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22-05-0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篇1:毕业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十七大针对社会建设内容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思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表1 2010年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个人计算得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1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6%,2008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3.0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o%,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4.8%,是改革开放以后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

3.23:1,绝对差距额达到13190.4元,是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

一年。同时,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大大的超过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3:1,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可见,在经济尚不发达,人口老龄化严重,且老龄人口贫困,社会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大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2.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为

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1986—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试点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接受社会救济。至 1986年,开始有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有了较多的收入。针对这一情况,“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选择江浙一带的乡村进行试点,建立了农村养老基金。1991年,国家再次选择山东省的五个县进行试点。经过六年的实践,1992年1月,原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1995—199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是从1995年开始的。至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共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参保率为9.47%,在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推行。

(三)1998—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停整顿

1998年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大整顿的一年。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清理,连续四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四)2002—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2年,十六大决定在东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8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点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政府财政部门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数额;筹资方法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大来源相结合, 地方财政适量补贴。这次会议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五) 2009年9月至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试点推行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5428万人、5378万人 和5489万人,增长比率分别为-0.62%、-0.92% 和2.06%,一度有负增长。到2006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5个县(市、区、旗)不随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绩良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保险基金354亿元,参保人数达到5374万,普及范围增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参保人数有所提高,到该年年末,参保人数达到7277.3人,领取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1335.2人。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0276.8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也有所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 篇2: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3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学 生 姓 名: 曾晓婷

院 系: 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

专业、班级 : 公共事业管理1班

学号 :指 导 教 师:完 成 日 期:

二 〇 一 三 年 六 月

摘 要

我国的农村居民面临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发达国家不同,它处在经济转型的过

程中,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难点和重点。长期以

来,我国农村一直依靠传统方式进行养老。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维系广大

农村居民的养老需要,同时也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建立

一套完整又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

关注和学者的思考。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

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

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

行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具体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abstract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facing the social economic background, different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t is in the proce of economic transition, problem of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in china is 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novation difficulty and key.long-term since, our country rural has relied on traditional ways of nursing.but the traditional family pension mode difficult to sustain the public need, but also restrict china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it is urgent to system, this already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various government and scholars thinking.to properly resolve the farmers old-age problem, draw leons from the succeful experience of economic developed areas, to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realize the harmonious social construction has important sens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hrough active to our country new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problems undertake an analysis, put forward some specific policy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key words: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仰恩大学毕业论文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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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述„„„„„„„„„„„„„„„„„„„„„ 2

(一)养老保险的涵义„„„„„„„„„„„„„„„„„„„„„„„2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2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3

(一)我国早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3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8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12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12

(二) 开拓养老基金来源渠道,确保保险基金增值„„„„„„„„„.„„.12

(三) 做好转移衔接工作,满足城市化进程需要„„„„„„„„„„„„ 13

(四) 合理提高农保水平,提高农民参保兴致„„„„„„„„„„„„„14

(五) 明确农保法律地位,保证农保工作有法可依„„„„„„„„„„„.14 结 语„„„„„„„„„„„„„„„„„„„„„„„„„„„„„.15 参 考 文 献„„„„„„„„„„„„„„„„„„„„„„„„„„„...16 致 谢„„„„„„„„„„„„„„„„„„„„„„„„„„„„„..17 仰恩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引 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期。2004年底,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7.6% ,全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的程度在加快,出现了“未富先老”现象。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8% 以上,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一直依靠传统方式进行养老。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不但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因子女数减少而照料资源不足的影响,而且也受到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农村家庭子女价值观念变化的冲击。与此同时,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所依赖的土地经济保障能力,不但因为土地产出的偏低而且也因为人均占有的耕地量的减少而减弱。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维系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农民在老年来临之时能够得到一份切实的社会保障,是国家面临的一个迫切而又艰巨的问题。

本论文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具体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早日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篇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 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

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推荐第2篇: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

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 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参考文献]

[1]郑连元,郇良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是我国实行全面养老的起点》,《湖南职业工业学院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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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樊小钢.《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3.

[9] 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比较》,2002(1).

推荐第3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推进改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推进改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要作好如下五个方面工作: ——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为此,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建议中央财政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为特殊家庭如计划生育、烈军属户等建立农保年金,县市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各省区市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地方色彩鲜明,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状态,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

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和基金公司运营。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政府必须承担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不足部分由政府最终弥补。

推荐第4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给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新问题,说明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公共财政

“三农”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政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中城镇有2873万人,农村有5938万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经高于城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7.35%,城镇为6.30%。

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家庭养老在我国传统悠久,长期以来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居住代际分离倾向的出现,越来越多家庭的养老功能出现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满足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发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影响了集体对社区保障的投入,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三)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现代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

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二)财政投入少,资金来源单一,造成农保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

1992年颁布的《基本方案》规定,农保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基本没有体现,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且不存在社会统筹。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1、没有建立起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存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有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这些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农村劳动力,其负担能力不同,所以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经济社会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衔接。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他们成为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真空阶层。

三、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保持其制度上的稳定性

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现代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应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明确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根据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

4、积极探索“城保”和“农保”相对独立,又可以相互转换的运行模式,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打好基础。针对传统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且固定不变的缺陷,实行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方法,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缴费标准的可选择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政府对农民提供适当保费补贴的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过去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影响,财政政策及其财力分配存在重大缺陷,对农业的生产力投入不足,对农村的社会性投入更为匮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发展滞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得以固化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精神,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调整和改变现行财政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切实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要让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如此。少量的补助就能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从政策意义角度讲,财政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这对农保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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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述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内容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关键性的内容。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 ,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我国政府从 80年代中期开始 ,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得到改善,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基本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困境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的人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其不协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太小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且大多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截止2009年底,全国72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

8.15%,占成年农村居民的8.56%.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2.14亿人。而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三)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在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子承父业”这种世代交替的形式比较稳定,可以在家庭内部自然地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被打破了,也使赡养老人的传统道德约束力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土地保障”变得越来越脆弱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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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纯农业户减少,其他类型农牧户增加。从不同分组农牧户所占比重变化情况看,近年来纯农业户的户数逐年递减,并逐步转向兼业户和非农业户。从2005年到2008年,非农业户所占比重从1.3%上升到2.6%,兼业户所占比重从74.0%上升到77.4%,同时纯农业户的比重从24.7%下降到20.0%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0.0%.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相反,其获得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因此说,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

