传角,查阅了我司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台账和资料后,一致认为:远光公司虽在依法治企、依法行政、档案规范等方面工作做得相当扎实,但还需多结合其他市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经验,在法治文化宣传、培训方面加强力度,使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将法治工作推向新的台阶,将企业打造成为行业的法治工作建设新标杆。

——行政部 黎继斌

2017.12.22

推荐第9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实施细则

参阅资料

目 录

政策法规

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3)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8) 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2) 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

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14) 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18) 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21)

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

3 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3.49,0.01,0.29%)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4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

5 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

6 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

9 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

10 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12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13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14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

15 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

16 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17 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地发公益性项目建设至举债快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 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

18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整体可控 无系统性风险

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部署加强管理

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

19 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20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日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则。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在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大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与地方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4万亿元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地方债”重新得以发行,4000亿元主要流向了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此外,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指出,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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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下,人们不仅开始担心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是否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记者在采访诸多财税专家时,基本上都表示不太可能。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强调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具体来看,首先,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其次,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抵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再次,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最后,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在加强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的同时,对于各式各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何进行管理,“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虽然目前来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因此,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23

推荐第10篇:天保工程综合核查提供核查组资料提纲

一、省级提供资料

1、相关年xxx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

2、营造林及各重点工程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3、重点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营造林年度总结材料、案件处理。

4、各统计单位境外造林情况。

5、现行国家相关政策与地方营造林实际不相适应方面的事例即情况说明。

二、核查县工作准备及资料提供

1、xxx年省厅计财处、县计委下达核查县的各工程营造林任务、资金计划指标(复印文件)。

2、县确认统计上报的营造林总面积及各工程面积(分乡场)。

3、县级对各营造林方式、各工程类别制定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材料;

4、县级检查验收材料,包括检查验收办法、验收报告等材料;

5、核查县汇报材料(盖章):

(1)核查县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林业机构、生产、资源概况;

(2)各营造林方式、各工程类别营造林规划或总体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设计队伍资质、作业设计情况,营造林任务、资金计划指标、实际下达资金(或筹措资金)、完成任务量情况,营造林立地条件、整地质量、种苗来源、供应、等级、生产组织形式、栽植质量、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管护、抚育措施、档案管理、营造林成本核算等情况;

(3)各营造林方式、各工程类别营造林实绩、成效情况及原因分析;

(4)政府参与各工程营造林管理的情况;

(5)营造林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6、核查县各营造林方式、各工程类别营造林年度总结材料;

7、核查县的示范、典型、专题研究、实用技术或特殊情况材料;

8、根据营造林任务和资金计划指标下达部门、实际资金来源渠道、县级确认统计上报完成的营造林总面积和各工程面积(县统计局、林业局盖章)、作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查验收、管护、抚育措施、档案管理等情况核准工程营造林的类别;

9、要认真提供的数据、资料,如提高营造林成效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如设计科学、合理,符合设计规范,整地、种苗、栽植严格按设计施工),管理措施(如实行施工监理制,层层把关、检查验收,落实具体管护、抚育人员、资金、措施,建立档案),实用技术等具体事例、数据资料;影响营造林成效的技术、管理问题,气候、降水、病虫害自然灾害以及人畜破坏等具体事例、数据资料。

第11篇: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2013)xx法见字第081号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行的委托指派陈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贵行)与xxxx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林业)、郑xx、张xx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处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xx林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郑xx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借款借据》等共三笔借款的相应资料;

(三)、发给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

1、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3、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贵行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及理解适用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在内部研究应对债权处置作参考之用。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事实部分:

(一)、xx林业成立于2005年11月8日,公司住所地xx市南福路22号21幢1-4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0万元,后变更为4005.55万。依据贵行调查报告记载公司股东为郑xx、张xx两位自然人,但无公司章程体现。

(二)、2011年1月17日,xx林业与贵行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35xx62xx001619,约定: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同意以林权评估作价4400xx00元为企业在最高余额2200万内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有关15240亩林权位于xx县境内,于2011年1月20日向xx县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

(三)、2011年1月17日,郑xx、张xx与贵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5xx52xx012894,约定: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自愿为xx林业向贵行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2200万,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xx林业于2011年12月28日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报告》及股东决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xx0万元,用于支付木材货款。2012年1月9日,双方签订编号为3xx1xx12xx027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xx0万,借款期限为壹年,发放日期为1月9日;2012年3月1日,xx林业再次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报告》及股东决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xx0万元,用于支付木材货款。3月7日,双方签订编号为3xx1xx12xx185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xx0万,借款期限为壹年,发放日期为3月7日。两笔借款均由上述编号为35xx62xx001619《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为35xx52xx01289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借款。

(五)、2011年9月27日,xx林业与贵行订立编号为351062xx01559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同意以林权评估作价106xx800元为企业在最高余额5xx0万内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有关27xx6亩林权位于xx县境内,于2011年9月28日向xx县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光林抵登(2011)第044号;2011年9月27日,郑xx、张xx与贵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5xx52xx015208,约定: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自愿为xx林业向贵行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5xx0万,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贵行在保证合同首页将xx林业也列为保证人,但xx林业未在合同末页保证人拦下签章。

(六)、2011年9月27日,xx林业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报告》及股东决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xx0万元,用于收购森林资源。9月30日与贵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51012xx006963,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xx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发放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该笔借款由上述第

(五)项中编号为351062xx015592《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为35xx52xx015208《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借款。

(七)、借款届期后,贵行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2012年10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11月8日向xx林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11月8日向担保人郑xx、张xx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七)、截止2013年10月21日,xx林业尚欠借款本金4xx0万,利息5756400元未偿还。

二、律师意见:

(一)、xx林业与贵行的借款关系明确,双方订立编号为3xx1xx12xx027

8、3xx1xx12xx18

51、351012xx006963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xx林业与贵行的抵押担保关系明确,双方订立编号为编号为35xx62xx0016

