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活动场所实施方案

2020-04-06 来源:活动方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是党员群众参与村务和党务活动的必备平台,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解决我区一些村办公活动场所简陋特别是少数村无办公活动场所问题,改善村级基层组织办公活动条件,促进农村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抓紧解决我区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委的

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整合力量,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不断提高全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水平,使全区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整体上达到“基本场所适用、基本设施完备、基本功能健全、基本制度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和阵地保证。

二、工作原则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从长计议,统一规划,全面推进。经过一年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全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问题,实现村村有标准化活动场所的目标。

具体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在着力解决好无办公场所问题的同时,选择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好的村,建设一批标准相对较高的村级活动场所,示范带动全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上台阶、上层次。

2、统一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将村级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建设标准,精心搞好设计,严格工程管理,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3、以镇为主、分级实施的原则。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以镇为主组织实施,各镇要根据区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并指导无活动场所的村作好建设计划,层层负责,分级实施。

4、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以满足现阶段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为原则,同时要着眼于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较长的时间内

能满足农村党员和群众政治、文化生活需要。

三、工作任务

根据我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的实际,按照“新建一批,维修扩建一批”的思路,年内,全区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新建村34个,维修改建村16个;做好年内新建、维修改建的村级活动场所配套建设。

四、工作实施

1、调查摸底。从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抽人组成调查工作组,各镇也要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现状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按无活动场所、需维修扩建和已达标三种情况分类,列出无活动场所和有活动场所但需维修扩建的村。同时,建立详细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料档案,包括每一个村现有活动场所的调查信息表、简要说明等文字资料和照片。然后按照上级分配的任务指标,选定上报50个无活动场所或需要维修扩建的村。在此基础

上,区委组织部协调区建设部门派出项目工程预算组,对每一个新建或需维修扩建的村活动场所进行工程预算,各镇党委、政府和镇建设办也要派出专门工作人员参与本镇村级活动场所的建设预算工作。区镇预算工作组要到现场实地查看,参照项目建设规定的标准,详细、准确地列出维修扩建的工程项及预算开支。上报的50个需要新建或维修扩建的村,每个村都要编制出具体的项目工程预算单,预算单由区镇预算工作组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最后由区建设部门列出全区需要新建或维修扩建村的总预算开支报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规划。对于新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各镇党委政府,根据区的统一规划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等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各村的实际,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在坚持经济实用的前提下

从长计议,适度超前。同时,区建设部门和区发改局要指导各镇制定出本镇的年度建设项目和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镇向区发改局报批实施项目。

3、选择建址。在需要新建、改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场所的选址上,各镇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尽可能建在村民聚集地、村子的中心位置,便于党员、干部、群众活动。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由村级组织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调剂解决。

4、落实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要求,每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区委组织部和区建设部门要督促各镇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区下达的村级组织场所建设项目数量和村级活动场所统一规划图纸,做好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投工投劳,加大建设力度,督促抓好任务落实。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福利资金投入。同时采取对口支援、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经费落实。新建、扩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主体工程在11月30日前完成,维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程要在11月20日前全部完成。

5、配套建设。活动场所建成、维修后,按照“七有”,即有牌子、有旗帜、有办公设施、有村务公开栏、有制度、有电化教育设备、有档案资料的标准,积极做好配套建设。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按照桂组通字[]70号文件规定的《全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配置项目表》要求,统一招标采购,每个村的开支标准控制在每村8000元之内,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镇、村自理。各镇、村要结合构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完善村终端接收站点设施,配置必需的设备设施,搞好日常修缮维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托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大力加强以村党组织任期目标管理、党员教育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建工作制度和以村规民约、村务管理等为主要内容

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严格照章办事,规范村级组织和干部工作行为。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镇对村级组织制度版面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确保村室“软件”的规范、整齐和美观。要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坚持“一室多用”,把活动场所建设为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级其它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的综合场所。

6、检查验收。由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制定严格细致的验收方案,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新建、维修扩建的村级活动场所的具体情况和质量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每个村室进行拍照,建立图文并茂的村室建设资料档案。检查验收组把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后向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作为年终各镇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村级组织活

动场所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各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镇党委书记是这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此项工作,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投入足够精力,抓好此项工作。区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镇和项目实施村要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凡村级组织场所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评定为“五个好”党组织。

2、严格项目管理。要加强建设资金和工程监管,对建设资金必须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倒帐或挪做他用,保证专款专用;对建设工程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标和项目审计、验收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

程质量,把活动场所建设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廉政工程”。对截留挪用资金、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等问题,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资产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村级组织要保证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3、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共同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切实负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组织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等,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区发改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建设的

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建设投资的及时下拨和家具、办公用品的采购配置。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对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要给予政策倾斜,按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各项审批手续从简从快,各种规费实行“零收费”制度,做到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督促检查。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中,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区委将抽调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大督查力度,对各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经常性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建设进度。镇、村两级也要抽调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5、搞好舆论宣传引导。加强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基层党员群众十分

关注。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舆论宣传。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理顺群众情绪,尊重群众合理要求,争取基层党员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群众自愿参与共建,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建设的合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6、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区直各挂钩联谊部门要结合开展1 2 下一页

推荐第2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及其他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切实做好村级活动场所的工作要求,全面完成我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整合力量、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不断提高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水平,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整合资源、务求实效;合理选址、保证标准的原则。经过多方努力,力争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15个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具体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指导,按照村子规模大小,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分别按《陕西省村级组织建设(陕北)方案》

(五)标准进行建设,面积分为

119.3平方米和161.8平方米两个类型。达到有党员活动室、两委会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和计生服务室以及文化广场,做到设施互补、一室多用。

2、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乡分别设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专户”,所有资金统一经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专户划拨到乡镇专户后,按照进度表实行报帐制。乡镇党委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使之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满意工程”。

3、整合资源,务求实效。村级活动场所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统筹兼顾,有机结合,要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布点调整等实际情况,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好属于公共财产的闲置土地、房屋等现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4、合理选址,保证标准。各乡镇党委、各村要根据建设类型,依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子规模和村民居住状况,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在村子中心位置或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做到既方便正常的村务活动开展,又方便村民日常休闲和娱乐。各乡镇党委、各村要严格按照图纸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房屋正面采用外墙涂料,广场要硬化、绿化、美化,要达到广场平面规划图纸要求。

