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事故责任

2020-03-01 21:04: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转载]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咋赔? 时间:2011-12-28 21:33来源:猫族大师 作者:家有混世猫 郑州律师 点击:

11 520次

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咋赔?

2009年11月,丁某驾车上桥,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后,下桥时遇姚某骑摩托车迎面驶来。姚某未带头盔,且驾驶的摩托车与准驾证车型不符。在两车交会时,姚某摩托车倒地受伤。交警部门由于无法查清双方在交会时发生事故的过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姚某因治疗发生巨额医疗费用,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36万余元。

判 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丁某超车时与原告姚某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桥上护栏发生剐擦而倒地受伤。被告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又未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引发人们思考:在交警部门由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没有做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那么很简单,法院完全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审理,这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清楚,但事故责任无法分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机动车有责任的标准由交强险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清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链 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 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双方承诺书

双方对答

双方公约

双方离婚协议书

合同双方

买卖合同(双方)

双方协议书

双方买卖合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双方事故责任.doc》
双方事故责任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