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岗位职责

2021-02-21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财政专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思考

顾田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一、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财政部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手段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将原分散在财政各业务科室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及社保、粮食、农发、世行等预算内专项资金账户集中到财政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实行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统一核算,强化了专户资金调控功能。设定了规范的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程序:先由相关科(室、局)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的进度填制“拨款通知单”并领导签字,送到国库科审核后,由国库科开出转账或电汇相关凭证,并双人分别加盖各自保管的印鉴。这样,管事与管钱分开、管凭证与管印鉴分开、管财务章与管个人名章分开,真正达到了既配合又牵制的目的。对银行账户也先后进行了三次清理,专项资金账户由83个归并到目前的22个。

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加强和规范专户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了资金的安全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帐户开设缺乏硬约束,银行竞相争存款,存在多头开户现象。所谓多头开户,是指同一类性质的资金,违背《支付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相同的机构或者不同的金融机构设立多个账户存储资金。就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而言,每出台一项基金或收入政策,就要求新设一个专户,一般也不指定开户行,更没有要求存入统一的财政专户。从表面上看,专款专户,管理方便,但从整个财政部门而言,就是专户满天飞,遍地并花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都想在财政性资金存款这块大“蛋糕”上切一块,而因此展开“存款大战”,有的甚至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揽存,有的甚至鼓励、怂恿、协助该项收入多头开户,开临时户等。有些财政性收入帐户在认为不大违背原则又没有硬约束的情况下,碍于情面,不得已而为之。虽经过多次清理,还是存在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的情况。

2、资金处于闻置状态,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益。专户帐户分散在各家银行,资金形成不了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引导,操作性不强;资金分散,化整为零,未引起有关

部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块存量很大的资金没有盘活,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效益设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造成资金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浪费。除存定期存款,保证其略有增值外,对资金的运用和效益问题,均未有确切措施。

3、专户资金使用管理有待规范。目前,部分财政专户的资金未纳入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无法完整、准确、及时反馈财政资金运行信息,难以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既不能满足政府对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不能满足社会公众依法知情的要求。

三、完善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建议及想法

1、继续清理财政专户。建议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一道,组织各商业银行及其他职能部门,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归并或撤销。整合开户行,按照“规范、统

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对现有账户根据资金性质适当合并,实现一个银行账户管理资金,一本账管理性质相同的财政资金专户。并对开户银行进行整合,保留在服务水平高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的银行开设的专户,对在其他银行开设的专户予以撤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增设的财政资金专用账户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专户,一律不予核准,对属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财政资金不单独开设专户。

2、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款管理,提高资金保值增值能

力。优化活期、定期存款组合。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正常支付和周转需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财政专户资金性质和资金使用时间,逐月滚动统筹安排部分财政专户资金进行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组合,以及向银行争取更高的定期存款协议利率。还可本着“效益与稳妥”相结合的原则,在规范各类财政专户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提高财政专户资金的效益,如实行银行存贷挂钩等方式,提高政府性项目的融资能力,大大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存款作用。

3、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规范政府及部门资金使用行为。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我市全面推开,应当树立国库集中支付意识,将国库集中支付的手段和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相结合。财政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减少中心环节,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契机,约束财政行为。

4、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水平。动态管理账户信息,建立财政专户资金运行情况情况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月(年)初,根据上月(年)末各账户核算情况,对所有账户资金按总量对比分析、按专户性质归类对比分析、按每类账户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优化财政专户软件系统,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

推荐第2篇: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的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年月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

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月

注:文中“开户银行”指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

推荐第3篇:专户申请书

申请书

工行XX支行:

我司因工作需要,申请在贵行开设的专户提取现金,请予以批准。

此致!

