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020-04-05 来源:辞职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基本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资格条件

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3、其他资格规定:

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3、国企相关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条】(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三、选举程序

1、提名: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资格审核:1)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2)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交易所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3、辞职和撤换: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独立董事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除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四、重要职责

1、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实施征集投票权征集】7)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8)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重大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6)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7)股权激励计划;8)就回购股份事宜;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10)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1)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3、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应向证监会本所及派出机构报告:(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典型案例

(一)现代投资案例

2008年底,公司曾因聘任问题独董引发市场强烈质疑。资料显示,公司现任独董李安的任职资格存在两处明显瑕疵。其一,现代投资曾声明,李安没有“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李安于1993年2月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代投资恰是湖南省交通厅的“厅直单位”,而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反而不是“厅直单位”;这证实了湖南省交通厅对现代投资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其次,现代投资还曾表示,李安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而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因此,现代投资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但在市场一片质疑声中,公司仍强行聘任李安为独董,同期将独董薪酬由3万提至6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今日两高管及李安外,2002年现代投资原董事长、也曾出任过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马其伟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可谓画下公司的治理史上首个污点。

【曾经有人谈起曾有交通厅党组书记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案例,原来就是这家,当然人家已经离职之后担任独董并无不妥。如果是在职的呢,那就有些问题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校党政班子成员是不能在外兼职的,比如党委书记

校长等,倒是院长系主任之类的在独董界很活跃。当然还有一点可以关注,那就是李安在担任独董时是曾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者对此非常不满,根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首先要满足公司法147条的规定。】

(二)希努尔案例

中国证监会7月26日晚间公告称,主板发审委定于7月30日召开2010年第117次工作会议,审核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有趣的是,记者在仔细查阅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张国立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公司独董名单中。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张国立先生,本公司独立董事,正高级教授,国家一级演员。曾在成都铁路二局文工团和四川人民艺术剧院工作;曾任中国电影青年工作委员会会长,中国文联委员;现在中国铁路文工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工作,任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院长。

记者查阅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张国立在1999年至2008年8月近十年间,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08年9月6日,在其不再担任该公司形象代言人一个月之后,原本与希努尔男装再无关系的张国立摇身一变,在希努尔男装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任职期从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

除张国立外,该公司另有其他三名独董。其中一人为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其余两人则分别为会计师和律师。“希努尔男装的独董构成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张国立的独董资格可以成立。”一位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表示,“但这种大忙人能否抽出时间来操心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还有待观察。”“也不能完全说是花瓶,换个角度来看,张国立以其在演艺圈的丰富经验或许对上市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建设有所帮助。”某券商人士则对于张国立做独董持乐观态度,“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事务都有专业的独董关心,无需对张国立有更多的要求。”

【根据规则,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张国立不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但是总还是觉得有些怪怪的。希努尔为什么非要找

张国立呢,难道是靠名人给自己贴金还是觉得还应该给自己服务近十年的老人一些回报?另外,还有人争议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上还有一条: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当然,这里的规定是以前有服务现在没有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张国立紧急辞职的原因,不过总觉得有些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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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1年8月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6年3月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8年12月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基本要求:①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法规要求: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③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④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独立性禁止条件: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⑥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⑦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⑧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4、不良记录禁止条件:①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③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④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⑤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5、其他条件:①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③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6、不符合条件: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归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推荐第3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五条如本制度二十三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由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生效,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独立董事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2012年4月20日 4

推荐第4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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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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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未经公司同意,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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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中规定的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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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是须经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提供材料、介绍情况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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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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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167)

(一)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特别职权的范围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解释】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其他重要考点

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2.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4.撤换、免职与辞职

(1)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辞职

①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②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③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5.不能成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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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基本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资格条件

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3、其他资格规定:

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3、国企相关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条】(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三、选举程序

1、提名:1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资格审核:1)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2)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交易所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3、辞职和撤换: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独立董事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除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四、重要职责

1、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实施征集投票权征集】7)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8)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重大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6)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7)股权激励计划;8)就回购股份事宜;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10)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1)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3、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应向证监会本所及派出机构报告:(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3)董事会会议材

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典型案例

(一)现代投资案例

2008年底,公司曾因聘任问题独董引发市场强烈质疑。资料显示,公司现任独董李安的任职资格存在两处明显瑕疵。其一,现代投资曾声明,李安没有“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李安于1993年2月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代投资恰是湖南省交通厅的“厅直单位”,而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反而不是“厅直单位”;这证实了湖南省交通厅对现代投资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其次,现代投资还曾表示,李安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而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因此,现代投资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但在市场一片质疑声中,公司仍强行聘任李安为独董,同期将独董薪酬由3万提至6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今日两高管及李安外,2002年现代投资原董事长、也曾出任过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马其伟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可谓画下公司的治理史上首个污点。

【曾经有人谈起曾有交通厅党组书记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案例,原来就是这家,当然人家已经离职之后担任独董并无不妥。如果是在职的呢,那就有些问题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校党政班子成员是不能在外兼职的,比如党委书记校长等,倒是院长系主任之类的在独董界很活跃。当然还有一点可以关注,那就是李安在担任独董时是曾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者对此非常不满,根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首先要满足公司法147条的规定。】

(二)希努尔案例

中国证监会7月26日晚间公告称,主板发审委定于7月30日召开2010年第117次工作会议,审核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有趣的是,记者在仔细查阅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张国立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公司独董名单中。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显示,

张国立先生,本公司独立董事,正高级教授,国家一级演员。曾在成都铁路二局文工团和四川人民艺术剧院工作;曾任中国电影青年工作委员会会长,中国文联委员;现在中国铁路文工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工作,任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院长。

记者查阅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张国立在1999年至2008年8月近十年间,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08年9月6日,在其不再担任该公司形象代言人一个月之后,原本与希努尔男装再无关系的张国立摇身一变,在希努尔男装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任职期从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

除张国立外,该公司另有其他三名独董。其中一人为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其余两人则分别为会计师和律师。“希努尔男装的独董构成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张国立的独董资格可以成立。”一位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表示,“但这种大忙人能否抽出时间来操心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还有待观察。”“也不能完全说是花瓶,换个角度来看,张国立以其在演艺圈的丰富经验或许对上市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建设有所帮助。”某券商人士则对于张国立做独董持乐观态度,“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事务都有专业的独董关心,无需对张国立有更多的要求。”

【根据规则,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张国立不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但是总还是觉得有些怪怪的。希努尔为什么非要找张国立呢,难道是靠名人给自己贴金还是觉得还应该给自己服务近十年的老人一些回报?另外,还有人争议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上还有一条: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当然,这里的规定是以前有服务现在没有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张国立紧急辞职的原因,不过总觉得有些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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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参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参考

一、基本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资格条件

1、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3、其他资格规定:

1、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

3、国企相关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公司法》第七十条】(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三、选举程序

1、提名: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2、资格审核:1)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2)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交易所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3、辞职和撤换: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除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四、重要职责

1、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实施征集投票权征集】7)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8)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重大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6)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7)股权激励计划;8)就回购股份事宜;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10)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1)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3、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应向证监会本所及派出机构报告:(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典型案例

(一)现代投资案例

2008年底,公司曾因聘任问题独董引发市场强烈质疑。资料显示,公司现任独董李安的任职资格存在两处明显瑕疵。其一,现代投资曾声明,李安没有“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李安于1993年2月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代投资恰是湖南省交通厅的“厅直单位”,而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反而不是“厅直单位”;这证实了湖南省交通厅对现代投资存在直接控制关系。其次,现代投资还曾表示,李安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而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因此,现代投资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但在市场一片质疑声中,公司仍强行聘任李安为独董,同期将独董薪酬由3万提至6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今日两高管及李安外,2002年现代投资原董事长、也曾出任过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马其伟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可谓画下公司的治理史上首个污点。

【曾经有人谈起曾有交通厅党组书记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案例,原来就是这家,当然人家已经离职之后担任独董并无不妥。如果是在职的呢,那就有些问题了,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校党政班子成员是不能在外兼职的,比如党委书记校长等,倒是院长系主任之类的在独董界很活跃。当然还有一点可以关注,那就是李安在担任独董时是曾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者对此非常不满,根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首先要满足公司法147条的规定。】

(二)希努尔案例

中国证监会7月26日晚间公告称,主板发审委定于7月30日召开2010年第117次工作会议,审核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有趣的是,记者在仔细查阅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张国立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公司独董名单中。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张国立先生,本公司独立董事,正高级教授,国家一级演员。曾在成都铁路二局文工团和四川人民艺术剧院工作;曾任中国电影青年工作委员会会长,中国文联委员;现在中国铁路文工团、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工作,任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院长。

记者查阅希努尔男装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张国立在1999年至2008年8月近十年间,一直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2008年9月6日,在其不再担任该公司形象代言人一个月之后,原本与希努尔男装再无关系的张国立摇身一变,在希努尔男装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为新增加的独立董事,任职期从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

除张国立外,该公司另有其他三名独董。其中一人为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其余两人则分别为会计师和律师。“希努尔男装的独董构成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张国立的独董资格可以成立。”一位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律师表示,“但这种大忙人能否抽出时间来操心上市公司的具体事务还有待观察。”“也不能完全说是花瓶,换个角度来看,张国立以其在演艺圈的丰富经验或许对上市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建设有所帮助。”某券商人士则对于张国立做独董持乐观态度,“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事务都有专业的独董关心,无需对张国立有更多的要求。”

【根据规则,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张国立不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但是总还是觉得有些怪怪的。希努尔为什么非要找张国立呢,难道是靠名人给自己贴金还是觉得还应该给自己服务近十年的老人一些回报?另外,还有人争议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上还有一条: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当然,这里的规定是以前有服务现在没有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张国立紧急辞职的原因,不过总觉得有些太明显了。】

一人福医药独立董事辞职 人福医药(600079.SH)今日发布《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该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独立董事刘林青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刘林青先生申请辞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生效后将不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大安制药董事、总经理杨忠东离世 博晖创新(300318.SZ)今日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大安制药董事离世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董事、总经理杨忠东先生不幸去世。博晖创新及大安制药公司董事会对杨忠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大安制药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对杨忠东先生的不幸去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深切慰问!杨忠东先生的去世未导致大安制药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三中关村转型医药大健康中关村(000931.SZ)16日发布公告,该公司当天召开的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明确提出中关村未来将发力“医药大健康业务”。这是自2006年10月被国美控股集团收购以来,中关村二度提出明确的战略目标。在此之前的2012年,“中关村”曾经提出“科技地产+医药”的发展战略,并进行了实施推进。

