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岗位职责

2020-12-27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由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电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2篇:云城区烟花爆竹安全

云城区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 “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广东省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安监„2009‟5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健全执法工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 1

加强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合协调,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力度,净化烟花爆竹经营环境,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督促、协助从业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变成从业单位的自觉、规范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年”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点的监督检查,在从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督促检查从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情况,确保从业单位隐患排查达到100%,隐患治理达到100%,避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三)规范经营秩序。针对重大节日销售旺季,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规范合法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巡查,确保在经营过程中不降低安全条件、不违规经营;对于在经营过程中降低安全条件或违规经营,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经营安全。

(四)加强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春节、清明和中秋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组织公安、工商、安监、质监、供销社等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防范事故发生。

四、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结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重点核查储存仓库的现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换证条件。

(2)是否落实值班保卫制度,加强仓储设施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区域。

(3)仓库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超品种储存;是否将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是否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是否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

(4)是否严格执行粤安监„2008‟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烟花爆竹产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并落实信息报送工作。从4月份开始,企业出入库登记内容仍按粤安监„2008‟281号文的格式要求进行,但报安监部门的报表格式按照“云浮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入库登记表”(附件1)填报,每月10日前报出。

(5)是否配备专用配送车辆,车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储存超量配送。

(6)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零售点的布设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证经营;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张贴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现象;是否

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1)是否建立完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的联合“打非”工作机制,落实“打非”工作责任,签订工作责任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2)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零售网点是否与镇安监所签订责任书,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3)是否建立和落实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

(4)是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媒体,采取灵活方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及典型案例的宣传。

五、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各镇(街)、各部门要制定本年度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4月3日前将方案报区安委办。

(二)排查与治理阶段

本年度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清明节期间:3月21日至4月30日;中秋国庆节期间:9月19日至9月27日;2010年春节前:201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

在各个整治阶段均需按照方案的内容与工作要求开展

周密细致的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排查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隐患排查的内容按照“现场安全核查表”(附件2,3)的要求,对于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均需进行登记统计(含当场整改、纠正项),对不能当场整改、纠正的要发出整改指令书并进行整改验收,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结及资料报送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对每个阶段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安委办,各个阶段的材料报送时间如下:5月6日前报清明节期间总结;10月10日前报中秋国庆节期间总结; 2010年2月1日前报春节前总结。区安委办将会在各个阶段组织检查组到各镇(街)、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部门需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把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针对烟花爆竹销售季节特点,认真落实经营安全监管措施。

(三)联合执法,严厉打非。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采用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方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云浮市云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3篇: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方案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2008-2009年预防煤气中毒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市有关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有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组长由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三、实施方案

(一)节假日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清扫

1、做好人员车辆准备工作

(1)清洁队清扫班全面准备,重点是城区繁华路段。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清扫人员早晨六点上班,清扫前夜烟花爆竹残渣,此项工作延续到正月十五。

(2)节假日期间车队准备好大型压缩车,装卸人员随时待命,早晨七点钟分别到岗,抢装燃放残渣。

2、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2)清扫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安全,提高警惕,防止哑炮炸人事件的发生。中心要求清扫人员佩带眼镜、口罩,以防意外。

(3)垃圾清运人员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居民小区的垃圾清运人员,由于节日期间垃圾量的增加、人员多、路况复杂,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圆满完成节日期间清除烟花爆竹残渣的任务。

(二)燃气站点的巡查、看守

1、对 座天然气调压站(箱)及百余个闸井,进行拉网式巡查,增加力量重点对城区的天然气调压设施进行巡检。 个液化气站点,均设在行政村的外围,且长期有人24小时 1

值班看守,两节燃放烟花爆竹时,主要责任人亲自值班。

2、对人群密集场所的调压设施(餐饮、商场和居民小区等),设专人进行盯守。

3、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每台设备都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规定,重点及要害部位的天然气高压设施周围15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两节期间,在每个调压站和液化气站外张贴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并悬挂大幅警示标语提醒市民。

5、燃气公司和各燃气站点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在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实行昼夜轮流巡查制度,全力确保全区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供热企业加强易燃物管理

1、认真自查。各供热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可燃、易燃物的使用、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易燃物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认真落实值班制度,供热单位加强人员值守和巡逻检查,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增派巡逻力量,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严禁擅离职守。