19、351062xx015592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有关抵押林权已办理抵押登记,xx林业不能还款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农行拥有优先受偿权。

(三)、郑xx、张xx与贵行的连带保证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编号35xx52xx01289

4、35xx52xx015208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四)、借款届期后,借款人xx林业、担保人郑xx、张xx均收到贵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贵行在时效内主张了权利。

(五)、《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与xx牧业借款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能转让事项,因此转让债权无法律障碍。

(九)、为完善资料,应要求xx林业、郑xx提供:xx林业公司章程、张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xx股东地位及股比。

鉴于贵行提供的关联资料中有xx深发农林有限公司、三明深发农林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xx县及xx县林权,应落实两公司与xx林业的关联性,可通过两公司的章程了解。贵行提供给xx林业的贷款,有可能由于森林资源收购后,将林权登记在xx林业以外的公司名下,此举可能对贵行实现债权产生影响。另因林权抵押的特殊性,为明晰权利价值,应核实坐落于xx县境内抵押林权现状。 就债权处置(转让),应向拟受让方披露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担保人的真实情况。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xx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第12篇:城投公司债务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城投公司债务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城市投融资事业部 杜亚 葛芳芳

【摘 要】: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愈发受到关注。国务院7月26日下午发特急明电,要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本次全国性审计工作将于8月1日起全面展开,全国审计机关将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彻底摸底和测评。作为地方财政和政府信用担保的主要举借主体,城投公司已然成为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及直接、或有负债,极大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本文从城投公司负债特点出发,进一步研究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管理提供研究思路与借鉴意义。 【正文】

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在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上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仅通过城投公司融资和承担融资债务来满足巨大的城市改造、建设资金需求的方式,留下了自身债务居高不下和地方政府隐形财政债务的隐患。由于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目前大部分依赖预算外的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偿还,一旦房地产行业出现大的调整,地方财政的偿还能力将捉襟见肘,隐性债务问题可能迅速“显性化”。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降低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同时也在平台债务偿付与地方财政之间设立了一道债务风险防火墙。

一、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分析

2013年8月份审计署将进行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上一次全国地方政府性审计工作开展于2011年,此后审计署陆续开展相关审计,并发布了2012年第26号公告: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以及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依据审计署2011年、2013年审计结果公告得出以下数据结论:

(一)表外债务两年翻倍

2011年对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审计结果是: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84679.99亿来自银行,占79.01%;10449.68亿来自其他单位和个人,占9.75%;7567.31亿来自债券,占7.06%;剩下的来自上级财政借款。

而两年之后,这部分债务显然还在迅速增加。根据银监会2013年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截至2013年6月末,平台贷款余额9.7万亿元;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投向基础设施的信托余额为2.11万亿元,在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信托的还款来源都是地方政府;而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债登)统计,截至2012年末,城投债余额为1.44万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2010年国发19号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商业银行加强了对平台贷的管理,通过信托、城投债等其他方式的政府债务两年时间都全部翻倍。此外,通过理财产品和同业资金池进入银行系统的地方政府融资无法统计。

(二)部分地区债务规模增长较快

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公告指出,部分地区债务规模增长较快,一些省会城市本级的债务风险凸显。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有11个省本级和13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债务规模比2010年有所增长,其中4个省本级和8个省会城市本级债务增长率超过20%。

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债务率和偿债率指标偏高,2012年,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有13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偿债率超过20%,最高的达60.1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偿债率最高的达67.69%。

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一些省会城市本级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5个省会城市本级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最高的达38.01%。14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期181.70亿元,其中2个省会城市本级逾期债务率超过10%,最高的为16.36%。

(三)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

从债务举借主体看,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的分别为49710.68亿元和24975.59亿元,占比共计69.69%。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的分别占45.67%、28.96%、25.37%,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单位债务余额增长较大,分别比2010年增加3227.34亿元和1295.72亿元,增长比率分别为22.50%和32.42%。

具体数据对比如图1所示:

二、城投公司负债特点归纳 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重要及主要主体,城投公司极力应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资金需求,大多容易造成自身债务的居高不下,为地方政府带来隐形财政债务的隐患。

(一)巨额存量债务“可持续”循环——宏观现状

依据审计署最新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至2012年底被审计的省市区地方债务总额共计38475.81亿元,比2010年增长12.94%。其中,9个省会城市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188.95%,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据专家保守估计,从2010年末至2012年末,中国地方政府的直接和担保债务可能已经上升13%,至12.1万亿元。

依据经济学常识,如此巨额债务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后果不堪设想!在存量债务无法快速消释,增量债务难以严控的现状下,只有靠不断吸收大量资金供给,方能维持表面的暂时平衡。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大量新增资金供给替代原有债务并偿还债务利息,以保证债务的可持续循环。如此一来,城投公司在债务偿还上必然会引致较高的借新还旧率和逾期债务率。2010年底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余额49710.68亿元,有358家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1059.71亿元,借新还旧率平均为55.20%;有148家融资平台公司存在逾期债务80.04亿元,逾期债务率平均为16.26%。

(二)债务规模巨大增长较快,偿债负担较重——风险催化剂

依据审计署最新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的223家融资平台公司中,有94家年末资产中存在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8975.92亿元,占其总资产的37.60%;有5家注册资本未到位56.19亿元;6家虚增资产371.07亿元;3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公园、道路等公益性资产45.53亿元。从偿债能力来看,有68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有151家当年收入不足以偿还当年到期债务本息;有37家2012年度出现亏损。在2012年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债务本息3618.85亿元中,以财政资金偿还1205.75亿元、占33.32%,举借新债偿还738.93亿元、占20.42%,两项共占53.74%,虽然比2010年下降15.81个百分点,但融资平台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仍显不足。

由此可见,城投公司普遍负债逐步增多,且增速较快,偿债压力较大。常年、大面积这样状况的持续势必会引致政府相应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也必然会愈发严厉。