2014XXX工程有限公司年X月X日 申请人:

推荐第4篇: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

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注:文中“开户银行”指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

推荐第5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行政部门):吉林省建设厅、建筑质量监督机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落

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表

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

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年月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保证金专户;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比例,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

工程缺陷所承担的责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缺陷责任情况,未按照建设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主动持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及已签章的付款凭证至乙方,将相应的金额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甲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向甲方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

(三)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或其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通知单》,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建筑质量监督部门的通知要求,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通知单》及甲方提供的已签章的付款凭证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

(四)按月向丙方通报保证金账户资金状况。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工程缺陷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的,应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维修缺陷资金。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以上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月日 3乙方(签章):

推荐第6篇: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__________ 的 ________ 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同意由建设单位________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________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开立专户证明文件

开立专户证明文件

**农商银行九都支行: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业务需要,现申请在贵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望贵行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小学

*年*月*日

推荐第8篇:民工专户办理

关于民工专户的办理情况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申报资料不齐全,缺少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办(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资料。

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则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也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企业申报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业务。需携带以下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国税登记证以及地税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支付密码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该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开户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企业将资料准备好后,送交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柜进行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上门实地调查开户企业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调查通过后,开户银行将通知开户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完成签定各类协议和其他手续,留存印鉴,银行出具开户企业开户证明书。最后,企业凭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重空领用单,购买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

备注:

1、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建设单位将一个月民工工资最低拨付金额【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划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携到账凭证复印件、《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通知书》、建设单位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专户银行鲜章)到专户银行领取《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2、为顺利完成工资专户开立业务,请财务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并请带齐相关资料、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避免多次往返办理开户业务。

推荐第9篇:外债专户开立

一 外债专户开立

申请资料:

1.外债核准件 2.外债登记证 3.外债签约情况表 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无需) 6.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

9.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护照(不是法人本人前来办理开户的情况) 10.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我行提供需要填写盖章的表格

1.印鉴卡(两张) ---盖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2.单位基本情况表(两联) ---盖公章,机构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3.外汇账户申请书(两联)---盖公章,法人签章

4.开户授权书(一张)(不是法人本人前来办理开户的情况)

---盖公章,法人章,代理人签字 5.传真协议(可选) 6 联系人清单

二 外债专户直接汇出

1 外债只能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包括贸易/非贸易付汇、结汇和借新还旧(借新外债还旧外债需要外管核准)、投资(投资性公司借用的外债),不得委托贷款或结汇给他人使用;

2 外债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但外债合同的用途应注明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资金不能结汇偿还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债务;

3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用途的外债应分别签订外债合同。

4 外债资金不能用于质押贷人民币。 5 外债资金不能用于股权投资。

企业在外债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提款登记 外管局所需资料:

1、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管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其他应外管要求提供的资料 银行所需材料:

1 外债提款登记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

3、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

4、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当期对账单(五个工作日内);

5、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正本;

三 外债专户结汇

外管局所需资料:

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户最近5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已作提款登记的金额之内

2)、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要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一致, 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金融机构人民币债务。

4)、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需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划到对方收款人账户,20万美元以下(含)的结汇可保留在自己的账户。 银行所需材料

1、结汇申请书;2 结汇核准件

3、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表;

4、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

5、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当期对账单(五个工作日内);

6、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正本;

7、对一次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要求支付人民币资金的企业的书面支付命令及其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对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可不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备注:

一、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第4-6项还需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二、办理外债结汇之前必须先至外管局办理提款确认。

推荐第10篇: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确保财政资金存转安全和有序调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程序开立、变更专户,各类财政资金的专户的开立、变更,应当按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一律撤销。

二、慎重选择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财政部门应在充分考察后选择开户银行。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本级财政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1、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动态管理。

2、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资金专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3、建立财政资金专户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各财政专户管理情况。

第11篇: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

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1.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

2.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

3.财政专户备案表

第12篇: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屈财库„2011‟2号

屈原管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及《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岳市财库[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归口国库管理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1、归口国库管理的专户资金

根据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统一开户、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区财政局农业开发办公室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世行贷款资金、区财政局经建股管理的基建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国债资金、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城镇管网资金,区财政局社保股管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特殊人群医疗保障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病互助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商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其他社会保障资金,区财政局采购办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区财政局外经股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资金,区财政局综合股(非税局)管理的土地出让资金,区财政局农业股管理的扶贫资金等专户,归口区财政局国库股统一管理,会计核算继续由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单位负责。

2、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专户资金。

以上专户归口国库管理后,其专户资金原则上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却因特殊原因祝福系统不能支付的经批准后同意采取实拨方式支付。

二、实施时间

专户资金归口国库管理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1—12月份完成银行账户清理归并和移交工作。