3、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4、加强安全宣传工作。两节期间,加强对生产场所周边居民的宣传工作,在存有易燃品德地点外张贴北京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安全工作是当今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任务按计划、高标准得到落实。

2、强化责任。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安全工作要落实到人,落实值班制度,要加强人员值守和巡逻检查,节假日等重要时段要增派巡逻力量,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严禁擅离职守。

3、认真对待。各单位认真进行检查,做到无易燃物品外露、消防设施(消防栓等)完好、防火器材有效不过期,各供气、供热站都要张贴禁放标识,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强化安全工作汇报机制,坚决杜绝瞒报漏报现象,及时作出反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有关信息的传递工作,做到内容准确无误、信息及时准确。

4、切合实际。各项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运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且符合专业特点、专业标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严格、周密的组织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5、互相协作。安全工作的很多项目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可以独立承担的,很多业务需要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推荐第4篇:烟花爆竹安全培训教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

管理资格培训材料

安监局

陈燕

(2007.10.) 同志们: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下面,由我跟大家讲解烟花爆竹有关知识和标准。

烟花爆竹五彩缤纷,洋溢喜庆;爆竹震天动地,清脆刺激。中国人用燃放烟花爆竹来辞旧迎新、祈福求祥、欢度喜庆的习俗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长盛不衰。但是,烟花爆竹毕竟是一个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它在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痛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到燃放,每年都要发生数百起爆炸事故和难以计数的燃放伤人事故。近几年,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处理力度,所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最近出台的《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有关知识和标准作一些讲解。

1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烟花?什么是爆竹?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89》烟花分为十类:

(1)喷射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 (3)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4)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

(5)线香类: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6)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7)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的产品;

(9)小礼花弹(直径不大于38㎜):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形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10)其他类

爆竹是指燃放时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2 爆竹产品分为四类:

(1)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2)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3)氯酸盐炮类: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4)其他炮类:以其他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

3 警示标志;

(五)符合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条件。

除此之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进货,严禁从无证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零售经营者如何申领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零售点的周边情况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对审查的结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经营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安全规定和应当设置哪些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4 销售网点周围5米范围内不得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在网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语主要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销售门点内严禁住人,店内严禁设有生活设施;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悬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排专人做好零售现场的安全管理。

储存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必须设专用库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二是库房应设专人看管,严格保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带火具、火种入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数量越多,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就越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数量要严格控制,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及时向批发单位退回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私自存放。

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消防措施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最大的危险是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事故,因此,必须制定合适的防火、防爆对策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包括: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两个5㎏重的水剂灭火器;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与其他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3)经营场所严禁明火;

(4)除了消防器材的配备要求外,为了防止烟花爆竹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哪些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今天,我的讲解就到这里,如有不对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各位在今后能平平安安经营,顺顺利利的发财。

推荐第5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一、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二、为什么要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喜庆活动用品,但从其实质上讲,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爆炸威力的爆炸物品。每年由于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爆炸、火灾以及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购买、销售及燃放实行严格管理。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龙头,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的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经营“六不准”内容是什么?

安全经营“六不准”即:不准无证照经营,不准私设仓库,不准经营“三签”不齐产品,不准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准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五、哪些行为属于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1.没有领取许可证经营、异地经营、设摊经营烟花爆竹的;

2.未经许可储存尤其在民宅、居民居住区内大量存放烟花爆竹的;

3.烟花爆竹标签不全、质量低劣、零售网点销售A级烟花爆竹的;

4.在禁放区、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5.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

六、家庭储存烟花爆竹有什么要求? 家庭储存尽可能短时间储存,并注意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三是不能被雨淋。

七、“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为什么不能买?

非法劣质烟花爆竹是指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未经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进入当地市场的烟花爆竹。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主要危害有:

一是生产非法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地下作坊,在缺乏严格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情况下,生产的产品不但质量没有保证,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易断火等质量问题,而且由于火药配方不规范,大量使用自制火药和国家违禁药物,在同等高温、摩擦、振动、撞击等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自爆,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是消费者在非法劣质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有质量问题的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后,一旦在燃放时受到伤害,因查证困难很难向不法商贩索赔。

因此,为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请市民到指定的、设有统一标识的销售点购买,切勿一时贪图便宜向不法商贩购买非法烟花爆竹而受害终身。

八、选购烟花爆竹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对于无证摊点上销售的烟花爆竹,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不但质量没有保证,而且鞭炮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断火等问题,危险性比较大。

二是不要购买、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三是不要一次购买烟花爆竹数量过大,乘火车、船与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烟花爆竹。

四是不要在禁放区和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是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户外场地燃放烟花爆竹。

九、如何尽快辩识出烟花爆竹的真伪?