(三)管理制度不规范下的高负债风险——负债根源

目前很多城投公司尚未形成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导致高负债、高风险。由于城投公司性质特殊,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其管理决策往往以政府意愿为导向,且财务和运营主要由地方政府控制,难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率的低下,进而导致债务资金不能有效使用。现实结果表现为很多城投公司业务单一,缺乏稳定资金收入,偿债风险不断加剧。

由于这种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加上城投公司本身的定位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高资产负债已然成为城投公司的代名词。当高额负债到期无法清偿,地方政府可能采用多种方式来偿还债务(包括挪用其他财政支出资金、增加税费或向上级政府转嫁债务等),这将有可能引发其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缺口从而进一步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债务资金的公益性使用——政府性标签

城投公司与普通的国有企业相比,同样具有非企业化特征。最突出的一点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或是说基本没有盈利的可能性,这是由城投公司成立初衷决定的。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以社会性、公益效益为追求目标,基本无盈利可言(除少数可产生现金流的自偿性项目,如:收费公路项目)。

三、债务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结合以上财务数据和城投公司负债特点来看,要想平衡城投公司融资与偿债能力、公益性需求与资金供给,必须站在城投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关键任务目标即是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一)政府层面——债务风险防范顶层设计

1、建立综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组织

在对各种政府债务进行分项管理基础上,需要成立一个综合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履行协调各项债务政策,制定统一的债务管理制度,综合统计、监控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风险等。

从具体实践来看,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债务综合管理组织架构,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风险管理决策机构,这是债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最高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关于债务管理的根本性的政策原则进行审议,以及根据审议项目单位的申请及风险管理执行部门审核意见的结果审查项目;二是风险管理执行机构,这是债务风险管理最主要的责任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和监控;三是第三方监督机构,是由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授权对地方债务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是审计机构。

2、构建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债务风险预警系统,对财政运行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及早地发现债务危机信号,预测财政面临的风险,使政府在债务危机的萌芽阶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机的出现。

根据中国现代集团多年来对政府债务研究的结果表明,对一个具体从事财政资金运作的财政部门而言,其对本级财政的风险程度是有一些把握的,但具体风险现在到了什么程度,目前降低或延滞风险重点何在,则没有人能说得清楚,这就需要利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进行测算。在构建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过程中侧重于在风险描述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风险等级进行,在此基础上找出风险潜在的方向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监测对象。

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旨在通过可量化的风险指标,评估和预警债务风险,是债务风险控制的核心制度。应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利用财政状况指标对政府的债务风险定期进行评估,按风险的高低等级,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和举借主体进行分类后,对债务整体进行宏观的指导和控制,从而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切实的过程管理模型。

3、构建地方债务偿债机制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构建地方债务偿债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偿债基金的合理运用,有条不紊地削减和清偿逾期债务。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严密的债务清理排查,针对经常性债务和资本性债务、直接债务和间接债务、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进行分类交叉登记。根据各类债务的历史逾期存量、新增违约流量和自身拥有的财政资源情况,制订中长期偿还计划。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务类型错综复杂、规模庞大和偿债的长期性,偿债基金一旦建立,就应保持其连续性,在部门预算内设定为固定支出项目,随地区经济、财政运行状况做相应调整。各级地方财政衡量自身偿债基金规模和各类债务的最低偿债金比例,对于有部分偿债能力的项目,财政可要求项目单位制订出偿债计划,督促其按时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门设置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还本付息。偿债基金除用于防范新增违约和清偿逾期债务外,待条件成熟后,还可委托专业机构投资于低风险债券组合,将投资收益并入该基金,实现偿债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二)平台层面——自身能力提升

1、推动政策性业务和市场化业务“分类经营,分业管理”

从长期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城投公司要兼顾好政策性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关系,重新梳理子公司业务结构,逐渐改变混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

分类经营,就是根据项目的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特征,结合城投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业务和资源分布情况,从战略发展和管理重构的需要,把平台旗下的二级公司进行重新整合和优化重组。对各类可经营的资产和资源,按照成长性和收益性综合排序,选择收益稳定,成长性良好的产业,由相对独立的运作平台作为债务主体和经营主体;公益性项目则以平台下属的二级子公司为债务主体,以财政资金为偿债来源,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投资需要。

分业管理首先从子公司的业务管理上实现对不同资金性质的项目进行“分业管理”,逐步形成母公司对政策性业务和市场化业务两条差别化的业务管理脉络。从财务核算,投资决策,绩效考核,薪酬体系等方面,制定符合市场化需求的经营性业务的管理机制。

图2.城投公司业务“分类经营,分业管理”示意图

2、追踪政策变动,优化资产结构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它可以随着具体的环境条件而变化。城投公司要积极追踪政策变动可能导致的资产的非经营性向准经营性和经营性的转变机会。同时积极建议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或者提高产品定价,提升某些非经营性或者准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实现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良性转换。

优化资产结构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规模约束,公益性项目应以专项偿债基金为付息与还本保障,约束投资规模,专项偿债基金由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拨付,额度应最少覆盖年度还本与付息需要。经营性项目应立足于经营性现金流安排融资规模。二是风险隔离,公益性项目应有专门主体进行融资、投资,独立运作。对拥有稳定经营回报的投资项目尽量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操作,降低集团资产负债率,同时将风险主要隔离在项目本身,也有利于减轻集团的负债压力。

3、培育城投公司自身造血功能

“与其节流,不如开源。”对城投公司而言,组建自主经营实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加现金流量是债务偿还的快效保障。根据城市的特有资源和平台自身已经掌控的资源,针对项目类型和业务特点,从结构上考虑业务体系布局,对现有的业务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业务板块,通过独立的平台运作,并逐步进行纵向延伸,完善产业链链条,提高运营效率。在产业链的延伸上,应紧跟城市发展阶段,要防止选择盲目。