三、实施方法

1、运行模式 (1)区财政局各股室单位归口管理的专户资金账户,在满足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转账专户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清理归并,减少银行账户数量,归口区财政局国库股统一管理。

(2)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资金性质增加“专户资金”类,区财政局国库股在各代理银行增设一个“专户资金”清算账户,专门用于专户资金的清算,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按区财政局专户管理股室单位名称设置虚拟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专户管理股室单位以虚拟预算单位用户身份办理专户资金支付操作。

(3)区财政局国库股增设专户资金出纳岗位,按银行账号和资金类别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核算清算账套。

2、财政操作程序

(1)专户资金到账:专户资金到帐后,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单位专户资金跨及根据银行票据和相关资料入账,区财政局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银行票据复印件登记银行日记账。

(2)专户资金指标处理:用款单位是区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由区财政局专户资金挂历股室单位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后交用款预算单位主管股室和区财政局国库股,由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主管股室单位录入指标并完成初审,区财政局国库股批复下达。区财政局国库股根据审批资料和“拨款通知书”,由专户资金出纳将同等数额的资金从相应专户划入用款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行的专户资金清算户。

用款单位是区直非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由区财政局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后,以虚拟预算单位用户身份在支付系统录入专户资金指标,初审后将审批资料和“拨款通知书”交区财政局国库股批复下达。区财政局国库股根据审批资料复印件和“拨款通知书”,专户资金出纳将同等数额的资金从相应专户划入财政指定银行专户资金清算户,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在财政指定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

(3)会计处理: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单位专户会计以银行票据、“拨款通知书”和审批资料原件作专户资金支出账务处理,区财政局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拨款通知书”存根联和审批资料复印件登记银行日记账。

(4)用款计划申请:区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用款时,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用款计划申请,预算单位主管股室及时完成初审,区财政局国库股批复下达,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支付。

区直非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用款时,由区财政局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以虚拟预算单位拥护身份录入专项资金指标用款计划并完成初审,区财政局锅具股批复下达,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支付。

(5)对账:区财政局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每月与银行和股室单位专户资金账套核对银行账,核对无误后,将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交取材增距相关科室单位专户会计装订到相关账套凭证。清算账户同时与支付局核对专户资金结余指标,核对无误后,清算账户的收入票据、清算划款凭证、对账单单独装订。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每月将专户指标结余情况报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单位和区财政局国库股。

3、预算单位操作流程:

(1)专户资金用款单位,专户资金指标、计划、使用都在支付系统和零余额账户中操作,至新增“专户资金”类别,用以和单位预算经费区别。

(2)指标申请:专户资金用款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及时想区财政局出具申请资金报告、按规定完成审批后,区财政局相关股室登陆制度系统,录入指标,区财政局国库股批复下达。

(3)计划申请:专户资金用款单位网上按月申请用款计划,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初审,区财政局国库股终审下达。

(4)资金支付:专户资金用款单位用款时,授权支付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自行办理;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录入、发送,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四、银行账户清理归并原则

1、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的财政专户,应全部予以撤销。确需保留财政专户的,相关股室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有效文件,并送区财政局国库股备案;

2、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部门有效文件开设的财政专户,但资金量小、业务少,区财政局专户管理股室可自行决定撤销专户,资金纳入预算内核算;

3、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应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4、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应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人民银行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5、文件规定需要开设多个专户的,一家商业银行系统内只能开设一个专户;

6、专户撤并应优先考虑交通便利、规模较大、服务优质的营业网点,并与财政局国库股办好银行开户交接手续;

7、2011年12月31日前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并办理好撤户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关于定期存单的移交处理。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定期存单,由财政局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办理销户手续后,将资金转入相应专户。2011年12月31日前未到期的定期存单,财政局各相关股室单位按到期时间顺序登记造册,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移交国库股预算总会计保管,2012年元月1日以前新开定期存单预留国库股相关印鉴,由国库股预算总会计保管。

2、银行票据传递。所有专户银行票据由银行交国库股,国库股登记银行日记账后交专户管理故事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3、专户指标年底结余处理。预算单位年底专户结余指标由录入支付网上年结余,其他单位专户结余指标由专户管理股室单位按核对后的结余指标数在下年度初重现录入支付网上指标结余。

4、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保障制的专户资金,不再采用现金报账,由用款单位指定报账人并报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案,资金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支付到报账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加强和规范 财政专户资金 管理 通知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第13篇: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 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 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地税局或财政所每月25日前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局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财政所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局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人社局批准的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分险种确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人社局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照不低于存入日的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三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14篇:房子买卖,专户文档

拆迁安置房如何过户? 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吗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

房产证下来以后,安置房可以过户吗?