除此之外,贫富差距拉大,资金筹集与基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等现状,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从1986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24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一)管理水平低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高潮来

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二)可持续性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三)保障水平低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例如我国黑龙江,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黑龙江省的农村老龄化程度在不断提高。黑龙江2009年老年人口比重为10.51%,将实现由年轻型人口结构向老年型人口结构过渡,进入老龄社会。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止到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45万元,涉及到26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568人。但是,作为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目前农村人口已达1762.9万人,但截至2007年底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续缴保费的只占参保人数的3%,在哈尔滨市续缴率只有5%,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目前,哈尔滨市共有45万人参保,其中30万人个人缴费积累不到100元。在目前开始领取保费的1万人中,月领取标准在5元以下的占50%以上。这些钱对于养老无疑是杯水车薪。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三、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

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清楚把握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的现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做到从广泛覆盖到

逐步完善。

(一)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步完善。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现在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

(三)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因为这不仅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在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富裕地区,都可以实施养老保险。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

为了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大部分乡镇规定了按职业与职务给予补助的办法。为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互助功能,有能力进行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现象,使补贴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为加快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必须强化国家尤其是各级政府对其的行政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并健康发展。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同时,还应依靠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方法,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从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入手,是解决“三

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真正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针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许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三)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王国军,男,1970年出生,内蒙赤峰人,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 1999年获博士学位,Winrock International中美博士项目成员。)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彭希哲 ,《The Changing Population of China》,人口学刊, 2002年 第05期

2、王国军, 《中国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学术季刊 ,2000年

3、何平,《世纪抉择—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构架》,2002年

4、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2002年

5、刘贵平,《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 ,1999年

推荐第6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基本算法是,(领取养老金时账户中的钱÷139×12)+(55×12)=每年获得的养老金数(不包括利息等)。

机制措施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最后,还应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为引导和激励农民,特别是那些16至45周岁的青年农民早参保,建议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定基础养老金,或按缴费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础养老金。

推荐第7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作者建议:打造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

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截止到××年底,全国有万人参保,积累基金亿元,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农民的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养老保险的软肋

1.制度的整体设计未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应该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而现行《方案》因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

2.制度覆盖面小、共济性差。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一般是以区县为单位。但是,这种管理办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险系统的覆盖面越大,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个区县的范围内,一些与保险有关的统计指标的差别很小,这就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性很差。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较为明显地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特征。

3.筹资模式的缺陷。《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4.保障水平设计缺陷。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地较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一项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农村养老保险的破局之道

5.制度的设计应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适应。国际经验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国家一定时期所实施的农业政策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重大转折:一是鼓励离农政策。为了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制度,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二是返农政策。世纪年代以后,由于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其农业政策也转变为“鼓励返农”,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便被取消。近年来,我国的“三农”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消除离开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只有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6.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7.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土地保障相结合,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政策。现阶段,农村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弥补传统养老方式的不足。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应建立农民土地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职工不同,农民有土地保障,尽管保障功能已经弱化,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只应是补偿土地保障功能的不足,而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又成为保障农村老年人口最后的一道生活保障线。

8.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的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城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而农村只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因此,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而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系统。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政府资金的投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推荐第8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提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是缺失的,而我国农村又恰恰面临着诸如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等带来的养老问题。本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论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提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农村养老日益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5,938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预计到2010年,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8%。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因而老龄化速度和程度长时期内仍将高于城镇。但是,自建国以来,由于重工轻农形成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城市形成了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则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较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在城市,为了配合市场体制改革,国家加紧了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农村,则由于集体经济的解体,原有的集体保障消失,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的生活保障实际上演变为家庭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尤显突出。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

2、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加速,城市化率提高,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模式显现出缺陷和弊端。家庭养老功能也明显弱化,主要表现为:

1、家庭结构的变化。由原来的多子多福的大家庭转为4-2-1或4-2-2的家庭结构。这类家庭的子女陆续进入婚育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表现越来越突出;

2、家庭小型化养老功能弱于大家庭。1982年人口普查农村家庭户规模为4.43人,1990年为3.96人,2000年为3.44人;

3、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甚至移居外地的越来越多,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老人的赡养问题难以保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已经没有约束力;

4、观念的改变,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3、土地收入和保障功能弱化。虽然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但因规模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篇2: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文献综述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通过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监管责任与财政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等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进行了文敲综述,进而阐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取向。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和社会变迁,传统农村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备受冲击、家庭结构模式变迁、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隐藏着风险学者卫龙宝、储雪玲、王恒彦从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质量比较研究角度指出,老年人口的核心问题是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问题。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实现城乡统筹,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对进一步化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危机和压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老年人口生活质量包括健康质量、物质条件、养老保障、精神需求、社会参与、自然环境等六个方面。可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在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沦坛专家发言摘要中指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分割的背景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8亿多农民大多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其结果是以社会保障为主旨的社会保障领域形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江胜认为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赵庆国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严俊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转型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闫然指出,目前能够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只占投保人数的5%左右,投保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已投保的20岁一60岁的人占应投保的比重不足1%,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得到养老金的人数也将是很有限的。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建立全国通用的、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结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

二、政府责任定位:监管和财政

的风险面前,也无法为自已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政府的介人不可避免。周德胜认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是现代政府责任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是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黄晓指出由于个人经常具有“短现”行为,不可能为自己老年购买足够的储蓄和保险,这就需要政府介人。安增龙中指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革逐步形成机构统

一、政事分开、法制完备、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要担当管理者角色。杨方方也认为,在正常社会状态下政府也有必要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政府公共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国家认同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而政府肩负着提高国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共职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定位除了监管责任之外,还承担财政责任。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人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华迎放认为,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阶段和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一致的意见。但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原则,赵殿国指出,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三是建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资方式;四是体现普惠制原则;五是制度具有弹性和包容性;六是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建设。王树和指出,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宜模式应该是双层组合模式,即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双层组合模式。徐忠芳指出,我们要重构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依靠家庭的基本养老功能,即家庭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并利用农村社区提供家庭之外的服务,如组织老年活动中心,让老年人老有所乐,成立老年人协会,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等;同时政府应多渠道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来弥补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不足,使单纯的家庭养老行为变为家庭与社区、政府互动型的养老过程,也即把社会上的力量纳人到家庭养老的范畴内,更好地辅助家庭完成养老任务。世界银行于2005年提出的“五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都是十分值得借鉴的。这五个支柱分别为:零支柱“普惠性养老金”、第一支柱“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金”、第二支柱“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支柱“自愿性养老金”和第四支柱“非正式家庭养老保障”。多支柱模式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每个支柱都有各自的优势和风险,采取多支柱模式可以有效进行风险分散,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养老保障。类似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王晓洁、张晋武认为,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通过政府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支点所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引来制度需求,当新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时,制度变迁才能应运而生。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