四、结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使命巍然,责任重大,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管理方式更加强调对债务问题的重视与控制。随着新一轮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现代集团多年来服务城投公司发展的经验,债务风险管理将成为各级政府和城投公司下一步发展必须关注的焦点和重点,结合融资平台负债特点,构建科学有效的偿债机制是应对这一焦点问题的重要手段。

第13篇: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适用于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债务清偿/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共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的表决权,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通过),会议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拟由____万元减少至____万元。

本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公司减资公告刊登于____年___月___日的《________》上(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有个人、团体对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

本公司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目前公司资产总额_________、负债总额_________、净资产总额_________。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本公司足以承担债务的清偿,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已征得债权人同意。

股东签字、盖章:

第14篇:重庆市核查组到惠民小学进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检查

市核查组领导到惠民小学进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检查

2014年5月26日下午,重庆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导核查组副组长蒲晓容、工作人员唐刚及巴南区教委陪同核查人员彭多龄、牟晓凤一行到惠民小学核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在核查中,核查组领导们实地查看了惠民小学功能室和教室班班通的配置与使用,进行了家长、教师、学生问卷调查,观看了学校校报和宣传片,翻阅了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料。蒲副组长在交流时对惠民小学各项工作非常满意,她评价说:“惠民小学的办学理念‘慧童年,惠一生’很切合素质教育的主题,各项工作能围绕办学理念落到实处,富有学校特色,和一般农村学校相比有质的飞跃。”

惠民小学

彭祖明

第15篇: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

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

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

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

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

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 公司(章)

×× 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会成员签字:

日期:

第16篇: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有关数据调查统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有关数据调查统计

附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1-1至附表1-6说明

1.附表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总表”是附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的汇总数据。

2.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偿债资金来源情况汇总表”是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的汇总数据。

3.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债务单位举借的所有债务情况(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

1 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

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在表1-5统计的债务数据基础上,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4.表1-

1、表1-2数据单位为“亿元”、表1-

3、表1-

4、表1-

5、表1-6数据单位为“万元”。

2

二、附表2-1和附表2-2说明

5.表2-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情况总表》按照类型汇总,以“亿元”为单位,请根据表2-2数据对应汇总表2-1数据。表2-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明细表》按照项目逐项填写,统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地方政府在以后年度有财政支出事项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以“万元”单位。

6.表2-1中,政府及其部门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为表2-2相应列中填写“是”的对应金额合计数。

7.表2-2中,区划编码、区划名称,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国标行政区划填列。

8.表2-2中,“类型”选择“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等12个类型。具体如下:

(1)国开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开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2)农发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3 (3)政府投资基金: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政府出资额或回购资金、固定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文件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4)股权融资计划: 通过信托、基金、集合债券等股权投资形式融资,由政府分年度回购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股权融资。

(5)PPP项目: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相关文件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正文

三、

(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事项”。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正文

三、

(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

4 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正文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臵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正文二“省级以下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正文

三、

(一)“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7)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分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5 (8)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9)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0)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1)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 通过信托融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其他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列入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承诺等情况: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长期财政支出的情形。

9.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按照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全称填列。

10.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需要在备注中填列。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6 11.表2-2中,签订日期: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日期填列。

12.表2-2中,协议(合同)投资额: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投资额填列。若协议(合同)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详见说明19)拆分,根据实际投资额填列。

13.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出资人本金回购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4.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5.表2-2中,协议(合同)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是否列入预算。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协议(合同)明确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6.表2-2中,约定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规模合计,反映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总规模,即等于“2016年末/2017年4月末”至第21项“2022年及以后”的合计数。若协议(合同)未具体明确到每年的,按照合同实际情况填列。

17.表2-2中,2016年末/2017年4月末、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反映协议

7 (合同)明确的、尚未支出的分年度地方政府补贴支出等政府支出事项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约定的分年度出资额。若有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在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以前应当支出、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将相应金额计入2017年中一并反映。

18.表2-2中,项目名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用于建设项目的项目、或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全称填列。

19.表2-2中,项目类型,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项目类型标准码表填列。

20.表2-2中,项目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全称填列。

21.表2-2中,项目总投资的合计项、财政补助项。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填列;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会议纪要、协议等确定的有关内容填列。

22.表2-2中,开工日期。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填列。 23.表2-2中,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已竣工,则填列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未竣工,则不填列。

三、关于表

1、表2有交叉部分的数据统计

24.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政府同时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有政府支

8 出事项的协议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如需填列此类情况,必须在表2-2 H列“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全称)”中填列企事业单位全称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和代码必须与表1-

3、表1-

4、表1-

5、表1-6中填列的名称完全一致。

25.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承担对其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如果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在1-4中不需要填报,在1-3中需要填报。

四、其他问题说明

26.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哪些?

答: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所有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27.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纳入担保或救助债务,但协议中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此次是否填报?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性债务,但此次统计中新发现有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截止2016年底/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答: 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已纳入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的请在表1-

1、1-3中填列;表1-

2、1-

4、1-

5、1-6中不填列。凡是协议中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在表2中填列,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不需填报,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填报。

9 28.政府同意担保,但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政府支出事项如何填报?

答: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支出事项,按最大可能承担的兜底或救助责任填报。

29.PPP项目已中标但未正式签订合同,或中标后只有草签协议,是否需要填列?

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不填报。

30.表2是否包括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如需填报,根据“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所有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的统计口径,其中已使用臵换债券臵换的项目是否可以不填报?

答:表2不包括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此次统计范围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已臵换成政府债券的项目不需填报。

31.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是否列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如果需要,该往附表中的那个位臵填列?

答:地方政府部门除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如属于财政已安排支出预算,但因为工程竣工决算、采购和物资招标程序未进行完毕等原因造成的

10 拖欠,不列入统计范围;若属于未安排支出预算并且事实上已经产生拖欠,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并在“(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类型填列,同时备注有关情况。事业单位若有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也请按照前述原则列入表1中的统计范围,在“

四、供应商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填列。

32.表1-3需要填报的所有全口径债务是否包括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财政的往来欠款、融资平台等之间的往来欠款,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欠款?