其实如果着急过户可以办理赠予或者继承,只需交纳契税。如果不急于过户,可以等证过五年后办理正常过户,也是交纳契税。(证不满五年正常过户有高税)。主要涉及一个问题,赠予或者继承过户后再买卖该房,有高税。而正常过户后,买卖该房屋证满五年可免税。

安置房的购买与二手房买卖流程是相同的。为您提供二手房过户流程,其大致流程如下:

1)甲乙双方在敲定房屋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后首先应填写JF-91-01制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契约第三页签署双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并加盖私章。在最后一页附件一内填写时间及房屋相应信息(可参照房产证)、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

2)申请人填写西安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签名、盖章。按房产证内容填写房屋权属情况。

3)填写JF-91-04制式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填写双方信息,房地产情况,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备注一栏在交易时当着房产交易人员的面,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

4)权利人或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四楼大厅,填写查档申请进行核档,交费后领取房屋权属登记薄信息核档证明;,交费后调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5)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私房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权利人和共有人、申请人到场,填写询问笔录并签字按手印,验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应表格,最后输入电脑,交纳房屋交易费,领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凭此单在20个工作日后交纳契税、监证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未满三年动迁房,顾名思义就是指取得产权证还不满三年的动迁房。动迁房要拿到了产证才能判别,如果产证附记栏注明: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那就要等五年了,没有办法的。如果没有注明,则可以转让。如果是已经注明的,未满三年动迁房是不可以交易上市的。

第15篇: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

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第16篇:丽水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丽水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市本级自2016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社保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12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社保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发挥社保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章二十六条,明确了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财政专户社保资金范围

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社保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其它社会保障资金。

(二)参与对象

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范围为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三)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方式

社保资金存放方式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社保资金。

(四)社保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一般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五)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2.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3.经财政部核准的市级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六)评分方法与中标原则

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态、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根据评标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银行。中标原则、标的、具体评分指标及计分办法由招标文件规定。

(七)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额度如何确定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社保资金流量,在确保社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社保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八)评选委员会建立与成员产生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每期评选委员会设评委7人,由财政监督局派员在开标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九)中标结果审定与通知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中标意见,中标结果经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财政部门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十)管理监督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社保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相关违规情形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同时,市财政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3

三、术语释义

(一)竞争性方式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四、《实施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社保处,联系电话0578-2669260、2669308。

第17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意见

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

专户整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和强调,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针对2011年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国库科(股)和相关科(股)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落实整改工作。要对照财政部八条整改意见中的各项整改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节点,确保落实到位。届时,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财政部将对地方“回头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于2012年6月底前,将全市、县(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情况报告,连同完整填列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附件1)、《撤销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3)、《保留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同时通过国库处文件传输服务器(ftp://10.4.200.7/财政专户管理),将电子文档报送国库处。整改报告要全面,整改内容要完整,逐条列示,不能走过场。整改报告及填列附表的质量将作为国库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财库[2011]17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

专户的整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 84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撤销一批违规设置的专户,推进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专户资金管理规范性明显提高,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存在认识不到位、消极观望、组织不力、整改滞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效果。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结合本地情况限期予以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有的地方依据已经废止或失效的中央文件开设专户;有的地方依据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有效文件开设专户,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相关专项资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国库统一核算;有的地方以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作为开户依据,无正式有效文件,不符合设置财政专户规定;有的地方省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超越权限发文要求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就先行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

(二)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户。有的地方在无专项用途情况下将库款调出国库,直接存入地方商业银行;有的地方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为企业提供贷款质押;有的地方为争取银行贷款,在异地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违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三)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为每个险种分别开设一个专户,来按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有的地方同一险种开设多个专户。

(四)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亟待加强。有的地方违规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非税收入专户;有的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 10日)及时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国库。

