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岗位职责 强化责任追究

2021-08-01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明确思路强化责任

明确思路强化责任

切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

大冶市素有“百里黄金地,江南聚宝盘”之称。面临“十二五”发展新机遇,我市将更加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以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以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社会协调进步,力争各项主要指标处于全省县市领先水平,率先在全省进入全国百强县市行列。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以市域规划为引领,以中心城区建设为龙头,以加快中心镇、特色镇提质扩容为重点,精心打造大金线(陈贵—灵乡—金牛)铁贺线(金山店—保安、还地桥)两个城镇群,扎实推进全市城镇化工作全面快速健康发展。2011年全市城镇人口达到44.3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8%,比2010年增加2个百分点,城镇建成区面积达55平方公里,比2010年增加3.5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27平方公里。城区控规覆盖率达到100%,建制镇控规覆盖率达到80%,村庄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城镇供水普及率市区达到100%,镇区达80%;燃气普及率达到7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2%,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二、基本思路

(一)坚持重点发展。目前,我市已形成以市区为中心、以陈贵、灵乡、还地桥为中心带动全市发展的城镇化格局,其规划和布局是科学的、重点是突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应坚持

以“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有选择、有重点地稳妥推进。根据外地经验,镇区人口超过3万人、财政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建制镇,方能形成聚集效应和快速发展的能力。2010年统计,全市9个建制镇中有5个镇人口不过3万人,部分镇财政收入还不足2000万元。这一情况表明,我市小城镇建设主要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规模和水平问题。要摒弃片面追求数量的做法,切实把注意力放到重点镇的发展上。

(二)坚持快速发展。我们紧密结合城镇化建设进行区划调整,撤销人口较少的一般城镇,集中发展实力强的中心城镇,将全市21个乡镇撤并为13个,每个镇的人口都超过8万人,将罗桥街办并入市区。撤销后乡镇的经济总量、镇区面积、人口聚集都构成大型中心城镇,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优美的镇区环境、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镇迁移,城镇化步子明显加快,把我市城镇化建设推上加速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大手笔投入。今年,争取了省财政和计划部门安排1720万元用于小城镇规划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安排5500万元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各镇政府也加大了小城镇建设投入。今年仅3个示范镇用于基础设施的投入就有2.6亿元,比上年提高44%。其次,广泛动员民间资金建设小城镇。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公益事业。对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成片开发居民住宅的,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四)坚持项目支撑。我们把项目支撑放在城镇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以项目聚集带动城镇发展。强调发挥各镇的独特优势,最大能力地配置优势项目。据统计,2010年,全市引进项目79个,

引进资金126亿元,亿元以上项目26个,以项目的做大做强推动经济的发展,以经济的发展推进城镇化的进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通过规划引领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入1000余万元编制完成大冶市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城东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三里七湖概念性总体规划;灵乡、还地桥、保安等镇区规划调整和50个行政村村庄规划,实现大冶市域城乡规划全覆盖。

(二)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陈贵—灵乡—金牛;还地桥—保安—金山店2个城镇群为纽带;以灵乡、陈贵、还地桥、保安、金牛、殷祖6个中心镇和灵乡镇坳头村60个中心村为支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城镇空间发展布局。一是以产业经济转型为契机,加快建设城西北工业园,完善城西北工业园基础设施功能。二是以城际铁路建设为机遇,加快主城区向北与黄石对接步伐,拉开城东北路网骨架,启动城东北新区建设,实现新增建成区4平方公里,把中心城区做强做大。三是陈贵—灵乡—金牛城镇群以黃咸高速和大金省道为发展轴,加快灵成工业园建设、打造以特钢延伸加工,模具制造和商贸为主,现代农业化和旅游等为主的产业集群,努力成为我市西部副中心。四是还地桥—保安—金山店城镇群以铁贺线、武汉至棋盘州、碧石至军垦三条公路为发展轴,依托环保安湖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发展矿产资源利用、建材业、水产养殖和家禽及加工业,打造区域竞争力的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带动区域城镇化发展。