答:往来欠款不填列。

33.高校、医院这类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本单位自用的公益性项目。此类单位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答:高校、医院等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34.部分平台公司在市本级和区(市)同时开展融资建设业务,在统计时是否应按“谁承担偿还责任、谁来统计”的原则填报,即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市本级,由区(市)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各区(市)?

答:是。

35.年末债务余额是否需要填利息? 答:不需要填报利息。

36.表2-1中截止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11 答: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再填报。

37.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后,财政资金已到位,尚未与引入的社会资本签订协议,即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还不确定,是否需要填入表2?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融资平台?

答:未签订协议的不纳入填报范围。融资平台公司范围,按照(国发[2010]19号)定义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

38.打捆项目是否需要拆包,按项目分别填报? 答:需要拆包按逐个项目填报。

39.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还是指政府部门成立的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很难统计,如何处理? 答: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如统计工作确有困难,可暂请地方自行申报。

40.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是指什么协议,是指能证明政府有支出事项的协议,还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不纳入填报范围。

41.表1-2填报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其中“财政性资金偿还”是否指最终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即

12 财政性资金是否包括政府未来年度承担的购买服务支出或PPP协议中政府补助资金?

答: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对其承担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的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不要在表1-

2、1-

4、1-

5、1-6中填报,但需要在表1-3中填报。

42.省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统一向有关银行贷款(应填列附表1)后,全部转贷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实际的政府支出事项在市县政府列支(应填列附表2)。请问此类债务如何统计?

答:请按照最终用款人原则填报,请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时,扣减转贷下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规模;若涉及政府支出事项,请市县级财政局填报时,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不要重复统计。

43.除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主体,如机关,举借的债务是否需统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都有举债行为,并且2014年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债务统计,请问此类债务在表1中填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哪一类中?

答:如确有地方政府机关举借政府债务的,除政府债券及清

13 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政府债务外,其他债务请在表2-2中,按照对应类型逐项填报,并如实填报明细数据信息。

44.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是否包括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还是仅指四本预算和专户?

答: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仍按照2013年审计口径执行,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视同非财政性资金。

45.政府平台公司自身实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债务,政府对这些债务并未出具担保,承诺函等,与政府无任何关系的债务需不需要填列?如果需要,在表1中需要填列那些表格?

答:融资平台公司自身与政府无关的经营性债务,填入表1-3,并汇总到1-1,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列。

46.表1-3要求填列“含政府债务在内的债务单位所有全口径债务数据”,其中,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是否依然指“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

答:表1-3中需填列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不仅包含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融资行为,也包含经营性债务。

47.政府支出事项是否包括表1-2中统计的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在未来年度的还本付息支出?

答:不包括。

48.对于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时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两份协议金额相差很大,在表2中如何填列?按照哪个协议金额填列政府支出事项?如:2016年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14 同金额为100亿,同时签订贷款协议10亿元,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应按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填列还是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答:对应贷款协议小于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请按照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49.地方化解存量债务过程中,存在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的情况,不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否统计上报?如进行统计上报,是否可以进行打捆填列,或按照项目对应单位分列填报各项目单位的合计数?

答:只要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就应当纳入统计,应尽可能区分项目进行统计。

50.企业垫资的土储债务,在没有进行招拍挂及成本核算之前,用不用统计?如统计,是全额计算还是打折计算?

答:已签订协议的,按政府可能承担的最大支出事项统计。未签订协议的不统计。

51.表2-2中的协议签订是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吗?请给予明确。

答:既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与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

52.表1-1与表1-2的填报债务余额总量是否一致,如表1-1是否需要反映企业全部举债情况(含企业自营项目的债务),如

15 非公益性自营项目的举债情况是否需要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需一致,表1-1反映包含企业自身经营性债务在内的全口径债务。

53.“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其中“主要”如何界定,是否有比例限制,如是否超过50%就是主要,还是有其他的界定量化标准?

答:凡是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等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则对应的债务情况要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由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情况。

54.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签定协议,企业承诺该债务与政府无关的,是否作为地方隐性债务进行统计?

答:在表1-

1、表1-3中作为企业债务填报。

四、与上次统计口径的差异

主要差异有3个:

1.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在表1-

2、1-

4、1-

5、1-6中的无需填报。

2.表2-

1、2-2中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类型”由8类进一步明细为“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

16 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12类。

3.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由财预明电[2016]4号、5号并列填在同一单元格调整为在在备注中填列。

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4.其他细节调整用黑体字标示。

17

第17篇: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

2004年8月,某供应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公司向铁路公司供应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供应公司的煤场及设备为经营场所,使用铁路公司的预付款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公司强行销售共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有全额供应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铁路公司以供应公司在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纪某、刘某为被告,请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供应公司在成立时,纪某、刘某没有实际出资,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

分歧意见

本案合议庭对能否直接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纪某、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纪某、刘某在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债权人没有经过对公司的诉讼和执行就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股东承担。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纪某、刘某是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原则,恶意虚假出资,逃避债务,应当担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案虽是个人出资,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所以其民事责任应由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从程序上说,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虚假出资的股东。

最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根据第三种意见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共同投资设立某工贸公司制订《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是:

1、公司名称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2、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股东2人,陈某以货币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某自然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管理私营经济城的江川公司代办。5月23日,陈某向江川公司交付现金50万元。江川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陈某”、“工贸公司验资款”等字样,并将50万元记入本单位《收入凭证》及《现金日记账》。5月29日,江川公司以借款名义从本单位账户中划出50万元到工贸公司临时账户;同日,该款转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退还验资款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帐户,款项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退还陈某,陈某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某工贸公司陈某”。6月5日,经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设立。2000年9月,某自然人去世。2001年10月8日,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2002年2月21日,货运公司为与华运公司委托合同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向黄浦区法院起诉。同年6月12日,黄浦区法院依法追加工贸公司为该案被告,并通知某货运服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3年1月27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决工贸公司应支付货运公司垫付的增值税款172582元,滞报金10150元,工贸公司应负担该案受理费6936.31元。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后,货运公司向黄浦区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5月13日,黄浦区法院向货运公司出具了债权文书,确认货运公司对工贸公司享有债权18668.31元,并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2004年年初,货运公司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对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闵行区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行为时,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陈某将50万元交于江川公司后,江川公司从本单位帐户划出50万元进入工贸公司临时账户。可以认定,该50万元是工贸公司的验资款。故在工贸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50万元已到位。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新设立的公司验资完成后,股东应当将其认交的出资足额存入该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陈某又从江川公司取出现金50万元,且未将其应缴出资30万元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陈某此举已构成抽逃出资。陈某对其“已将出资投入工贸公司,且实际运营中的投入远大于注册资金”之辩称,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证明责任:

1、虽工贸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实收资本50万元”,2000年12月“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68210.63元,但这仅是工贸公司自身的记载,缺少原始凭证印证;

2、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工贸公司从事的业务并非只能用现金进行结算,且从陈某提供的《解款单》单,以工贸公司名义发生的业务,付款方式多以现金或从陈某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不能印证这是实际经营对公司的投入;

3、陈某所谓公司营运中“资本充足”的辩称亦缺乏登记主管机关的确认。综上,尽管工贸公司设立时,股东陈某投入了资金,但该公司设立后,陈某却抽逃了出资,且此后并未予以补足。工贸公司从事与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陈某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过错,理应对工贸公司欠货运公司的债务189668.31元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闵行区法院据此判决:陈某对工贸公司欠货运公司的债务189668.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81.4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101.46元,由货运公司承担523.54元,陈某负担6577.92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以工贸公司验资后,江川公司收受50万元,虽未将此款项划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但却直接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抽回出资款有误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货运公司辩称,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中级法院认为,经黄浦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货运公司对工贸公司享有债权189668.31元是事实,工贸公司理应以公司资产向被上诉人货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但因工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黄浦区法院向被上诉人货运公司出具了相关债权文书后即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工贸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陈某和案外人某自然人(已于公司成立后去世)系该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两股东的50万注册资金经委托江川公司办理验资已到位,但该公司设立后,上诉人陈某却从江川公司收回了上述资金,且此后并未予以补足,故该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现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上诉人陈某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工贸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上诉人陈某应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工贸公司所欠被上诉人货运公司的债务189668.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原判结果应当予以维持。陈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据此,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1.46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股东抽逃出资并转让股份后仍需承责

发布日期:2013-02-27 作者:杜义律师

实践中,很多股东以银行借款或中介公司赞助的形式凑足注册资金,待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将其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而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该解释未做进一步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补充责任,即在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由抽逃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例

2009年9月,公司A成立,工商登记股东为B出资200万元、C出资50万元。15日后,B以董事会会议纪要形式决定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决定暂向A借款200万元。最后,A将200万元转入B账户,用途为往来款。2000年6月,B与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将其持有的A的股份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转让给D。同月,A在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亦提交至工商局备案。

2010年,A向银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A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对于本金80万元始终未予归还。银行起诉A至法院并胜诉。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申请追加B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听证过程中,B指出A成立之初,尚未开展业务,资金限制,而B资金紧张,因此双方协商从A借款200万元,。该借款行为可由B董事会会议纪要证明。经过中院和高院的两级听证,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属于B内部文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A发生正常借款往来的事实;B在向A投入注册资金后十余日即将其所投入的金额全部转出且未予不足,该行为应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据此,法院裁定追加B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与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本案的分析可知,股东抽逃出资并转移股份后并非可逃避法律制裁。立法者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规定了刑事责任,而且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因抽逃出资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如何适用《公司法》处理目前,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将公司及股东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处理时,对股东是否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模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看法,以致在适用法律上无所适从。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加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时期,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不强,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公司设立中一些人大玩空手道。要么虚假出资,包括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虚假验资;要么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各种名义抽逃资金,致使公司并无真实资本,注册资本实际为零。虽然从会计制度约束来看,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公司财务制度不够缜密、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的情况下,特别是中国熟人社会的环境背景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力度不够,使得出资人创建空壳公司可能遭致的违法成本与之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之又微,,因而大大剌激了出资人利用空壳公司从事无本经营的欲望。这意味着公司的出资人不承担任何出资风险,而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债权人。这种不正常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制度的发展。

所以,股东出资不实、不足和抽逃出资亦属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至少在其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良发

一、出资不实

股东只是认缴出资但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称为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都有权依法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同时,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更为灵活、有效的救济权利:

1、股份公司有权另行募集股份。具体而言,如果一个股份公司的认股人没有按期缴纳他当初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公司其他发起人在给予其合理期间限期缴纳后,该认股人仍没有实际缴纳认股款的,公司发起人有权就该股份另行向他人募集,这种募集合法、有效。在公司另行募集股份后,出资不实的认股人就丧失了股东资格和权利。

2、以实物出资但未变更产权的股东的权利。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认定出资不实,应当限期去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股东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对出资不实股东权利的限制。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新股认购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受让出资不实的股权的风险。股东转让出资不实的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都有权请求股权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受让股权时必须首先查明对方出资是否真实。

5、出资不实责任没有时效限制。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其他股东始终有权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只要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抽逃出资

1、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构成抽逃出资行为的几种情况:(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关联人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不仅该股东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有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3、股东资格的丧失。按照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三、垫资设立公司

垫资设立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但垫资人往往不了解自己的风险。按照规定,如果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他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抽回以偿还垫资人的,在公司出资无法补足的情况下,垫资人就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隐名股东

挂名股东也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公开身份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