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运作”。但是,总的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倾向于政府财政支持为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风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顺问题,北京大学郑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给基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力度甚微,导致违规投资和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郝书辰、董西明等认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制,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同时,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部分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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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户籍人口的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变化,不同农民群体出现不同的养老保障需求。本文根据我国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农民群体分化的特,最,分别讨论了失地农民、农民工和纯耕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力求为即将实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提出一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农民工;耕地农民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目前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60%),而且农村人口结构失衡、农村老龄化程度严重(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超过12%,实际上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老龄人口比重更高)、老年抚养比增大(已达25%)。植根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下的依赖子女和土地养老的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在社会变迁、经济转型,尤其是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对传统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日渐冲击的背景下,中国农民的养老,特别是富有流动性的农民工群体和正在身份嬗变的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养老问题,是目前农村社会最为严峻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农村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诸多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通过养老制度创新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继续推动城市化、工业化,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关键。探索一种既能适应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又能长久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养老保险制度变得十分重要。另外,现在城乡收入比已达到6:1,贫富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政府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正是纠偏贫富差距扩大的一大契机。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覆盖面小,水平低。目前我国只有沿海发达的少数试点地区的少数农民能持续享受该制度的保障,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而且是受先天的制度设计缺陷的影响,也仅是低水平的保障,有的地方一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就几十块钱,还不够买一袋米或一件衣服,如同儿戏,与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相差太大,更不能与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待遇相比,自然农村的参保积极性十分低下,覆盖面低。

推荐第9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陈东江

一、前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 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二、内容摘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通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完善阐述。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

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

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 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仅10276.8万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

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参保是不利的。前者面临个人资金积累储备不足,通常会选择不参保;”后者则彻底地被排除在外,面临着缺乏养老保险的困境。而这部分人正是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群,因此,改革完全积累制的财务模式势在必行。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缺损

1.制度供给不足

十七大之前,我国政府一直避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总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没有被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的《基本方案》,它并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虽然被作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但他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部门文件或一个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十六大、十七大也只是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但也没有出台真正的法律条文。国务院在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指导新型农保的实施方法步骤,不能算是真正的制度供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巨大落差。

2.财政支持不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追其重要原因是政府财政支持不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村集体给予适量的补贴,政府扶持方面形同虚设。而大多数村集体的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提供补助的能力。《基本方案》中的资金筹集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资金扶持责任,国家的扶持政策便无从体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扶持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政府资金支持所占的基金比例还是很小的,完全不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补贴相提并论。

3.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

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现行管理体制不集中。劳动保障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卫生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负责救济、抚恤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部门各自为政,管理体制相当分散。第二,在实践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时,由于多部门争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利益矛盾、挪用救灾扶贫款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政府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引起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指导意见》和《基本方案》,前者为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性法规,后者为民政部门的策划的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约束,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政府与农民就无法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的缺乏,不仅导致基金分散,基金筹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资金管理也会缺乏统一的管理,增加了保险资金运营的风险。在地方,地方政府时有私自挪用保险资金的情况发生,这不仅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成效大大降低。

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严重,不愿投保。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和社会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认可,

促进农民在思想上接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设计 1.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国务院2009年9月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来源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会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第二个部分是集体补助。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村民会议商议敲定补助标准,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第三部分是政府补贴。首先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另外,中央财政对地区的补贴包括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其中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资金运行模式设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运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每个参保人都有属于自己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个个人账户

的资金来源中包括个人、集体、经济及公益组织、有条件的个人以及地方政府。统筹方面,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应当先实行东部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再渐渐上升到全国范围的统筹。

3.财务模式设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与积累并存的部分积累制。这主要考虑到前部分提到的两部分人群(农村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问题。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的养老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账户的一部分,实行现收现付。60周岁以上的农民直接按一定的标准期限计算派发养老金。另外,农村接近60周岁年龄的农民且差距在十六岁之间的人群的年龄最为参保前的缴费期限,再按全部年限计算派发养老金。若干年后社会统筹账户完成对农村接近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的农民补贴任务后,社会统筹账户在本质上变成公共积累账户,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 1.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会深刻影响政府责任范围和履行责任,因此,明确政府的价值理念是必要的,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个价值理念是社会保险是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证广大农民都能享有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自身责任。第二个价值理念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基本前提,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实现了效率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公平才能促进社会稳定。政府要从公平出发,保证农民的权益,把公平和效率的理想贯穿于整个农保的实施过程中。第三个理念是民主参

与理念。政府应该集思广益,吸纳农民的建议,组织讨论会,通过民主会议商议出的内容最为指导意见,整个过程中全面贯彻规范性和民主性。

2.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首要责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大部分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都在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二以上,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我国近年来实行分税制体制,中央财政收入保持着稳步提高的状态,政府应当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步进步。因此,中央财政应当对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力支持,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3.完善政府的管理监督责任

政府必须担起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的责任,具体要做到以下一点: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发展也会反过来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成员收入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公平建立物质基础。而在全社会强调社会公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倡导公正理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社会公正,人人有责。政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公正,对社会成员进行公正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公平意识,使公正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另外,政府要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同样要从社会成员抓起,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育,推

崇诚实,成员间团结友爱、公私分明,社会成员都能做到遵纪守法,追求公正,主动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政府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整合职能。当前,整个社会处于各种社会要素分化重组的转型期,政府的社会整合功能做得怎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这时,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又不得不提。政府只有兼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让每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就必须制定自愿开放且公平竞争的政策,调动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促进各个阶层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哥哥社会阶层的利益,实现资源的整合,缩小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同时政府承担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促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丰收,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全体人民各得其所。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仅有的两个文件办法——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门策划的基本方案》,前者为政策性法规,后者为实施策略,不属于法律范畴,府与农民没有建立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实施法案也都是在这两个文件稍加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说,我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有自己的法律保障,也就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制定要提上日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参保对象、资金筹集、监督管理、支付运行标准、基金运营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等内容都要加以规定,改变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方面的随意性。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情况、思想状况等等,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当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条文都形成时,我国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维护促进促进成长直至完善。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