(三)大力培育中心镇和特色镇。优先支持灵乡镇、陈贵镇还地桥镇、保安镇4个中心镇,使之成为接纳农村人口转移的平

台,实施扩权强镇,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按小城市规模和标准建设,大力发展金牛、殷祖2个地域特色镇。金牛镇在传统特色、食品制作基础上,充分发挥毗邻武汉江夏区和咸宁的区位优势,积极打造商贸大镇。殷祖镇在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基础上,依托大广高速区位优势,发展特色传统古建施工技术,做大做强“中国古建之乡”的城镇品牌。到2015年建设成为镇区人口3~5万以上的经济强镇,其中灵乡镇、陈贵镇、还地桥镇争取作为镇级市建设试点,赋予县级管理权限,将其建设成为发展领先,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小城市。

(四)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一是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方针,合理利用土地,科学有序地发展房地产业,按照“宜居城市”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建立健全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新增城镇人口住房需求。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完成棚户区120户1.1万平方米改造,新建廉租房150套、公共租赁房90套、经济适用房90套2.7万平方米任务。三是积极推进建制镇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服务,引领住房的合理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禁止沿街剥皮式开发和零星小块开发,鼓励成规模、大片区开发,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物业管理与服务机制、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机制。四是对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改进住宅的性能和质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

(五)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建设。以我市列入全省城市一体化试点为契机,引导农房建设向中心村、农村新社区集中,充分利用土地整理,建材下乡、农村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

政策,以中心村为重点,以新型农村社区为抓手,2011年努力建成10个“宜居村庄”。

(六)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和水平。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强制执行50%,节能标准达到95%以上。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科研、标准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七)大力开展减排治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规划环评落实力度,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加强“五湖”(大冶湖、尹家湖、三里七湖、保安湖、黄金湖)“两库”(杨桥水库、毛铺水库)等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污水处理工艺,加强运营监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益。2011年启动城西北工业园、还地桥镇、灵乡镇、保安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垃圾中转站15个,污水处理率达6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

(八)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是恢复在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机制;三是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四是完善信息体系建设,促进城市管理人本化、科学化、数字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五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行政审批制度为切入点,转变职能,优化环境,积极推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办公。

推荐第2篇:强化责任考核 严肃责任追究

强化责任考核 严肃责任追究

——“三个一”廉政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三个一”廉政教育学习的通知》,通过对“三个一”廉政教育的学习,感触很深,体会深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始终抓好,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因此,要做到三个必须。

一、必须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纯洁党风,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要途径。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形形色色的诱惑,要不断加强对电力营销市场、法律、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本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在优质服务、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加强教育力度。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应对公司领导班

子进行明确分工,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领导干部警钟常鸣,清清白白做官,认认真真干事,争当人民群众的公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配合的原则,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制度。要建立与落实责任制相配套的目标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联系制度、案件查办制度、信访举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及责任监督、奖励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具体化、秩序化。

二、必须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对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进行安排,并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领导。一是实行“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本单位目标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责任目标完不成,追究“一把手”领导不力的责任,领导班子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追究“一把手”管理不善的责任。二是齐抓共管。形成人人身上有目标,人人身上有担子的工作局面。班子成员要向党委负责,既要抓好电网建设和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政风、行风同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细化责任制内容,层层分解任务,分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明确每位党员干部应履行的职责。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必须落实责任,认真考核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敢不敢对分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假如有规不执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驰。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法纪不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要尽可能的要具体。责任追究的依据是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责任追究就难以执行。因此,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只有这样,对于考核结果才能有依据地、准确地进行奖惩。有了这样的规定,不仅对考核结果能把握奖惩的“度”,更重要的是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起到了有力的制约作用。把防腐拒变的关口前移,这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落实责任追究制重要的是要敢于动真格。因为,责任追究

不同于一般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直接的违纪者,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而导致分管的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对这种追究责任者的处理要困难得多,实际工作中往往以经济处罚为主,逃避党纪追究;或者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更难落实。