四丽珠医药聘民生证券任重组财顾正在停牌中的丽珠医药(01513.HK)今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拟聘请民生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并经与其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初步商议,拟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滨制药、新乡海滨药业及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之全部股权。

五振东制药重组对象为钙制剂制药企业振东制药(300158.SZ)14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围绕医药行业进行产业并购,标的资产为制药企业,产品主要为钙制剂系列药品,其产品在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预计在20-30亿元。

独立董事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律身份。在受邀担任独立董事之前,应当事先充分理解,担任独立董事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据笔者了解,很多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时,对独立董事这一角色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清楚,而是概括性地认为担任独立董事是一种地位和身份的象征,是一个“美差”。

然而,你错了。所以本文将深入解读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到底是怎样一个角色,担任独立董事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涉及哪些法律风险?以期对拟担任独立董事的读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是董事之一种

顾名思义,独立董事是董事之一种。理解独立董事,必须从《公司法》对董事的一般性规定开始,因为《公司法》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基于其出资地位,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其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了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等个别例外情形外,董事是由股东大会任命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行事的公司内部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依法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管理公司经理层。在我国,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十六条[1],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利益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这一集体有着广泛的职权,即:除了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保留性事项外,董事会能够决定公司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而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具有通过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资格。

2、理解独立董事的含义, 关键是理解“独立”二字

独立董事不同于一般的董事,完全在于“独立”二字。那么,独立董事究竟有何独立性,又独立于谁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下称“《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第三条关于自然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在利益关系上独立于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所控股或控制的企业。简要地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其在做出判断或决策时不得掺杂自身的利益,不受制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意志,而能够独立做出决策,维护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今后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也必然在制度设立上进一步加强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之区别于一般董事,也就仅仅在于其比一般董事在决策时更加客观、中立,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除此之外,独立董事本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的一般性规定,遵守其他董事应当遵守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不可忽略,因为它决定了独立董事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更加重于一般的董事,而绝不是相反。

3、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2]

独立董事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在公司组织中担当的一种法律身份,而任何一种法律身份都对应着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解一种法律身份,我们必须看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这一身份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什么。按照效力层级从高到低的顺序,笔者介绍、评析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概括性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公司法》本身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可见,立法者认为,目前在《公司法》中系统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故授权国务院对这一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 拟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这一具体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有提到由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这一规定迟早会出台,对其具体内容和制度框架,我们拭目以待。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很难称得上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和标准均有待完善。

● 《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成文性规定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这一颁布于2001年的规定,是目前关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3]

● 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规则

证券交易所并不是国家机关,其所颁布的自律监管规则,也不是我国《立法法》规定范围内的“法”。但是,只要一家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必须承诺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指引等自律性监管文件,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这些文件的效力来源显然是一种民事约定,因为公司上市要和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又必须签署遵守这些规则的承诺书。无论其约束力来源如何,这些自律性监管规则确有一种“准法”的性质,对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构成一种补充和细化。

这些文件对于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比《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更为系统和全面。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就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行为规范”一节,系统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各项履职义务。因此,理解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离不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规则。

二、担任独立董事有什么好处

——报酬与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不是雷锋,我们在讨论这一法律身份时,先要看看担任独立董事有什么权利和利益。即担任独立董事的好处是什么呢?

1、独立董事可以按照约定 从上市公司领取董事报酬

独立董事不是公益活动,有权在受上市公司股东会聘任担任独立董事时,按照约定领取一定的报酬。

《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七条第

(五)项:“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活动,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需要花费大量工作时间,领取报酬是理所当然的。实践中,不少独立董事为体现其独立性和职业操守,选择无偿担任独立董事,并不从上市公司领取任何津贴或报酬。笔者完全不赞成独立董事不领取报酬,因为这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况且,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乃至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会因为无偿担任独立董事而有所减轻。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独立董事由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常驻职位,故其董事报酬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的税率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固定的比例税率,即依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20%。

2、独立董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提升自身资历和名望 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有知名学者、会计师、资深律师、离退休官员等。他们当中很多人担任独立董事,并不是为了那一笔董事津贴或报酬而来。担任独立董事,对他们而言,一方面是一种荣誉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是个人在职业发展上进一步提升的一个途径。比如,现实中不乏有些专家学者将自己的独立董事头衔印在名片上,出入各种社交场合,其光环效应不可低估。又比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担任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对于其实际接触金融机构的运作,深化其自身的宏观经济研究,都有着相当的裨益。

据笔者来看,担任独立董事的好处大抵就是以上两个方面了,笔者暂时想不到更多。其中,第一个算是“利”,第二个算是“名”。名利双收的事情,是否值得去做,则要与相应义务和责任对比衡量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统一,对于担任独立董事有哪些义务和责任及法律风险,是下文马上要述及的事情。

三、担任独立董事要做哪些事情

——职权与职责及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概括性地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义务依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所负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于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职务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其因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入所任职的公司,并且在造成公司损失时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当然适用于独立董事。

读者需要留意,本条使用了兜底性的规定。董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具体到个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仲裁机关可结合个案情况,认定董事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比如,董事在私下或公开场合诋毁所在上市公司商誉的行为,就是一种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2、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对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在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概括性的提及,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进行任何详细的解释或说明。相比忠实义务而言,勤勉义务的界定更需要很强的概括性,法条不可能详细列举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

一般认为,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在从事公司管理活动并做出商业决策时,应当恪尽职守、审慎行事,达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等情况下应有的尽职和审慎程度。

一方面,不能对董事求全责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董事只要达到了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等条件下的谨慎和尽责程度,就不应当为决策造成的经营失败承担个人责任。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某一次并购活动,只要董事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对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等出具意见的合理信赖,在足够审慎的前提下对该次并购的可行性进行了必要的考量,投了赞成票。那么,即使后来的市场变化,导致该次并购是一次失败的并购,董事个人也不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个别董事确实具备高于其他董事的特殊的技能和专业水平,则对其作为董事的勤勉尽责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董事。比如,一名资深的医药专家担任一家医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对于公司经营决策中涉及药品研发的决策,理所应当比其他董事承担更高的勤勉尽责要求。[4]

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衡量过程,没有一个确定无疑的公式化的操作办法。正因为如此,尽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自律性规则不具备像国家正式法律法规那样的约束力,尽管上市公司协会指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该类规范性文件对于认定董事是否已经履行勤勉义务,是否无履职过错,则至关重要。

正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三条第五项所预示的那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随着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独立董事所负的法律义务今后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独立董事自身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董事义务,以便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董事职责。

四、担任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

——违法违规的后果 说到法律风险,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义务,而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就会产生法律责任,即发生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所以说,按照基本法理,我们讨论独立董事所负的义务,也就是讨论其所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行为的规制分为很多层级,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在约束力上不可同日而语,我们有必要在讨论法律风险时,对这些文件进行效力上的区别对待。比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09月12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系统规定了独立董事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各位独立董事必须遵守这一指引,而不能将这一指引忽略不计。同时,这一指引不同于较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其约束力度非常有限。具体而言,虽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之类的文件规定了董事的广泛义务,但由于该等文件效力位阶太低,并未规定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蚀了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强制属性。尽管如此,独立董事也不能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置之不顾。虽然这类文件不具备法律属性,但是在商事法律领域,即使是业内常见的惯例和习惯,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某种规范属性,而应当引起独立董事的重视。

基于以上状况,考虑到法律风险本身有程度问题,而追求零风险在任何领域都是不现实的,我们讨论独立董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时,必须着眼于那些效力位阶较高、不利法律后果明确的义务性规定,主要是指独立董事决不可触及的“高压线”;同时,我们也要顾及交易所自律规则等一般性的违规,因为这些违规,同样会有一定的不利后果。举个例子,一名足球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殴打竞争对手,不得用手触球。毫无疑问这两个禁止性规定均应当得到遵守。但是,这两个禁止性规定的强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比赛中殴打竞争对手,是一种严重的不当行为,必须杜绝;而禁止用手触球,只是比赛规则,违反这个层面的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规后果即可,不属于严重的不当行为。

因此,认识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分层次进行:

1、行政处罚

从目前情况来看,独立董事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来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根据笔者查询证监会2014年全年、2015年至今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含复议)文书,可以看到,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越来越高,已经不容忽视。如果说在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开始建立之时,独立董事这一身份多多少少都是各界社会精英人士的一种地位的象征的话,那么时至今日这一象征性的意义逐渐在减弱,相反,独立董事面临的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 诚然,证监会目前所给予的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在许多人眼里可能还到不了伤筋动骨的地步。但是,目前在中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好多为学术界和商界的精英,他们很多人极为注重个人的社会评价。很多人并非是为了那一笔董事津贴而来的,也非完全是为了担任独立董事的那一点名声而来的。

实际上,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非常复杂,独立董事作为外部专业人士,尤其是对于那些非法律或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要想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方面的违规行为,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很多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很多独立董事遭受行政处罚,无非是做了个哑巴吃黄连的“冤大头”而已。面对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在决定担任独立董事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确保对担任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有一个充分及理性的认识。

关于2014年-2015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对独立董事进行行政处罚情况,请见附件一的表格。表格数据来自证监会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

从证监会公布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被处罚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如上市公司没有依法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或没有真实披露其利润情况、进行虚假披露等,而作为独立董事无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有关违规行为,均已经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故需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换言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管理责任。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这一责任的追究,并不太关注独立董事个人的主观情况,比如其是否知晓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参与违规活动、是否对上市公司的造假知情,等等。在举证责任方面,需要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自己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勤勉履职的要求,如无法证明,则不能免责。

当然,从现有公布的处罚情况看,证监会对于独立董事的处罚还是比较轻微的,主要是警告及数额十万以内的罚款。这当然已经实际考虑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不实际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客观上难以实现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的有效监管等因素。

2、民事赔偿

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对于公司董事的民事赔偿义务已经有了框架性的规定,尽管还称不上完善。