正规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外包装上都应该有防伪码标签。这个防伪码标签有激光防伪技术,揭开之后,下面还有一个密码,市民拨打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烟花爆竹上的密码,立即就可以知道手中烟花爆竹的真假。

十、“烟花爆竹安全之十要”有哪些内容?

1.要到就近的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

2.要购买贴有数码防伪标志和当地批发公司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

3.要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

5.要按说明书正确燃放;

6.要由大人燃放;

7.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

8.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

9.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

10.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一、为什么不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而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C、D级产品均有明确的药量限制和确定的安全半径,爆竹威力较小,相对比较安全,是一般消费者进行娱乐活动时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一般不需要特别的安全防护和专业燃放知识。而A级产品药量大、爆炸威力大、危险程度高、燃放半径大,燃放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并要选定合适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护和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是适应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这类产品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这类产品一般用于社会或组织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晚会上燃放。一般消费者不能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一是因为一般消费者自身不具备专业燃放知识,二是一般消费者也没有能力做到选择合适的燃放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警戒。如果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不仅容易造成其自身伤害,还会造成对周边群众的伤害,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原则有哪些?

第一条,不能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第二条,不能在建筑物之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有些朋友住在楼房上,不愿意下楼,直接把烟花爆竹从窗户阳台上伸出去燃放,容易造成危害。

第三条,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在监护人陪同之下燃放。

推荐第6篇: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一、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1、应到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摊点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2、消费者要选购允许燃放的产品,今年规定五类产品不得销售和燃放。一是烟花爆竹A级产品;二是摔炮、拉炮、砸炮、擦炮;三是直径30mm以上双响爆竹以及超大药量的; 四是质量不合格、过期的;五是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4、烟花爆竹的引火线应使用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无松脱且不能过短的安全引线。

二、燃放烟花爆竹除应按照说明书操作外仍需注意事项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且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3、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阻止他们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及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稳放置后燃放。

5、一般采用香烟或香点燃方式,点燃后,人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请不要马上靠拢产品,一般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长春市禁放区内的市民要在解禁期间(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

7、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如楼梯口、加油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附近、高压线、公共场所等;农村村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 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8、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做很容易伤人。

9、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杆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三、烟花爆竹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2、要存放在家中远离火种或取暖器等火种或发热的地方。

3、要做到离家时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火种引起家中火灾。

4、要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上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理掉,预防可燃物引燃后殃及家中。

5、要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以防火星引燃。

6、要把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防止火星飞入室内引起火灾。

7、不要购买过多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更不允许为非法销售提供储存场所。

推荐第7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200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8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

盱安发[20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春节以来,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因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火灾和伤亡事故。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把硬件设施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

1 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它条件必须符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

(二)严把购销环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2 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批发、经营A级产品,向零售单位配送B级产品,在燃放点必须组织燃放B级产品,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配送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二、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向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配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配送单位对配送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

三、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

4 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歌舞厅、体育场馆、商(场)店、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政府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军事设施、军事禁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油库、气库、加油站等)、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四)严格执行燃放安全规定。燃放B级产品安全距离为50米以上,燃放C级产品安全距离为30米以上,燃放D

5 级产品安全距离为10米以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 6 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盱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一 年二月 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意见 抄 报: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 盱眙县安委会办公室 2011年2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推荐第9篇: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兴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贵州省和兴仁县安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柜销售,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销售场所及库房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专营兴仁县日杂公司的商品,不擅自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货,不经销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

四、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挂牌经营,一点一证,不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六、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经营。

七、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剩余的产品存放在经许可的仓库内,不私自存放。

八、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负责人(签字):经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兴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6214955)1

推荐第10篇: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小常识

2014年安全宣传活动资料九仓镇安监站宣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小常识

一、如何购买烟花爆竹

1.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2.消费者一般只能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玩具烟花,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对于礼花弹及大型组合烟花应由取得燃放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燃放。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中文说明。

二、看清注意事项按说明书小心操作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尽可能在室外燃放,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酒后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

3.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并阻止他们燃放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及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衡放置后燃放。