(五)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不彻底。有的地方仍未将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有的地方未按要求制定将所有财政专户于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工作计划;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归口管理工作计划,但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业务部门管理职责至今划分不清晰。

(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缺乏规范性。有的地方开户银行选择程序不规范,仅报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有的甚至只需处(科)室领导批准;有的地方末对开户银行的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考核,未建立科学的选择机制;有的地方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不全面,责任界定不明确;有的地方缺乏对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

(七)将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影响预算执行信息的真实性。有的地方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同时列支出,虚增预算执行进度。

(八)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地方缺乏内部岗位制衡机制,财政专户有关资金拨付、拨付审核、会计记账、记账复核,档案管理等岗位存在违规混岗现象,职责划分不明确;有的地方专户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开具支付凭证、记账等环节全部手工处理;有的地方对账机制不健全,未建立规范的定期对账机制,缺乏严密的核查程序;有的地方专户管理的有关重要资料保管不够严密。

二、整改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关于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问题。一是凡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2012午3月底前一律撤销。二是中央文件已废止或政策已不执行,但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文件仍保留的专户,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消化粗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2012年3月底前一律撤销。三是在具备有效文件依据的专项支出专户中,除国务院规定开设的专户,以及财政部规定开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特设专户暂时予以保留外,其他专项支出专户2012年6月底前压缩50%,并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分步全部撤销。四是己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的,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2012年6月底前仍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的,要取消偿债准备金专户;未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的,如需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要首先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撤并专户内的资金根据规范的资金管理程序上缴国库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二)关于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专户的问题。一是制定撤并此类专户的计划,最迟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撤并工作,专户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二是抓紧解决冻结资金问题。对于担保期未到的,采取措施解除担保责任;担保期已到但企业仍未偿还贷款资金的,要督促企业立即还款,企业拒不偿还的,要履行必要法律程序,予以追回。

(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问题。一是省、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商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保基金专户。今后随着社保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进一步精简专户数量。二是目前开设社保基金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专户数量。

(四)关于非税收入专户管理问题。一是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多个非税收入专户的,2012年6月底前一律归并为1个。二是对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不得拖延、滞后。上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核查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情况,对延迟上缴单位要予以通报。三是升级、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减少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非税收入上缴时滞。

(五)关于财政专户归口管理问题。一是未实现归口管理的各类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归口管理后各部门职责分工,业务部门继续负责并加强相关业务管理,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专户资金及核算管理,形成财政内部“管事”与“管钱”分离的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三是建立健全业务管理部门与国库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等方式推进专户信息共享,保证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业务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六)关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规范性的问题。一是选择因素上,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二是选择程序上,要具备透明度。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三是必须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尚未签订的应限期补签,协议内容要全面、职责界定要清晰。四是加强对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对出现运营风险、内控风险或无法提供分账核算等服务的银行,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更换。

(七)关于将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问题。一是除财政补助社保基金的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不得列财政支出。二是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在总预算会计层面擅自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三是不得超越专户核算管理范围,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

(八)关于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问题。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岗位,并足额配备会计人员,保证不相容岗位严格分离,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二是继续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是建立全面对账制度。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要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是加强专户印鉴、凭证、开户文件等的保管。

对财政部在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其他问题,按照检查组与地方的交换意见进行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全面进行整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整改意见全面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整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地(市)、县(区)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时上报整改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于2012年7月底前,将全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情况报告,连同填写完整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附件1)、《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2)、《撤销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3)、《保留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通过财政部内网邮件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三)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等。

(四)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户。今后原则上禁止新开设财政专户,确需开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国库司)核准。

(五)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整改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市县财政部门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重点检查清理整顿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2012财政部将组织力量对地方“回头看”情况进行检查。

乡镇财政专户问题处理意见另行下达。

附件:

1、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

2、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3、撤销财政专户情况表

4、保留财政专户情况表

第18篇:研发经费专户证明(格式)

附件1 研发经费专户证明(格式)

账户证明

兹有 在我行开立研发经费专用账户。

特此证明。

银行(公章)

年月日

- 11 -

第19篇:某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当事人在______签署: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X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XX 住所:XX 负责人:XX