根据前文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我国也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并且这四种养老方式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展国家的做法,要考虑当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09年9月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东部地区的积极试点,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并采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从财政和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从而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老人安享晚年,家庭养老的养老形势要一直延续下去。

六、结束语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国家政府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变城乡分化的现状,发展农业,维护农民利益,这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视农民,免除农民老年养老的风险,这项制度一定能得到全体农民的支持,相信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很快就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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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7-02-06 12:27:2

5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民政部、省政府已确定我区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国发号文件精神,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和民政部的部署,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年底全区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

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改革,对于调节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缩小城乡差别,进一步完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基本养老制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低标准起步,逐步建立起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自助与互济相结合制度。要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为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外商投资、城镇小集体和私营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在职工作期间,应参加劳动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

保险;回到农村后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处理意见由民政、劳动、人事部门商定。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以二十周岁为起点,满六十周岁停止缴纳,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从满六十周岁开始。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在个人缴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

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农村、乡镇办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我区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保险费可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

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一般不超过投保额的百分之四十;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与其它投保对象可以有所区别,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集体

补助的具体办法,可由村或乡镇企业确定。

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记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为单位统一管理,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区农村养老保险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特种债券和存入银行,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区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经委、银行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较低,覆盖面大。为此,提倡乡村(含乡镇企业)根据其经济状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组织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遵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决定,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其它部门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开展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原则上可维持现状,继续办好,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条件成熟后,理顺关系逐步过渡。

区和乡镇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金的收取、支付、登记建档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管理服务费,实行省、市、区按比例分级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参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九、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编制养老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的监督。

基金的使用,原则上由地方用于投资,由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利率不能低于年的复利的前提下,投入地方建设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本着保值增值承担风险的原则,拟定具体办法。

十、根据我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少人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通过实践,由政府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

十一、要认真贯彻“周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十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充分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做好启动运转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大力支持,力争1992年底全区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推进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11篇: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千百年以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和养儿防老,这些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选择。由于农村国民素质和文化层次相对来讲比城填国民低许多,再加上国民普级教育的层次低,农村教育普级更低,农村的教育资源又严重短缺,普遍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都偏低,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旧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的旧思想根深地固,一时是很难真正全部改变,因此养儿防老几乎成了农村居民的贯例。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有的家庭没有生男孩,养老就成了他们这一群人中困难。要想改变和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一要普级教育,国家要加大和倾向农村教育资源、财力的投放力度。二要防止腐败,专款专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最好是实行中央直拔。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建立新农保基金,重视和办好养老院。四要建立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对一些农民工、流动的农村人口国家要实行统一登记造册,每一个招工单位要为农民工支付养老保险金,国家要为每个农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动资产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五要筹集好养老保险资金。可以国家直拔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地方政府补一部分,社会公益资助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六要对一些在家乡务农的农民,他们收入较低、经济拮据,国家要实行评估,确实属于贫困的,国家要对这部分人群的实施养老救济,他们的养老保险资金可以由国家和所属当地政府共同支付;对一些五包户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实行终生养老制。我想只要这样完善建立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也可以减轻我们国家计划生育的负担和农村人口的安居。

第12篇: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6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月24日,这是一个值得亿万农民记住和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十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成为农民的唯一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建立,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到1998年底,全国有212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人数达到8025万人。之后,这项制度从徘徊阶段到停滞不前,再到有所萎缩,制度前景堪忧。农民养老保险该怎么破冰前行,引起了社会广泛思考和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农民养老问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讲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庞大的农民集体是支付能力极差的集体,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民有没有支付能力。第一类,在家乡务农的农民:他们收入较低、经济拮据。收入少,使得农民 “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收入大大低于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正常的生活已经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第二类,外出务工的农民:他们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1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另外,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应付城市生活已经很费力,再让他们支付养老保险的费用更是难上加难。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要求建立个人账户,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新农保基金的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已经原则上启动了新型农村保险制度,要使这项制度得到稳步的实施,要求政府从不同的方面开展行之有效的探索。

首先,出台有关强制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人大常委会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依法执行,加大惩罚力度,对危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门别类的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另外,在设定最低保障的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人多交保费,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最后,规范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审,特别是乡镇新农保所的财务管理内审。要从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账簿报表的准确及时性、财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入手,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为整个农保工作的顺利发展打下扎实、良好的基础。保证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在政策上要给予适应倾斜,力求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要做到两不投放,即风险性投资不能投放,风险大的地方性机构不能存放;同时利率达不到增值要求不投入,督促将活期存款及时转为定期存款;要做好各种应收利息的全额归入基金账户的审查工作,防止贪污或挪作他用。严格养老金、退休金发放过程中的内审。首先要严格审查养老金、退保金发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杜绝乡镇、村截留或挪用现象发生。其次,对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常性审查,防止非法领取养老金和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再是审查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做到发放金额、发放明细表、养老金领取证三统一,杜绝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的资金流失。

第13篇: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文章标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郑功成(2002)认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停滞潜伏着巨大风险,主张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进”应该是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

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鉴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计划生育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视社会救助的同时,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重心来抓(刘书鹤,2001)。东部地区基本上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中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发达地区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王国军,2002)。本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做一综述,去粗取精,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入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1999)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03;2004)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185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时。2002年,中国农业GDP比重已经下降到15。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认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

财政中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责任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陆解芬(2004)认为,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2005)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当前,为保证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需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以及实践上的偏差——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

三、模式选择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造(赵瑞政、王爱玲、任伶,2002)。第一个观点:分类分层。郑功成等(2002)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劳动者,优先考虑响应国家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及其他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郑秉文等(2001)认为,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人认为,中国应该改变目前农村既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总而言之,在一种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统一(陈志国,2005)。第二个观点:“三结合保障”。杨翠迎(2005)认为,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群,单纯地靠哪一种养老方式都难以担此重任。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袁春瑛等(2002)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有学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的模式(阎昆,2000)。第三个观点:创新制度。卢海元(2003)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 “产品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闫艾茹(2003)和孙洁(2004)认为,根据中国国情,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现实选择,也符合国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四、筹资模式目前,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模式的探讨较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采取怎样的基金筹集模式?多数学者(例如郑秉文等,2001;杨东乐,2005;刘翔,2006;等等)赞成《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资金筹集模式,认为它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国家养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观点(例如高和荣,2003;赵建国,2004;等等)则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会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难度。