二、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2010年全县15个村级活动场所新建工程总投资243.01万元。

其中主体工程投资201.06万元,广场及宣传栏投资30万元,设施配套投资12万元。

1、阵地建设。坚持“多方筹资、以县为主、项目管理”的原则,在争取中、省、市各级补助的基础上,以县财政投资为主,同时采取部门帮扶、乡镇配套,县管党费以奖代补、党员群众投工投劳、施工企业优惠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中央每村补助4.05万元,省级每村补助0.81万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配套解决。

2、广场建设。广场及室外宣传栏和村务公开栏,由乡村筹措资金,于2010年底全面完成广场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3、家具及办公用品。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村级活动场所建成后,由中、省、市、县财政给每村配套8000元左右的办公家具。办公家具由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招标,配置到村。

三、实施步骤

1、计划审定。县经济发展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县委组织部负责将建设项目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2、招标建设。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于2010年5月底,对全县15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县委组织部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全力做好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检查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上进行自查自验,验收合格后,由县村级组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统一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设施配备。活动场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验收通过的数量,向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财政(含中、省、市三级)补助资金,配备内部设施。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县委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也要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乡镇党委书记是这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投入足够精力,抓好抓实场所建设工作。县上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做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参与各级优秀党组织的评定。

2、严格项目管理。要加强建设资源和工程监管,建设资金集中使用,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标和项目审计、验收制度。县质检站及时跟踪检查验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把活动场所建设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廉洁工程”。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资产管理,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村级组织要保证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3、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和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部要负起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经济发展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民政和规划、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督促检查。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中,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县委将抽调组织、经济发展、财政、规划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大督查力度,对各乡镇的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进度;乡、村两级也要抽调人员对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推荐第3篇:关于创建“平安宗教活动场所”的实施方案

关于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

宗教场所作为信教公民活动的公共场所,公众聚集程度高,服务人群特殊。近几年来,一些宗教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失窃等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加强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为了确保我市“全面持续腾飞”目标的实现,促进四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按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平安如皋创建系列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宗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持续腾飞”的奋斗目标,立足于四个文明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平安如皋”、创建全省最安全地区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强化宗教场所内部安全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宗教场所内部保卫的职能作用,实行警民共建,整体联动,构筑宗教场所治安防控体系,有效保障信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信教群众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治环境和优美的活动环境,为建设“平安如皋”做出应有的贡献。 创建“平安宗教场所”的总体目标是:力争通过努力,有90%

的宗教场所获得“平安宗教场所”的称号,全面构建警民共建、整体联动的宗教场所治安管理机制和治安防控网络,宗教活动秩序井然,宗教场所环境优越,宗教场所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二、“平安宗教场所”标准

(一)共性标准

1、创建“平安宗教场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建立创安组织。创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是创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创安工作资料台帐,定期组织创安活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不断加大创建工作的人、财、物投入。

2、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安全宣传教育管理机制。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显著增强,每季度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不少于一次,宗教场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措施落实。

3、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安全静态控制和动态巡防机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加大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投入,强化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控;建立宗教场所治安形势定期分析报告的预警机制。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内部政治稳定,治安形势平稳,不发生政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发生率保持低水平。

4、建立健全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重点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岗位的安全防控,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宗教场所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完善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5、强化宗教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消防设施、压力容器、配电设施、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用房安全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管,规章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责任明晰的安全奖惩机制。结合宗教场所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安全检查和督查,落实相应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二)分类标准

各宗教场所在按照上述标准创建的同时,应根据各宗教具体情况,还要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1、佛道教寺院:建立警民共建机制,协助辖区公安派出所积极组织开展日常治安防控工作,及时收集社会动态信息,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建立专(兼)职保安队伍;治安防控措施落实,财务收费、文物保护、火源、电线路等要害部位防护设施到位,配置自动报警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在人群集聚部位、易发案部位配置监控系统。无违法违规现象,无邪教及境外渗透事件发生。

2、佛道教活动处所:要建立警民共建机制,积极配合辖区

民警研究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建立治保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值班人员全天在位;重点要害部位“三防”措施落实到位、符合标准。无违法违规现象,无邪教及境外宗教渗透发生。

3、基督教场所:建立警民共建机制,积极配合辖区民警厂家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处有关纠纷和事件;建立治安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三防措施”落实到位、符合标准。严防邪教和境外宗教渗透。

三、验收命名表彰

“平安宗教场所”验收命名表彰工作每年一次,与年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同时进行。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宗局联合组织验收命名。凡验收合格单位由验收机构授予“平安宗教场所”称号,并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四、创建要求

1、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活动的组织领导。创建“平安宗教场所”,既是落实建设“平安如皋”的重要举措,又是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宗局等部门参加的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计划、实施、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把创建“平安宗教场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

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协同抓,充分形成争先创优保平安的良好工作氛围。

2、密切部门协作,凝聚创建合力。在创建活动中,各宗教团体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要相互配合支持。市民宗局、各镇要多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特别是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联系、沟通,形成警民共建机制,开展群防群控;各宗教场所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计划部署,掌握创建工作进展,及时提出阶段性的工作措施。

3、突出工作重点,推动措施落实。各宗教场所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分解细化工作步骤与措施,把易发案、易发生安全事故部位的防范作为创建的重点,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改善宗教场所内部防控设施条件,大力推广运用先进的高科技防范措施,强化要害部位的物防设施建设,加强人防措施的落实,真正达到“平安宗教场所”的要求。

4、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各宗教场所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要针对宗教工作的实际,着力在强化治安防控、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下功夫。要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件和苗头性、动态性信息,提高对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预警能力。要将创建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确保工作实效。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措施不力和工作被动而发生重大事件、案件、事故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创建验收命名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凑数字,不搞形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如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一○年二月

推荐第4篇: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中共白沙乡委员会

关于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白沙乡文海村委会位于玉龙雪山南楚,地处白沙乡西边,距乡政府所在地16公里,海拔3080米,全村下辖8个村民小组、260户、873人,村支部下设5个党小组、共有46名党员。2010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81.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780元,属于典型的贫困山区,农民收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为改善文海村党支部办公条件,圆满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安排2011年第一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玉组通[2011]10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挥作用、凝聚党员、凝聚人心的主要阵地,是组织集中学习、开展活动、服务群众的重要场所,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必要场所。抓好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尽快帮助解决活动场所破旧的问题,对于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组织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文海