独立董事因履职过错,可能面临来自上市公司本身的赔偿请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董事因其职务过错,对公司本身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之一,适用这一规定。由于独立董事为公司股东大会所选举,而上市公司一般由大股东及董事会控制。通常情况下,公司本身不会做出对独立董事追究民事责任的决定。

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如认为独立董事存在履职过错,导致公司本身遭受损失的,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绕过公司董事会,直接向涉事的独立董事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当然,目前笔者尚未找到这方面的公开案例。

独立董事因履职过错,可能面临来自中小投资者(散户)的赔偿请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则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董事因其职务过错,对公司股东(包括通称“散户”的小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证监会目前对独立董事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发生信息披露领域。独立董事因为未尽勤勉履职的义务,被证监会认定为对上市信息披露虚假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则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笔者见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商初字第249号、251号、253号民事判决书,是中小投资者向独立董事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上市公司潍坊亚星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虚假信息披露被证监会做出了行政处罚,小股东陈嘉平、高志国、贝晓惠主张其购买的公司股票因公司的违规行为,发生了股价损失,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独立董事陈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小股东的赔偿请求,因为其股票是在证监会已经对潍坊亚星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之后买入的,其主张的损失系由于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导致,而非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导致。 但是,在该判决中,人民法院的态度和立场非常明确,认为“陈坚系潍坊亚星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潍坊亚星公司的虚假陈述无过错,故陈坚应对潍坊亚星公司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陈坚之所以能在本案中免责,只是因为小股东买入股票是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之后,其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没有因果关系。至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过错,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确认。假设该小股东是在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之前就买入股票,且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主张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确有因果关系,则本案独立董事将无法免责。换句话说,尽管中国目前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尚较为薄弱,但是,其主张独立董事因履职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路径,已经完全畅通。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需要指出的是,在小股东对独立董事提起的损失赔偿之诉中,独立董事需要证明其自身已经尽到勤勉履职之责,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没有过错。而一旦证监会对独立董事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就已经确认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过错。此时,独立董事要想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3、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职务便利,会有机会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成为上市决策过程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机会接触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义务。而一旦独立董事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发生故意或过失,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或者独立董事违法披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等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亲友牟利(如参与证券内幕交易),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独立董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是很少见的,但不是没有。而且,独立董事是董事之一种,目前公司董事被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是很少见。独立董事的刑事法律风险确实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因为这是独立董事履职的“高压线”,一刻都不能触碰。讨论独立董事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绝对不是危言耸听;相反,必要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未来每一个层次的公司管理者都应当具备的,可以预见未来的中国司法环境对于公司董事这样的高级职员,其问责力度只会加大、不会减小。

独立董事有违法行为时,可能会触及的罪名有:

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③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④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⑤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以上各个罪名的行为状态和处罚规定见附件二,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在证监会执法过程中,如其发现有独立董事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则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移送。而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资本市场的犯罪,在事实认定方面,将会极大依赖证监会的认定结果,因为毕竟相比证监会而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方面的专业执法能力较弱,至少无法与证监会相比。

4、自律监管措施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权职责过程中,没有违反导致上述三类法律风险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只是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定、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同样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等。这些自律性惩戒措施,虽然其严重程度无法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比,但是同样能够给独立董事的职业前程与个人声誉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所以不可不引起重视。

另外,在针对独立董事提起的有关民事赔偿诉讼中、在针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调查程序中、乃至在针对独立董事的刑事侦查程序中,相关独立董事是否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定,同样对认定其是否充分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否具有故意或过错,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

五、结语

由于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董事所本应具有的独立性尚未完全确立。在实践中,确有大量独立董事因未尽勤勉或忠实义务而被问责,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监管机构积极推动独立董事依法审慎履职的立场非常明确。但是,总体上独立董事这一群体目前对上市公司发挥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难以避免外界屡有的“花瓶”之称。

从目前情形来看,因为监管机构对于独立董事履职的勤勉和谨慎程度预期并不是很高。在国务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更严格更规范的法规出台之前,在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革命性变化之前,只要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勤勉的态度,遵守《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基本可以满足监管机构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大面积的职业风险尚未出现。独立董事在目前仍不失为一种带有光环的名利双收的身份,仍然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

也正因为这一群体在完善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尚属有限,本文在前面谈到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层面的法律风险)很多都是立法层面已经确定、实践层面已经有真实案例、但更多体现于未来的法治大趋势。

相信今后随着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董事将在监督上市公司遵守“游戏规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大量独立董事被问责的情形,而在这种态势之下,独立董事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的压力和动力将越来越大,从而推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向完善市场经济逐步转型的国家,在任何一个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制度的完善之路上,均会伴随着大量的问责出现。就像企业家的成功伴随着企业家的“原罪”被问责一样,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一批精英人士的清誉和职业前程难免沦为制度演进过程中献给正义女神的祭品。通过审视近年来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做出的历次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大体看出这一趋势。

因表格较大,为您阅读方便,您可进入公众号留言获得《中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报告(内附近两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处罚汇总)》PDF全文。请您留下微信号,小智一一发您。

注释:

[1]出于文章篇幅限制,笔者不再列举有关法条内容,有兴趣的非法律专业背景读者可自行查阅有关法条。

[2]需要说明,在我国,“法律”或“法律法规”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之下其含义是不同的。笔者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使用“法律”或“法律法规”均笼统地指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等等,乃至包括证券交易所及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指引,等等。一句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需要遵守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在笔者所称的“法律”或“法律法规”范围之内。

[3]本文所说的独立董事,就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为毫无疑问法律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最为严格,因为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保护。目前人们所说的独立董事,仅仅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对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尚无需给予太多关注。

[4]笔者撰写以上三段内容时,参考了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第513页有关内容。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沛 张国庆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渊德 吉 利

2015 年 8 月 7 日

推荐第9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研究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研究

系别:工商管理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12—2班 姓名:赵元琪

学号:1217201020 指导老师:郑宏涛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研究

摘 要

自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地引入新的制度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因着他作用的发挥而能在众多制度中备受青睐。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个零碎的引见,例如:独立董事制度的来源,发展背景以及引入我国的必然需要及其现有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作了较为零碎的剖析,阐述了独立性作为独立董事的特有性能,对维护上市公司权益都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引进也突发了许多情况,就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在国外与我国发挥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和缺陷,并提出处理成果,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与路径。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个从国外引入本土的战略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的过程必然是一个艰难困苦的过程,迎合外来文化制度的优点,结合本土制度的需要,完成独立董事制度的创新改造是我们的首要目标。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案例分析;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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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introduc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our country,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popular with its role in his independence.Overview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a system, such as the origin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development background and introduction of the neceity and the existing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makes a system analysi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dependence as a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how to maintai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played a role.However, the introduc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localization attack of many conditions, independence is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play mad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find problems and defects on the basis of seeking common ground while putting aside differences,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way way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Key words: the listed company;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Case analysis;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ndependenc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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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前言..................................................................................................................................2 2独立董事概念及其特性综述................................................................................。。。3

2.1独立董事和独立性..............................................................................................3 2.2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3 2.2.1独立的人格................................................................................................3 2.2.2独立的经济利益........................................................................................3 2.2.3独立的法律地位........................................................................................3 2.2.4独立的意思表示........................................................................................4 2.3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三种认知..............................................................................4 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6 3.1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然需要..........................................................6 3.2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引进后的相关建设.........................................................6 4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分析..........................................................9 4.1关于独立制度各种问题情况的显现..................................................................9 4.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分析..............................................9 4.2.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9 4.2.2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10 4.2.3独立董事的任期.....................................................................................10 4.2.4独立董事的整体独立性.........................................................................10 4.2.5独立董事的独立对象.............................................................................10 4.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影响其独立性.....................................11 4.3.1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11 4.3.2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12 4.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失效原因分析.............................................................12 4.4.1独立董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12 4.4.2独立董事无足够能力发挥监督职能.....................................................12 4.4.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共享影响监督效能.................................13 5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所提出的方法建议.................................................................14 6结论.................................................................................................................................15 致 谢............................................................................................................................16 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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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在我国,因为上市公司股权利益不平衡,大小股东地位利益悬殊较大,单纯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显然是不够合理的,若想真正地为我所用,要根据我国国情政策与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在保证制度独立性的同时真正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特别是采取单一制公司机关体系的国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发行地,开始在全球盛行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直至今天,独立董事制度以其特有的独立性有效地解决了各方面的问题,成为上市公司制度倾向的新宠儿。近几年来,随着寰球市场经济的急速开展,资本市场趋于一体化,国内乃至国际的投资者在考核公司的能力时也更关注公司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以及它在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过程趋于全球化开展,我国上市公司与境外的企业产生交买卖时,如若从新扫视内部机制在董事会的形成和作用,将会更容易获得交易对方在公司管理构造、管制机制方面的信赖和了解。制度的改革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是绝对必要的。

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完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这充沛流露出来我国上市公司法人管理构造方面存在制度性弊端。由此产生的“信任危机”、公司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不合理,都可以粗浅地归结为 “内部人控制问题”,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以及公司组织体系中股东大会的权力弱化。国有企业是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前身,但是这种改革只表现在制度上,却没有深入到股本结构上。目前看来,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牢牢地驾驭,公众持股比率较小而且较为分散,造成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后果。 国有股、法人股掌握控制权,也就是说国家和政府控股,而国家本身又作为抽象主体形成的“所有者缺位\",直接导致了的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也出现了大批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现象,这样的“拥权自重”无疑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这种少数人独揽大权,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致使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如若不加以管控,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沦为“抽血对象”。这一系列的问题充分反映出董事会制约机制的松弛以及内部人控制”的缺陷。

大多半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基本是由股东董事所构成。经理层作为公司控股的中心,间接地可以安排董事会的活动,再加上在实践中董事长的权力不容小觑,内部监督机构失效,独立的经营决策又从何而来?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核心,所作出的决定,案例来说一般董事应该表决自己的建议,但在这种监督机制匮乏的情况下,一味地顺从,逐渐沦为“表决机器\"。相应的,董事会也不会发扬其应有的性能。若是要管理以上问题,那么需要革新公司的治理构造,从新建构董事会,借鉴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诸国行之有效的方案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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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够从国外独立董事制度施行的胜利,及其在一定程度上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制约的成功案例中学到许多东西。比如:在市场条件逐渐规范的环境下,在一方面,独立董事能以自身的知识、经验为公司的现状做出分析,规划工地的未来发展计划;在另一方面,拥有“独立性”特性的独立董事也将会对董事会的短期行为做出合理的规划避免,做公司整体利益的捍卫者。增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明白确立各个独立董事的权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致力于全方位、无漏洞地建立起监督机制,以点达面循序渐进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通过政府部门法规形式以《指导意见》的颁为具体实施被强制引入,从此成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管理机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希望以其特有的性能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制衡和完善约束机制,从而抵达改善公司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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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概念及其特性综述

