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因要在离6米++++段路边建设搅拌站,为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保证在施工运输期间,减少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过往的行人的人生安全。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1) 施工期间,对路口前后20米道路两侧应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牌和内有施工车辆出入标志等其它标识标牌。

(2) 夜间施工时应在路口设置警示灯,标识标牌应用反光材料。

(3) 在施工车辆出入口应派安全疏导人员,并穿戴反光背心。

(4) 临时放置的安全标识标牌在下班时,收回仓库。 (5)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

(6)

路口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指导车辆渠化分流。同时,为确保施工和行车两不误,在每个封闭施工区域各设2名具备交通管理知识的交通管理员,实行不间断值勤,维护交通次序和行车安全,确保正常施工作业和防止交通事故。交通疏导员分班全天指挥施工区域交通,上班时间按要求穿反光马甲,佩戴袖章,装备指挥旗和对讲机。

(7) 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并积极配合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

(8) 建立与交警部门联系的直通道,及时反馈现场交通状况,在交通高峰期必要时请交警到现场协助指挥,当严重塞车或突发事件时及时请交警到现场指挥并按应急方案进行分流。 (9) 施工范围内车行道和人行道安规定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10) 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护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标志牌,为其他施工和行车提供安全和方便,在夜间施工时,将增加设立足够数量、鲜明、规范的、符合夜间交通的安全设施。 (11) 设立安全标志: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采用得到交警部门和监理的认可的材料。标志牌包括:警告与危险标志、安全与控制标志、指示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等。 (12)散体物料运输严格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物体进行覆盖,严禁物料撒落污染路面,影响交通。 (13)我司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并接受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我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公司

推荐第2篇: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上班期间因自身行为因素所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在店外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夜间上网、下河洗澡、盗窃和流氓行为及其他有违法乱纪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均与店方无关。

承诺人父亲:承诺人:

承诺人母亲:承诺人电话:

家庭电话:

绵阳杨肥肠餐饮盐亭店

年月日

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上班期间因自身行为因素所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在店外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夜间上网、下河洗澡、盗窃和流氓行为及其他有违法乱纪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均与店方无关。

承诺人父亲:承诺人:

承诺人母亲:承诺人电话:

家庭电话:

绵阳杨肥肠餐饮盐亭店

年月日

杨肥肠餐饮盐亭店

入 职 须 知

一、上班时间:9:00—23:00(白班),17:00—4:00(夜班),白班不值班人员14:00—17:00休息。打卡时间为:(上午8:30—9:00,下午16:30—17:00)。

二、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三天,不计算工资,试用合格开始计算工资,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间部门有权延长试用期,在规定的试用期如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工资,试用合格者,一个月后享受公司的正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公休每月员工享受l天有薪休假,不得累记,过期作废,新员工第一个月不享受有薪休假。

四、工资:基本工资+酒水提成+全勤奖+绩效考核所有人员均包吃包住。

五、入店员工需交纳工作质量保证金,此费用为1000元正,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为1200元正,离职后无重大违规违纪、无故意损坏公物现象,如数退还,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报告,没有达到一个月不予发放工资。

六、请假: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病假时,需书面请假,扣除当日工资不另作处罚。请休假超期未归者,如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经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一律不允许电话请假、带假等)。

七、旷工:在点名时间内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者除当日无工资另扣两天工资,连续旷工两天扣出当月酒水提成和绩效考核提成。

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记旷工五天属于自动离职,无任何工资。

入职人员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由于本人骑车不慎,于年 月日晚将家住湖南-----------老人撞倒。当晚经医院检查有肢体软组织出血性挫伤,但无肢体骨折与脑内伤出血。根据医院急诊医生意见,三个月内有后发性脑内伤的可能性。为此,本人承诺:三个月内若----老人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的后发性脑内伤(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2011年6月日于老人家中

推荐第4篇: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书

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

1、本人在徐州市芭田生态有限公司从业期间,保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或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承诺期内如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而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本人愿按比例承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4、

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5、承诺期内如因本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下属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本人愿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

6、直接责任人对工伤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造成十级(含)以上伤残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30%;造成无伤残等级的,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损失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总额的50%。

7、管理责任人对工伤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5%;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10%;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支付的工伤津贴的25%。

8、责任承担比例由人事行政办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执行。

承诺人:

推荐第5篇:1_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红线女旧居标志牌安装工程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

根据红线女旧居标志牌安装工程的要求,由我公司负责对越秀区 环市东路段红线女旧居标志牌安装工程,在标志牌安装工程施工作业

期间,为减少工程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的影响,确保道路施工顺利

进行和施工区域内的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

承诺做到:

一、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在维护作业期间,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落实工程施工区域内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和交通疏导措施,确保道路施工工作顺利进行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强施工车辆安全管理,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作业车辆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服从辖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主动协助交通民警做好交通疏导、车辆分流工作,确保安全、文明作业,最大程度减少维护工作对车辆通行和 交通安全的影响。

五、违反上述承诺,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我方将自觉接

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处理,因此造成道路安全事故的,依法

承担相关责任。

推荐第6篇:双方事故责任

[转载]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咋赔? 时间:2011-12-28 21:33来源:猫族大师 作者:家有混世猫 郑州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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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咋赔?