1 村“两委”要充分认识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性,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帮助农村基层组织解决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农村党建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活动场所建设当中。

二、组织领导

为了使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和 振(党委书记) 副组长:杨晓泉(党委副书记) 成 员:付 饶(纪委书记)

李 明(副乡长) 和继梅(党委委员、组织干事) 夏雪剑(综治维稳办主任) 木玉斌(党政综合办主任) 卢 骏(财政所所长) 杨正文(文海村党支部书记) 和述圣(文海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晓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三、建设内容

2 修缮东面及西面两栋三间平房(共6间),具体包括:石瓦翻盖;腐朽木料更换;室内刷白、隔整;安装木地板及天花板;新建大门、围墙、升旗台、卫生厕所;修缮房屋周围排水沟;院坝硬化绿化。

四、资金安排及管理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共投入资金10万元,其中县级专项资金7万元,乡自筹3万元。严格按照村财乡管的要求,实行报账制,每一笔开支必须由经办人、村委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领导签字,做到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分三次拨付:启动实施前,预拨5万元;实施一半时,拨付3万元;验收合格后,拨付2万元。工程资金采用边拨付边核销的方式,以原始单据一次性核清。

五、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于2011年5月30日前启动,11月30日前竣工。项目的实施由乡党委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文海村党支部、村委会共同组织实施,不得将工程全部一次性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是乡党委与文海村党支部签订施工责任书,明确项目施工期限、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拨款方式等内容。二是由领导小组负责加强活动场所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杜绝偷工减料,坚决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真正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一项“民心工程”。三是项目竣工后,由文海村“两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按

3 照签订施工责任书的实施内容,对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四是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痕迹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文海村“两委”负责健全完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材料,包括采购物资和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财务凭证及清单等,乡纪委对建设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向党员和群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附:文海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表

中共白沙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

推荐第5篇:校外活动场所与校内教育活动相结合实施方案

校外活动场所与校内教育活动相结合实施方案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家庭之间的联系,保证《学校外资源开发与利用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原则,以贴近和服务广大青少年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建设、加快发展,逐步完善校外教育工作管理体制,整合我区校外教育资源,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逐步建立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校外活动与学校课程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使广大青少年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二、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刘少平组员:姜振岩吴宁姜红刘园园

三、工作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外综合实践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是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此项工作

落到实处,学校成立校外综合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校外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大胆探索,搞好校外教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外工作计划,保证校外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安全,有效地搞好各项校外活动。不断完善相关档案资料。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学校校外教育的新路子。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校外教育有序进行。根据校外活动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一是学生校外活动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二是根据《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禁止教师个人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校外活动。

推荐第6篇:宗教活动场所方案

里委发„2011‟ 号

关于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机

制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现就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本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号召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爱教首先必须爱国。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自治、自养、自信三自原则,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

面 。

二、建立网络

实行乡、村、宗教场所三级管理网络。街道由庄德峰任组长、宣传统战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乡民族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一名副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作为堂点法人代表,结所属堂点负全责。

三、安全保障

首先,各场所必须要配备灭火装置,每个堂点不得少于4只灭火器。

其次,供电线路的配置与安装,需经电力部门安装和认可,方可使用。

第三,房屋及辅助房绝对杜绝险房、危房现象,所有房屋需经街道安监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认可,方可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的,关闭教堂

1、有邪教活动,有异端邪说渗透

2、有安全隐患,有内部斗争

3、有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的

4、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5、属险房、危房的

五、应急处理机制

1、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各堂点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村负责人,堂点负责人和村负责人要迅速到达现场,控

制事态扩大,同时上报乡分管领导,乡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施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依据事态情况,街道领导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要根据现场情况,果断决策,组织卫生等人员开展施救,同时上报上级机关部门。

3、要以确保人身安全为根本宗旨,关注信教群众

六、卫生防疫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2、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组织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3、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4、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单位、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5、乡、村、宗教场所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七、消防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乡宗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宗教活动声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4、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5、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坚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香火炮烛、

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6、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经检查发现有问题,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八、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宗教的实际情况,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2、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3、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4、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5、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6、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7、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委员会

2011年9月20日

主题词: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机制通知抄送:县委统战部,存档中共***县***委员会2011年9月20日印发(共印20份)

推荐第7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正气网日期:2007-6-24 12:28:01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开办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不得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捐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非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之名向群众捐挂功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教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表演说,散发、张贴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宣传材料。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县以上宗教团体认定或解除,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

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一)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维修、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办理手续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五)非宗教团体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昆明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工作总结

景泰社区2010年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工作总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在全社会更加形成了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我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加强了对青少年文化艺术活动的指导和引导,按照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和安排,竭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一、已开展的工作

1、结合综合电子阅览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文化学习活动。利用社区优势,努力与上级文化教育、部门安排,利用节假日等时间,组织学生在电子阅览室查阅资料,开展简单的电子休闲娱乐活动,放松心情听听音乐,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方式,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以达到愉悦身心、增强体质、提高素质的目的。

2、充分发挥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文体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各类基础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收到了良好效果。

3、继续坚持“扫黄打非”斗争的成果,继续坚持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好的做法,严格监督未成年人上网内容;净化社区文化环境。

4、坚持上网场所的规章制度,严格上网时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

(二)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措施。做好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各项工作,努力从内容、形式、服务等方面加以改进,以适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把免费开放工作好事做好,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规范电子阅览制度,禁止危害未成年人的读物和视听产品进入社区。有选择性地向未成年人推荐课外读物,防止有害文化的侵袭。

总之,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景泰社区 2010年12月

推荐第10篇:村级活动场所版面

党支部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

村党支部“五个好”标准

1、领导班子好。党支部领导班子能认真学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奋发有为。村党支部活动规范,党支部书记讲党性、能致富、甘奉献、有威信,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

2、党员队伍好。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村干部能够发挥骨干作用。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措施得力,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并富有成效。村组干部精干高效,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断改善,有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能致富、会管理的党员干部队伍。