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甲方拟发行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2014年XX有限公司私募债(以下简称“本期私募债”)。为了保证及时偿还到期私募债本息,甲方拟按《XX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及甲方经营盈余中逐步提取资金作为专项偿债资金,并将偿债资金存入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2、甲方委托乙方对偿债资金专户进行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偿债资金专户进行监管。

3、丙方作为甲方私募债发行的受托管理人、承销商/财务顾问,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拥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叁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偿债资金专户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

2

第一条 偿债资金的性质

偿债资金是甲方为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期私募债到期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而设置的专项偿债资金,由甲方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及甲方经营盈余中逐步提取,专户存放,除本期私募债的本金兑付和支付私募债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外,偿债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本协议第五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偿债资金从偿债专户中划入以下指定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XXXX支行 开户户名:XX 开户账号:XX017882501

开户银行:中国XX支行 开户户名:XX 开户账号:XX546507 如指定账户发生变更,需由甲方、丙方同时出具专项说明,并于账户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专项说明须加盖甲丙双方的单位公章。

第二条 偿债资金专户的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设唯一的偿债资金专户,专门存储及管理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预留,即甲方预留其财务印鉴章和公司法人名章,乙方预留经办行授权经办人名章;若一方 3 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第三条 偿债资金的存入

甲方从本期私募债发行之日起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利息偿债资金,在利息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所归集的偿债资金集中存放在偿债资金专户。本金偿债资金提取以《募集说明书》披露为准。

丙方应根据本期私募债实际发行额度和利率计算私募债本息,并在每期本息兑付日前_12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划款金额,乙方核对甲方是否将每期应计提的偿债资金足额按时划拨至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账户。如甲方未按丙方通知的偿债资金计提金额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时间将偿债资金划拨至偿债资金专户,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甲方补足,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10_个工作日内未补足偿债资金,丙方应立即在XX中心指定网站专区发布甲方违约公告,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偿债资金的使用和支取

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除只能用于本期私募债的本金兑付和支付私募债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及本协议第五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应在本期私募债的本金兑付日和私募债利息支付日的前两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财务印鉴章和公司法人名章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划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结算工作。乙方在履行完资金划拨结算工作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复印件传真给丙方。

4

第五条 偿债资金的保值增值

偿债资金可以投向于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以保证偿债资金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甲方以偿债资金投资于上述债券,应在乙方开立专用债券账户,且投资计划和方案须经丙方同意方能办理偿债资金的划拨。

第六条 偿债资金的救济

在本期私募债存续期内,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政策及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形下,继续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给予信贷支持。当甲方发生偿债困难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乙方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乙方可对甲方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条 偿债资金的监管报告

乙方应于每年首月的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偿债资金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偿债资金专户资金存入情况、使用支取情况、保值增值运作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

第八条 监管方的费用收取

监管手续费:乙方提供偿债资金监管服务,并按募集资金的0.05%收取相应费用。支付方式:转账方式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户名:收支账户监管业务收入 账号:XXX 结算费用: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偿债资金专户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并从该偿债资金专户扣收。

5

第九条 监管人的更换

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时,可更换本协议项下偿债资金的监管人,并开设新的偿债资金专户,乙方不得阻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他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偿债资金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各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以预料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通讯网络故障、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本协议双方应在协 6 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二十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上XX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双方协商和仲裁期间,双方仍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期限及终止情形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取得债券募集资金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如期间出现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发生监管人变更的,则自开立新偿债资金专户之日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予以终止:

1、本期私募债本息全部偿付完毕或以其他方式消灭;

2、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3、本协议约定应予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关闭、破产、解散等情形

(一)若甲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甲方应提前兑付本期私募债本息,本协议予以终止。

(二)若乙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的继受人承继。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募集说明书》等本期私募债发行文件;该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拾份,协议签署叁方各持贰份,其余各份供本期私募债备案或登记使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所承担的资金监管责任,不应被视为对甲方的行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不承担本期债券的偿还责任,也不为本债券提供任何担保。 8 (本页无正文,为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XX有限公司私募债《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XX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

10

(本页无正文,为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页)

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

第20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

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

县房管局:公司在镇(园)路地段开发建设的名称为的商品房项目,已在我行开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其帐号为。

特此证明

监管账户开设银行(盖章)年月日

《专户管理岗位职责.doc》
专户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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