2.1独立董事和独立性

独立董事有许多不同的名称,比如独立的外部董事,从字面含义上理解为与内部董事职责不同具有独立性的董事,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是指没有直接对公司决策方面有执行权的董事,还被称为非经营董事,他代表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为哪个股东服务,具有意志上的完全独立。

可以成为独立董事,必需具有本身的专项专长,善于对公司的战略经营提出规划,有能力辨别现有的经营管理战略是否符合自己公司现阶段的发展,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

如若单独来探讨独立董事的性能,其中他的独立性应该是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没有了独立性,无法体现自身的效能,也就没有了独立董事存在的必要。因为独立董事与公司股东以及经理人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利弊关系,从客观来讲可以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能较为公正、客观地行使其职权。予以独立董事充分的授权,好比赋予独立董事参加企业运营的本质权益,促成独立董事发扬更多的作用。

2.2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独立董事制度因其自身的特性广为流传,每个地方根据自身的地域特点加以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然而不管每个地域的差异在哪,有一个特性却从来不会被差异所摒弃,那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个性能作为这个制度的基础和内涵得以被青睐。

2.2.1独立的人格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只不过每个人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同而已。作为独立董事,因为这一职位具有的特殊性,更是对人格的独立性有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要求这一职位必须慎独,要求他拥有“德之行”。 2.2.2独立的经济利益

有利益就有纠纷,是历来物质发展不变的规律。独立董事作为公司里的一员,自身的利益如果与公司股东决策具有较大的联系,简而言之,可以由权达利,那么就毫无独立性可言,独立董事制度也就丧失了它本应的功效和职责。 2.2.3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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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有时候不能与公司内部股东达成一致,它旨在捍卫公司的整体权益,而不在于哪个人的权益。于是,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的诞生方式在这一刻也显的尤为重要,为了保证绝对的公平,决定由各个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来选举产生。 2.2.4独立的意思表示

赋予独立董事的监督权与表决权之所以权威,是由于它着实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也因为它自身在人格、经济利益和法律地位上的独立。

2.3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三种认知

1.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为一个相对的特性来讲,主要可以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凡事物皆有规律可循,社会由人构造而成,社会的提高与开展与人类息息相关,人可以拥有独立的个性,独立的处事方式,却不能独立地脱离社会群体。加之我们所探讨的独立性自身就存在一个主观判别的效果,简而言之,独立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2)法律作为立国之本,对各种事情具有很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性。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时间较短,作为其自身的独立性判断,法律给予的判断和调整条例十分的有限。简而言之,法律无法规定独立性的所有方面,比如道德规范方面。社会调整方法必然的缺陷导致制度独立性相对的不独立。

(3)付出劳动成果要求有相对应的报酬,这是符合常规的理论。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实行本身的职权,要求自己获得等比率的报酬也是很理所应当的。然而,自身利益若与公司利益主体相牵连,独立性则会大打折扣。

(4)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具备特有的独立性。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影响,独立董事不能持股,不能有持股人担任,这从侧面维持了独立性原则。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形式上与实质上的表现

作为一个论述者,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成为必须要多方面深切了解的课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描述,以下我们从独立性在形式上与实质上的表现来具体分析了解。形式上的独立很好理解,指的是在社会公众、公司制度对外表现时所表现出的绝对独立性,个人认为形式上的独立趋于绝对化。实质上的独立就是指独立董事抛却所有形式上的花文章,发自内心地以自我为出发点,以独立性为旗帜,以专业理论保驾护航,以捍卫公司整体利益为目标,从而进行的理性的客观的判断。

再来探讨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俗话说,人靠衣裳马靠鞍。形式作为外衣必当要光鲜亮丽,在立法上的规范好似立下的规矩,不可动摇,警惕众人。实质作为内里,要真枪实干地施展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保障独立董事方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是我们要做的目标。

3.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任职前与任职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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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阐述了独立董事在实质与形式上表现,接下来再来讨论一下在主观与客观上的意义。本文认为,主观上的独立性是指唯心的独立,受自我意识影响较大,有强大的自我主导性。客观上的独立性是唯物的独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绝对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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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3.1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然需要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急速强劲地开展,主板市场也逐渐创建起来,由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行之有效地建立起来,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逐渐走向ST、PT类公司甚至退市的趋势。如果放任不管,加以时日,上市公司无法走向国际,进出口业务,引资出资业务也会受到限制。在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的大环境下,提高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治理水准是当务之急。 2.强化对管理层监督的需要

我国上市公司的开展有必然的阻力,具体表现为:对管理层缺乏控制,对董事会缺乏监督。在内力控制不足的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就会建立起与之相对制衡的制度,独立董事肯定在相对程度上可以处理监事会监督乏力,由此看出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 3.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经营层实质上大部分为董事会,两种身份混为一体,一定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必然的威胁。类似于这类的现象层出不穷,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独立性所塑造出的良好的市场形象会使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经理阶层的绩效以及公司前景预测的了解大大增加。简而言之,独立董事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拓展董事会战略视野的需要

独立董事的功能多多。由于拥有专业的知识背景,独立董事能够通过日常活动获取执行董事的各种信息,在拓展信息来源的同时依靠专业的眼光获取有价值的资源,抓住市场机会,发表独立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外部窗口\"的作用,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指出正确的方向。 5.促进信息公开的需要

保护股东利益的根本所在是保证信息的公开。股东评判董事会的业绩,判断自己资产的真实性,往往建立在全面、准确掌握信息的基础上。

3.2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引进后的相关建设

1997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制度规章治理方向公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讨论草案)》。其中有蓝纹这样规定:独立董事作为外部非执行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又有规定道:公司为保持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可以根据需要为独立董事设置多项选择性的条款。简而言之就是限制独立董事任职的范围,这款条例很好地保证了独立董事在任职方面原则性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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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999年3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动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独立董事制度引进这一项目进行了大力度推广。其中有规定:外部董事的比例应有大幅度的提高,将要在换届时进行查询,其中独立董事应该达到2名以上的,总体上必须占有董事会成员总基数的1/2。独立董事拥有众项权利,例如:必须在独立董事签字之后公司的关联买卖方能生效;在董事会决议中要充分列席独立董事的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除了相关公司管理部门发布了相关推广独立董事制度的条例规定外,国务院也采取行动以示重视。例如,在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可以根据上市公司需要,呼应时代更新发展的趋向,设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公司股东的独立董事\"。

2000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就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这一主题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其中有条例这样的规则:上市公司内部至少要拥有两名独立董事,所拥有的独立董事数量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月19日就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这一主题为核心发布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由现行基金公司机制现状所限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构造,借鉴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性能特点,增强基金管理,为此保证,自制度建设后,独立董事的人数在不得少于公司全部董事这一基数1/3的基础上必需大于第一大股东董事的数量。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这一明确主题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建设独立董事制度是境内上市公司得以运行的必要方法,担任负责独立董事的人员是有相关要求的,要求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要包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在一年的期限中,应当保证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两年的期限中,保障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占董事成员总基数1/3的独立董事。这样的强制性规章要求毫无疑问地促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大幅度地实施,也是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一个标志性象征。

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该当依照有关规则建设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经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发生的背景进行充沛的理解剖析,达成一定的建议认为,考核委员会中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负责担任,其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应占多数,并且要保证其中至少应有1名要为会计专业人士。

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司各项委员会的负责状况为主题,发布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这一细则对各个委员会极其薪酬考核会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成员、酬与考核及审计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董事长、l/2以上独立董事对战略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及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提名权。多数独立董事成员与少数董事会成员共同组成提名委员会。同时,独立董事还要负责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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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从独立董事担任的职位以及在各个职位中所占数量的比率优势可以看出我国证监会,国贸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对独立董事制度抱有极大的信心,也治理推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的实行。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开展打开了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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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分析

4.1关于独立制度各种问题情况的显现

在我国目前整体规则缺失,各种制度的鱼龙混杂,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与实行,考虑到每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必经的时间段,研究他的优点的同时也要勇于 接受关于他的批评。

综合各种期刊报告,各种学者专家发表的一些意见建议,总结一下这些偏于批判性声音,如下文:

(1)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旨在改善解决问题,然而缺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其独立性就变成了纸上谈兵;(2)独立董事在致力于履行权责的同时缺乏充分激励政策导致行效不明;(3)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初期,权责不明确的发展现阶段,严重缺乏对制度暂时制约条例。

4.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在时代大背景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要想其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旧的保证其性质的不改变,简而言之就是保证他应有的独立性,这是使制度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应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确保。国外企业完善激励与约束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等机制来为独立董事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独立董事在我国的推进实施方面与国外很不一致,下文就联合我国的实践情况来进行相干的剖析。 4.2.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多种多样,任职资格也是其中一条,让我们根据《指导意见》简单了解无任职资格的成员; (1)在上市公司或其隶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已经具备前三项所罗列情景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隶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征询等效劳的人员或在相干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余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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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和行权独立性,我们要合理实施提名方式和选举办法。就目前国内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提名,根本无法保证其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如果单从理论上来看,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任免或更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本来股东大会有权做关于职位任免以及选举的决定。然而因为独立董事职责的特殊性,为了避免大股东徇私舞弊,就要对独立董事的任免有特殊的具体的规定。 参考《指导意见》中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选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独自或兼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率占5%以上的股东来负责。如此一来,就从侧面完善了独立董事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特有的独立性。 4.2.3独立董事的任期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立于世界首强,与它自身创建的制度息息相关。例如:美国总统职能连任两届,华盛顿言传身教的这一举动,开创了美国历史上摒弃终身总统制,为美国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合理的规划。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之类似之处就在于此,《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然而连任时间不得逾越6年。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规划的限度,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2.4独立董事的整体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整体独立性为自己在董事会中做出的决策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首肯。为此充分认识要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其整体独立性同样值得我们关注。虽然公司所赋予东给独立董事的权利是不容否定的,但是独立董事数量上的比率会更大程度上地影响独立董事做出决策实施推动的程度。加大各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的基数,才能保证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对地公平,才能进一步地彰显出独立董事的价值。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独立董事数量上的缺失会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独立董事制度彰显不出其应有的成效和价值,独立董事也就成为了一种象征性的摆设。美国的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管理者的行为,这与其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并保证其基数的措施是分不开的。 4.2.5独立董事的独立对象