3、发展路子好。能够紧扣发展主题,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民负担明显减轻,集体经济逐步增强,农村稳定,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计划生育达到规定指标,社会秩序良好,无集体上访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4、经营体制好。能够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围绕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确切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和目标,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5、管理制度好。建立村“两委”班子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服务优质高效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事,民主管理,做决策、办事情,尊重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拥护和满意,党员干部群众满意率较高。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民主生活会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确定议题,并提前三天通知支部成员,每个支部成员要按议题做好发言准备。

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中,支部成员既要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又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搞好互帮互助。

四、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把民主生活会查摆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抓好整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党员代表议事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村党支部授权的各项职责,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对拟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题、议案,先期进行讨论酝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新时期农村工作特点,紧紧围绕本村建设发展目标,讨论、协商和决策农村工作重要事项,引导、教育和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大会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督促村党支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引导和发动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治安稳定共抓、经济发展共赢、群众组织共管、道德素质共育、农村资源共享、公益项目共办、帮困救济共助、“五好”村创建等工作,监督和督促村“两委”积极完成村党员议事会和村民议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村党员和村民开展农村工作专项调研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党建和村务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及焦点问题。

六、听取、审议农村党建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完善村党员议事会相关制度。

八、定期对村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九、其它需要村党员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为民服务代理制

(一) 代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

(二) 代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照、税务登记及有关审批等全程事项;

(三) 代办村级建设项目的立项;

(四) 代办民用林木砍伐指标的审批手续;(五) 代办新型农村医疗制度农户的医药费报销; (六) 代办农户建房开工许可证、定桩放样等手续; (七) 代办低保金、民政救灾救济金(物)的领取; (八) 法律咨询;

(九) 来料加工的介绍和联系;

(十)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咨询和信息传递;

(十一)其它如生育计划审批、户口转迁、身份证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建房审批等涉及林业、土地、计生、民政、治安、交通、民事纠纷、证照办理等方面的事务。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

2、组织和指导本单位各阶段学习实践活动。

3、及时向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

4、筹备本单位有关工作会议,起草有关文件材料。

5、开展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

6、做好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总结工作。

7、负责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有关常识和要求

一、活动总要求: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具体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

2、解决突出突出问题;

3、加强基层组织;

4、促进科学发展。

三、指导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

2、突出实践特色;

3、贯彻群众路线;

4、正面教育为主。

四、着力解决的问题:

1、着力解决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

2、着力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3、着力解决好群众切实利益问题;

4、着力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着

力解决基层党建薄弱环节。

五、“五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取得实效,更加注重简便易行,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更加注重强化基层,更加注重统筹协调。

六、活动具体要求:

1、突出认识提高。

2、突出实践特色。

3、突出群众满意。

4、突出分类指导。

5、突出基层基础。

6、突出统筹协调。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一、认真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

四、及时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动取得镇政府的指导,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沟通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六、及时真实地公布村务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村民代表议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等合法权益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级发展的其他事项。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负责起草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并模范宣传和认真执行。

五、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村委会作出有损于村民利益的决定,有权变更或撤销,督促其作出正确的决定。

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收益分配及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集体资金、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库存及使用情况。

五、查阅、审核会计账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六、审核财务收支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合理合法。对审核合格的收支凭证,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不合格的退给有关责任人自行处理。

七、对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在每月的民主理财日,由理财小组对本村当月发生的收支凭证,逐笔、逐单、逐项进行审核。

三、民主理财小组要审核财务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四、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的收支凭证,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不合格的凭证退给有关责任人自行处理。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账务如有质疑,可委托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财务、干部目标责任制及工资报酬、宅基地分配、企业承包费、计划生育指标、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群众关注的事项。重点应放在村级财务公开上,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需要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可采用开设公开栏、张榜公布,也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全体村民有权随时对村委会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每月9日为“民主公开日”,财务收支和一般的村务事项都在“民主公开日”集中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随时公开。每年的12月将一年的各项村务和所有财务账目集中公开。

群团组织办公室(可与党支部办公室合署)

团支部主要职责

一、对团员青年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团员提高觉悟,强化团员意识。

二、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三、大力宣传团员青年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中树立团的良好形象。

四、维护团员青年的合理要求及特殊利益,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经常开展各种活动,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使团员青年更加热爱自己的组织。

五、对本村团员进行日常管理,健全团内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表彰优秀,鞭策落后。

六、定期对团员进行团章团课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团员,定期收缴团费,做好团员登记工作。

妇代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三学三比”、“五好文明家庭”和拥军优属活动,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水平,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四、落实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推进依法治村。

五、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

六、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办经费基地,提供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服务。

民兵连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政治、军事素质,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四、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村委会下属组织(可与村委会办公室合署)

计生协会主要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带头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勤劳致富,带头联系群众,带头建设幸福文明家庭。

二、每月召开两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各计生小组和会员小组工作情况,研究并及时向村“两委”提出计生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以“双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以“四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普及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品入户率达到90%以上,转变群众婚育观念。

四、按程序上报审批本村村民的生育计划并及时落实到户,认真填报各种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各种数字。

五、及时组织全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四次的健康查体,准确掌握环情、孕情,孕情上报不超过60天,不瞒报、错报、漏报孕情

六、搞好“知情选择”宣传指导,动员育龄夫妻根据自身状况,落实以放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七、认真听取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掌握和采集育龄妇女需求信息,开展好产后、术后等各类随访服务和生产、生活致富服务。

八、每年召开计生协会会员大会2次以上,理事会4次以上,搞好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人口计划、出生、新婚上报、节育措施落实、独生子女待遇等进行监督,维护育龄群众正当权益。

九、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流动人口办证率、建档率、管理回执率、证明出具率、验证率均达100%。

治保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管制刀具、爆炸危险物品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询问。

二、对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发生的酗酒滋事、聚众赌博、传播封建迷信、伤风败俗等不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劝告和教育者,有权向上级机关汇报。

四、对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有权立即扭送或报告公安机关,对各类犯罪现场,有权进行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得变动或处理现场。