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必须认真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腐败案件的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

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到,“以铜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想抵御住物欲横流,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抑制住欲望、把持住关口,过好“人情关”、“金钱关”、“名利关”、“美色关”,就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推荐第3篇:强化制度监管 完善责任追究

强化制度监管 完善责任追究

“小金库”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产生了巨大危害。治理“小金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工作的关键在于强化制度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坚决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而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思想教育,构筑道德防线。

“小金库”的屡禁不绝,从某种意义上说,首要在于“小金库”涉及人员的思想水平低。因此,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建设重在思想建设。

1、提高思想意识。要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必须从提高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意识着手。要明确单位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将治理“小金库”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列入一把手的年终考核。只有一把手的思想意识提高了,才可以消除单位的“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掌管和运作、支出去向,“小金库”才能从根本上走向衰亡。

2、增强法纪观念。要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诫勉教育相结合,拓宽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一些反面典型的查处、曝光和剖析,帮助公务员抑制不正当行为的欲望, 使公务员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金钱观,增强廉政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私设“小金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制度监管,构筑约束防线。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在源头上杜绝“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在使用环节上控制“小金库”现象的产生。

1、完善财务制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形成“小金库”,使“小金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建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套账,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向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报送财务收支决算,自觉接受监督,从“出口”上控制“小金库”。

2、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一是要加强群众对领导行权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加大对治理“小金库”业务政策和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二是要加强部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司法联动,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对“小金库”实行围攻,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责任追究,构筑惩处防线。

根除“小金库”现象,必须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行政问责,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

1、创新监督方法。由于私设“小金库”的形式花样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因此,审查人员在监督方法上要不断创新。其一,要强化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机制。其二,在鼓励群众举报方面要拿出切实的措施,让群众有动力举报,有勇气举报。其三,在对单位思想教育的同时,应当在群众中广为宣传“小金库”的危害性,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2、严肃责任追究。只有使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都受到纪律或法律的惩处,才能遏制“小金库”蔓延的势头,抑制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的动机。一是制定并完善查处“小金库”的纪律处分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直接责任人。二是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使“小金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既承担违纪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才能根除“小金库”现象。

推荐第4篇:强化责任追究 确保质量安全

强化责任追究 确保质量安全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将全面受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以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据悉,此次检查的范围将主要涵盖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全工程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二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围绕检查活动安排,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至7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4.12 曹莉

推荐第5篇:责任追究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等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应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1、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职责。

⑴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职责。村级应建立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土地巡查责任制,要求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于始发状态。

⑵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具体负责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站干部)、村干部、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牵头对尚未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加层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县国土局完善执法依据并配合强制执法。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仍继续抢建的

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城管规划监察大队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拆除难度大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2、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⑴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局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牵头对已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负责综合执法中群众思想解释和劝导工作,并组织足够力量全力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⑵规划建设部门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

⑶县供水、供电部门对新建房要凭合法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批准供水、供电,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水用电户私自转接水、电供给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水停电等处理。

⑷通讯、广电部门对新建房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要凭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开户安装手续,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办理通讯网络和数字电视信号开户手续;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转接行为。

⑸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户发放有关证照。

⑹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⑺县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⑼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县重特大土地违法案件,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县监察局、人事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实行土地执法工作季度评估制度。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1、评估内容

⑴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⑵依法用地情况和履职情况;

⑶落实土地日常巡查、制止、拆除责任制情况;

⑷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稳控和防止非正常上访、群众性越级上访工作情况。

2、评估方式

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工作采取核查、抽查、必查等方式每季度开展评估。即根据群众日常举报情况和领导批办件不定期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进行抽查评估;上季度列为单列管理的乡(镇)为必查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均为必查对象。

3、评估指标

在季度评估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评为土地执法监察考评不合格(单列)乡(镇)。

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2亩以上(含2亩)或其它耕地累计被非法占用面积达4亩(含4亩)且制止不力的;

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5起以上(含5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8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其中凤城镇、城郊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3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