2009年11月,丁某驾车上桥,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后,下桥时遇姚某骑摩托车迎面驶来。姚某未带头盔,且驾驶的摩托车与准驾证车型不符。在两车交会时,姚某摩托车倒地受伤。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双方在交会时发生事故的过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姚某因治疗发生巨额医疗费用,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36万余元。

判 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丁某超车时与原告姚某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桥上护栏发生剐擦而倒地受伤。被告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又未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引发人们思考:在交警部门由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没有做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那么很简单,法院完全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审理,这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链 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 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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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二、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三、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转自: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联系方式:王律师

QQ:1690618619

TEL:1802105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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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推荐第9篇:浅析电梯事故责任

浅析电梯事故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运行中总会发生各种事故,鉴于上述情况,本文特浅析电梯事故责任的承担。

一、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三是有损害的发生且有电梯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看来,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该物体拥有最充分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机会,由他们充当责任主体,有利于促使他们加强对该物体的维修保养和采取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电梯所有人即对电梯拥有所有权的人,电梯管理人一般指物业公司,特定情况下责任主体还包括其他占有人。一般而言,电梯的所有人是直接对该物体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当电梯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电梯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三、电梯致害责任的免责条件: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此之外,以下事由也可能成为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则上是可以作为免责条件适用于此类侵权行为的,但也有例外。

2、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损害主要是受害人引起的,被告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方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而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事实上,电梯致使未成年人损害发生的案件,监护人的责任往往占相当大的一部分,通常监护人的责任要分担到30%-40%。

3、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被告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

四、电梯事故的防范建议

电梯事故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操作使用上的人为因素。

首先,确保使用合格的、质量良好的电梯设备。其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梯准运的管理与监督,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再次,电梯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增加强制性的电梯安全防范的措施和设施、加强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最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对电梯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由于电梯自身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了电梯损害事故。

申有平行政办公室

(本文是结合莒南新天地案例自己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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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故责任保证书

事故责任保证书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在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时,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保证自己及身边无事故发生。

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为了xx煤矿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共筑未来、共筑希望,相信在全体大刘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坝会永远矗立在大刘煤矿和我们心中。

全年(季、月)安全无事故责任保证书

全年(季、月)安全无事故责任保证书 (各部门、车间、主任、班组长对公司 本部门现有员工--------人,为了使本部门全年(季、月)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设备机损和质量事故,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特向公司签订如下保证:

1,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开展无事故(工班、部门、)部门活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带领员工遵章守纪。

2.布置工作时,自觉带头做好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检测(生产)进度情况,同时检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3.严格抓好检测(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向公司报告和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4.负起部门(班组)安全生责任人的职责,每月(周)协同公司部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对检测(生产)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模式。

5.决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6、加强班后和节假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检查,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7.,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公司(企业)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生产纪律,确保公司下达的检测(生产)任务按期完成.。

8、生产检查中发现本部门(班组)有违章作业者,本人和违章者应接受处理和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9、搞好文明生产和无事故部门(班组)建设,逐步强化定置管理,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部门:-------- -签字人:------------日期---------------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日期:------- 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日期:---------

第11篇:浅析医疗事故责任

浅析医疗事故责任

前言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专门

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界的关注。该法2010年7月1日生效,对医疗纠纷处理有着深远影响。

分类:

一.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二.医疗损害的概念和类型

三.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

四.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与医疗机构的特殊保护

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亮点

1.统一医疗损害的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事故责任

2.确定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归责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

3.确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违反注意义务

4.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不同类型适

用不同举证责任,科学分配诉讼风险

5.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予以适当限制:实行统

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类型:Ò½ÁƼ¼ÊõËðº¦、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

类型一: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类型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类型二:Ò½ÁÆÂ×ÀíËðº¦

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

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

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类型三:医疗产品损害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分担

三、Ò½ÁƹýʧµÄÖ¤Ã÷¼°¾ÙÖ¤

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

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应当给予的程序、合理的医疗服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通常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范或常规,或者未尽法定告知、保密义务等的医疗失职行为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

Diagram

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医疗伦理过失的证明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过错要件举证责任

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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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张某因为身体隐疾去到某大医院就诊,在医治时,医院

并没有告知张某去除隐疾的并发症,医治后张某被记者跟随,医院在对记者的询问做出了张某患有隐疾的回答,医院的不告知行为构成了什么?医院对张某病情不保密的行为属于什么?