五、针对本村经济、公共事业、政策决策方面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本。

六、及时调查了解、研究与村务契约化管理工作有关的信息、政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受理本村契约纠纷,并及时进行调处,依据法律程序搞好契约纠纷调解的相关材料,按时做好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归档工作。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潍坊市委、诸城市委和街道党工委部署安排,研究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向街道党工委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中央、省委、潍坊市委、诸城市委和街道党工委部署要求,结合各阶段学习实践活动的特点,对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3、了解掌握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学习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好学习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

4、研究解决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遇到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5、加强对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督促、检查。

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制度

为了保证全体党员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1、按照学习计划,采取以远程教育和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讲课辅导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等学习形式。

2、学习紧密联系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党支部根据情况每周适时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3、全体党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要自觉利用生产、工作之余加强个人学习。

4、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3小时,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个党员需认真学习规定篇目,有书写能力的党员要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5、对因外出务工及其他原因未参加集体学习的党员,党支部指定专人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课,缺课党员要自觉主动地接受补课,负责补课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耐心详细讲解补课内容。

6、实行送学帮学制度对“老、弱、病、残”党员,党支部安排专人进行送学、帮学。

学习实践活动考勤制度

1、党员集中活动严格考勤制度,党支部建立考勤表,安排专人做好考勤工作。

2、集中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需提出向党支部说明情况。

3、考勤情况按“出席、事假、病假、迟到、早退、缺席”分类进行登记,对未参加活动的人员注明缺席原因。

4、经党支部批准未参加集中活动的,要及时补课。对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集中活动的党员,经查实后,由党支部视情节及本人态度进行批评教育。

5、党支部将考勤情况每半月一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学习实践活动补课制度

1、补课由党支部安排,补课对象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支部集中学习的党员干部;补课内容为实施计划安排的学习内容。

2、对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流动党员、年老体弱党员,采取上门送学、结对帮学、邮寄学习资料、开辟网上课堂等形式组织学习培训。

3、党支部根据每周集体学习签到簿情况,对缺课人员、缺课时间和内容,通知相关人员参加补课,接到通知的人员要按时参加补课,补课结束后支部做好补课登记。

4、补课采取定时定点集中组织,由党支部安排补课人员提前通知。对未请假没有按时参加集中补课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学习实践活动送学帮学制度

为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学习实践活动,搞好“老、弱、病、残”党员学习,特制定本制度:

1、对参加集中学习困难的“老、弱、病、残”党员,党支部派专人送学帮学。

2、党支部安排的送学帮学人员一般为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篇目、要求进行送学帮学。

3、送学帮学人员采取读报告、讲解、交流等方式灵活授课,确保被送学帮学人员掌握学习内容。

4、被送学帮学人员要积极参加自己有能力参加的有关活动,像为党支部建言献策等。

5、送学帮学人员未按规定送学帮学的,一经查实,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有2次送学帮学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基层党组织生活的有效形式,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征求党员意见,讨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形成决议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并经实到会半数以上赞成,决议方为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需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支部书记不能搞“一言堂”,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支部人数的五分之四,所作的决定才能有效。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等,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小组会,党小组长应将召开党小组会的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可以支部为单位上课,也可以由基层党委统一组织,集中上课,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党委安排,从实际出发,根据党员思想状况确定,每次集中解决讨论一两个突出问题。党课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做到集中听课与分散讨论相结合,上课教育与开展生动活泼的活动相结合。每次党课,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应提前确定教育内容并安排好主讲人。党的书记要带头讲党课,不管谁讲党课,都要认真进行准备,保证党课教育质量。

五、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按期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教育,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每次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之前,党组织应将会议的内容通知党员干部,提前做好准备,开会时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六、基层党委每半年对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三会一课”不正常的党支部,要及时派人帮助整顿。

七、除“三会一课”外,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党员活动日活动,党员活动日的内容是向党员讲形势,报告工作,组织学习党内文件和科学文化知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组织好上级党委安排的其他活动。

党员定期学习制度

一、党员每月至少学习2次,每次学习不少于1个学时,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

二、采取集中辅导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学习。集中学习以宣讲、看科教片、专题研讨为主,完成好基层党委布臵的学习任务。自学以各党小组为主,组织好座谈讨论,通过多种形式消化理解,并做好学习记录。

三、党员学习要做到四有:有年度学习规划;有学习考勤簿,保证参学人员;每人要有学习笔记本;有党员学习档案,以便于检查、评比学习成果。

四、搞好学习成果的交流和学习情况的考核。要采取中心发言、学习笔记展览、优秀文稿评比等多种形式,对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党支部对党员的学习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学习考核情况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镇党委指导下,由党支部具体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在集中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对党员发挥作用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党员是优秀、合格、不合格,为评选优秀党员和处臵不合格党员提供依据。

二、评议内容:

1、组织观念,包括参加组织生活、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等。

2、发展经济能力,包括个人致富能力、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服务等。

3、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包括做好群众工作、搞好计划生育、创建星级文明户等。

三、民主评议党员应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加评议的范围,除全体党员外,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既要充分尊重群众结果,又要通过分析,对每个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方法步骤:

1、学习动员,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

2、自我总结,由党员个人对半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完成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作出评价。

3、群众评议,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填写《党员发挥作用情况民主测评表》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党员多的党支部可以分别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

4、组织评定,由党支部吸收党小组长等骨干参加,综合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议,将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上报党委。

5、总结反馈,党支部将民主评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党员本人,帮助党员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

6、组织处理,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五、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党员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选优秀党员等工作一道进行,党支部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时,党委要派人参加,加强监督和指导,党员评议结果要在支部党员活动室张榜公布。

发展党员社会公推制

为了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民主化程度,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规定如下: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员、群众公开推选。

二、入党积极分子应从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中推选;党员发展对象应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选。

三、参加推选的人员: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应不少于户数的50%,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户户都要派代表参加。

四、公推会议可以村为单位召开,比较大的村也可以村小组为单位召开。以村为单位召开公推会议要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公推会议,应由村党支部派班子成员主持。

五、召开公推会议时,党支部先将递交入党申请书人员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作具体说明,并负责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公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党员推荐票和群众推荐票要分别统计,党员推荐票超过三分之

二、群众推荐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人选。

六、推选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七、推选会议结束后,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对推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按规定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批准。