⑶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1宗及以上或转让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未报告处理的;

⑷乡(镇)政府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1起及以上的;

⑸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2宗以上的;

⑹因用地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2起及以上或集体越级上访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实行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制度。

1、对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当年内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责任,发生1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全县通报并取消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对协管员实行解聘;发现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2、对乡(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要实行包片挂村负责制,对包片各村至少每周巡查1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挂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3起以内(含3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⑵乡镇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实行包片包村巡查责任制,对包片各村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包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1起以内(含1起)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包片领导免职调离的建议。

⑶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3、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非法占地情况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特别对出现严重乱滥建现象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推诿扯皮贻误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县国土资源局挂钩乡(镇)的领导负责本挂钩联系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⑵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推诿扯皮,给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①供水、供电部门给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②通讯、广电部门给违法违章建筑接入电信宽带和电视信号的;

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违章建设颁发相关证照的;

④司法机关对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案件未依法查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执行的;

⑤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违法占地建设的;

⑥规划建设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或个人建设给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的;不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积极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采煤技术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采煤队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督促、审查、落实、考核、复审工作。

2、抓好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州级以上等级。

3、负责定期组织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负责采煤专业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5、负责采煤工作面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6、抓好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实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督促采煤队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工作面的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

8、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采煤队出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款100元;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罚款50元。

2、工作面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不到州级标准,罚款100元。

3、工作面每旬自检一次,无自检资料,罚款50元。

4、采煤专业资料不齐全,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5、现场出现技术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罚款。

6、采煤专业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罚款50元。

7、设备不定期检修、带病运转,罚款50元。

8、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不善,影响观测,罚款50元。

推荐第7篇: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试卷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2. 党委要切实加强源头治腐,就要把它体现和落实到党的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当中去,落实到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当中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3. 党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布局中,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全面部署。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4.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责任落实不力。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5. 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目的,在于强调我们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6. 党的章程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7. 我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到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8.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9. 一案两查指的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0. 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要协助党委履行各项党内监督的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机构的作用。错误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1. 党的领导人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2. 选人用人的环节容易滋生和发生腐败。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4. 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5. 2014年8月,西安多名官员因“赶场聚会”,酗酒行为不雅受处分。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6. 党委主体责任不尽责,会被追责。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7.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8. 党委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9.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20. 党的政治使命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正确 √

A.正确

B.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是反腐败持续升温的一年,也是纪检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一年。

A.2012年

B.2013年

C.2014年

D.2015年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2. 只有(),才能在廉洁从政上起到一个带头作用。正确 √

A.切实加强源头治腐

B.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C.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的违纪违法工作

D.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正确 √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3.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了几个专项小组? 正确 √

A.3个

B.4个

C.5个

D.6个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4.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于腐败采取的是()态度。正确 √

A.无禁区 全覆盖 零容忍

B.存禁区 全覆盖 零容忍

C.无禁区 全覆盖 半容忍

D.无禁区 覆盖广 零容忍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5. 《坚决刹住用人上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指出,龙国华分别于2007年1月8日、1月17日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干部的任免。正确 √

A.98名

B.108名

C.118名

D.128名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6. 党委主要领导是反腐的()。正确 √

A.主要责任人

B.第一责任人

C.次要责任人

D.第二责任人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7. ()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正确 √

A.习近平

B.李克强

C.王岐山

D.刘云山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8.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正确 √

A.2012年

B.2013年

C.2014年

D.2015年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9. 2015年1月7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错误 ×

A.中纪委

B.检察院

C.纪检委

D.人大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0. ()8月,中纪委、中组部印发了《坚决刹住用人上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正确 √

A.2010年

B.2011年

C.2012年

D.2013年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三部分 ;多选题

1.

新时期,我们党存在着()等四大危险。 正确 √

A.精神懈怠的危险

B.能力不足的危险

C.脱离群众的危险

D.消极腐败的危险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2.

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对“一案双查”范围的规定包括()。 错误 ×

A.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

B.“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

C.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

D.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

您的答案:ACD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3.