决策的公平取决于发言权的公平,股权分化是保证绝对公平的最佳措施,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历来的股权分化不均衡致使公司决策盲目倾向一体化,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以下分为两方面简单叙述:

(1)上市公司为民营控股的,公司中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普遍存在,重大地威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基本上无法构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内部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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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指大股东或控股性股东控股。大股东和高层经理人作为“内部人”,凭借较其高的持股比例,影响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任选资格的渠道为大股东提供了间接的渠道,独立董事不再独立,决策又谈何公平。大股东的内部控制颇有大势已定的浩瀚感,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没有绝对的公平,监督经营管理人员沦为空谈。 (3)上市公司前身为国有控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司依旧有国有股控市的缺陷,使高层经理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人”。公司管理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以换取自身的利益;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大股东(国家)的利益。由此明白确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必要性,即捍卫中小股东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为经营者有信息优势和操作权,为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加以使用则会损害所有者利益以及职工利益。独立董事具有的监督权和相对信息优势加之利益超脱的特殊位置可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4.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影响其独立性

4.3.1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在美英等较为发达的国家,独立董事的存在与发展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声誉,声誉机制激励在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责方面起着一定的影响;二是经济层面的激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存活于社会之中,提供劳动服务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得报酬。做好这一方面的机制激励,就稳固了独立董事的地位,也就进一步保证其独立性。 (1)独立董事的薪酬以及奖金津贴不能由股东大会决策,监督人和被监督人之间没有利益纠葛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不然就是受制于人。但可以经由股东大会审批提出意见建议,在经由董事会审核,直接拨出款项金额。

(2)薪酬支付不规范。支付项目规范不完善,各个城市与地区有一定的差异无可厚非,可是差异不合理就难免会有意见了。建议各公司根据各个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做出合理规范的薪酬津贴补助费。

(3)激励机制单一。虽说在其位,谋其职。但是收获也要与努力成正比,每个人的创造的价值不同,所得打的回报不同,这是符合弱肉强食的社会法则的。但独立董事在现实中的现状则是无论干活多少,程度异同,都在报酬上一视同仁,这严重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也就难以激励员工尽职尽责。 4.3.2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句老话。却一语道出约束机制的必要性。有奖有罚才能有效地激励员工高效率地完成工作。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不仅仅是对上市公司有较为明确的影响,也进一步对国家有重大的影响。但是相应的,我国法律条文在规范独立董事,约束独立董事机制这一方面的欠缺实为人憾。建议国家法律增加关于独立董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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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的条文,对其责任划分,义务实施,承担的责任作出一个较为系统的说明与判断层强其约束力。

(2)缺乏声誉和市场约束机制。

繁容的经济市场离不开好的机制,反过来,好的机制也需要适宜其发展的强大市场环境。虽说独立董事制度被引进我国,在我国行之有效,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也日益产生了不小的缺陷与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十一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市场。就如一朵名贵的花,强行地移入栽培,不从根本的土壤上给与与之匹配的条件环境,就算能昙花一现,最终也逃不离枯死败亡的结果。在我国,独立董事的担任大多数为名人教授,经济市场的不繁荣导致资源的空缺,或者说需求决定市场,由于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选受声誉机制的限制非常小,所以无法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常运转。长此以往,形成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流传开展。 (3)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

各个职业需求达到一定的规模与程度,则会构成一个行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想保证独立董事行之有效,建设一个关于独立董事的行业机构,对于独立董事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使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独立性,从侧面也约束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执行权责的各项行为。

4.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失效原因分析

每一项新生事物在推进的过程中都是备受质疑的。独立董事作为外来制度引进我国,在其独立特性发挥一定的效果的同时,也展现了他的一系列的弊端。例如:独立董事在国内大环境下不能与其功能功职相对称、关于独立董事这一职责没有给出相应有效的制约规范、承担风险与规避风险手段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必然影响了独立董事制度施展其应有的性能。面对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找寻问题出现的根源,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特性进入深层次的理论研究,致力于打造更为完善的公司战略制度。

4.4.1独立董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独立性作为有效监督的前提。独立董事是作为公司全体利益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以主要股东及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中代表主要股东利益者为主要监督对象,那就不应由被监督者来选择或决定监督者的候选人,否则我们就不能指望选举出的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4.4.2独立董事无足够能力发挥监督职能

任何一件事情的成长与见效都应经过一段应有的过程,我们在给与一定的时间段除外,也应该给予他应有的养分,切忌揠苗助长。独立董事引入我国,好比引入的一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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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能单单丢入我国社会的大的机制中不管不问。分析多方面的原因才能促进制度的发展完善。发展初期,由于新生事物传播的局限性或是公司守旧保险的思想导致独立董事人数无法达到一定的比例,也就难以形成制约力量。另一方面,我国缺少独立董事的相关案例和经历,获取相关的信息量十分有难度,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案例,经由其他国家的相关人才能进行指导,由于这些都处于被动地位,独立地监督也是有一定的困难。 引进独立董事作为一块敲门砖,需要国内大环境的滋养培育才能茁长成长,切忌一蹴而就。

4.4.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共享影响监督效能

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机能成效,我们更容易联想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常见的制衡结构之一,监事会。监事会也是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长期以往地居于公司较为重要的位置。他与独立董事自己读有相似的一部分。

就是都对公司财务起到监管的作用,都可以监管经理层的管理人员。不一样的地方是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往往是公司的股东即出资者,而独立董事的构成人员则为独立的个人,脱离了股东,经营者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独立角度,独立董事具有较大的公正性。我国监视制度也并不是毫无所长,也有它自身的合理性。本文认为,协调两种制度,以达到外来与本土制度的相结合,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共同打造更为实用、合理的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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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所提出的方法建议

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只有在不断的发展中认识到缺陷并加以改正才会越来越好。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发展中所遇到的局限性,例如:不能很好地符合我国本土上市公司的治理;不能科学、准确地做出决策;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培养。下文就这些成绩简述一下问题的要害所在,从各个分析点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分析建议。

(1)从法律方面入手。关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在上文中我们已经阐述过。法律作为一种仅在社会中产生的致力于规范人行为的机制,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具有关键的知道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引进,在国家给与认可和鼓励的同时,如果争取法律上的支持则会增加其威信力。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激励机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激励降低这种影响。 (2)建立关于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体系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价值,建立一个良好的具有自己企业文化气息的人才团队是企业强劲的素质的体现。一个优秀的企业从不吝惜一切代价培养人才。独立董事制度的外来引入在本土的施行,除了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与之匹配的是一个团队的优秀文化素质,这里的文化素质不仅仅代表一个人在知识领域取得的专业化水平,也代表一个人在自我道德修养方面所塑造出的人生观价值观。 国内银行的信贷激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说明,通过统计每个人的信誉能力、资产评估而针对个人所产生的一系列的信贷待遇体系。从侧面暗中监督了个人客户的信誉行为,也刺激了整个信贷行业的积极正面的发展。而目前独立董事在国内乃至每个企业都缺乏这样一种社会评价体系。与个人信贷不同的是独立董事作为一个职业,发展更具职业化,这就需要公司有针对地进行文化素养以及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的培训,作为企业长期发展的一个管理计划,这个体系的建设更具有能动性,即根据培训所产生的效果及时创新和更改体系发展的方向,适应公司每个阶段的需求,与时俱进。创建一个适应公司内部的人才资源库,不仅是企业决策制度的需要,也是构建企业文化的必经之路。 (3)关于独立董事问责制在国内的实施

与独立董事制度相同,独立董事问责制也是发源于西方国家。从字面意思就可以了解到,这个制度规划了每个人的责任权限以及惩罚规则。权责规划清晰,每个人有自己的职责与担当,不再机械化地完成独立董事这一职位需求,而是在责任划分下有必要的对自己的决策作出规避风向后的进一步的实施要求。有点类似于法律的作用,有较大的认可性。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违反规则的现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缺失,应当加以采并进一步根据本土需求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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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在我看来,所有的制度都不是毫无缺陷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如此。“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因此,在面对独立董事制度施行过程中表露出来消极的成果时,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它的价值,我们更应该就问题的产生积极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地解决和规避。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施行中的要害和中心价值。我们应该以此为起点,认真考察制度,基于保障其独立性的实现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完善独立董事的资格制度、任免制度、职权制度以及各种保障和薪酬激励机制。

因为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开展的关键期间,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就意义非凡。任何制度的完善和推广都不能一蹴而就,只有经历一定的时间和实施才能日渐发展改善。本篇文章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及其独立性各方面各角度的分析,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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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此次撰写论文,从命题大纲到修改评判,指导老师郑宏涛都进行了悉心的指导,给与了较为专业的学术建议。在搜集参考文献方面以及在论文撰写过程与探讨方面同学都伸出援手给与了较大的帮助和鼓励。综合以上几点,才得以完善了我对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浅薄了解。在此,对老师以及同窗的关照表示衷心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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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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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9] 杨博.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期刊论文],铜陵学院学报,2012(02).[10] 张颖,石泓.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制衡与资本结构优化[期刊论文],会计之友,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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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填写说明

请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认真填写《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该表将在有关部门备案。请各独立董事候选

人在填写前认真参阅本填写说明的各项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填写。

1、个人简况中‘有否其它国家居留权’项如没有其它国家居留权填“无”,如有要一一注明有那些国家的居留

权;‘是否会计专业人士’项如不是填写“否”即可,如是会计专业人士则要注明是“会计学副教授/教授、高级会

计师、注册会计师”等,有几项注明几项;与本人任职有关的突出的成就;‘曾受处罚’项填写本人受到的各种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简称’项填写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正式简称。

2、社会关系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社会关系中兄弟姐妹除不要求填写‘是否持有本人担任