1、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挂名协议是否有效?按照规定,如果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协议就是有效地。隐名有权主张股东权利,但是,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登记,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实际出资人只能继续做隐名股东。

2、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有权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转让的价格合理,隐名股东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隐名股东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案情简介】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

1998年12月18日,佛山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下称“信用社”)与A公司、B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先后约定由A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共780万元,均由B集团作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向信用社清还借款本息、违约金、抵押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提供了借款给A公司。

后因A公司未偿还借款,被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计至2008年5月20日利息8197772.26元,自2008年5月21日始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信用社。B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律师调查发现A公司,B集团及其旗下各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顿时陷入僵局。

二、柳暗花明又一村。

经调查发现,A公司及其他五家公司既是B集团的子公司,又是B集团的股东。且B集团自成立时就没有独立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是由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汇总计入,因而其所有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

另,B集团的股东中,部分企业是张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企业是邝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这些企业均被注销、吊销或歇业。

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信用社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张某、邝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10年7月14日,法院举行执行听证会,其中张某缺席听证,邝某的律师答辩认为,因为被追加人邝某不是被执行人A公司、B集团的股东,故信用社申请追加邝某不属于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而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争议焦点】

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代理思路】

在本案中,虽B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存在资产混同、抽逃出资等符合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的情形,但我所律师分析案情,阅览国内相关判例,发现“揭开公司面纱”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并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情况,且存在举证困难等“硬伤”。因而,在选择办案策略时,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小成本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分析思路如下:

一、追加被执行人策略之“适用法律选择”。

在执行环节中,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系对揭开公司面纱的使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揭开公司面纱的后果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为有限责任,即股东仅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揭开公司面纱的后果是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股东与公司承担债务无先后次序之分。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的是补充责任,即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上述司法解释时,充分地考虑到了“执行难”的现状,因此有其合理性。尽管该司法解释有以执行权取代司法裁判权的嫌疑,但是倘若取消上述规定,无疑会加大执行的难度,导致债权人处于无助的境地。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种类型的抽逃出资、“皮包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审判后、执行时才被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变更或追加公司的股东或者开办单位为执行主体的司法解释仅仅是限制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这一严格范围内,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必定是依据了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之后才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因此,《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司法裁判权的侵害。

为了以最小成本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规避“诉累”的风险,尽早的在现行执行法律依据框架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债权,我所律师拟定办案策略时,决定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东省高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为追加张某、邝某的法律依据。

二、追加被执行人策略之“焦点辨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邝某的律师简单地把“投资人”理解成股东,我所律师认为此理解实际缩小了“投资人”的追加范围。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解读,“投资人”的词义范围比“股东”广泛,“股东”只是“投资人”内涵中的一部分。“投资人”既包括了直接投资人即公司股东,又包括了间接投资人,例如: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等情况。

其次,现B集团的六位股东均已注销、歇业。在B集团股东虚假出资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仍要求信用社追加已注销、歇业、且没有任何资产的六位股东,对信用社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使追加成功,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后,信用社的债权仍无法实现。

再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除执行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据此,省高院制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为了打击在现实生活中投资人通过“转投资”、“隐名股东”等手段规避法律责任等情况,顺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导向,也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投资人通过非法手段规避法律责任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最后,本案中,虽然B集团表面上的股东是六家企业法人,但是实际上的这六家企业法人均是张某、邝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结合最高院的前述规定,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公民张某及邝某依法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被执行人策略之“法理分析”。

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时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且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邝某、张某作为A公司及B集团的实际投资人,其应对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应在各自独资企业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某集团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结语】

在社会交往和交易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社会活动中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一旦产生纠纷,反正有诉讼这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殊不知,对于到执行阶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病人送进医院时已经死亡,医院很可能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因此,律师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解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显得尤为重要。但执行程序非审判程序,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更不能更改裁判文书,且法官对形成证据链的要求更为严格、专业、紧密,对待案件也更加谨慎。所以在下提醒各位“债主”在准备债权实现时,最好聘请精通执行程序、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处理,以避免胜诉后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18篇: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统计表任务

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统计表任务

操作说明

步骤一:下载任务参数“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统计表”。

步骤二:启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2004版)”,通过“数据装入”功能安装“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统计表”任务,安装内容包括以下两项:报表参数和查询模板。

步骤三:进入编辑界面,完成“报表封面”及“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统计明细表”的录入,浮动区域可通过“插行功能”增加行数。

步骤四:基层填报单位通过“数据传出”功能生成数据文件,上报上级单位。

步骤五:集团汇总单位通过软件“节点汇总”功能完成集团数据汇总工作。

步骤六:集团汇总单位通过软件横向过录查询功能生成“中央企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情况分企业汇总表”,打印上报。 步骤七:集团汇总单位通过软件“数据传出”功能,传盘上报全部数据。

注:步骤五—步骤七为集团汇总单位使用。

第19篇: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的应用

如何处理向股东追索公司债务的诉讼请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进行清算,公司对外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偿还责任?可以判决由股东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吗?依据何在?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

过去审判工作中的一贯作法会认为承担债务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公司主体即不复存在,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因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消灭,对已经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一般的处理结果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上述作法有一定道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丧失了以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民事活动的权利,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大量以执照被吊销为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务负担问题。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几种形式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等。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据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强制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公司因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虽然公司的独立人格因此而消灭,但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而应依据有关法律进入清算程序清理自身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进行清算范围的民事活动。

清算制度保证了公司回收债权、清偿债务,是在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对公司的善后处理行为所作的有效的补充规定。清算制度不仅稳定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

二、股东的清算责任与我国清算制度的弊端

承担债务的公司解散,债权人应当通过债务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乃至通过清算程序最终得出债权落空的结论。但如果公司终止后不