选择题

答案

都属于医疗过失的行为。

四.Ò½ÁÆ»ú¹¹µÄÃâÔðÊÂÓÉ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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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ÕÕÔ-ÔòÐԹ涨ÃâÔðÊÂÓÉ:

1.不可抗力

2.医疗意外:因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

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病人的特殊体质或病情特殊。损害后果的发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

《侵权责任法》对患者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

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

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2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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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出现交通事故及时报案,积极救治,不破坏现场

1.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应当首先报警,等待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搜集证据,以便于出具责任认定书。正确合理的责任认定书是基于比较完整的现场作为依据,所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现场,这里机动车一方应当着重谨记这一点。因为如果是机非事故,破坏现场的代价可能是机动车方的全责。

2.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有人员的伤亡出现,这时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积极予以救治。首先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果离医院较近,可以选择非出事故车辆,将伤者送医治疗。事故的非责任方,也应当秉着人道主义原则,对伤员进行救治,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的定性和分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事故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维护事故现场不遭破坏。出现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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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对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至关重要,而交通队认定事故各方责任的依据为事故现场、车辆性能和司机过错等几方面,以事故现场为主。如果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往往导致无法认定实际责任,而以法律推定责任这种方式对于机动车一方是非常不利的,机动车作为高危行业,对自己有无责任享有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无法勘验现场,导致推定事故责任,往往机动车一方会承担全责,极少部分为主责,次责和无责几乎没有可能性。

二、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无论事故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一般为24小时至72小时不等),这样才能顺利进行保险理赔,有利于减少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时间点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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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四、诉讼前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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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五、诉讼程序

经过上述的准备,再书写起诉状进行立案后,法院正式介入,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1.立案

原告将证据材料及起诉状准备妥当后,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一般审查时间最长为七天,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法院才算正式立案。洛阳市的法院一般都能当天审查立案,其他省市法院则规定不一。 2.审理

经过给被告送达和给予其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审理程序一般分为事实调查、举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几个阶段(在此不再展开叙述),由法官主持庭审程序,律师参与其中,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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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

开庭审理后,法院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诉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无论对判决结果满意与否。 4.执行

执行阶段是必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起始时间为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如果当事人在两年以内没有申请执行,法院视为该案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不再受理申请执行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就丧失了追回赔偿款的希望。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那么该执行案件是以申请人得到全额赔偿款为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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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处理事故请拨: 1718016638

处理事故请拨:1718015569

1 3

第14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 – 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 – 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 – 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 – 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 – 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 – 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 – 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第15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河北省任丘市谢亚飞

一、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申请人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会战道交叉路口,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过右侧非机动车隔离带后,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的人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事发后申请人及时报警,并及时拨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伤者去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任何责任!

二、死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死者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由西向东行驶,东西方向的路上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死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

2、经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而是加速闯红灯。

3、其电动车刹车已坏未修,遇到前方车辆时无法刹车减速,因此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4、死者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以上三点,死者有一项不违规,此次事故就可以完全避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死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亲属7人找到申请人家闹事,申请人及时拨打110并与任丘市交警大队联系,任丘市交警大队高定国说,先交给死者家属20000元,申请人出于对死者家属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交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以作抚慰。

三、事发第五天任丘交警大队高定国说路口有电子监控,可以调出查看,但几天后又说没有,申请人在2013年5月6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没有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使申请人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致使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冀公交认字【2013】第5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蒙蔽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责任严重失实。

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请问:

1、我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一点没有违反,为什么让我承担同等责任?

2、请提供电子监控录像的证据。

3、请核查 申请人签字的图像资料相关证据。

交警大队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无端地把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明显办案不公,请上级领导核查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16篇: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法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协议书,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事件概括:20xx年x月x日15时30分,甲方车辆 京GDX566经东环路党校西口,甲方车辆右侧与路南侧树相撞,后树枝掉下来砸在乙方右手上,造成乙方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给乙方积极有效的治疗。

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有昌平中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当事人情况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时间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3: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第17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2005-09-0

2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18篇:1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保证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当事人员的责任意识,依据《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床蠢事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值日、值宿、带班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重点工作人员及任课教师、活动的组织者,发生问题时都是第一责任人,即为当事人。

二、在安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伤亡事故、失火、失盗,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最低按学校奖惩制度扣分或罚款。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罪责”的原则。当事人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行一级追究一级的安全工作制度。

四、当事人对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故意制造事端的除罚款之外,要给予在党的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五、安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年内不评先、不评优、不晋级,实行一票否决。

九台区兴华小学

2018年3月

第19篇:四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20篇: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 3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 5执业)医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的罚款,科室副主任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3万元(包括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当月管理奖的3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4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30%的罚款,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4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 7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扣科主任 月管理奖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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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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