董事公司股票’外,其它各项均要填写。

3、教育背景中要求从中学开始填写,对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要一一注明学习期间、就读

学校或研究机构、主修(辅修)专业、取得学历(学位或博士后)。

4、工作经历中要求自开始工作起逐一按上述格式填至现在工作单位止,同一单位工作中间岗位有变动者要分

开填写。

5、兼职单位中要求填写从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兼职工作,兼职工作指在其他单位任职,为其他单位提供法律、

会计、税务、技术等咨询、顾问服务,专为其他单位从事课题研究、技术攻关等;同一时间内在若干单位兼职的均

要明确填写。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密的工作除外。

6、相关培训中除语言培训、为通过各种考试所接受的培训不要求填写外,其他各种培训均要填列。

7、董事经历中要求按上述格式分别填写,‘董事类别’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董事长。同一公司中董事类别

有变动者要分开填写,公司并非单指拟上市公司。

8、所获奖励中要求填写自毕业后所获取的各种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9、专业资格中要求填写取得的目前仍有效的各种专业资格证书,‘取得方式’指是通过考试获取或是评议获得;

‘是否需要后续教育’项如不需要填写‘无’,如需要则要注明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是否考核。

10、著作及成就中著作包括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论文与著作;成就指本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所取得的各

种工作成果。著作及成就众多者可选出最突出的前十项填写。

个 人 简 况

姓 名: 曾 用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日: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所在单位: 单位任职: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家庭地址:有否其它国家居留权

家庭邮编: 家庭电话: 家庭传真:

是否会计专业人士 取得时间: 证书号码:

本人专长: 曾受处罚:

照 片

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简称:

社 会 关 系

与本人关系 妻子/丈夫 父亲 母亲 长子/长女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工 作 单 位

职 位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职 位

是否持有本人担

任董事公司股票

持 股 数 量

社 会 关 系

与本人关系 次子/次女 哥 哥 姐 姐 弟 弟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兼 作 单 位 位 职 单 位 职 职 位

是否持有本人担

任董事公司股票

持 股 数 量

社 会 关 系

与本人关系 妹 妹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工 作 单 位

职 位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职 位

是否持有本人担

任董事公司股票

持 股 数 量

教 育 背 景

工习作 作 作 期 经 期 经 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历/学 位 历 间 工 作 单 位 职 位 工 作 内 容 证明人 历

工 作 期 间 工 作 单 位 职 位 工 作 内 容 证明人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期 间 兼 职 单 位 职 位 工 作 内 容

兼 职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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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资 格

取得时间 资 格 称 号 授 予 单 位 取 得 方 式 是否需要后续教育

著 作 及 成 就

著作或成就名称 认可、发表或出版单位 取得、发表或出版时间

其 他 情 况

1、担任该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收入占本人总收入的比例:

2、本人是否拥有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持有数量:

3、在该拟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中,过去或现在是否具有除前条及独立董事薪酬以外的任何利益:

4、本人是否负有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 债务数量:

5、本人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6、本人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厂长、经理:

7、因何种途径而担任该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8、本人拟任独立董事意向(行业、地区):

9、本人认为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怎样的津贴数量为适当的:

第11篇: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

发挥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01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比如2005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琰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

第12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八条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九条 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需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辞职后的义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一)至

(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

(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享有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履职提供支持和协助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录进行工作笔录。

第二十条 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津贴、承担履职费用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独立董事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要求上市公司对未被采纳的议案进行披露

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条第1-6项的相关提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被无故提前免除职务的权利

除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独立董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三条 进行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权利

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委员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相关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作出判断所需的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特别注意,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查阅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现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是否事先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具体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需要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独立董事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事项情形,相关事项情形已消除的,独立董事需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项目和使用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于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前,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

独立董事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利润分配事项的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参与制定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关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并重点关注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需要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特别是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水平较低以及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况,应出具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的审议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已经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议案事前是否已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定,并将上述事项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管理层收购事项的审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时,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出具并公告专业意见,并审查该项收购内容与程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的审议

独立董事可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记入工作笔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事项的审议

(一)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对授权的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董事的提名、任免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的提名、任免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是否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程序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预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算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独立董事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和重组方案的合理合规性;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八)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回购事项,独立董事应审查其回购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分析回购的必要性;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九)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应关注报告内容是否完备,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十)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时,对于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对优先股发行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可能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内容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审查

独立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出质询,督促其予以解释或进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会议资料的了解

独立董事应当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和法律等知识。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并同时提供完整的定稿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提供履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有权敦促公司进行补充。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负责人员就相关事宜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前的询问和调查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或调查,并要求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延期开会和审议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向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要求见本指引第十八条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在会后仍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上市公司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条 对会议程序的监督

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会议程序是否合法,防止会议程序出现瑕疵。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的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否得到严格遵守:

(一)按照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提案,未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或由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不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

(二)会议具体议程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也不应任意合并或分拆议题;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应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议形式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

(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三)通讯表决事项原则上应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不应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进行一次表决。

第四十二条 发表与会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弃权并说明理由;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四十三条 暂缓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资料保管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

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要求录音、录像,会后应检查并保存其电子副本。

前述资料连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子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六条 会后的信息披露

在董事会会议或相关股东大会后,独立董事应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后两日内,将载明公开信息的报纸名称及信息刊载位置或网上披露的信息文本及其网络地址告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并督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针对特定上市公司和特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成为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

本指引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中“及时”、“重大”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13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独立董事的分类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独立董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1)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的引进,不仅在数量上改变了以往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劣势,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以及被赋予了特别职权,从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可以对抗内部董事的力量,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这将改变过去那种“内部人事先决策,董事会事后通过”的“橡皮图章”现象,控股股东越权干预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行为也会趋于减少。

(2)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独立董事有助于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能向董事会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意见,使公司决策更为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对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绩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维护雇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i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平等就业;增强公众公司的社会联系,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形象等。

主张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专家和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

1.加强董事会作用,完善董事会功能,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内部原因的观点。这又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意见:

(1)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失灵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源于强化董事会独立功能的需要的意见。巴曙松指出,一方面,基于专业分工的发展,公司不可逆转地朝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演变,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使得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望而止步,公司成为大股东斗法和牟利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董事会往往难以满足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董事会失灵。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

(2)从“内部人控制”这一角度进行阐述的意见。孔翔指出,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很难再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外部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及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3)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现实情况,因而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见。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不仅是指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经营者可能进行对公司所有者不利的行为;更多地反映出来的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与权力的不一致,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可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大股东可能进行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弥补因信息与权力不对称带来的缺陷。

2.为了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足,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才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实行一元模式的国家,这是因为虽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施制约,但股东大会每年才召开一次,因此它对董事会的制约存在滞后性。韩志国指出,由于目前股东大会的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甚至在一些国家中出现了“无机能化”的趋势。同时目前没有能够探索出行使股权——这种新的财产权的有效机制并且对相关的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因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约功能的弱化趋势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特别是在没有设立监事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 3.立足于公司决策这一层面,指出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而产生了引入独立董事的需求的观点。越来越多的西方企业聘请外部专家担任董事,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决策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对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企业的内部人作决策,常常会因“脑子不够用”、“坐井观天”或思维惯性而导致决策失误。钟朋荣指出,企业决策,不仅需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还需要市场知识和金融知识,需要宏观经济和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在具有企业经营者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职董事之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董事会,能带来在本企业内部难以得到的信息、思维和创意。

4.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股权结构,是引入独立董事的特定原因的观点。林凌、常诚指出,我国目前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因此,有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公正作用、客观作用和专家作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促进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壮大的迫切需要。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公司内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他可以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制约控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作出对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资者不利的行为。同时,积极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他能够带来外部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使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促使知识的转移,并接触潜在的客户;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独立董事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发挥以下四种主要作用:

(一)公正作用。

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没有股份,不会像大股东那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他们可能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作为决策的惟一目标,因此他们能够公正地作出决断。钟朋荣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他们既不是经营者,与经营者没有任何利益牵连;也不是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与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局外人。因此,独立董事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有公正性。”

罗培新、毛玲玲指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与公司间不能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作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二)客观作用。

设立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因独立性而派生的客观性,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使其在公司与执行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时能够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孔翔认为,公司与执行董事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高级经理人员及董事的薪酬等敏感事务,在这些问题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使得他们的意见具有特别的价值。同时,由于独立董事没有陷入公司日常的繁杂事务,能够置身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研究问题。他们能够帮助公司的管理层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使管理层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从而改变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错误观点和共识,避免他们对本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假设。

(三)专家作用。

有人认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四)制衡作用。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起到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耿德兵指出,独立董事有助于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一个整体上或很大程度只由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信托义务,代理成本将很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因其特定的身份在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具有老练的独立董事、具有强大的董事局声音的公司将立即在市场上获得辉煌。任命几个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不能保证公司就可以渡过难关,也不能解决目前公司治理中的一切问题。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独立董事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先天缺陷,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独立董事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众多变量中的一个,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如所有权结构、公司责任的新概念、对公司治理性质的重新评价等。因此,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应客观评价、理性对待,并且仅当公司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完善制度时,独立董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14篇:上市公司股东会和独立董事权利总结

上市公司股东会权利

《公司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证监会2006年3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0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

《公司法》: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证监会2001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1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证监会2006年3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7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5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2014-09-15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参加培训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第八条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九条 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需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辞职后的义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一)至

(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

(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八)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回购事项,独立董事应审查其回购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分析回购的必要性;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九)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应关注报告内容是否完备,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十)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己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时,对于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对优先股发行发表意见时,独立董事应关注相关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可能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内容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审查 独立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出质询,督促其予以解释或进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会议资料的了解

独立董事应当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和法律等知识。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并同时提供完整的定稿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提供履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有权敦促公司进行补充。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负责人员就相关事宜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前的询问和调查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或调查,并要求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延期开会和审议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向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要求见本指引第十八条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在会后仍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上市公司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条 对会议程序的监督

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会议程序是否合法,防止会议程序出现瑕疵。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的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否得到严格遵守:

(一)按照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提案,未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或由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不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

(二)会议具体议程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也不应任意合并或分拆议题;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应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议形式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

(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三)通讯表决事项原则上应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不应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进行一次表决。

第四十二条 发表与会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弃权并说明理由;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四十三条 暂缓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资料保管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