五、基金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是一趋势。刘贵平(1999)认为:①由于政府垄断经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容易出现官僚作风、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后果,所以,不应放弃和排斥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②实行按季节或按年度缴费符合农村实际,而按年度缴费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但养老金按月领取比较好。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按年缴费,按月领取”;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封闭运行,将其归集在财政专户。即一方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为此,政府应承担最终担保(牟放,2005)。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对此,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省份,应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同时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的省份。三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赵殿国,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罗世瑞(2004)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不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可根据缴费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但是,中国农村寿险市场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单

一、费率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降低费率,激活农村保险市场,推动中国农民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郑功成等(2002)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寄予过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业保险来替代政府承担的责任。

六、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涂文明,2004)。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第一个观点:土地使用权置换保险金。张时飞、唐钧(2004)和楼喻刚、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认为,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生计的唯一资本,政府利用这一“历史性时刻”积极弓[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宽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闫艾茹(2003)认为,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让其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个人账户,增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积累;同时,还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快农民城市化进程。常进雄(2004)认可“土地换保障”的理论,认为上海市“小城镇保险模式”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推广。第二个观点: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党国英(2004)提出,现阶段应该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让农民能够陆续使用出售土地所获得的资金和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这两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会保障水平。此外,设计一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例如叫“农地交易特别税”),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这两个部分)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的不足。第三个观点:实行“三方”付费制。宋斌文、荆玮(2004)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使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他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支出标准要低于城镇职工,并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将来养老保险的支付风险。鉴于政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资金,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向失地农民发放债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阶段向农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同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第四个观点:“农转工”。成得礼、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对于“农转工”人员,要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使农龄与工龄接轨,从而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要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对达不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使他们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无业或失业期间不再有任何收入来源,也不再有退回农村的可能,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拓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七、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他们在农村的父母的养老保障造成了极大影响,但同时,经济因素、文化认同、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对他们自身未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不应该重城镇、轻农村(戴卫东,2005)。(一)第一个视角,总体原则第一个观点:分类参加。郑功成(2002)认为,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提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第二个观点:城乡逐步统一。李迎生(2001)主张将进城农民逐步纳入城市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已在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多年,职业、生活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城镇企业职工已无二致。他们实际已和农村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已不现实,只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困难和不便。从农民工收入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角度来考虑,也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宜(曹信邦,2005)。第三个观点:回乡参保。杨立雄(2004)认为,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目前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资金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农民个人交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方式;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区)、市(地区)三级政府补贴的方式。(二)第二个视角,账户设计第一个观点:个人账户比例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多数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既无条件也无必要。有土地的农民工,可按“土地换保障”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入个人账户。当前主要的工作是为农民工建立与城镇企业职工规模相同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中,雇主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对雇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除缴纳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外,还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确定给企业减免一定期限(例如5—8年)和比例(例如缴费额的5)的税收,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间接补贴,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也得以体现了。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金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闫艾茹,2003)。第二个观点:“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一,企业按大、中、小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并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其二,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帐号与身份证一致),并可随时查询。其三,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全国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第三个观点: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弹性”主要涉及个人账户的缴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待遇调整、覆盖对象。改变现行制度设计中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只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才能动用基金的传统规定,允许农民工通过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

八、简要评论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处在争论之中。在认可中国农村有条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政府应该承担该责任的基础上,学者提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学者(卢海元,2003)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陈颐,2000;常进雄,2004;于淼,2006)、“住房换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论。究竟孰优孰劣,莫衷一是。第二,对整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相对较少。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特殊性,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显得冷落,更多关注的是对失地农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从长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角度看,如果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先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到这一点,不能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第三,没有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在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时候,仍然静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蓝本去分析。除了该方案是一个草案外,十几年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因此,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考虑农村社会分层、文化、伦理、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因素。第四,缺乏对非经济影响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时,大多数学者偏爱从经济因素去看问题。事实上,在农村,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笔者认为,传统文化、道德伦理以及价值观等非经济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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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摘要:2010年初河北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本文以对河北省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为基础,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之前政策相比较具有的优势,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为今后新农保的普及提供一些依据。

关键词:新农保养老保险农村

0 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 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

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

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

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

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

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

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

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

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

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

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

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

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

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

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

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

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发布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

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

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

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

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

[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

[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4]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

[5]李晓柄.司选明.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6.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

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道路。

1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

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

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

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

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

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

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

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

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

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

有所居。

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安康,必须尽快惠及全体

农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

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乡卫生资源,

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

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

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

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

治力度。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

动,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

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難題は農村の老後対策

都市の高齢者対策も深刻だが、農村ではさらに困難に直面している。

中国高齢科学研究センターの調査によると、農村では60歳以上の高齢者が1億人を超え、全国の老年人口の75%を占めている。農村の高齢化率は都市に比べて1.24ポイント高く、この状態は2040年まで継続すると推定されている。都市と農村の高齢化率の差異は、両者の経済社会の発展過程と社会保障の格差を増幅し、農村部の高齢化問題をますます深刻にしている

第15篇:整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整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4-05-09 13: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汤兆云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目前,包括城镇企业职工、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城乡居民在内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养老金“双轨制”加大社保差距

产生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模式变迁、管理体制、资金筹措、保障水平以及养老金待遇给付等方面差别较大,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双轨制”和“碎片化试点”等特征,即: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群体、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实行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1)统筹方式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拨款,后者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2)支付渠道不同,前者由财政统一支付,后者由自筹账户支付;(3)计算方式不同,前者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而后者则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4)支付标准不同,前者退休所得的替代率可达到90%以上,而后者只有40%甚至更低。因此,养老金“双轨制”使得我国两类社会保险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比如城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需要交纳职工月均工资的8%(企业缴纳20%),累计缴纳15年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政府机关和事业

单位人员,在职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直接领取退休金。这制约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设,也成为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阻碍。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