5.一般采用香烟或香点燃方式,点燃后,人立即走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不要马上靠近产品,一般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6.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如棚户区、楼梯口、小弄堂、加油站、变电所、燃气高压站附近、高压线、公共场所等;农村村民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工厂、仓库农贸市场、易燃屋区、粮囤、柴垛等易燃易爆场所,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7.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很容易伤人。

8.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三、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牢记“三件事”

一是从正规销售点上购买烟花爆竹。切不要图价钱便宜购买伪劣烟花爆竹留下安全隐患。正确购买烟花爆竹要做到“三看”:一看烟花爆竹销售点有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照的摊点,烟花爆竹往往来路不正。二看产品标志。合法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有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三看产品外观。合格产品表面整洁、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观完整、无明显变形。

二是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不忽视安全问题。不要抱侥幸心理冒险用公共交通工具载运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运到家后,要装入纸箱或木箱,放置于没有烟火的闲屋或阳台内,并注意通风和防潮、防腐、防虫鼠咬,远离明火和热源。

三是“三禁”记心间,燃放文明又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您可不能太随意,国家规定了禁放区、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教学养老机构、山林草原等七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A级烟花爆竹,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11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

XXX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

为切实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XXX镇对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让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

近日,XXX镇安办、镇派出所、工商所对镇28家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二是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具有省烟花爆竹协会专用标签、防伪标签;三是检查经营(零售)单位及配送点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存放、超量存放等现象;四是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专柜销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落实,消防器材是否配足有效;五是检查零售单位是否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经检查,全镇28家烟花爆竹销售店共发现烟花爆竹安全隐

患8处,立即整改7处,1处限期整改。

第12篇: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

1、建筑工地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单位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遵循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计划。

二、春节期间建筑工地禁放烟花爆竹责任制

1、工地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

2、向留京人员进行禁放宣传教育,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燃放。

3、做好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的值班安保工作。

4、保持工地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13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试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试题

姓名所属乡镇经营类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年3月15日;B、2002年11月1日;C、2006年1月21日;D、2006年5月1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了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

A、规格;B、数量;C、限制存放量;D、级别。

3、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安监部门;B、工商行政部门;C、公安部门;D、主管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安;C、安全监察部门; D、消防。

5、()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A、主要负责人;B、主要经营者;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D、董事长。

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责任追究;B、重点打击;C、追究责任;D、责任赔偿。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

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B、安全生产教育; C、安全生产培训;D、安全资格考核。

-1-

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A、停止作业; B、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C、撤离作业场所;D、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9、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经营许可证原发证单位申请变更。()

①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②变更单位名称的; ③变更经营场所的;④变更储存场所的。 A、②③④;B、②;C、①②③④;D、②③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固定点)有效期为()年。

A、3;B、5;C、6年;D、2年。

11、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不予受理,同时该单位在()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A、6个月;B、1年;C、18个月;D、2年。

1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以销售地点为中心,半径()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A、20米;B、30米;C、50米;D、100米。

13、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在()燃放。

A、室外空旷、平坦的地方;B、室内;C、楼道; D、阳台。

14、下列方法不属于烟花爆竹销毁方法的是()。

A、爆炸;B、焚烧;C、抛弃;D、填埋。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

-2-

第14篇: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

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区、镇烟花办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镇2011年度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镇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实现“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镇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责任书:

1、镇政府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2、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区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安全经营,守法经营;

3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人、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销售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

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

7、不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煤气灶、煤炉以及大功率电器,不在销售现场试燃、试放;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第15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201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我市2010年度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实现“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市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责任状。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部署、落实201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八个规定动作”落实到位。要制定限放工作目标和奖惩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市(区县)政府的要求,逐一落实本单位职责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与其他部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看护作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无缝衔接”。

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单位内部及系统内部春节期间燃放秩序的维护和禁放工作,确保单位内部和系统内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区国资委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 二〇一〇年元月

第16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证书

2013-2014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证书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我作为行政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向姚集乡人民政府做如下保证:

1、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我村烟花爆竹监管力度,采取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方式,层层落实责任制。

2、在春节期间,村组干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碰头会,总结经验,互通情况。

3、组织全体村组干部,每月对全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验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人签字,落实责任。

4、年度内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期间,认真落实县、乡有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

5、积极配合乡派出所、乡安监办,认真做好严管、严防、严查、严打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

6、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凡因通报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不能实现上述责任目标,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

保证单位 (盖章)保证人2014年月日

第17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18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演讲稿