我们党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包括信念坚定、()。 正确 √

A.为民服务

B.勤政务实

C.敢于担当

D.清正廉洁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4.

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正确 √

A.党的政治使命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

B.党的组织政治原则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

C.党的章程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

D.进一步深化党的事业决定了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5.

责任制三部曲包括()。 错误 ×

A.制定责任制落实方案

B.制定责任制考核办法

C.年终考核

D.分级考核

您的答案:AB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6.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小组具体指的是()。

A.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B.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

C.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D.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7.

新时期,我们党面临着()等四大考验。 正确 √

A.执政考验

B.改革开放考验

C.市场经济考验

D.外部环境考验

正确 √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8.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 错误 ×

A.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B.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C.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的违纪违法工作

D.切实加强源头治腐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

9.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错误 ×

A.思想建设

B.组织建设

C.作风建设

D.反腐倡廉建设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10.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正确 √

A.责任意识不强

B.职责内容不明

C.履责方式单一

D.责任落实不力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推荐第8篇:强化责任追究 促进事要解决

强化责任追究 促进事要解决

成武县信访局

近年来,成武县强力推进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狠抓信访工作措施的落实。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体系,实行严格责任追究,逐步实现了信访工作的良性循环,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目前,全县到市及市以上越级信访总量稳中有降,信访老户、缠访闹访逐年减少,到省到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控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抓源头,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为强化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有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我们从强化领导责任、健全信访问责体系入手,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规程。一是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成武县信访工作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成武县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成武县信访错案倒查问责办法》、《成武县机关公务员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县到乡镇到行政村,层层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及县直各部门班子成员在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人人都要扮演信访

1 局长的角色,承担起信访工作应予承担的责任,层层分解信访工作任务,人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领导肩上有责任,工作人员身上有压力的信访工作责任长效机制,变被动抓信访为我要抓信访的大信访格局。二是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领导机制,明确追究主体。县建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县、乡、村各级和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宜,确保责任追究有人问,出了问题有人查,追究落实有人管。三是建立信访部门信访工作‚三权‛建议机制,树立信访部门权威。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认真落实《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项职权,对责任过错明晰的个案,信访部门有直接问责的权力;对信访责任不落实、处理问题不力、越级上访问题突出的单位,信访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权力;对因稳控措施不力,或因隐瞒情况,造成信访人到京非访的,信访部门有处理建议的权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一乡镇分管负责人对所包稳控人员因上报虚假信息,至其稳控对象失控外出,情况查请后,县信访部门毅然提出对该同志责任追究的建议,县纪委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建立信访工作问责联动机制。县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问责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县委政府两办督查室负责问责的督查和落实,县法制部

2 门负责信访问责过错的认定和审查,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问责的定性和实施。信访部门在日常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过程中,发现源头执法环节上存在问题的,及时转请法制部门进行责任过错认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纪委监察建议书,责成涉案单位和部门追究责任。五是建立信访工作问责监督机制,提前监督,防止过错。对新发生的个案,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现场督察、现场问责、现场纠错。坚持把事前监督工作贯穿于信访工作的始终,开展个案督察、专项督察和全面督察活动,并定期发出督察通报,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责任过错。

二、抓管理,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保障。一是建立实行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县出台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各乡镇、管区、行政村,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体系,作为考察、考核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因信访工作搞不好,受到市、县重点管理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如在去年新提拔的10名正科级领导干部和3名副县级领导干部时,把信访工作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由信访部门提供信访绩效考核证明,信访工作做不好,不能提拔使用。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比机制。把信访工作