八、基层党委要派员指导基层党支部推选。

九、推选结束后,党支部填写《发展党员社会公推情况入档表》,一人一份,在支部和党委盖章后存入发展对象个人档案。基层党委报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的发展对象材料中,必须附有《发展党员社会公推情况入档表》。

发展党员社会公示制

为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新党员质量,凡新发展的党员,必须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凡不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的一律不予发展。

一、公示范围: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党内外推荐测评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7—10天。

四、公示程序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充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威信的基础上,先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意向测评,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

向社会公示: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一人一份,通过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反馈意见:干部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支部或所在党委提出,党委和支部收到反映后,将各方面意见加以分析综合,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干部群众反馈。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良好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展;如有反面意见,经调查没有问题的,向干部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在干部群众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发展;反面意见较大,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发展。

材料存档:支部填写《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一人一份,在支部和党委盖章后存入发展对象个人档案。基层党委报市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的发展对象材料中,必须附有《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

党员“包组联户”制度

一、“包组联户”是指党小组包一个或几个村民小组,党员分别联系一个或几个群众户。

二、党小组包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决议,协助党支部做好所包小组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级党组织决议在所包村民小组的实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监督所包小组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3、充分发挥党小组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勤劳致富奔小康。

三、党员联户主要职责:

1、积极向联系户宣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自觉服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管理和领导。

2、积极帮助联系户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开拓新的致富门路,帮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3、教育帮助联系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完成国家任务等,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4、教育联系户积极实行计划生育,保证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四、每年年初,党小组和党员个人分别制定年度包联计划。主要包括:包联对象,计划目标,实行目标的措施,兑现奖惩等几方面的内容。“包组联户”实行目标化管理,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党支部要建立党小组包组,党员联户实绩登记簿,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定制度如下:

一、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应进行行前教育,教育内容:

1、党员外出前要向所在支部报告;

2、外出后及时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转交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管理;

3、外出期间必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应做好登记。

二、党支部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党支部的重要情况。

三、党员返回后,应主动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情况,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支部检验,各党支部要认真查验证内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作为考察党员的重要依据。

四、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接受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可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证明党员身份,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生活。

五、党员单独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地点不固定的,或外出时间较长地点固定但外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各党支部应采用适当方式负责管理。

六、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党支部应在他们中建立正式的或临时的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关系一般应隶属原地区原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承诺范围:《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履行的八项义务;围绕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事项;村级公益事业和帮贫解困事项;社会安定及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事项;其他应承诺事项。

二、承诺内容:包括共性承诺和个性承诺,共性承诺就是承诺党员应履行的义务,个性承诺就是根据党员个人实际,围绕服务群众进行承诺。

三、实施步骤:个人自愿提出承诺,交村党总支(支部)审核;村党总支(支部)审核后,交支部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党总支(支部)制作承诺书,并登记建卷、归档;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四、监督与考评:村党总支(支部)建立党员承诺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和考评机制。实行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原则上一季度一通报,一年一考评。年度考评按照自评、互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评结果应予公开。对考评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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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使党员无职变有职,无为变有为,使党组织活起来,党员动起来。

二、每个无职党员采取自我荐岗的办法确定岗位,在岗长的组织下参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根据各自的岗位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的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学习计划。

四、除年老体弱多病者外,每个无职党员都要有一个以上的岗位,并在村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岗长的组织下,努力把工作做细,使这项工作做的即扎实又充满活力。

五、不断完善和总结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成果,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可推荐为上级党组织表彰为优秀党员,让广大党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11篇: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安全防范制度

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

一、公共卫生

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 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

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4、食和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保持整洁,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5、如发生意外中毒事件,及时与医院取得联系。

三、个人卫生

1、教育广大教牧人员和信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讲究饮食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使用他人的碗、筷、茶杯和毛巾。

3、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

消防制度

一、消防员制度

1、各堂、点药确定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员。

2、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是各堂、点消防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有权对本堂、点违反消防管理人和事进行批评教育。

3、义务消防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4、各堂、点义务消防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水防技术培训。

二、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各堂、点负责人必须安排义务消防员定期参加培训教育。

2、义务消防员经过培训后必须达到“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补救初期火灾)。

3、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堂、点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教育。

三、火源管理制度

1、使用炉火生活及冬季取暖火炉,必须经堂、点负责人批准。

2、火炉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应由专人管理,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品。

3、炉灰不准有余火,不准随便乱到,防止引起火灾。

四、电器设备安装防火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施工。

2、电器设备或线路要按规程安装,有良好的接地线。

3、使用合格的电线、电器。

4、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异线发热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消除。

五、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根据实际灭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2、做到备置齐全、布局合理。

3、消防器材除灭火外,任何人不得挪用。

4、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

六、各类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1、各类仓库内严禁烟火。

2、库内的存放物品应摆放整齐、清洁卫生,无易燃物,消防道路畅通。

3、各类库房不准明火作业。

4、库房内必须随手关灯,下班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七、汽车库安全防火制度

1、司机及车管人员认真做好车辆管理和安全工作。

2、库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修理发动机时不准靠近汽车油箱,使用明火及吸烟。

3、汽车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好用,严禁随意乱动,以免影响火灾补救工作。

4、下班前要全面检查,关窗落锁后方可离去。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制度

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二、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邀请境外宗教人士到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任何宗教活动。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津贴和办公经费。

四、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的教职,不接纳自封传道人的传教活动,不参加私自举办的培训班。

五、发现境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或者其他宗教聚会时,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做好受蒙骗群众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对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或者国内宗教地下势力邮寄的非法宗教宣传品,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上缴非法宗教宣传品。

七、对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得逞、宗教领域违法活动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属教职人员或担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宗教团体内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向所在的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四、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由举办者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六、教职、神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七、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性捐献,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八、对于宗教团体或活动场所发生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xx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对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社区两委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党支部负责组织领导。

二、建立内部设施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由社区党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备案;建立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对各种组织及个人在活动场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好记录备查;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场所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场所设施安全;建立场所设施卫生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场所,保持场所的清洁美观。

三、党支部定期对活动场所使用、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切实解决“有场所、无活动”、“有活动、无管理”等问题。

四、对因管理、使用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活动场所设施损坏的,以及利用活动场所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13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对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村两委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镇党委负责组织领导。