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要求录音、录像,会后应检查并保存其电子副本。

前述资料连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子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六条 会后的信息披露

在董事会会议或相关股东大会后,独立董事应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后两日内,将载明公开信息的报纸名称及信息刊载位置或网上披露的信息文本及其网络地址告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并督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针对特定上市公司和特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成为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

本指引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中“及时”、“重大”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16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3年11月

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2013年4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课题组,启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编写工作。在《指引》的编制过程中,课题组先后召开了8场座谈会,全国35个辖区的75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和53位独立董事以及部分公司治理领域的专家参加了座谈,对《指引》的编写及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思路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为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人员、自律机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

在上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课题组研究撰写了本报告,旨在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群体的基本情况、履职现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思路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报告共分为6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第四部分: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第六部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目前,《指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工作部署,预计于2014年初发布。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独立董事最早在我国出现是为了满足企业境外上市的需要,1993年,青岛啤酒赴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聘请了2位独立董事。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出现独立董事是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强制设立。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进行了明确规定。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0年以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制度层面上未形成上市公司需聘请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

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严格的硬性规定始于200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至少拥有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制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但此规定仅限于沪市的上市公司。200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

历的仅有13人。此外,还有324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没有披露学历信息。详细情况如图5所示:

图5 独立董事的学历分布

(五)独立董事的薪酬分布

2012年,全部独立董事的平均年薪为8.9万元,年薪的中位数为6万元,即有一半的独立董事年薪在6万元以上,一半在6万元以下。80%的分位数为12万,即有80%的独立董事年薪在12万以下。独立董事的最高年薪为124万,高于50万的有13个。将独立董事的年薪进行分段统计,得到如下的频数分析表:

表1 独立董事年薪频数表

年薪区间 频数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小于20000 310 5.96% 5.96% 20000-40000 673 12.94% 18.90% 40000-60000 1770 34.03% 52.92% 60000-80000 695 13.36% 66.28% 80000-100000 435 8.40% 74.68% 100000-150000 587 11.30% 85.99% 150000-200000 337 6.48% 92.46% 200000-250000 163 3.13% 95.60% 250000-500000 215 4.15% 99.75% 大于500000 13 0.25% 100.00%

另据深交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样,深市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一些无薪独董,如广宇发展、靖远煤电、兰州黄河、海螺型材、中航光电、启明信息、苏大维格等”。

专业或工作背景分布

据上海上市公司协会2012年对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进行的问卷调查,有78%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51%的上市公司聘请了非本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管,46%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公司的专家,另有19%的公司聘请了退休政府官员,10%的公司聘请了银行的退休或在职人员。从专业背景看,绝大多数公司聘请了资深的会计专业人士,过半数的公司聘请了法律专业人士,另有超过60%的公司聘请了行业专家。

三、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2013年8月,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自律机构人员,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了《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截止调查截止日,共回收问卷275份,其中,有效问卷253份。

(一)调查对象身份分布

本次调查的有效样本为253个,其中,上市公司管理人员104个,占比41.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61个,占比24.1%;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为44个,占比17.4%,样本分布基本均匀。详细情况如下表和下图所示:

表2 被调查者身份统计表

身份 样本数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管理人员 104 41.1 41.1 独立董事 61 24.1 65.2 投资者 44 17.4 82.6 其他相关人员 44 17.4 100.0 合计 253 100

图6 被调查者身份分布

(二)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1、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所起的作用

问卷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调查。

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被调查者选择“较好”的最多,有132个,占52.2%;其次是 “一般”,102个,占40.3%;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较少,分别有12个、7个,占4.7%和2.8%;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超过半数,为55%,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6所示:

图7 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角度来分析,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满意度最低,有56.8%选择了“一般”或“比较差”,而其他相关人员中选择这两项的比例只有25%,最小。如图8所示:

图8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整体发展的态度

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认为独立董事所起作用“较好”的最多,占55.2%;选择“一般”的次之,占37.7%;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较少,分别占4.4%和2.7%,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57.9%,接近60%,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9所示:

图9 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作用的评价都比较接近总体情况,而“投资者”相对而言满意度最低,选择“很好”和“较好”的仅占45.4%,“其他相关人员”满意度最高,选择这两项的占65.9%。如图10所示:

图10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态度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选择“较好”的占50.8%, “一般”的占41%,“比较差”的占6.0%,“很好”的占1.6%,还出现了1个选择“很差”的样本,占比为0.5%。其中,选择“很好”和“较好”的合计占比52.4%,超过半数,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11所示:

图11 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对于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看法接近总体水平,“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为47.5%,略微低于总体水平52.4%,“投资者”的这一比例远低于总体水平,仅有35.5%,“其他相关人员”的这一比例为68.2%,远高于总体水平。如图12所示: 图12 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态度

综合来看,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均持比较肯定的态度,选择“很好”或“较好”的合计占比都超过了半数,依次占54.9%、57.9%和52.4%。其中,“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好评占比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好评占比最低。这表明,相对而言,调查者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作用最为肯定,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认可度较低。如果将“很好”、“较好”、“一般”、“比较差”和“很差”分别赋予

5、

4、

3、

2、1的分值,计算调查对象对三个方面的平均打分,结果显示,“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得分分别为3.

53、3.56和3.47,“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平均得分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作用得分最低,与上面的认可比例相一致。

2、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调查对象选择“较好”的超过了60%,为60.9%,其次是选择“一般”的,占37.7%,而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很少,分别为3.8%和2.2%,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可见,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较为认同。如图13所示:

图13 独立董事尽职情况的总体评价

将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的评价与调查对象的身份进行交叉分析,发现,“其他相关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最高,为72.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这两项的比例为67.7%,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为59.6%,低于平均水平。此外,“投资者”选择“很好”或“较好”的与其他调查对象差别较大,明显较低,只有40.6%,不足50%,可见,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尽职情况不太满意。结果如图14所示: 图14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尽职情况的评价

3、影响独立董事履职的因素

(1)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

问卷中列出了七个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因素,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太低,职责太多,责任太大,风险收益不对等”、“独立董事对自身工作不重视,主观不努力”、“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不足,专业能力有欠缺”、“独立董事履职经验不足”、“上市公司不能为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请被调查者选择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并排序。

我们将调查对象的选择按照其排序进行7,6,5,4,3,2,1的赋值,分别计算各因素的得分。统计结果显示,调查对象认为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最主要因素是“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和“独立性不足”,得分分别为861和679,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的得分。接下来是“主观不努力”和“津贴低责任大,风险收益不对等”,得分分别为366和324。“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以及“专业能力欠缺”得分较低,分别为2

42、229和141,表明,调查对象认为“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和“专业能力欠缺”不是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关键因素。如图15所示:

图15 独立董事履职影响因素

对于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问卷还设置了开放选项,被调查者填写的内容集中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处于明显弱势”,以及“独立董事本职工作繁忙,时间有限”等。

(2)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方式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的独立董事选聘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现实操作中,往往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提名,难以避免地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这种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否造成影响?调查问卷显示,调查对象中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9.8%,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40.4%,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19.8%。如图16所示: 图16 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方式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从不同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投资者”认为当前的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24.5%,远远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43.3%和45.2%;“其他相关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50%。如图17所示:

图17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选聘方式的看法

(3)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上市公司直接为独立董事发放,对于这种发放方式是否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影响,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2.6%;认为“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大的占比为42.9%,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比为24.5%。如图18所示。

第17篇: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http://www.daodoc.com/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根据中国证监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独立董事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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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daodoc.com/ 独立董事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六)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

1.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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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www.daodoc.com/ 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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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聘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乙方同意并受聘为甲方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乙方受聘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聘任承诺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信守《独立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职责

乙方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职责保证

乙方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董事离职 乙方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乙方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时,乙方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乙方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乙方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东大会选举乙方为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八条 津贴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甲方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乙方不得从甲方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份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合同》签署页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19篇: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调查问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调查问卷

尊敬的中小投资者:您好!

感谢并欢迎您接受我们的调查,请您花费5分钟的时间仔细回答如下8个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问题。然后,您可以从调查员那里免费获得一份最新的《21世纪经济报道》!

再次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问卷调查!

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 尹晓冰

1.您认为自己了解独立董事制度吗?

A. 比较了解B.有所了解C.基本不了解D.第一次听说

2.您觉得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后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吗?

A.很有帮助B.有一定的帮助C.完全没有帮助

3.您从整体上对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满意?

A.比较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

4.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中,您不满意的主要是什么?(可以多选)

A. 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层挑选,无法代表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

B.独立董事的工作流于形式(就是每年开几次董事会而已)

C.很多独立董事缺乏财务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往往不懂事

D. 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很高,却没有有效的履行职责

E. 上市公司出了丑闻之后,独立董事纷纷以辞职方式为自己开溜

F. 独立董事没有能够和外部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5.您认为什么样的人最适合担任独立董事?(可以多选)

A.会计专业人士B.法律专业人士

C.学术界人士D.退休的政府官员

E.企业界知名人士F.其他任何人士

6.您认为应该如何产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A.通过考试制度选拔B.上市公司自行选择(目前的情况)

C.多种方式结合D.中国证监会任命

7.您是否主张上市公司引入专职的独立董事?