及时进行清算,债权人就没有途径实现债权,甚至没有途径得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债权。而承担债务的公司因怠于清算,则有可能造成公司财产的大量流失或非法转移财产的现象出现,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确定清算主体呢?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意味着清算程序的开始,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主管机关”负有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有学者因此主张,清算组的组织者应当是作出吊销决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件《关于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原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依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管理工商事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加入到民事活动中承担因组织清算不及时或非法清算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无法承担支配清算财产的民事责任。

在民事审判中对不同性质的公司,确定其清算主体成为诉讼的关键。目前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依法应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全体股东均可以起诉应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故清算人员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可以根据公司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规定,确定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进行起诉应诉。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如此众多的人数、如此庞大的机构如果都以个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来,显然不具有操作性。如果这些个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无法就清算达成协议,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清算责任也必将是一纸空文,无法实施。

因此,应当完善我国强制清算制度,将组织清算这一法定责任具体确定到某一特定主体上,通过特定的强制清算程序清理此类公司的债权债务。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员工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清理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的清算主体,通过前置的强制清算程序理顺债权债务关系。

三、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使股东直面公司对外债务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符合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限制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以此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向公司注入资金。

有限责任制度确立的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建立在公司和股东行为合法的基础上,而在假吊销、真逃债盛行的今天,有限责任制度的局限性愈发显露。许多公司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年检或连续停业的办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这是一种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掌握公司管理权的股东基于其不法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为工具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

或公共利益的行为。现行成文法的规定无法约束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有学者提出针对这种情况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为寻求公平、为受侵害的债权提供司法救济不断有股东承担债务的判例出现。这些判决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影子。这个原则始创于美国法院的判例法,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为应对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提出的。美国法官

Sanborn认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被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但是当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用于妨害公共便利、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那么,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组合体 .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法院可依据此原则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的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偶见的判例可见理论上的探索已经开始了。

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因此会常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有限责任的原则,享有债权的公司应当通过申请对承担债务的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程序,以债务公司的财产为限实现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进行清算,一般又伴有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公司债务,因此,应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由股东个人连带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无限清偿责任。

显然,第二种观点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较为占优势的观点。但这两种观点具体到个案中孰是孰非,就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定了。法官要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考察,对是否选择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慎重判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法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它需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并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就是说,合法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应适用有限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非法设立的公司无独立的法人地位,自然丧失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基础。

二、股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利用公司作掩盖实施不法行为,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三、股东的违法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不能因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损害了在有限责任制度基础上确立的公司主体交易秩序。

因此,从形式上看,法律赋予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和有限责任,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因此导致的股东的无限责任是对立的、矛盾的,但实质上二者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有益的补偿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绝对否定,而恰恰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尊重。在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只是在法律形式上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而实质上则是一个掩盖非法行为的空壳。抛开形式审查实质,避免囿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弊端,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选择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公司法人制度在其自身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所作出的合乎逻辑的必然延伸。

第20篇: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有效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有效

——重庆五中院判决重庆三和制衣公司诉重庆银行股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6-05 09:00:1

2裁判要旨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等同于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

案情

2000年6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向原告重庆三和制衣公司出借贷款12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三和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1272500股股份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双方在重庆市商业银行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同时,三和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其全权委托重庆市商业银行根据前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代为转让其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1272500股,转让价格由后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让所得优先清偿三和公司欠重庆市商业银行借款本息等内容。

2004年2月1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并入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其债权债务由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承接。2005年6月9日,三和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提出以其所持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股权(已配送后2004年股权为1534839股)抵偿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债务的申请,同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复函同意。随后,三和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三和公司按每股价值人民币1元,将所持有重庆市商业银行的股份1534839股转让给重庆市商业银行临江门支行,金额1534839元;股份转让协议经重庆市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即行生效等内容。2005年6月23日,重庆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作出决定,对三和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股权,按1比1作价扣减贷款本息,并将对应的股东名称变更为重庆市商业银行。2006年6月22日,重庆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17015941股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转让给乡镇企业公司,转让价款为18856090元。2007年9月1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三和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是重庆银行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因股份转让协议而成为重庆银行的股东,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不能回购自己股份的相

关规定,故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确认三和公司与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于2005年6月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由三和公司继续持有重庆银行1534839股的股份。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和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向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同时向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提出申请以其所有的质押股份抵偿其所欠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的债务,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经重庆银行审核同意扣减相应贷款本息。重庆银行与乡镇企业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乡镇企业公司取得重庆银行的部分股份。因双方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名为股份转让,实为履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该民事行为并未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一审判决驳回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银行从三和公司处以股抵债,并以再次转让该股份、取得价款的方式真正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也不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相冲突,故该行为并不必然无效。三和公司与重庆银行临江门支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以股抵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并未损害其利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回购行为一旦完成,公司就取得了自己的股份,其存在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原则等弊端。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除公司合并、员工库藏股制度等例外情况,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公司法中,就违反强制规定而回购自己股份的行为效力来讲,理论上有多种观点:“有效说”,公司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只限于追究董事等的责任,并不影响取得本身的效力。该说不足以遏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行为,特别是在双方均为恶意的情况下,仍认定行为有效,很难收到限制自己股份取得的实效;“无效说”,即无论何种情况,公司违法取得自己股份均无效。该说可以阻止自己股份取得所带来的弊端,但却危及交易的安全;“部分无效说”,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一般为无效,但如果存在善意的转得人、扣押债权人等需要保护时,为维护交易之安全,则例外承认该违法取得行为有效,而特别加强就负责人责任之追究。该说既可以阻止自己股份的取得,又维护了交易安全,不失为一种适当的处理方式。

就本案来讲,重庆银行按1比1作价,将三和公司持有的该银行股份冲抵其等额债务,而后又通过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了乡镇企业公司,获得相应价款,实质就是重庆银行回购自己的股份,尽管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规定,且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但其取得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了案外人乡镇企业公司,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应判定行为有效。这样既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案号为:(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70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贺少锋

《公司债务核查组岗位职责.doc》
公司债务核查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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