说起烟花爆竹,不得不提“烟花办”。而在~年春节, “烟花办”还是“禁放办”。

根据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管理条理》,公安机关一直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年中编办发布《关部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将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分开,其中民爆物品划归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划归安监部门。北京市人大通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机关,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同时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进行了职责分工,成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简称“烟花办”),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安局,由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委、城管执法局、统计局、消防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市委宣传部等十个单位派出人员集中办公。为了保证“烟花办”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由北京市副市长吉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南京市在~年成立了由供销社、公安、质检、安监等执法部门组成了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行使市政府对全市烟花爆竹统一管理的职能.。“烟花办”已经成为南京有较大影响的几个专项办公室。而许多解禁城市也都采取了“烟花办”,的形式来实现联合执法。

记者到北京市“烟花办”采访,眼前的景象是:工作人员拿着文件在几个办公室不停的穿梭,几乎都是在快走。电话不停、传真不断,不算小的办公室里摆满了文件和印制出来的各种安全燃放的宣传册子和光盘。见面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化品管理处的钱进处长向记者解释:“昨天晚上大伙都忙到凌晨四点多。”在我的采访过程中,不时有人敲门送文件、请签字、汇报事情,电话和手机也一直不断,让我的采访不得不随时中断。记者心里嘀咕:整个春节,他们都不会轻松。

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机关, 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有: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行为、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北京“禁”改“限”第一年,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每一个环节都不轻松,但是最难控制不得不说是燃放。如何应对放开后第一年的“发泄冲动”?如何有效的侦查打击非法?

12年之后,公安部门再次面临考验?

为此,公安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阵势:从公共交通系统的移动电视、广播,到宣传手册、海报、台历、手袋,甚至大型商场的出售电视的宣传片也都换成安全文明燃放资料;他们还印制了不同的宣传资料,针对建筑工人、部队官兵、学生等不同对象进行专门的宣传。北京处在河北的包围之中,天津静海地区就有300年私制烟花的历史。为了查堵非法,北京市启动了“~”、特殊重大活动等才会启动的“护城河”行动;同时对北京与河北接壤的91条路设置“治安检查站”,加强巡视等形式严格监控。12月24日,市区县各级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是禁放同期的5倍……

光是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开展的工作,xx处长简略的讲了讲,时间就已过了3个小时。

出乎我的意料,xx说,开禁还是由公安局提出来的。~年春节北京市禁鞭,出动警力13万,但是仍然无济于事,因非法燃放有290人被炸伤。 禁放是历史决定的,是老百姓的意愿。而现在开禁也是历史决定的,同样是老百姓的意愿。钱进说,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而且现在也有能力作好相应的管理工作,让老百姓过个平安年、幸福年。

xx处长的介绍和“烟花办”的工作状态让记者感慨:难道开禁要用这样庞大的成本来维持?他笑了:“缺什么,想什么。有什么,烦什么。第一年是最难的。”同时,政府有可能成立一个固定长期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货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为以后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

燃放最难控制,因为人多面广。为了这个古老的行业能健康的生存下去,为了在爆竹声中迎接新年,在烟花飞舞中祝福生活,希望我们都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绽放、龙飞凤舞、欢声笑语,让我们在快快乐乐中,为平安祈福,过一个不为利益所累的,有节制的新桃换旧符的春节吧!

第19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中共管城回族区委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委值班室:

漯河1·19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书记连维良指示和郑政办明电〔2011〕26号文件要求,我区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采取措施

一是行动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1月20日9:00,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安排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局、教体局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排查工作。

二是领导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会议。1月20日11:50,我区组织召开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紧急会议,区长岳希荣、副区长罗国君、区安全监管局、商城路派出所、十八里河派出所、南关街派出所、二里岗派出所和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通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的行政正职参加了会议。会上,岳区长传达了市委书记连维良同志的重要指示,并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得力措施,落实好市委连维良书记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要求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继续开展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确保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稳定。

三是短信提醒,强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政府向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送短信,强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当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排查结果

经过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面排查、检查,我区无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由于2011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许可证》尚未下发,所以我区目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截止1月20日14:00,未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于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工作,区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初步确定的经营网点有66家,符合郑州市在我区下达的零售经营网点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的要求。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管城回族区委

2011年1月20日

第20篇:烟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单位名称:(盖 章)

年月日

《烟花爆竹安全岗位职责.doc》
烟花爆竹安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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