A.主张B.不主张C.无所谓

8.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多选)

A. 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

B. 明文确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C. 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等)核准委员会……

D. 独立董事如何开展的相关工作

E. 要求在年报中单独列示独立董事的工作报告

F. 通过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选拔胜任的独立董事

G. 证监会应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管理

H. 媒体应该更加关注违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I. 其他:

第20篇: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1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1

(一)独立董事含义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依据 ..............................1

(二)我国独立董事实施的背景 ............................................2

(三)我国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 ........................................2

(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 ......................................3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 ........................................3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 ............................3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 ................3

(三)独立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

三、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4

(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 ..................................4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 ..............................4

(四)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 ......................4

(五)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5

(六)外部环境对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5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5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 ................................5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6

(三)建立独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 ..........................6

(四)加强独立董事队伍的建设 ............................................6

(五)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6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英文摘要 ..................................................................8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学生姓名:王颖 指导老师:苑改霞

内容提要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近些年来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我国证监会已于2001年8月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做出了很多规定,但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维持、独立董事的薪酬、权责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周全、完善。本文重点对如何补充与修改当前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任等的法律规定,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确定和维持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表浅论。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性 激励与约束机制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现已风行于西方发达国家,成为当今世界公司法制中三大监控机制之一。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目前,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为全球的公司治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特殊环境下,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职责不明确,激励机制尚未健全,综合效应难以充分发挥。许多问题还亟待我们积极探索。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一)独立董事含义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依据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任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独立董事。这表明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已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2006年1月1日实施新的《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

独立董事制度

(二)我国独立董事实施的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另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kom-Ferry)2000年5月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独立董事为9人,占81.2%,内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这一现象决不是出于偶然。而是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不断成熟的必然选择。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现问题的也很多,但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所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必然性。(不过在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时也考虑到了监事会的现实,同时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三)我国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资格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限制与任期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一方面,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从而可以比较有效的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所做决定考虑了所有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的目的,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优秀而忠于职责的独立董事可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的了解公司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成效分析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施10余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按照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目前,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均已按要求配置了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情况显示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正在增加

根据Wind资讯数据,通过对3839名独立董事统计资料的分析,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专业化,在这些独立董事中,属于财会经济类专业的有2067人,占总数的54%;属于法律类专业的有438人,占11%,这部分人员懂法律和财务,熟悉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较大帮助;二是知识化,从学历上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2058人,占54%;三是年轻化,从年龄分布上看,30至50岁年龄段的人员最多,共2268名占到总人数的60%;四是多元化,在这些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有1689人,占总数的44%,中介机构工作人员906人占24%,公司管理人员480人占13%,显示来自中介机构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正在增加。

(三)独立董事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独立董事开始对一些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按规定的要求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主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及主管人员的薪酬,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2003年4月,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免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一职的临时提案,由独立董事提请罢免公司董事,在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二是对一些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意见,如公司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事项。如浙江某上市公司2002年来和2003年初连续实施重大资产置换进行产业转型,对此,独立董事从事业角度和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转型目标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产业转型的具体运作、产业置换涉及金额的计量等多项多次发表独立意见。总体来看,大多数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初步呈现了效果。

三、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说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已经将近十年,但是目前独立董事还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有三:一是独立董事大部分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挑选聘用的,因为我国对独立董事的选择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据2002年5月南开大学商学院“基于公司治理的企业信用内部约束机制研究”项目组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作问卷调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主要是大股东和董事会,占78.0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还是在大股东手里。设独立董事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结果造成被监督的人有权选择和解雇监督者的局面。如果独立董事对公司高层或大股东提出太多批评的意见,就会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这种情况让独立董事如何保持独立性?因此,“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橡皮图章”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独立董事的报酬来自聘任他的公司,如果报酬太低,独立董事很难有积极性去从事责任很大的工作;如果报酬太高,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三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

独立董事履行的职责的前提就是事先需掌握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而独立董事掌握公司信息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查阅公司高层提供的信息,二是亲自接触股东,进行调查。这两种途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的外部董事,他们自身精力有限,而且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独立董事享有的知情权,在这些背景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质量可想而知。关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差异,就在于一个是参与决策,事中监督,一个不参与决策,是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介入太深,可能无法独立,不介入又难以保障知情权。在拟制订的独立董事条例中,对于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董事任职所需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今后独立董事也可能不一定是兼职,而是专职,一个很好的接合点是董事会下面的战略委员会。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有效时间难以达到

独立董事要获取充分的真实信息,必须要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作为保障,有了信息,在实施监管的时候也需要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作为支撑。而现实是: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为兼职,有的还身兼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每个独立董事花在一个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是相当有限的。

(四)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独立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经验、个性、品质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具有法律、财务会计、工商管理、科学技术等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和一部分大学教授,他们的介入对上市公司拓展视野确实非常有帮助,但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有时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甚至没有时间参加公司董事会议。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不但不利于上市公司重大项目的决策,反而有可能因此而加大风险。2006年

3月2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证监会此前是把独事例董培训授权给证券业协会,但现在证监会将独立董事和董秘的培训授权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主要是出于逐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培训体系的需要。今后,这些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人才都将纳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管理系统。”这种制度的安排对于独立董事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加强。 ①

(五)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根据Wind资讯数据,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2009年度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由于报酬较低,不少人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4568名独立董事中,除了上述5位独立董事身兼6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之外,还有39位独立董事身兼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96位身兼4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215位身兼3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我们筛选出其中身兼5家及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职人员名单,制成榜单。具体来看,薪酬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董事仅4位。过低的报酬难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实施过高的报酬则可能令独立董事因担忧失去其职位而规避风险,从而失去独立性。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薪酬激励机制,另一种是声誉激励机制。然而在我国这些激励机制还没有运用到位。一方面,目前独立董事的薪酬没有统一标准,其收入与公司业绩无关,也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这种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可能使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不适合实行声誉激励机制,因为“独立董事”这一头衔还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得到广泛的认可,还不能作为独立董事诚实正直的象征,因而也就难以为独立董事带来额外的非货币收益。⑴

(六)外部环境对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大都是由大股东提名选举的,客观上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又披了一层“公正”的外衣,分担了本应由控股股东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作用的考核标准模糊。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名独立董事的作用,这是令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头疼的事情。尽管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如宝钢股份等公司所施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很有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公司对其聘请的独立董事其实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或者规范的考核标准,在这些独立董事都很敬业的情况下,你好我好,大家相安无事,似乎没有考核标准也算不上什么,但是,在那些问题公司,加强独立董事考核标准工作就显得非常迫切了。

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还主要停留于表面形式上。但是,我们要用谨慎积极的态度来面对这些问题。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根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从制度上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

建议免除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在决定有关独立董事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聘任、津贴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消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利益的影响,从而使独立董事在保持“独立性”上没有后顾之忧。中国证监部门在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上述公司治理特征,从以下四方面强调独立性:1.独立于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约束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选择权;2.独立于可交易股份中的相对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3.独立于经营者;4.独立于不正当、不合理的行政干扰。 ⑴郑娟,苏海雁.《再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2007年 ,79期,第21页-23页(2007.04)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新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强制性的立法规范,明确引进的立法选择,弥补了原《公司法》的不足,但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即:监督主体享有充分的监督权限,享有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的开展监督活动。要进一步细化现行《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详细、如实、全面、及时告知公司重要信息的义务,对拒绝、隐瞒信息的公司管理人采取明确的法律措施,使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保障。另外,独立董事应积极主动地深入公司内部,及时获取公司的重要信息,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的营运现状。法庭是被动的执法者,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可能对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终止,只有在行为发生后起作用,法庭的威慑力使得违规者认为违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但法庭作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保证,还需其他措施配合。

(三)建立独立董事约束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

在履行职责时,能够自觉地保持客观性、公正性,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除明确规定与其权利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要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的意见并签字,如若日后发生重大问题,对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配备的独立董事必须有半数是专职的董事,另外,召开重要会议时加强对全体独立董事的考勤管理,并且出席率与薪酬要直接挂钩。

(四)加强独立董事队伍的建设

虽然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形式上已经确立,但他们大多没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经历,也缺少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知识。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具备正确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形成能够满足需要的独立董事队伍,就成为当务之急。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协会。第一,协会设国家级和地市级,选择有志于担任独立董事并有能力担任的人进入人才库。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再自己聘用而是向独立董事协会申请,协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地理位置,行业的实际情况,派给合适的独立董事。第二,每个上市公司向协会缴纳会费,由协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第三,如上市公司提出要解聘独立董事,需向协会申请,并说明理由。独立董事本人可以申诉,协会必须公平的为他们裁决。在做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制定行业规范,执业守则,对独立董事会员的资质和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对独立董事会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为独立董事人才的储备打好基础。“评估可参考标准有:(1)董事的个人特征:正直和责任心;见多识广的判断;财务知识;成熟理智的自信;较高的业绩标准等。(2)董事会的核心能力:财务会计;判断力;管理能力;危机反应;行业知识;国际市场;领导才能;战略∕远景。(3)董事本人的承诺:愿意付出足够的时间和努力;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不过多的兼职;持有相当份额的股份;连续的足够长的任期。(4)团队和公司的考虑:平衡公司贡献;多样性;公司状况。”

(五)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风险和收益相对称,职责和权限相配比是市场经济一个基本规律。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这是与经济规律相悖的乌托邦似的幻想。所以有能够产生足够激励的报酬也是独立董事制度成功的关键。我们需要通过适当的报酬浮动激励政策,并与公司业绩挂钩等使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得以承认,使他们愿意抽出时间,把精力投入到公司具体事务中。另外,声誉激励也会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如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表现出独立和公正,将会极大地提高其声誉,在市场中留下良好的形象,进而促使独立董事更加出色的工作,以实现个人价值的不断提升。但是报酬激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一个悖论:假如报酬很少,不会激起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意愿;可是如果报酬多,又会使独立董事因不愿对公司的事务发表反对意见,害怕失去这份优厚的待遇。因此得出结论,不管是激励还是约束机制,“度”的把握最重要;适中的激励和约束是独立董事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最佳方案。 ⑶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0——321页(2004.11)

从独立董事个人方面,参考独立董事的年龄,职业背景和投入时间;从公司层面,参考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公司治理特征方面设定薪酬额度的标准,并落到实际。

(六)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任何一个公司的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关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文化理念,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都为企业整体利益着想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所以,良好的公司文化在无形中加强了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使得他们自觉的负起起责任。另外,在文化熏陶的同时需要加快制定针对独立董事系统的或者说规范的考核标准,让独立董事的行为有章可循,并可以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客观合理的评估并依此形成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只是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不能盲目高估其作用。独立董事就算积极努力的参与公司管理,但毕竟不可能像执行董事那样对公司的事务有很深的涉入,他们能做的只是在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中,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因此,我们不能把解决公司治理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些重大问题全部托付在独立董事身上。

结束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对整个市场经济的作用,针对问题有的放矢,独立董事制度就会越来越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更加科学合理,发挥更大保护中小股东的效应。当然,本人的研究是最初步的,还有很多未能详细研究及解决的问题,今后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的变化,针对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供我们选择,使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规范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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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Discuion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helpful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y and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More and more countries introduce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The paper analyzes the clos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dependence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ives two examples, namely, U.S.A.and Hong Kong.Based on the preceding analysis, the author provides the conclusion: in China,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should be independent from large stockholders, senior manager and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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