实践证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符合国情。因此,将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为部分积累、确定提拨制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实现步骤为:(1)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的承诺方式从确定给付制改为确定提拨制。个人在职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退休金,建立与政府补贴共同组成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2)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3)逐步降低退休所得的替代率(目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太高),以体现养老退休金的“养老”作用。(4)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间人逐渐过渡”的原则,用15—20年时间逐渐完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改革。(5)养老保险金待遇要考虑与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职位以及地区等因素挂勾,并实行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的正常调整机制。

将有固定工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进城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比较成熟,在完善有固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也要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工作地点转移频繁等特点,在整合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缴费比例问题。可以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其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参照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主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性质)。(2)统筹层次与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农民工工作地点转移比较频繁,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要高,以便能够在各省市区自由转移接续。(3)待遇计发问题。目前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15年为期,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稍作变通,即: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与15年的缴费年限的比例享受社会统筹部分。(4)考虑到农民工职位、职称以及受教育程度都比较低,其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可以(相对于城镇职工)适当降低。 加大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整合力度

按照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各省市区应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针对新农保、城居保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切实保证养老金待遇给付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年龄、地域以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其待遇计发年限灵活处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其他惠民政策(如土地补偿政策、拆迁补偿政策、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新农合等)的良好统筹与衔接。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五支柱”养老保险理论以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具体

为:第一层,建立由国家财政作为保障的、旨在保障所有国民最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建立由供职单位提供资金作为保障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第三层,建立非强制性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层,建立家庭成员间互济以及个人储蓄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第16篇:卫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举行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金首发仪式

2010-12-02 10:33:16 作者:liyan 来源: 浏览次数:521

12月1日,我市在唐庄镇四合新村举行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金首发仪式,该村60岁以上老人现场领到了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为全市推行新农保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标志着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迈上新台阶。

新乡市人大副主任、唐庄镇党委书记吴金印,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性福及相关领导,我市领导杜新军、王生群、刘光林、曹祖温、高友云、田贞、刘彦斌以及新乡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参加了发放仪式。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央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继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该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对象是农村农民,最终目的就是解决农民的老年养老问题。为办好这项惠民工程,我市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从站在构建和谐卫辉的高度、站在为社区农民谋福祉的高度、站在为卫辉发展负责的高度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工作。该项工作涉及唐庄镇、孙杏村镇、后河镇、太公镇、城郊乡、柳庄乡、顿坊店等7个乡镇、27个新型农村社区。第一批参保人数3868人,将为1282名60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7.7万元。

市委书记杜新军在发放仪式上指出,农村社区60岁以上参保农民领到养老保险金,是卫辉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开创了农民享有养老保障的先河。新政策的实施,将填补我市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空白,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将对改善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子女赡养压力发挥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鼓励广大农民朋友们早日入住社区,早日享受新农保政策带来的实惠,早日与城镇居民平等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他表示,有新乡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关心支持,有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把这件惠及卫辉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让广大农民满意。卫辉市力争早日成为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市),让全市农民朋友真正成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新型农民。

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性福在讲话指出,卫辉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着力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新型农村社区先行先试,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探索出了成功的模式。他希望我市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好党和政府制定的惠民政策,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他要求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好资金,用好资金,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指出,广大社区农民群众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积极拥护党的惠民政策,解除无钱养老的后果之忧,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再立新功。

关键词:我市举行新型农村社区

第17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农保的发展情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才有社会救济。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保,当时开始有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有所增加,先在江浙一带的乡村试点,建立了养老基金。1991年,选择山东的五个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1995年到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了此项制度,参保率为9.47%。1998年,国家整顿保险业,农村养老保险进入暂停整顿时期。1999年,国务院提出要在农村搞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收费较高。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8年伊始,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达8亿多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直接制约着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农村的养老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建设新农保工作已有较好基础。长期艰苦的探索,为制度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并形成一定规模。到2008年底,全国27个省(区、市)的1955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开展这项工作,5595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近500亿元,5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57

亿元。同时,新农保的试点也有了丰富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将近500多个。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

我国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日益严重;农村老人收入远远低于城市,而贫困发生率大大高于城市;此外,农村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赡养老人的观念越来越淡薄。对于新农保,广大农民有着迫切的需求。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 l号)提出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并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重要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以及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再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转发发改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都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2、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大幅增收,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1985年时,我国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为46%,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3.7%;2008年末,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 45.7%,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下降到11.3%,已经达到或超过日本20世纪50年代末建立以农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时的社会经济水平,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起飞的新阶段,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基础。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困难,存在制度缺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确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年初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本上是一种完全个人储蓄积累式的自我保险,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偏差。一是保障面过小,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二是保障水平低,满足不了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国家责任过轻,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四是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导致农村社会养老的参保率下降。

4、我国人口、经济结构与城市化条件已经达到甚至超过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时的水平。从部分国家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的人口与城市化情况看,(见表2)农村人口所占比重最高的希腊为56.2%(1961年),最低的德国为24%(1957年),2008年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4.3%。 从人均GDP水平看,按购买力平价换算为国际美元,欧盟扩大前1998年13国平均值为5226国际美元,最低的葡萄牙为人均1445国际美元,我国为6127国际美元(2006年)。按美元计算,日本人均GDP为653美元(1959年),我国为2456美元(2007年)。从农业占GDP的比重看,欧盟13国平均值为17.2%,最高为42%,我国为11.7%(2007年)。我国目前已基本达到了13个欧盟国家以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最初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平均经济社会水平。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财政收入达到6.13万亿元,我国正进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具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

5、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取得一定的进展。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近年来,党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部分地区做了不同程度、不同方法的探索,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对农民工实施新的综合保险制度;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商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办法。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

2、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3、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及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是当前要重点解决的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中,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低保等养老制度,有些地方还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新农保与这些制度的有效衔接及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需要认真探讨。

3、要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国务院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的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进下,中央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应该不难,中西部地区,省级以下财政的补贴,如无刚性约束,在制度运行后能否补助到位,是否有财力继续补贴,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老农保制度就是受当时制度的限制,只是说集体帮助、政府政策的扶持,后面的发展过程当中,政府政策的扶持就没落到实处。新农保制度的建设,表明养老问题在政府政策议程中的重要性有提升。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为所谓“银发国家”。建设养老福利制度,不是未雨绸缪,而是亡羊补牢。在社会转型、人口流动以及独生子女时代到来等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作用下,养老问题早已是严重的家庭忧虑与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并同时与贫困问题(包括农村贫困和城市贫困)、社会公平问题等等交织在一起。农村的空巢老人,是最脆弱的社会群体之一,他们的生活境况,与整体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构成尖锐反差。进一步说,老年一代可以同时在三个角度上折射出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状况。由此可见,养老制度,特别是为农村与贫困地区建立养老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