3 半年一考核改为每月一考核,将考核结果及越级访情况及时通报全县。对全年的信访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大力表彰奖励,信访工作年终综合考核列前3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别将现金3000元、2000元、1000元;信访工作年终综合考核列后2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别罚5000元、3000元;考核低于6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推行了70分预先警示制度,由组织部长对乡镇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警示,去年我们对两个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警示。三是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捆绑机制。我们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倒挂原则,谁包哪个乡镇(部门)、哪个管区、哪个行政村,出现了到省集体上访、到京非正常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事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案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包单位领导的责任,一直倒挂到县级责任领导。对管区、行政村干部实行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挂钩,出现了越级访,除经济制裁外,对到达退休年龄的老支书停止办退手续。对县、乡镇包单位领导视情况追究责任。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我们对一个乡镇的副书记就地免职、对两个副科级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对1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成武镇在推行信访工作责任捆绑制度中,由村级主动协调解决信访老户8起,妥善处理信访疑难问题36起,无到市及市以上越级信访的村达到96%以上,有5名村支部书记受到表彰奖励,各奖现金1000元,有3个村干部

4 受到经济制裁,有2个村支部书记因群众越级上访被免职和停办退休手续。

三、抓落实,确保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加强信访问责,关键在落实,难点也在落实。工作中,我们紧紧抓住领导公开接访、领导包处案件这个关键,以控制越级上访、解决疑难信访为重点,紧密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硬起手腕,紧抓不放,确保了信访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领导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案件,实行随机接待和预约接待。对存在明显过错和追责有难度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加大追责力度。县信访问责领导小组坚持实行每月通报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情况,要求各级各部门逐案实行核查,结案报告中必须附上责任倒查意见书。在此基础上,县信访局对赴省进京上访案件逐案进行评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求对存在过错责任的案件限期予以责任追究,使一大批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得到解决。把责任追究和开展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将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和自排疑难信访问题作为追责重点,促进案件及时化解。通过问责,强化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信访干部严格、公正、文明处理信访的自觉性,提高了信访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赴省进京上访大幅减少。

推荐第9篇: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

中 共 灵 桥 镇 委

文 件

灵桥镇人民政府

灵委 灵政〔2009〕60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切实加强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富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实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好字优先,干字当头,进一步增强理解力,提升执行力,坚持有错必罚,无为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把我镇村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政治、树正气、优环境、促发展”的队伍,为全面建设“实力灵桥,生态灵桥,文化灵桥,平安灵桥”,构建富裕和谐新灵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责任追究对象

- 1 - 村两委会成员,重点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

诫勉、不作为村干部问责、责令辞职三种。

四、责任追究范围

(一)诫勉适用范围

1、根据富委办[2005]124号《关于实行村干部诫勉和辞职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反响较大的;

(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

(7)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 (8)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2、根据灵桥镇实际,出现下列情况的,也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领导实行诫勉(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即1月1日—1

2- 2 - 月31日,下同):

(1)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2)经举报查实或巡查发现农民住宅主房未批先建、严重超面积或乱搭乱建的;

(3)村辖区内出现违法使用土地制止不力,受到市级职能部门查处的;

(4)因工作不当,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并在全市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适用范围。

经诫勉后不认真整改的,或出现下列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应确定为不作为村干部: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镇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且批评后仍不予执行的;

2、全年缺席村两委会每周办公例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次数超过一半的;

3、连续两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4、农民住宅未批先建两处以上、大规模超面积或乱搭乱建受到市级以上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通报批评或曝光的;

5、村辖区内出现违法使用土地制止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市级以上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通报批评或曝光的;

6、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责令辞职适用范围

经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后,认识不端正,整改不力的,或出现下列

- 3 - 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

1、村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村干部的;

2、丧失集体主义观念,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村集体利益,经上级组织查实的;

3、在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当年出现两例及以上计划外生育的;

5、农民住宅主房未批先建三处及以上,大规模超面积或乱搭乱建引起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村辖区内出现严重违法使用土地,没有采取制止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曝光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7、煽动组织带领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引起恶劣后果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诫勉程序

1、镇党委派员对掌握和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

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免对象和诫勉决定;

3、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

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月。诫勉期满,由镇党委对受诫勉村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可确定为不作为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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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程序。

1、根据不作为村干部问责适用范围,镇党委派员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2、镇党委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的对象;

