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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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制度 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

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

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

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2004] 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

(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

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

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

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2006]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

[2005]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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