二、建立内部设施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由村级党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上报镇党委备案;建立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对各种组织及个人在活动场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好记录备查;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场所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场所设施安全;建立场所设施卫生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场所,保持场所的清洁美观。

三、镇党委定期对活动场所使用、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切实解决“有场所、无活动”、“有活动、无管理”等问题。

四、对因管理、使用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活动场所设施损坏的,以及利用活动场所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14篇:活动场所免费开放

2011年武陵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馆服务效率,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文化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增强文化馆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服务项目,延伸服务内容,坚持全面推开、逐步完善、保障基本公益、科学设计、注重实效的原则,免费向群众提供开放服务,充分发挥文化馆在构建和谐文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文化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实现无障碍、零门榄进入,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开放。

(二)完善免费服务项目,打造本地免费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效果。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免费服务项目,满足各阶层文化艺术爱好者的需求。

(四)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文化馆的吸引力。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1、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

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全部免费。

2、馆内常设免费开放时间安排:

⑴多功能厅: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⑵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厅(陈列厅):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⑶宣传廊: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是周一至周日。

⑷辅导培训教室(舞蹈教室):周一上午、周三上午、周五上午、周

六、日全天。(主要是面向未成年少儿、农民工子女以及中老年文艺爱好者)

⑸辅导培训教室(美术书法室):周

二、四下午以及周

六、日全天。(主要是面向未成年少儿、农民工子女以及中老年文艺爱好者)

⑹辅导培训教室(器乐室):周

三、五下午以及周

六、日全天。(主要是面向未成年少儿、农民工子女以及中老年文艺爱好者)

⑺计算机与网络教室(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周一至周五全天。(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社区居民查阅资料、网络学习)

⑻文化活动中心:周六晚上。(面向街道社区文艺团体开展文化活动)

⑽主题讲座室。每季度举办1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讲座)

3、开展培训活动。

(1)举办2期文化共享工程乡镇服务点培训班。 时间:5月和9月。

(2)举办2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 时间:4月和10月

(3)举办乡镇、街道文艺骨干培训班(各一期)。 时间:3月

4、开展业务包片辅导活动。

(1)进社区包片辅导。深入全区各街道社区进行现场指导、教学。 时间:详细时间安排见武陵区文化馆辅导员包片进社区资料。 (2)下乡镇包片辅导。深入全区各乡镇村点进行现场指导、教学。 时间:详细时间安排见武陵区文化馆辅导员包片进社区资料。

5、开展创作、辅导活动。

为社会各界,专业或业余团体创作、辅导作品参加演出和比赛。

四、经费保障

各项活动所需经费从免费开放服务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组织保障

成立免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免费开放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确保免费开放服务取得预期成效。

武陵区文化馆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15篇: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 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 ,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 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 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 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 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 ,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 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 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 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 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 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寺观教堂的维修应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条以上行为凡涉及文物、城镇规划、园林部门的,应按规定同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寺观 教堂的管理机构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行业岗点,或进行摆卖、展览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 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同时报文化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寺观教堂的经济收支,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 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寺观教堂的收入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放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招待所、小卖部、饮食 部等社会服务业和经营农林牧副业,但必须按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宗教职业人员

第十七条 宗教职业人员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基督教的 牧师、传道,佛教的和尚、尼姑,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 以及经县以上爱国宗教组织认可并报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其 他以宗教为职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 佛、道教寺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定员。属全国重点寺观的定 员人数,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寺观的定员人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在定员范围内调入人员须经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院校毕业生,经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 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由省、市爱国宗教组织根据需要调配到有关宗教 活动场所工作。

第二十条 宗教职业人员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同意;跨市、县的须经本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到寺观教堂暂住的宗教职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临时户口。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反宗教和无神论宣 传。

第二十二篥 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求签、占卜、算 命、看相等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职业人员可以 根据宗教习惯,在坟场、殡仪馆、医院及教徒家里为教徒举行必要的宗教 仪式。

第二十四条 除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外,任 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传教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申请登记时经核定的宗 教职业人员主持和履行宗教职务;凡接待外来宗教职业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和讲道、讲经,须事先向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报。非宗教 职业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可以派出人员到其所属范围内的宗教 活动场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印制、出版宗教书刊、音像制品,须经市以上人民政 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出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组织可以在本寺观教堂内出售和分送经批准印制的 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 教徒,可到我省内开放的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 律和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三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教 徒,在我国境内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奉献、布施、乜贴、可以接受。

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宗教团体、宗教徒的捐赠,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 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 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新建寺观教堂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由人 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不服从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 强制处理。

第16篇:活动场所的安全教案

四年级思品活动场所的安全

教学目标

态度:懂得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安全的重要性,遵守活动规则,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珍惜生命。

能力:初步具有活动场所安全自护能力,

知识:知道活动场所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 了解有关活动场所安全的常识,知道一些与此相关的自救自护方法。

教学准备

1.收集游乐场所注意事项的说明、游乐场所场景图片等资料。

2.通过网络等途径,搜集一些和活动场所的安全相关的素材。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老师:同学们,大家都去过游乐场吗?游乐场好玩吗?

学生:(略)

老师:可是当你在游乐场玩时,是否想过游乐场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呢?(过渡)

【讲授新课】

一、游乐场的安全(板书)

老师:游乐场都有什么好玩的呢?去过的同学说说吧!

学生:(略)

(让同学们欣赏视频“过山车”;图片“摩天轮”、“嘉年华游乐场”、“游玩”、“游乐场娱乐”、“活动安全”等。)

老师:当我们在游玩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否则,会发生什么危险呢?大家分组讨论一下,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最后老师总结,还可给大家介绍文本资源“户外活动安全”中的相关资源。)

老师:下面大家打开课本第六十五页,我们看看图中的同学在做什么呢?