3、镇党委指派专人与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谈话,并将《问责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并指定一名镇领导干部作为帮教联系人;

4、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在收到《问责通知书》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

5、整改期满后,由不作为村干部写出整改小结,镇党委在征求村党组织意见后,召开班子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满后未得到明显改善,可责令辞职。

(三)责令辞职程序

1、根据责令辞职适用范围,镇党委派出工作组对出现问题的村干部进行认真调查,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充分征求所在村级班子的意见,并与本人进行谈话,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决定责令辞职处理意见;

3、镇党委对问题严重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的,劝其主动辞职;劝而不辞的,则责令辞职,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干部本人。被责令辞职的村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天内向镇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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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镇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

六、政治、经济待遇

1、被责令追究的村干部当年个人不得评优;

2、出现有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对象是村主要干部或有被责令辞职村干部的所在村,当年综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3、被确定为诫勉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的村干部,在整改期内只享受工资待遇,不享受奖金待遇;

4、被责令辞职的村干部,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奖金。

本制度自发文日起执行。

中共灵桥镇委员会 灵桥镇人民政府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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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0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

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学习教育活动学术论文

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摘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决于责任追究的严格执行。并对责任追究应把握的十个方面的重点作了陈列。最后指出,落实责任追究,必须落实责任目标和严格考核,必须落实责任到位和严格要求,必须落实监督制约和严格制度,必须落实依法办事和严肃执纪。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 重点

在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实践

中,责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根本取决于责任追究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因此,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的研究和完善。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对强化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以粗浅探索。

一、强化责任追究应把握的关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靠制度来约束。为此,我们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与党风廉政建设责 1

任制相配套的一系列有效的、付诸实施的考核、追究制度,制度要突出“严”字,强化“刚性”。要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逐步向纵深发展。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制度、监察、改革、纠风、惩处六方面的责任,坚持教育、制约、监督并举,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动态管理。要紧紧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节点,克服“好人主义”和“心慈手软”的思想,敢于动真的,来实的,敢于碰硬,敢于对违反责任制的行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把“板子”打在具体责任人身上。要坚持从严治党,坚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同时,还必须对责任人执行的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对违规违纪者绝不能姑息迁就,绝不搞“下不为例”,做到褒贬分明,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引起领导干部的警觉和震动,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

二、强化责任追究应把握的重点

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执行。为此,对发生以下十个方面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1.对因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造成集体违纪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2.对因管理疏漏,造成部门或下属违法违规的,追究单位主管或主要领导责任;

3.对所属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

分管领导责任;

4.对因管理教育不力,造成干部奢侈浪费等问题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5.对因责任性不强,考察不认真,致使干部带着问题提拔重用,或边腐败、边提拔,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6.对下属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或违纪的,追究上一级主要领导责任;

7.对因经营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8.对已经发现的违纪问题不予制止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9.对因家属、子女违法违纪视而不管、管而不力的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10.对向纪检监察机关为被检查者、被调查者说情的,

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总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不管何种责任都应严格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三、落实责任追究应重视的节点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强化责任追究。能不能

追究,敢不敢追究,怎样追究,是责任制能不能落到实处的关键。落实责任追究,应重视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落实责任目标和严格考核。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和条件。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努力做到工作有目标、任务有分解、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整个目标管理的范畴,以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突破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真正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必须落实责任到位和严格要求。党风廉政建设的好与差,与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而领导班子的重视与否,关键又在“一把手”。“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必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另外,“一把手”要从自身做起,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做到令行禁止,起到表率作用。总之,“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责任到位,

亲自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一种导向,一根标杆,一面旗帜,就能带动班子成员按责任制要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就能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是必须落实依法办事和严肃执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了加强教育和制度规范外,还必须把责任追究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从法规制度上规范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行为,以使对党员干部的言行有严格的约束力,确保权力不能随意使用、滥用,不断提高执行法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强化法制意识,加强法规、法纪教育,努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的能力;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查处力度。领导干部一旦滥用职权,一律要严格执法,严惩重罚,绝不手软,以维护法律尊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责任追究有其权威性,有震撼力。

参考文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z].