第18篇: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农民生工程。自去年10月启动新农保工作以来,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制度,我们镇村统一思想,重点抓管,落实到位,新农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一年的新农保工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

今年我镇新农保参保人数5368人,征缴费用万余元,新增参保5300余人,征缴保费全县最多,任务完成列全县大乡镇第一位。除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已进企业职工保险等方面原因不满足进保要求人外,我镇已超额完成县规定任务。现全镇新农保领保人数8681人,今年发放养老金约477000余元,已报死亡人数270余人。

一、办法新,责任重,明确奖罚制度,不断督任务完成。

在去年超额完成新农保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新农保任务新增100万元的保费收缴任务, 10000人的新增对象,我们没有惧怕,而是迅速行动,提前将工作局面打开。

1、责任明确,干部亲战。面对如此巨大的收缴任务,镇党委政府迅速反应,召开2010年新农保专题会议,将新农保工作作为全镇8月份的中心工作来抓,制定了以办公室为单位的责任制。我们开创性的制定了中层干部办样板村、包村国家干部、村干部办样板组的办点示范工作措施,定时定责。各办公室为单位捆绑考核,激励各办比学赶超,良性竞争,推动新农保工作进行。党政负责人、包村干部甚至吃住在村上,和村干部不分白昼地走组串户,宣讲政策,解答疑惑,亲征保费。为了解各办各村收缴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巢书记数次晚上召开党政负责干部紧急会议,汇报征缴进度,进行督战,并下发专门督查通报2期。新农保工作得到了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镇新农保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2、奖罚分明,影响考核。凡在8月10日以完成任务的办,奖励1%,凡在8月20日以前完成任务的办,奖励0.5%,在8月底完成任务的村,取消奖金,凡在8月30日以前没有完成任务的办,罚款2000元。同时将新农保纳入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实行“五挂钩”,即与民政救灾救济资金挂钩,与新农村建设点安排挂钩,与扶贫开发和项目建设挂钩,与村干部评先评优挂钩,与村级转移支付挂钩。凡没有完成新农保任务的村,扣除该村转移支付经费,直到扣完为止。

二、任务重,质量保,吃透参保政策,禁止“浑水摸鱼”。

今年我镇350万元的下达收缴任务,排在全县前列,为完成如此大的任务,每个村按公安数据数必须完成80%,按新农保参保条件规定,外出打工已参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不予再进,另外公安数据中还有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人员,此部分人员也是无法参保人员,导致各村要完成任务更显困难,但是镇干部和村干部只能继续做工作,最终某些村已经达到100%参保。今年的酷暑八月,全镇上下都是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身影,宣讲政策,解答疑问,收缴保费,形成了伍市美丽的工作场面。当然,某些村为完成任务,将户口尚未迁入平江的人员(嫁入的媳妇)、非农户口人员都上报参保,我们农保站作为信息收集和存档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合条件不予参保,给村干部和村民解释,做好了第一关审核工作,卡关切源,禁止所有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保,保证了参保人员纯度。我镇315万的收缴, 100%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

三、业务精,责任担,克服人员配置,做到“不托后腿”。

我镇农保站一共四人,主管、站长和两名业务员,具体业务工作仅由两人完成。我们为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加强了业务学习,理清思路,加强责任心,总结出一套相对简单且准确的信息录入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加班加点,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里,我们完成了28900余人的参保,315万余元的批量缴费,批量缴费排在全县第一位。我们采取业务上一人专门负责收集和审核表格,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等,保证了资料准确性;一人专门负责录入和上传信息,利用公安数据表更准确、更全面地完成了数据录入,在最短时间保证参保人和保费的落实到位。有时为了一个人的资料不齐全,我们要打电话通知村级联络员,要求资料报送齐准,村干部更是顶着烈日,奔波于村民家、派出所、打印店、农保站之间,为的就是将每一个合条件的人员准确参保。

四、问题杂,扫尾难,要求理清思路,保证“一个不少”。

1、改错信息,不留疑点。大面积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遗留下来的一些个体化问题,这部分人是符合政策人员,如姓名和身份信息有误、地址不是伍市镇的、保费数额不对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一一解决,更改成正确信息,但是这个更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项手续协调,相对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多,要求业务员思路清晰。我们正在逐一完成这项工作,在阳历年前要保证伍市镇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人员“一个都不能少”的参保,让每个人在60岁后能正常领取养老保险。

2、存折打印,不漏发放。今年新增5300余人参保人员,新增5300余人存折,我们与信用社密切联系,努力将存折准确、及时打印,并争取在今年阳历年前全部发放。

五、日常工作,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我们根据县局指示,定于每月10日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我们将村级报表工作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列入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对未及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的村级联络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在这种严格的管理下,我镇的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如实地领到了来自中央的养老保险金。同时我们针对领保人员是老人的特点,存折常有遗失、损坏等,我们提供咨询甚至代为办理业务,为老人提供了最为人性化的服务。农保站工作也得到了村干部和村民的认可。

第19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安铜办事处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2010〕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办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日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全年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1100人,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二)指导原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养老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市试点工作意见,建立镇、街、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协理员制度,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我办年满16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

(4)对农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在财政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补贴标准(即在现行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5元)。

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期间,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当年养老保险费。

市及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按3:7的比例承担,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区和乡镇办按5:5比例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参保登记

1、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材委会办

理参保手续。

2、各村新农保信息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村委会审核确认,办事处复核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二)保险费缴纳

1、新农保实行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存款,并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2、符合规定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经村、办事处审核,由本人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规定的费用。

(三)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参保人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35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一)养老金申领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当月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领养老金。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由村信息员审查,报办事处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由区办机构复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养老金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

2、符合领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到所在村委会申请,附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报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办事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主任为组长,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作,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考核督查机制 办事处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经办机构考核,督查进度、指导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开展新农保工作的行政村实施以奖代补。

(四)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办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六、其他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叠加

按照铜政〔201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已按《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铜政〔2009〕18号)参保缴费的女性居民,待遇领取年龄仍为55周岁。

3、本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20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研

11:23:2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研

(景德镇陶瓷学院 工商学院 09国贸专业 1 班级 姓名 沈军)