学生:(略)

老师:图里的同学在游泳,游泳同样需要遵守规则,注意安全!(过渡)

二、游泳时的安全(板书)

老师:游泳需要遵守什么规则呢?它会有什么危险呢?我们该怎么做呢?大家讨论一下,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让同学们欣赏视频“暑期孩子活动场所的安全”、“游泳安全”、“防溺水”;还可给大家介绍文本资源“游泳时注意什么”中的知识。最后老师总结注意事 项,如: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不要到江河湖海去游泳;下水前要做准备活动;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前来相助;最好由成人陪伴等 (板书)。)

老师:除了在游乐场、游泳的场所,我们需要注意安全,在其它的活动场所,我们也要注意安全。(过渡)

三、其它安全(板书)

老师:下面大家分组讨论一下,你还知道哪些活动场所的注意事项?我们该怎么做?然后说一说。

学生:(略)

(可让同学们欣赏视频“孩子使用娱乐设施有隐患”、“活动场所安全”;图片“两学生被困山腰”、“请远离危险”、“要远离危险”、“注意安全”、“注 意活动场所安全”等;老师还可给同学们介绍参考文本资源中“户外活动安全”、“暑期学生外出旅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有关知识。)

老师:大家只有在活动场所遵守安全规则,远离危险,我们就能玩好,保护好自己的身体。

(最后,让同学们一齐读课本第六十四页的儿歌。)

【课堂小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同学们知道了有关活动场所安全的常识,知道一些与此相关的自救自护方法;提高了学生在活动场所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17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整洁安全。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八、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的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销现场(包括食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限内设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按规定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学习制 度

一、为了切实提高全寺僧尼居士的素质,必须自觉的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义教规、佛教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每周星期日管理组织集体学习,逢初

一、十五法师下午对信众讲经开示,全体僧尼居士除因事因病外,不得缺席,因其它原因可作调整时期。

三、集体安排学习由学习组正副组长召集组织,学习组长必须订出学习计划和本周学习内容,提前请好老师和法师,每季度法师、老师召开研究考试题目,对学习人员考试一次,以测验每个学员成绩。

四、对出家和年轻僧人,除坚持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修自学,以便尽快提高自身素质,成绩优异的僧人居士送各省报考佛教院校就读学习。

五、适当安排佛教校的法师和老师对僧众和居士讲经、授课。提高佛教徒的政治、佛学专业知识水平。更好的宣传政策,弘扬佛教文化。

治安消防安全制度

一、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寺院实际情况,配合派出所治理本寺治安问题(包括接待、防火、防盗、夜间值班巡逻等)。

二、治安管理是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邪教组织构成犯罪,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假冒宗教外衣造遥哄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到宗教活动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诅咒、诽谤,影响信教徒过宗教生活。

四、严禁到寺庙设摊算命、看相、打卦、卜问吉凶骗取钱财,参与邪教组织,散发邪教磁带、光碟、书刊等。

五、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工作调查,加强对一切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六、寺庙是烧香、点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是寺院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要建立消防组织,有两人小组参加过消防培训,负责全寺消防工作,以保生命安全和寺庙财产安全。

七、消防器材配备有灭火器、水泵、蓄水池,消防输散通道输散人员有消防小组的执勤人员轮流式分散人员和预报警示,展开火灾扑救工作。

八、以上治安消防管理全寺共同遵守配合,如有毁犯,发现者,经寺院协商立即报送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处理。

第18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条(借入)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与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财政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离任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20篇: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

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产所

----各级干部如何管理宗教场所及活动的调研报告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是群众工作,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众矛盾,影响社会稳定。10月11日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会议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依法加强农村宗教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南疆基层干部该如何做好宗教场所及活动,是维护好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现就有关情况调研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部分领导、干部重视不够,存在着“不愿管”的问题 。部分联系清真寺乡、村委会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事务条例》,对《责任状》也是一签了事。虽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都成立了“统战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制度,也层层签订了责任状,但由于重视不够,许多工作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

(二)乡统战办指导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着“不去管”的问题。乡统战办是乡党委、政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助手,肩负着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重任。可有的统战干事对此始终打不起精神来,工作积极性不高,得过且过。对于统战部和民宗局安排的工作,能推就推,推不过去则拖,临时抱佛脚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来不及还弄虚作假。

(三)部分村管理不到位,存在着“不敢管”的问题。村是

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的“前沿岗哨”,是反映乡民族宗教工作的“晴雨表”。但从年终考核来看,部分村两委班子平时既不注重相关政策知识的学习、宣传,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也不管不问,总感觉这些场所和发展经济、搞新农村建设关系不大,管不管无所谓,同时错误认为这些地方太神秘,害怕去管。

(四)清真寺寺管会工作开展不到位,存在着“不会管”的问题。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礼拜的重要场所,其环境卫生、讲经准备、遵纪守法、档案建立、建章立制等方面都直接反映着一个清真寺寺管会班子成员素质的高低。然而,有的清真寺里除了县上统一制作的牌匾外,班子成员既不学习,也没有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不健全,有关资料不及时归档,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工作处于无序状态。

二、措施

(一)确保乡主管领导重视到位,解决部分联系干部“不愿管”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乡主管领导时刻都不放松民族宗教工作。在乡统战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民族宗教工作,并实行“三管二责任制”(即:管好宗教活动场所、管好宗教活动、管好宗教人士、实行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工作制度以及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努力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并切实解决乡统战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积极发挥乡统战办的指导作用,解决“不去管”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乡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与乡武装部、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密切配合,加大督查力度,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宗教活动详情(包括零散朝觐和私自到内地学习经文的情况)。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的工作原则,既依法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又坚持宗教活动不得

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宗教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三)确保村村委管理到位,解决“不敢管”的问题。要尊重群众信仰的自由。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条件。只有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我们才能更好地对信教群众开展工作,更好地推进不同宗教和谐相处,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村两委班子要积极利用各种机会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以及宗教法律、法规。为保证学习效果,要建立严格的学习、考勤等制度,凡是没有特殊理由,村干部都必须参加学习。同时村干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掌握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下片入户的机会向村委会民认真宣传,尤其是对那些信教群众,教育他们不但做一个讲诚信、求团结、谋和谐的好公民,而且还要做一个遵纪、守法、奉献的好教民。

(四)确保乡清真寺寺管会工作开展到位,解决“不会管”的问题。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要鼓励宗教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教义中积极因素的作用。为此,各寺管会要积极鼓励宗教人士订阅有关学习资料,加强学习,进一步做好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并及时归档入柜。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鼓励他们争做一个“政治上、政策上、教务上”都合格的宗教人士,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年底乡统战办、村委会和信教群众的评议。

《村级活动场所实施方案.doc》
村级活动场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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