[2]胡锦涛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z].

第11篇:责任追究办法

药品稽查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四、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法制处,由法制室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篇: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制度

在维稳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不按规定办事,发现情况不报告导致事态扩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13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 ,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年度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 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年度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第15篇: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用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电公司“三三三一”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公司各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事故处理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煤电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三、安全责任追究行为

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和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2.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4.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15、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6、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17、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8、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五、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16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 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 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

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

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

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

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

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 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

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

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

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

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

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

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

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

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

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

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

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

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

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

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 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

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

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不利处罚。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

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

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

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 处罚程序:

1) 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

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

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

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

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

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任。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

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

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

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

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

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

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 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

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

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5.17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10%的损失。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

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

以成长赞助金款10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

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

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

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

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

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 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

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

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

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

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

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

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

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

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

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

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

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26、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

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

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

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

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

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

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

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出现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机密)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5.36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

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5.37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集体研究处理。

6、附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6.2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贸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海关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程制度给予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不大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处以罚款:

1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 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五、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综合管理部视情节确定。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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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村级责任追究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或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村账乡代理”记账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记过、离岗、免职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记过、离岗、免职的扣除考核奖金外,当年度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因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其所在村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单位。 第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 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界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或预算编制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或安排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和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五)对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或未经招投标管理而先行实施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未按乡(镇)政府审批标 准和村民代表评议决定发放的;

(十)非生产性开支未按乡(镇)及上级要求和年初财务预算执行的;

(十一)授意设立账外帐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二)村级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十三)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十四)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五)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或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但不及时入账的;

(六)领借款凭证超过1个月以上不结清的;

(七)违规填开票据或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会计或村账乡代理记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给予记帐核算或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2页

三)未对村出纳每月库存现金进行盘库的;

(四)银行存款对账单不按月收交核对且不装订到会计记账凭证册中的;

(五)未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

(六)未按月(季)将财务管理状况书面向村委班子和乡(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的;

(七)因保管失职等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八)村级专用收款收据未按照规定进行领用和保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未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以及未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

(二)村级财务收支未实行按月(季)结报的;

(三)未对“村账乡代理”的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

(四)未实施监督造成村级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五)出现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的;

(六)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予及时制止的;

(七)村级财务未按时或全部公开的;

(八)已知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或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而不予及时制止的;

(九)因“村账乡代理”会计记账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等有效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群众群体上访的;

(十)因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村账乡代理”会计记账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对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制止不力,造成直接责任人违纪违法的;

(二)发现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不力,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因财务管理等原因,造成群众群体性事件的;

(四)项目管理及招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乡(镇)实施财务审计或开展财务检查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乡(镇)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财务审计或开展财务检查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理,应提交行政处理的,由乡(镇)或职能部门负责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接到投诉、举报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该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责任追究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责任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要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决策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促进村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党务村务工作,损害党组织形象、村集体经济利益或村民合法权益的,应追究责任。

(一)本条所称村干部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成员,以及村级配套组织的组成人员。

(二)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形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违规所作的决策、决定无效

(二)给予口头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书面告诫

(六)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七)违犯党的纪律的,给予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村干部因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应按以下方式给予相应的惩罚:(需根据村实际商量确定)

(一)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的职务补贴,并报请镇党委扣发其一个月的年度考核奖;

(二)被书面告诫的,按告诫的期限扣发相应月份的职务补贴,并报请党工委扣发其相应月份的年度考核奖,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三)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取消全年度职务补贴,并报请党工委取消全年度考核奖。

(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内职务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并撤销职务处分的,扣发一年度职务补贴,并报街道党工委扣发一年度考核奖;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发两年职务补贴,并报街道党工委扣发两年度考核奖。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申村

第20篇:责任追究制度

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制度 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

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

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

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2004] 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

(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

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

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

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2006]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

[2005]104号)同时废止。

《明确岗位职责 强化责任追究.doc》
明确岗位职责 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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