摘要:本文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影响。 关键词: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影响

为进一步总结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课题组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特别是中日合作项目8个试点地区近一年的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试点的背景、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报告如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背景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是根据国家“七五”计划要求,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逐步开展起来的。农保的主要做法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采取个人账户基金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为平衡核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运营(目前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参保人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本息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在工作方法上实行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在中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较大、城乡二元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改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受财力的制约等特定国情下,中国政府有关方面对在中国农村要不要建立、能不能建立农保制度;是发展商业保险、还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上一直未形成共识,加上农保政策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基本处于停顿和等待观望状态,而目前参保农民则以年轻人和东部发达地区为主,中西部地区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基本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

按照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

11:23:29 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提高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中国许多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中日合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的要求,在总结近几年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中日双方从2006年1月起,共同选择在北京市大兴区、山东省烟台招远市、菏泽市牡丹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徽省霍邱县、山西省柳林县、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云南省南华县等8 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二、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进展情况

从1998年开始,中国政府针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认真按照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部署,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基金监管、摸清基金底数,认真纠正违规行为,加大力度回收有风险的基金,两次下调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修订农保财务会计制度,并区别不同情况,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工作,从多方面完善现行农保制度。另一方面,立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分步推进、农民自愿的思路,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中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积累了对农保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基金投资管理和计发标准进行改革与创新的经验,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整顿规范和创新制度同步协调推进,主要通过改革创新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基金资产质量、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子。即在坚持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政府通过实行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参保补贴方式,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引导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务农农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

11:23:29 经过多年的探索,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在连续7年下滑后,呈现出回升势头。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人均月领取养老金59元,为实现农村的小康社会目标和农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理想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目前全国已有浙江等17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到2006年底,预计将有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1000多亿元。

三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取得一定的进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

四是指导和推动不同地区以多种方式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2006年初,根据《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一方面,指导北京、江苏、山东等有条件的地区,以缴费补贴的方式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与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新型农保制度。在江苏省苏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经达到91%,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另一方面,结合中日合作项目的实施,选择了北京大兴区等8 个县区,通过开展“粮食换保障”、个人帐户基金借支、保险证质押贷款、基金贴息、3

11:23:29 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保免税等多种形式的试点,初步形成了稳定的支持农民参保的政策和资金来源,建立起了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参保的机制,初步探索出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套现实可行办法。

五是开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农民参保的需要,降低农民工参保和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成本,加强帐户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缩小城乡差距,目前已经完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调查、系统原型设计,系统开发,并已在安徽等7个省市投入试运行。

三、中日合作试点地区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基本情况

(一)试点地区的基本情况

2005年,各试点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北京大兴区(7405元)、山东省烟台招远市(5709元)、菏泽市牡丹区(3135元)、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4447元)、安徽省霍邱县(2298元)、山西省柳林县(1980元)、四川巴中市通江县(1754元)、云南南华县(2081元)。8 个试点县区分布于东部(4个)、中部(2个)、西部(2个)。其中,北京大兴区、山东省的烟台招远市属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试点工作启动较早,工作有一定的基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位于经济发达省市的相当落后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该省市的平均水平,其他4个地区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工作基础较差。虽然8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均于2006年1月开始启动,都不同程度取得了进展。

(二)试点的主要成效

2006年1-11月 ,各试点地区参保人数如图1(参保人数图)和图3(新方案实 4

11:23:29 施效果图)所示,北京大兴、山东招远、荷泽牡丹区、四川通江等地参保人数增长较快,分别增长6876人(增长幅度14.83%)、23000人(增长幅度22.55%)、10600人(增长幅度13.18%)、11000人(增长幅度52.38%)。尤其四川通江地区,虽然地处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但是新增参保人数过万人,增幅过半。另外其他地区参保人数也有一定增长。

从图2(基金积累情况图)和图3(新方案实施效果图)各地基金积累情况看,2006年基金积累都有较快增长。从绝对额增长上看北京大兴(基金增长31178万)、山东招远(基金增长23600万)、山东荷泽(基金增长1352万)、福建延平(基金增长1850万)、云南南华(1000.5万基金增长)都有超过1000万的基金增长额。从相对增长来看,山东招远(增长28.96%)、山东菏泽(增长22.24%)、安徽霍邱(增长17.62%)、四川通江(增长38.10%)都有超过15%的基金增长比。

从基金规模和人均基金积累额来看,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基金规模和人均基金积累额有都有较大差距。总体看,东部地区要高于西部地区。如图3(人均基金积累额)所示,北京大兴(人均5856元)和山东招远(人均1888元)人均基金积累较高,其他地区人均基金积累则相对较低。这一方面与各地经济发展有关,另一方面与各地农保工作开展时间长短和政策措施的力度也有一定关系。

(三)试点的主要创新

1、建立参保补贴制度

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以缴费补贴、贴息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形成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方筹资机制。但各个试点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的不同,在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的力度和方式上也有所区别。各地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金额如下表1-1所示:

11:23:29 1-1 试点地区补贴方式及金额一览表

试点地区 补贴方式及金额

招远市 市财政补贴于2006年启动,2006年补贴200万,“十一五”期间每年递增10%;有条件的镇、村也要求予以适当补贴。

通江县 每年按上年末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2.5%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其中2%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0.5%纳入农保专项调剂基金管理,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缺口和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从2003年起,对连续任职3年以上的在职村三职干部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按照征地规模实行参保补贴,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乡村医生、教师等特殊群体都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政策。

南华县 凡在覆盖范围五年内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人员按每年缴费数的10%给予补助,将同期补贴资金划入其农保个人账户;另一方面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全部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承担了管理成本。省政府拨付25万 元启动经费,州政府准备拨付300万 元给参保农民实行定额的直接补贴。

菏泽市牡丹区 2006年补贴金额100万元,十一五期间逐年递增。补贴额按投保人情况测算确定,政府逐年补贴。以趸缴方式缴费的,将趸交金额按以后每年界定的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逐年给予补贴,当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有条件的乡镇和村按一定比例对适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自2006年起,在三年内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缴费标准的,除享受正常政府补贴5%外,区政府再给一次性的补贴奖励。具体补贴奖励标准为:2006年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再给予本人5%的政府补贴奖励,合计补贴10%。

11:23:29 参考资料:卢海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调研报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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